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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印發檢察機關知識産權保護典型案例

作者:經濟觀察報
最高檢印發檢察機關知識産權保護典型案例

經觀要聞

經濟觀察網訊據最高檢網站4月25日消息,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檢察機關知識産權保護典型案例。具體内容如下:

關于印發檢察機關知識産權保護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文化思想,認真落實《知識産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加強知識産權法治保障,有力支援全面創新,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助推新質生産力發展,最高人民檢察院選編“浙江兆某股份有限公司、方某君等六人侵犯商業秘密案”等9件案例作為檢察機關知識産權保護典型案例,現印發你們,供各地辦案時參考借鑒。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4年4月19日

檢察機關知識産權保護典型案例

目錄

1. 浙江兆某股份有限公司、方某君等六人侵犯商業秘密案

2. 劉某生等三人侵犯著作權案

3. 重慶乾某機械裝置有限公司、官某、李某侵犯著作權案

4. 關某等三人侵犯商業秘密案

5. 許某俊等二十六人假冒注冊商标、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案

6. 葉某敏假冒注冊商标案

7. 天長市新某有限公司與湛江市蘇某有限公司、海口市椰某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争民事糾紛抗訴案

8. 上海今某有限公司與上海市嘉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涉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行政處罰非訴執行監督案

9. “鎮湖刺繡”知識産權保護行政公益訴訟案

案例一

浙江兆某股份有限公司、方某君等六人侵犯商業秘密案

【關鍵詞】

侵犯商業秘密罪 全鍊條打擊 損失數額認定 證據保密措施

【要 旨】

檢察機關在辦理侵犯商業秘密犯罪案件中,立足檢察職能,采用多種方式推動深挖徹查,夯實證據體系,依法追訴侵犯商業秘密犯罪主犯。準确認定商業秘密權利人的損失數額,切實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完善涉商業秘密證據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保密措施,防止“二次洩密”,護航新技術新産業創新發展。

【基本案情】

青島雲某先進材料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某公司)是一家上市的重點高新技術企業。為克服用于非晶帶材生産裝置在性能上存在的缺陷和不足,雲某公司曆時8年技術研發,成功改良噴包車、結晶器、結晶器修磨機構等核心裝置。

2016年5月至7月,浙江兆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兆某公司)董事長、實際控制人方某君,安排兆某公司高管郁某坤、張某偉以兆某公司名義與雲某公司員工于某、孟某和姜某鵬相繼建立聯系,以現金和高福利待遇利誘于某、孟某和姜某鵬,非法擷取雲某公司非晶帶材生産線核心裝置噴包車、結晶器、結晶器修磨機構相關技術秘密。兆某公司設立浙江中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某公司),拟以非法擷取的商業秘密搭建“兆某二期”新生産線。後方某君安排郁某坤、姜某鵬以中某公司名義訂購相關涉密裝置,安排于某等人從雲某公司挖走10餘名操作勞工,搭建與雲某公司相同的新型非晶帶材生産線。該生産線試運轉2個月後案發,産出的産品尚未流入市場。

經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雲某公司涉案的噴包車、結晶器、結晶器修磨機構中包含的技術資訊具有非公知性。經對姜某鵬随身攜帶的筆記本電腦、手機中提取的電子證據圖紙和現場扣押圖紙内的技術資訊與雲某公司主張的33個密點資訊相比對,有23個相同,9個實質相同。經北京連城資産評估有限公司價值評估,涉案技術秘密研發費用評估價值人民币4007萬元,對雲某公司造成許可使用費損失人民币1953萬元。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17年6月2日,山東省青島市警察局即墨分局(以下簡稱即墨公安分局)接權利人報案後,對雲某公司被侵犯商業秘密案立案偵查,姜某鵬、張某偉分别于2017年8月28日、11月28日被抓獲歸案,于某于2017年9月11日主動投案;經檢察機關追訴,孟某、郁某坤分别于2018年4月23日、2020年4月29日主動投案,方某君于2020年4月22日被抓獲歸案。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即墨區檢察院)應邀就商業秘密認定及損失數額等問題與公安機關進行會商。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竊取商業秘密後搭建了同類生産線,但産出的産品尚未流入市場,檢察機關建議以商業秘密許可使用費認定本案的損失數額。同時針對侵權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君拒不認罪的情況,引導公安機關補充證據材料,全面固定證據。

2017年9月30日、12月14日、2021年5月28日,即墨區檢察院依法先後對姜某鵬、張某偉、方某君準許逮捕。

2017年11月至2021年8月,即墨公安分局先後以姜某鵬、于某、張某偉、孟某、郁某坤、方某君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向即墨區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重點開展以下工作:一是開展補充偵查,夯實證據體系。首先,全面審查案件,深挖背後主謀。公安機關最初僅對雲某公司員工姜某鵬、于某、兆某公司員工張某偉進行偵查。經審查,雲某公司技術人員孟某、兆某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方某君、高管郁某坤均涉嫌犯罪,遂向公安機關提出書面偵查驗證意見,後公安機關相繼對三人依法立案偵查。其次,開展自行補充偵查,追訴機關犯罪。公安機關将本案作為自然人犯罪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開展自行補充偵查,查明本案系兆某公司為擷取公司利益組織實施,應追究兆某公司刑事責任,遂依法追加機關犯罪。二是準确認定權利人損失,确定犯罪數額。本案中,兆某公司非法擷取雲某公司的商業秘密,成功搭建與雲某公司相同的生産線,但該生産線僅試運轉2個月即案發,産品尚未流入市場,無銷售數額,故無法以違法所得額認定本案的犯罪數額。鑒于該商業秘密尚未因犯罪行為而被公衆所知悉,未導緻該商業秘密的價值徹底滅失,是以也不宜以商業秘密的研發成本認定損失數額。經過綜合研判,最終以商業秘密許可使用費認定本案的損失數額。經評估,該商業秘密的許可使用費用為人民币1953萬元。三是完善保密措施,加強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對雲某公司提出的涉案技術資料在刑事訴訟中存在洩露風險的顧慮,檢察機關全面梳理可能的風險點,充分聽取權利人的意見,在保證訴訟順利進行的情況下,确定與商業秘密有關的證據範圍及相應的保護措施;将涉案技術資料單獨放置、單獨管理,要求訴訟參與人簽署保密協定;檢察機關根據專家證人的需要,研究制定準确的證據目錄,原則上隻調取專業認定所需部分,最大限度防止權利人自主研發技術的“二次洩密”。四是制發檢察建議,全面加強知識産權綜合性司法保護。檢察機關先後兩次實地走訪調研,向權利企業送達檢察建議,推動從制度上堵塞知識産權保護漏洞,雲某公司針對性建立了長期有效的涉密管理制度和保密教育機制。同時檢察機關定期至企業進行普法宣講,促進企業合規管理,取得良好的社會治理效果。

2018年6月至2021年11月,即墨區檢察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先後對被告人姜某鵬、于某、孟某、張某偉、方某君、郁某坤和被告機關兆某公司提起公訴。2018年11月至2022年12月,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采納檢察機關起訴意見和量刑建議,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被告機關兆某公司罰金人民币三百萬元,分别判處被告人方某君、郁某坤、姜某鵬、張某偉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币一百萬元至二百萬元不等;判處被告人于某、孟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五萬元。部分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19年4月18日、2023年5月4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先後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一)依法追訴侵犯商業秘密犯罪幕後主犯和機關犯罪。檢察機關綜合運用重大疑難案件聽取意見、自行補充偵查等方式,落實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夯實證據體系。檢察機關在對權利人的“内鬼”提起公訴的同時,繼續深挖徹查,成功追訴侵犯商業秘密犯罪的主謀,并依法追加認定機關犯罪。檢察機關堅持對侵犯商業秘密犯罪全鍊條打擊,從幕後主使人到利誘聯絡人、再到竊取洩露技術秘密的相關技術人員均受到法律制裁。

(二)準确适用權利人損失計算方法認定具體數額。司法實踐中,侵犯商業秘密犯罪案件的情形較為複雜,對犯罪數額的認定,應當區分不同情形采取相應的計算方法。檢察機關深入研判,全面審查涉案商業秘密是否因犯罪行為而為公衆所知悉、侵權人竊取的商業秘密是否投入生産、産品是否流入市場、有無銷售數額等關鍵事實,以商業秘密的許可使用費準确認定犯罪數額。

(三)全面研判商業秘密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二次洩密”風險點,加強對涉密證據的全過程保護。侵犯商業秘密犯罪案件中,權利人往往擔心商業秘密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發生“二次洩密”。檢察機關在辦理該類案件時,針對具體情況,充分聽取企業意見,全面梳理刑事訴訟過程中的洩密風險點,有針對性地制定保護措施,在有效保證案件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的同時,最大限度地降低涉案商業秘密洩露的風險,為企業提供精準化法律服務。

案例二

劉某生等三人侵犯著作權案

【關鍵詞】

侵犯著作權罪 醫療裝置軟體 避開技術措施 全生命周期保護

【要 旨】

侵犯著作權罪中“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認定,應在查明技術手段運作原理的基礎上圍繞技術措施的保護對象、保護目的、保護效果予以綜合判斷。檢察機關依法懲治故意避開技術措施型侵犯著作權犯罪行為,全鍊條打擊制造源頭與銷售傳播各環節。健全數字版權保護體系,凝聚支援全面創新的社會合力,落實對知識産權全生命周期保護,服務數字經濟創新發展。

【基本案情】

權利人皇家飛某浦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以下簡稱飛某浦公司)、通某電氣精準醫療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通某公司)均系CT機、血管機等醫療裝置生産企業,創作發表了醫療裝置軟體、配套維修手冊等作品。權利人為保護自身醫療裝置軟體的著作權及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分别開發了安全認證系統、認證工具(俗稱加密狗)、算碼器軟體等技術措施。加密狗記憶體儲了權利人頒發的數字證書,使用人需要在計算機終端使用加密狗通過安全認證系統的身份核驗,才能浏覽使用被隐藏、限制的醫療裝置軟體功能。

2019年3月至2022年7月,劉某生以營利為目的,未經上述權利人許可,自行制作用于避開技術措施的盜版加密狗工具,提供醫療裝置維修手冊等作品的下載下傳連結,擅自複制星雲工作站、AW工作站、飛雲工作站等醫療裝置軟體,提供醫療裝置維修手冊等作品的下載下傳連結,利用網絡平台銷售傳播,銷售金額人民币91萬餘元。期間,劉某生又指使劉某開設閑魚賬戶,銷售前述盜版加密狗和盜版醫療裝置軟體,共同銷售金額人民币14萬餘元。

2020年3月至2022年7月,劉某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權利人許可,從網上購得盜版加密狗工具,擅自複制算碼器等醫療裝置軟體,提供醫療裝置維修手冊、算碼器軟體等作品的網盤下載下傳連結,并利用網絡平台銷售傳播,銷售金額人民币15萬餘元。

經鑒定,上述三人銷售的盜版加密狗均具有通過安全認證系統身份核驗的功能,可以避開權利人為其醫療裝置軟體采取的技術措施;銷售傳播的盜版軟體均與權利人的作品實質相同。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22年1月5日,上海市公安機關對本案立案偵查,并分别由上海市警察局對劉某生、劉某立案偵查,由上海市警察局普陀分局對劉某旺立案偵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簡稱上海三分院)、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普陀區檢察院)啟動重大疑難案件聽取意見機制,建議公安機關重點開展以下偵查驗證工作:一是查證涉案作品的權屬情況。調取30餘款醫療裝置軟體、安全認證系統創作發表、權屬登記、軟體版權聲明及署名界面等證據。鑒于部分作品歸屬于跨國集團企業中多家關聯公司,引導公安機關就境外權利人對境内關聯公司授權、域外證據采信等進行專項驗證。二是委托司法鑒定,引導權利人就涉案作品與加密狗工具開展鑒别說明工作。綜合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意見與權利人鑒别意見,犯罪嫌疑人制造、銷售的盜版加密狗均能夠通過安全認證系統的身份核驗,并包含多于正版加密狗的軟體使用權限,涉案醫療裝置軟體均與權利人的作品構成實質相同。三是查明侵權軟體使用風險。使用盜版加密狗和盜版軟體維修精密醫療裝置,将對醫療裝置正常穩定運作帶來明顯的不确定性,增加誤診、漏診發生的機率,可能造成患者就診資訊資料洩露。

2022年9月2日,上海三分院對劉某生準許逮捕。2022年12月2日,公安機關以涉嫌侵犯著作權罪分别将劉某生、劉某和劉某旺移送上海三分院和普陀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重點開展以下工作:一是充分考察研判,明确技術措施的用途及有效性。檢察機關通過實地走訪、調研權利人應用的安全認證系統和加密狗工具,了解技術措施的運作原理、醫療裝置維修人員的管理模式,查明維修權限認證的擷取路徑,明确權利人相關技術措施系為保護著作權而采取并具備有效性。二是深挖犯罪鍊條,依法追訴漏罪。檢察機關審查發現公安機關遺漏了劉某旺通過分享網盤連結、在二手電腦複制安裝軟體的方式銷售傳播權利人作品的事實,遂依法适用侵犯著作權罪中關于未經許可複制發行、通過資訊網絡傳播作品的條款予以追加認定。三是制發檢察建議,助推訴源治理。檢察機關向權利人制發社會治理檢察建議,針對案件反映出的知識産權保護風險點,提出填補技術措施漏洞、提高維修保障響應時效等優化建議,維護公衆醫療活動安全。

2023年1月31日、2月20日,普陀區檢察院、上海三分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分别對被告人劉某旺和劉某生、劉某提起公訴。檢察機關同步保障權利人參與庭審,發表技術意見與權利主張,輔助法庭查明事實。2023年4月12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審判決,均采納檢察機關起訴意見和量刑建議,以侵犯著作權罪分别判處被告人劉某生、劉某、劉某旺三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二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币八萬元至七十萬元不等,對劉某和劉某旺适用緩刑。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案件辦結後,為滿足著作權技術措施等新技術、新業态的保護需要,檢察機關走訪調研區域軟體産業園區,會同上海市版權協會等機關釋出《企業數字版權技術措施保護與合規指引》,支援、鼓勵權利人健全數字版權保護體系,促進技術措施發展應用,協調保護數字版權與網絡安全,提示可能存在的安全漏洞與合規風險,維護良好市場經濟秩序。

【典型意義】

(一)明确間接規避技術措施行為的刑事規制路徑。《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侵犯著作權罪中新增了“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條款。提供規避手段和工具的間接規避行為屬于侵犯著作權鍊條中的一環,嚴重損害著作權人合法權益,應納入刑事規制範疇。未經權利人許可,故意制造、出售主要用于避開、破壞刑法第217條規定的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為他人避開、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違法所得數額、非法經營數額達到相應标準的,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準确把握著作權法意義上技術措施認定條件。本案中,明确涉案技術措施系權利人為保護軟體作品而采取的有效技術措施,是認定被告人實施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犯罪行為的前提。檢察機關圍繞保護對象、保護目的與保護效果予以綜合判斷,結合涉案計算機軟體等作品原件、鑒定意見、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權利人陳述、證人證言等證據,審查技術措施保護目的,從技術措施的原理、功能出發查明技術措施是否以保護作品為目标功能。同時,注意審查技術措施保護效果,確定技術措施在通常情況下能夠穩定、有效地實作限制他人接觸或傳播作品的功能。

(三)依托一體履職全産業鍊打擊犯罪,結合行業特點積極開展合規治理。對于持續時間長、銷售範圍廣、犯罪數額大的鍊條式犯罪,檢察機關應堅持一體履職、凝聚工作合力,對各環節犯罪進行高效打擊,有力震懾不法行為,擴大案件的警示教育效果。依法能動履職,通過制發具有針對性、實效性的檢察建議,長效保護相關經營者、消費者及社會公衆合法利益。聯合行政監管機關、行業協會等健全行業合規規範,建構數字版權保護體系,共同促進行業治理,做實知識産權全生命周期保護,依法保護和規範數字技術、數字産業和數字市場健康發展。

案例三

重慶乾某機械裝置有限公司、官某、李某侵犯著作權案

【關鍵詞】

侵犯著作權罪 計算機軟體 非法經營數額 企業合規

【要 旨】

通過反向工程擷取晶片中的計算機軟體代碼後,未經許可複制該軟體代碼用于制售同款晶片的,屬于非法複制發行計算機軟體行為。檢察機關審查認定侵權晶片隻是非法制售的數控系統中的組成部分,綜合考慮晶片在數控系統中的作用、價值占比等因素,準确認定非法經營數額。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開展涉案企業合規整改,加強釋法說理,幫助被害企業挽回經濟損失。

【基本案情】

2012年起,重慶乾某機械裝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乾某公司)與成都鑫某瑞數控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某瑞公司)開展業務合作,從鑫某瑞公司采購機床數控系統。2017年底,乾某公司負責人官某為謀取非法利益,委托公司臨聘人員李某從鑫某瑞公司機床數控系統主機闆晶片中逆向破解軟體代碼,用于生産988T系列數控系統産品。截至2021年9月,乾某公司共計生産、銷售988T系列數控系統産品305台。2021年11月9日,公安機關從乾某公司查獲988T系列數控系統産品89台,已燒錄的主機闆380塊。經查明,乾某公司與鑫某瑞公司前期合作時購買晶片的價格為300元/塊。乾某公司非法經營數額為人民币23.2萬元。

經鑒定,上述988T系列數控系統産品主機闆晶片中十六進制代碼程式與鑫某瑞公司享有著作權的晶片中源代碼程式經編譯轉換生成的十六進制代碼相似度為99.99%。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本案系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版權局等六部門聯合挂牌督辦案件。2021年12月21日,重慶市警察局北碚區分局(以下簡稱北碚公安分局)根據版權執法部門移送線索立案偵查。重慶市北碚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北碚區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驗證提出以下建議:一是查明是否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犯罪。針對犯罪嫌疑人辯稱通過反向工程擷取晶片中的十六進制代碼的情況,重點查明相關技術手段是否可行,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反向工程能力。二是查明銷售侵權商品數量。調取相關銷售票據,結合數控系統産品購買方的證言、官某的供述等綜合認定。三是查清數控系統的組成部分、各部分功能以及在數控系統中的價值比例。

2022年5月30日,北碚公安分局将該案移送北碚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重點開展以下工作:一是依法認定案件性質。乾某公司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反向工程擷取晶片中的十六進制代碼後用于制售同款晶片,屬于非法複制發行計算機軟體行為。二是準确認定非法經營數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時,以侵權數控系統的整體價值人民币75萬元作為非法經營數額,檢察機關經審查并咨詢相關領域技術專家,明确涉案晶片隻是數控系統的組成部分,應當綜合考慮晶片在數控系統中的價值比例認定非法經營數額。同時,被侵權軟體代碼封存于晶片内,系晶片的主要價值所在,可以按晶片整體價值認定侵權産品價值。三是積極開展涉案企業合規整改。檢察機關收到乾某公司提出的合規整改申請後,全面審查該公司工商、就業、納稅等材料,會同相關部門實地走訪考察,依法啟動涉案企業合規整改和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整改期間,乾某公司建立了産品研發、生産、銷售審批制度,健全了知識産權管理和合規風險管控機制。經第三方監管評估組織考察驗收,認定涉案企業整改合格。四是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積極追贓挽損。檢察機關加強釋法說理,促使官某、李某、乾某公司自願認罪認罰,共計退賠鑫某瑞公司人民币29.8萬元。

2023年11月30日,北碚區檢察院對乾某公司、李某作出不起訴決定,以侵犯著作權罪對被告人官某提起公訴。同年12月21日,重慶市北碚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采納檢察機關起訴意見和量刑建議,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人官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币十二萬元。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一)準确認定侵犯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犯罪行為性質。檢察機關辦理涉計算機軟體類案件,要全面審查案件事實和證據,精準認定行為性質,依法加強對計算機軟體的知識産權保護。本案中,對于以營利為目的,未經權利人許可,通過反向工程從采購的晶片中擷取計算機軟體的十六進制代碼後,用于制售晶片獲利的,屬于非法複制發行計算機軟體行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檢察機關依法以侵犯著作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綜合考慮侵權軟體在整體産品中的價值比例,合理認定非法經營數額。本案中的晶片作為機床數控系統中可分割的獨立單元,應合理認定該晶片在系統中的功能作用和價值比例,不宜以機床數控系統整體價值來認定非法經營數額。同時,侵權軟體代碼封存于晶片内,系晶片的主要價值所在,與晶片密不可分,應以晶片價值認定侵犯著作權犯罪的非法經營數額。

(三)依法開展涉案企業合規,踐行治罪與治理并重理念。檢察機關辦理侵犯知識産權犯罪案件,相關企業符合啟動合規程式條件的,依法及時啟動涉案企業合規整改程式。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經合規整改合格的涉案企業和認罪認罰人員依法從寬處理。注重将追贓挽損、沖突糾紛化解貫穿案件辦理全過程,幫助受害企業挽回經濟損失,護航企業高品質發展。

案例四

關某等三人侵犯商業秘密案

【關鍵詞】

侵犯商業秘密罪 經營資訊 追加起訴 協同保護

【要 旨】

經營資訊類商業秘密能為權利人帶來市場競争優勢,應予依法嚴格保護。檢察機關在辦案中依法能動履職,厘清法律适用疑難問題,積極開展自行補充偵查,依法追訴漏罪漏犯。針對外貿類民營企業商業秘密被侵犯後維權難的現實困境,推動知識産權協同保護,建立各部門協調關聯的一體化保護格局。

【基本案情】

甯波凱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某公司)于2003年注冊成立,主營各類貨物的進出口業務。德國進口商S公司系凱某公司的客戶,該公司特定聯系人自2009年起向凱某公司詢價,自2012年起代表S公司向凱某公司采購手推車及配件、捆綁帶等各類産品。凱某公司與S公司在交易過程中形成的聯系人及電子郵箱、交易曆史、交易金額、客戶需求、客戶的形成與維護等資訊,經鑒定屬于不為公衆所知悉的經營資訊。

關某于2007年入職凱某公司,2018年7月離職,先後擔任業務部門的業務助理、經理等職務,負責對S公司的外銷業務和客戶維護工作。在職期間,關某與凱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及《商業秘密保密協定》,約定員工對公司的商業資訊負有保密義務。

2014年4月,關某注冊成立了甯波貫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貫某公司),自2016年起使用凱某公司的上述經營資訊,以貫某公司名義與S公司及該公司特定聯系人開展與凱某公司同類産品的外銷業務。關某2018年7月從凱某公司離職時,擅自将凱某公司與S公司交易的電子郵件、凱某公司的采購合同帶至貫某公司,并夥同張某、朱某利用上述經營資訊,繼續向S公司銷售産品。經審計,2016年至2021年底,關某等人向S公司出口與凱某公司同類産品,銷售金額累計人民币6280餘萬元,給凱某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币577萬餘元。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19年7月30日,浙江省甯波市警察局接甯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移送線索,以貫某公司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立案偵查,并于2020年10月14日以關某、貫某公司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移送審查起訴。甯波市人民檢察院将本案移交甯波市鄞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鄞州區檢察院)辦理。鄞州區檢察院審查後認為,貫某公司自成立起經營活動就是與S公司開展外貿交易,屬于關某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不構成機關犯罪,應直接追究關某個人的刑事責任。檢察機關重點開展以下工作:一是準确認定深度客戶資訊構成商業秘密。經審查,案涉經營資訊載有凱某公司與S公司交易的特定聯系人及郵箱、采購産品需求、品質要求、交易産品類型、交易量、交易價格、付款條件、供貨工廠資訊等多個核心交易要素,系凱某公司針對特定客戶在長期經營活動中逐漸積累、完善、歸納形成,是一組完整且互相關聯的深度綜合資訊,并非所屬領域人員普遍知悉或容易擷取的淺度資訊,應當認定為商業秘密。二是審查證明關某實際使用了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檢察機關開展自行補充偵查,調取凱某公司與S公司往來郵件、購銷合同等原件資料,與關某離職時帶至貫某公司的經營資料進行逐一比對,證明兩者完全一緻,再對貫某公司與S公司的往來郵件、交易合同等書證仔細核查,采用清單方式與凱某公司經營資訊逐一比對,證明實質相同,且關某在與S公司磋商價格時多次引用凱某公司的報價作為參考。三是排除個人信賴抗辯。關某及其辯護人提出,S公司系基于對關某個人的信賴而與凱某公司進行交易,關某離職後,S公司自願選擇與關某的公司交易。對此,檢察機關夯實證據予以澄清。首先,S公司與凱某公司的首次交易系由S公司發起詢價,其後開始長期交易,先後由蔣某、關某進行對接經辦;根據電子郵件内容,促成雙方交易的是凱某公司提供的商品品質、價格及服務,而非對某個經辦人的信賴。其次,個人信賴抗辯的适用條件是員工離職後,而關某早在凱某公司任職時期就利用凱某公司的經營資訊,以貫某公司的名義與S公司進行交易,不适用個人信賴免責原則。四是合理計算損失金額。根據外貿企業利潤率計算多以産品銷售金額為基數的行業特點,檢察機關提出采用侵權商品銷售金額乘以權利人同類産品利潤率的方法,為同類案件的犯罪金額計算方式提供了參考路徑。五是追加起訴犯罪事實。檢察機關經審查發現,關某在刑事立案後取保候審期間,仍以他人名義成立外貿公司與S公司繼續交易。遂聯合公安機關,運用海關外貿出口資料平台篩查出涉案外貿公司,查實關某在行政調查甚至在刑事立案後,仍在同案犯的配合下繼續實施侵權行為且交易金額高達人民币5000多萬元。檢察機關當即變更強制措施,決定逮捕關某,追加認定犯罪造成損失數額人民币490餘萬元,并建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同案犯張某和朱某。

2022年1月、8月,鄞州區檢察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分别對被告人關某和張某、朱某提起公訴。2023年1月、9月,甯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鄞州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采納檢察機關起訴意見和量刑建議,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被告人關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币四百萬元;分别判處被告人張某、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币四萬元和五萬元。關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23年4月13日,甯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針對辦案過程中發現的當地外貿行業商業秘密保護管理漏洞和風險點,鄞州區檢察院聯合鄞州區法院向甯波市外貿協會共同制發建議,引導外貿企業健全和落實商業秘密保護措施。甯波市外貿協會予以采納,聯合多家機關出台跨部門外貿協作機制,在100餘家外貿企業開展商業秘密風險自評,對1萬餘名外貿從業人員開展教育訓練。2023年5月,鄞州區檢察院聯合鄞州區公安分局、市場監管局、商務局、工商聯、海關等部門會簽《加強外貿行業經營資訊類商業秘密協同保護戰略合作協定》,合力推動外貿行業公平競争、健康有序發展。同年11月,鄞州區檢察院出台《涉企知識産權維權舉證指引》,為市場主體被侵犯知識産權後如何維權指明路徑。

【典型意義】

(一)加強經營資訊類商業秘密司法保護,護航外貿市場健康發展。經營資訊是商業秘密的重要形式,對市場主體尤其是外貿企業獲得競争優勢具有重要的商業價值。檢察機關在本案辦理中,積極開展自行補充偵查,解決了侵犯經營資訊類商業秘密“入刑難”等問題。綜合分析經營資訊的形成過程、具體内容,重點研判是否屬于企業長期積累形成的深度綜合性經營資訊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實際使用了該資訊,詳細審查客戶開發和維護過程、相關交易時間等客觀事實,綜合全案證據,甄别犯罪嫌疑人關于客戶與企業交易系基于對特定員工個人信賴的辯解。同時,檢察機關堅持數字賦能,充分運用海關外貿出口資料平台查實全部犯罪事實,追訴漏罪漏犯,確定事實清楚、追訴到位。

(二)推動多部門協同保護,積極融入綜合治理大格局。檢察機關立足個案辦理經驗,結合地區經濟發展和行業特點,通過會同人民法院聯合制發社會治理建議、牽頭多部門簽訂戰略合作協定、出台知識産權維權舉證指引等方式,建立跨部門知識産權協同保護與關聯的“快速響應”機制,多元度提升外貿行業經營類商業秘密保護水準,有效解決阻礙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頑疾”,合力推動外貿行業公平競争,促進健康有序發展。

案例五

許某俊等二十六人假冒注冊商标、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案

【關鍵詞】

假冒注冊商标罪 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 寬嚴相濟 全鍊條打擊 平等保護

【要 旨】

檢察機關在辦理涉案人數多、範圍廣、案情複雜的制假售假案件時,充分發揮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作用,及時提出偵查驗證建議,完善證據鍊條,實作對産、供、銷全鍊條的精準打擊。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綜合考慮涉案人員的地位、作用、非法獲利及主觀惡性等因素,分層分類處理。堅持平等保護理念,依法維護中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助力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至2021年4月,許某俊、莊某寬等人未經“ROLEX”(勞力士)注冊商标所有人許可,合夥在廣州市番禺區等地租賃倉庫,采購未打辨別的手表機芯,委托侯某雁等人拆解機芯并刻印“ROLEX”辨別,向蔡某興等人采購刻有“ROLEX”辨別的手表表帶、表殼等零配件,雇傭曾某豐等人組裝,并進行質檢和封包後,銷售給汪某等一級代理,之後再銷售給餘某然等二級、三級銷售代理。代理商通過網絡平台廣告引流進行宣傳,組建銷售微信群、實體店鋪銷售等方式對外銷售。上述人員的非法經營數額為人民币23萬餘元至3.32億餘元不等,違法所得為人民币5萬元至2075萬餘元不等。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21年2月19日,江蘇省鎮江市警察局潤州分局(以下簡稱潤州公安分局)接到多起市民購買到假冒勞力士手表的報案後,以餘某然等人涉嫌假冒注冊商标罪立案偵查。鎮江市經濟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鎮江經開區檢察院)應邀派員介入偵查,鑒于手表機芯系從廠家購買的正規産品,組裝産品品質符合相關标準,建議公安機關重點圍繞侵犯商标權犯罪開展偵查:一是深挖制假源頭,實作全鍊條打擊。從鍊條最末端銷售者的交易明細、采購訂單、物流資訊、微信使用者層層分析,全面追查上遊犯罪,依法查明侵權商品銷售來源、營運模式群組織架構。二是厘清共犯認定思路,精準定罪。重點核實零配件供應商、僅參與售假的一級銷售總代理是否與制假者構成共同犯罪。針對蔡某興等9人與組裝、生産假表者缺乏共同犯意聯絡,難以認定共同犯罪的情況,根據假冒“ROLEX”注冊商标表帶、表殼等的名稱、用途,認定與注冊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為“同一種商品”,其生産、銷售零配件的行為單獨構成假冒注冊商标罪,并根據上述零配件的售價和數量單獨計算非法經營數額。對于僅銷售假冒手表不參與制假的汪某等銷售代理,認定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三是準确認定犯罪金額。通過對制假售假團夥的記賬本、涉案的230餘張銀行卡進行資金梳理及審計,并結合涉案人員言詞證據,計算出每個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數額。四是區分情況分類處理。在提前介入階段,檢察機關綜合全案情況和各人涉案情節,建議對制假源頭人員采取羁押性強制措施;對制售假團夥中認罪悔罪态度好、作用相對小、獲利相對少、社會危險性不大的涉案人員,建議采取非羁押性強制措施;對僅收取少量固定工資、情節顯著輕微的人員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潤州公安分局以假冒注冊商标罪對許某俊、莊某寬、侯某雁、蔡某興等8人,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對汪某、餘某然等7人先後向鎮江經開區檢察院提請準許逮捕。鎮江經開區檢察院依法對上述15人準許逮捕。此外,潤州公安分局對曾某豐等其餘11人取保候審。

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潤州公安分局先後以許某俊等26人涉嫌假冒注冊商标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向鎮江經開區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重點開展以下工作:一是依法追加漏罪漏犯。公安機關僅認定許某俊2019年9月至2021年4月非法經營數額人民币1.3億餘元的事實,但經核實銀行交易明細、訊問涉案人員,發現2015年7月至2019年9月許某俊還與莊某寬共同制售假表,且此時間段内許某俊與莊某寬有上億元的交易流水,遂追訴莊某寬,進一步核實交易明細,強化對其他同案犯的訊問,最終許某俊非法經營數額由1.3億餘元增加至3.32億餘元,公安機關補充移送審查起訴非法經營數額人民币1.96億餘元的制假者莊某寬。二是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督促認罪認罰。加強釋法說理,促使22名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3名被告人在審判階段認罪認罰。在提出量刑建議時,充分考慮每個人的具體行為、作用大小、獲利金額、社會危害性、認罪認罰等情節,建議對制假源頭主要人員适用實刑,對認罪悔罪态度好、涉案金額較小的制假從犯和銷售商依法寬緩處理。三是依法保障權利人合法權益。檢察機關走訪權利人在國内的代理公司,送達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權利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告知權利救濟途徑和訴訟進展情況,并就涉案商品真僞、商标注冊證核定使用的商品範圍等聽取意見,切實保障權利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鎮江經開區檢察院分别以假冒注冊商标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先後對許某俊等26人提起公訴。2023年6月至7月,鎮江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采納檢察機關起訴意見和量刑建議,以假冒注冊商标罪分别判處被告人許某俊、莊某寬、侯某雁、蔡某興、曾某豐等14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币六萬元至五千萬元不等;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判處被告人汪某、餘某然等12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五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十三萬元至三百萬元不等,部分适用緩刑。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一)深挖上遊犯罪源頭,實作全鍊條打擊。本案被告人通過微信朋友圈售假,買賣“圈子”相對封閉,侵權商品的售價遠低于市場價格,部分消費者知假買假,制售假線索發現難,查處難。本案由于買家不滿售後服務而報警,前期偵查方向主要針對制假售假鍊條最末端的銷假者,檢察機關落實全鍊條打擊侵犯知識産權犯罪工作要求,注重深挖上遊犯罪線索,成功追訴侵權商品的制假者和零配件供應商,追加認定犯罪金額上億元,形成全鍊條打擊工作合力,實作“打源頭、端窩點、斷鍊條”的目标。

(二)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實作分層分類處理。本案制假售假層級分明、分工明确,涉案人數多,檢察機關充分考慮團夥成員的參與程度、犯罪行為、違法所得、認罪悔罪态度等因素,準确評價各行為人的罪行大小和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将制假團夥負責人以及從事組織、管理等重要崗位工作的人員認定為主犯,依法從嚴懲處,建議适用實刑,并處以高額的罰金刑;将參與程度較低、作用較小、獲利較少的人員認定為從犯,建議依法從寬處罰,部分适用緩刑;對僅收取少量固定工資、犯罪情節顯著輕微的人員不作犯罪處理。

(三)堅持依法平等保護,助力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本案侵權對象為國際知名商标,假冒手表銷售至全國20多個省份,犯罪數額高達3.32億餘元,嚴重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和消費者利益。檢察機關堅持對中外知識産權權利人依法平等保護的司法理念,嚴格落實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權利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制度,充分保障權利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嚴懲侵犯知識産權犯罪,為各類市場主體經營發展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

案例六

葉某敏假冒注冊商标案

【關鍵詞】

假冒注冊商标罪 非法經營數額 刑事抗訴 社會治理

【要 旨】

檢察機關辦理假冒注冊商标犯罪案件,應根據商标訓示商品來源的作用,正确認定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區分獨立商品和商品的組成部分,準确認定非法經營數額。對于法院判決确有錯誤的,檢察機關加強上下級院一體履職,依法履行刑事抗訴法律監督職能,確定法律統一正确實施。

【基本案情】

德某西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某西公司)系“DELIXI”注冊商标所有人。2015年至2020年,葉某敏在未取得配電箱生産資質且未經德某西公司許可的情況下,僞造“DELIXI”辨別銘牌安裝在自己組裝、配備的配電箱和配電櫃上,後在内蒙古自治區、甯夏回族自治區等地進行銷售,共售出配電箱447台、配電櫃21台,非法經營數額共計人民币65.8萬元。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20年6月5日,内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烏審旗警察局以葉某敏涉嫌假冒注冊商标罪立案偵查,并于同年10月21日向烏審旗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烏審旗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11月4日将案件報送内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鄂爾多斯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重點開展以下工作:一是正确區分獨立商品和商品的組成部分。經審查,确認葉某敏自行配置配電箱(櫃),并将采購的正品元器件組裝入箱(櫃)内,然後将組裝好的配電箱(櫃)對外銷售,應當将箱(櫃)體與元器件視為一個整體商品;二是準确認定本案并非機關犯罪。機關犯罪應當同時具備“以機關名義實施犯罪”和“違法所得歸機關所有使用”等構成要件。經審查,葉某敏雖以公司名義簽訂銷售合同,但是其均以個人名義組織實施僞造商标辨別、安裝辨別銘牌、組裝配電箱(櫃)、安裝維修商品等犯罪行為,上述犯罪活動未經公司同意亦不能展現機關意志,且葉某敏指定其個人賬戶收取貨款,違法所得并未歸機關所有使用,是以檢察機關認定本案不構成機關犯罪。

2021年2月4日,鄂爾多斯市檢察院以假冒注冊商标罪對葉某敏提起公訴,同年6月7日,内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鄂爾多斯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葉某敏構成假冒注冊商标罪,但認為葉某敏組裝的配電箱(櫃)與元器件并非捆綁關系,箱(櫃)内元器件為正品,應當将元器件的價值在非法經營數額中核減,故僅以配電箱(櫃)的箱體和櫃體的價值計算非法經營數額為13.47萬元,判處被告人葉某敏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七萬元。

鄂爾多斯市檢察院審查後認為,一審判決将商品組成部分錯誤認定為獨立商品,導緻認定非法經營數額有誤。本案中,葉某敏在配電箱(櫃)内組裝的正品元器件是作為配電箱(櫃)的組成部分而存在,元器件并非獨立商品,這有别于真假兩種獨立商品混合後對外銷售。被告人葉某敏銷售給客戶的是配電箱(櫃)成套商品,并非銷售單獨的元器件和外殼,或者兩者的簡單相加。商标的核心功能在于訓示商品的來源,根據商業慣例和相關公衆認知,本案商标标示的是配電箱(櫃)的來源,而非元器件或者箱(櫃)體外殼的來源。故應當以配電箱(櫃)成套裝置的整體價格65.8萬元認定非法經營數額,不應當核減元器件的價值。2021年6月17日,鄂爾多斯市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存在錯誤、對被告人葉某敏的量刑畸輕,提起抗訴。内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認為抗訴理由充分,一審判決确有錯誤,支援抗訴意見。内蒙古自治區進階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後,裁定本案發回重審。

發回重審後,鄂爾多斯市檢察院檢察長列席了鄂爾多斯市中級法院的審判委員會。2022年12月30日,鄂爾多斯市中級法院重新作出一審判決,采納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認定被告人葉某敏犯假冒注冊商标罪,非法經營數額為65.8萬元,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三十三萬元。一審判決後,被告人葉某敏提出上訴。2023年6月15日,内蒙古自治區進階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已生效。

由于葉某敏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标的配電箱(櫃)主要用于機場、體育館、居民小區等公共場所,案發後葉某敏一直未予更換侵權商品,存在一定的消防隐患。為保障人民群衆人身财産安全,鄂爾多斯市檢察院向該市市場監管和應急管理部門制發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督促履行行政監管職責,及時消除消防隐患。此外,鄂爾多斯市檢察院還分别與假冒商品銷售地甯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石嘴山市檢察機關聯系,告知本案假冒商品仍在使用的情況,由當地檢察機關向轄區應急管理部門通報相關情況。

【典型意義】

(一)準确認定組裝商品類假冒注冊商标案件的犯罪數額。本案被告人非法制造和銷售給客戶的是配電箱(櫃)成套商品,并非元器件和箱(櫃)體外殼的簡單相加,元器件是商品的組成部分而非獨立商品,其商标的使用方式标示的亦是配電箱(櫃)的來源,而非單獨的元器件或者箱(櫃)體外殼的來源。是以,應當以配電箱(櫃)成套商品的價值認定非法經營數額,不予核減元器件價值。

(二)依法充分履行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確定法律統一正确實施。檢察機關應當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在辦理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中發現人民法院判決确有錯誤的,依法提出抗訴,認真分析法院不采信起訴意見的理由,提高抗訴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本案一審法院的判決對犯罪數額認定錯誤,檢察機關在準确适用法律的基礎上,加強上下級院一體履職,依法精準提出抗訴,監督糾正錯誤判決。

案例七

天長市新某有限公司與湛江市蘇某有限公司、海口市椰某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争民事糾紛抗訴案

【關鍵詞】

不正當競争 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 商标無效 抗訴

【要 旨】

以商标及相關元素為核心進行設計的商品包裝、裝潢,如果商标因有不良影響而被宣告無效,則相關的商品包裝、裝潢也不具有獲得法律保護的正當性基礎,不應作為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受到反不正當競争法的保護。檢察機關在監督中應當注重對類案的檢索,精準抗訴,確定裁判标準統一。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12日,湛江市蘇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某公司)以海口市椰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椰某公司)、天長市新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某公司)等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構成不正當競争為由,訴至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餘杭區法院)。

2018年10月28日,餘杭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蘇某公司為“特種兵生榨椰子汁”産品的授權生産商,享有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裝、裝潢權。椰某公司、新某公司擅自使用與蘇某公司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裝、裝潢構成不正當競争。判決椰某公司、新某公司停止對蘇某公司的不正當競争行為,賠償蘇某公司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15萬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新某公司不服,上訴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年8月14日,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新某公司向浙江省進階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9年12月5日,法院再審裁定駁回新某公司的再審申請。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新某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杭州市檢察院)申請監督。檢察機關受理該案後,重點開展以下工作:一是查明涉案包裝、裝潢構成要素中第11118542号“特種兵THE SPECIAL ARMS及圖”商标的情況。經查明,該商标已被國家知識産權局裁定無效,認為“特種兵”是衆所周知的兵種名稱,将其作為商标用在核定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衆将商品與軍用物資聯系起來,易對大陸政治、軍事等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産生不良影響,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後經行政訴訟,法院維持上述裁定。二是查明類似案件的裁判情況。與涉案包裝、裝潢構成要素中商标标志相同的第16972248号“特種兵THE SPECIAL ARMS及圖”商标,已被法院認定屬于有不良影響不得作為商标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4847号民事裁定和(2020)最高法民再133号民事判決中均認為,由于蘇某公司主張的涉案包裝、裝潢的構成要素均指向特種兵,在已有生效判決認定“特種兵”文字及圖形作為商标注冊會産生不良影響的情況下,将“特種兵”文字作為顯著識别部分的涉案包裝、裝潢同樣不應當作為反不正當競争法意義上的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進行保護。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蘇某公司的涉案商品包裝、裝潢是以“特種兵”商标及相關元素為核心進行設計構思,現有生效判決認定相關商标标志會産生不良影響,不得作為商标使用。法院已在類似案件中認定不應受反不正當競争法保護的椰子汁商品的包裝、裝潢均與本案所涉情況基本相同。涉案商品包裝、裝潢将“特種兵”商标及相關元素作為顯著識别部分,且包裝、裝潢中的迷彩圖案等其他構成要素均與該商标文字及圖形具有較高關聯程度,故涉案包裝、裝潢不具有獲得法律保護的正當性基礎,不應作為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受到反不正當競争法的保護。杭州市檢察院提請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抗訴。

2023年1月17日,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向浙江省進階人民法院提出抗訴。2023年6月13日,浙江省進階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為:涉案包裝、裝潢是以“特種兵”商标及相關元素為核心進行設計構思,其中第11118542号商标在商品包裝、裝潢上得到完整呈現,“特種兵”商标及相關元素為涉案包裝、裝潢的有機組成部分,而非可以随意替換的要素。現已有生效判決認定與本案所涉商标辨別完全相同的“特種兵”文字及圖形作為商标注冊會産生不良影響,在此情況下将“特種兵”商标及相關元素作為顯著識别部分的涉案包裝、裝潢,因與該商标密不可分,易引發消費者将該包裝、裝潢的整體與“特種兵”産生聯想,難以受到反不正當競争法的保護。涉案迷彩圖案等裝潢中的其他構成要素與“特種兵”商标文字及圖形具有較高關聯程度,難以成為獨立的權利基礎,無法作為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而受到反不正當競争法的保護。浙江省進階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一、二審判決,駁回蘇某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一)分析商标與包裝、裝潢的關系,确定法律保護基礎。根據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六條的規定,經營者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裝潢相同或近似的辨別而引起混淆,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屬于不正當競争行為。某一商品包裝、裝潢圍繞注冊商标設計,注冊商标及與注冊商标有關的元素在包裝、裝潢上起到顯著識别作用,當商标因有不良影響而被宣告無效,如果仍認可該包裝、裝潢受反不正當競争法保護,則意味着不良影響因素将通過包裝、裝潢繼續存在。在包裝、裝潢與此種被無效的商标密切相關、難以剝離的情況下,以商标及相關元素為核心進行設計的商品包裝、裝潢将不具有獲得法律保護的正當性基礎,不應作為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受到反不正當競争法的保護。

(二)注重類案檢索,確定監督質效。獨特的包裝、裝潢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識别商品來源的作用,能促進商品市場流通。經營者在設計包裝、裝潢時,應當注意避免使用容易産生不良影響的要素,不能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公共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在先已對與本案所涉商品包裝、裝潢基本相同的設計所引發的不正當競争糾紛案件作出認定,類案的處理結論對本案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對于存在類案的情形,檢察機關在民事訴訟案件監督中應查明類案的裁判情況,確定裁判标準一緻。

案例八

上海今某有限公司與上海市嘉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涉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行政處罰非訴執行監督案

【關鍵詞】

行政非訴執行 申請執行 準予執行 檢察建議

【要 旨】

檢察機關在監督法院行政案件執行活動時,對于不符合法定申請強制執行條件但被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且該結果歸因于行政機關的申請行為和法院的審查行為,可以同時向法院和行政機關制發檢察建議,強化同步監督。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8日,上海市嘉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嘉定區市場監管局)對上海今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今某公司)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及罰款人民币131275.55元,并将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送達今某公司。

2022年7月28日,嘉定區市場監管局以今某公司未履行繳納罰款義務為由向其電子送達《行政處罰決定履行催告書》。同年9月1日,今某公司向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嘉定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于10月10日立案受理。同年11月24日,嘉定區市場監管局向嘉定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後,于12月16日裁定準予強制執行。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嘉定區檢察院)依法履行檢察監督職責時發現,在嘉定區市場監管局申請強制執行對今某公司所作行政處罰決定前,該公司已在法定期間内向嘉定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法院仍受理強制執行申請并作出準予執行裁定。嘉定區檢察院遂就該線索依法啟動監督程式。

檢察機關重點開展以下工作:一是調取相關案卷材料。經向嘉定區法院查明,今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就行政處罰決定向嘉定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于10月10日立案受理,嘉定區市場監管局于同月30日作為行政訴訟被告應訴答辯。二是調取相關民事判決。經調查,2020年6月12日今某公司因生産、銷售的建材扣闆侵犯上海某建材科技公司的注冊商标專用權,被法院判決構成商标侵權。今某公司将商标辨別稍作修改後繼續生産銷售,被嘉定區市場監管局查獲并作出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三是召開案例研讨會。檢察機關聯合嘉定區法院、嘉定區市場監管局召開案例研讨會,了解到因嘉定區市場監管局内部由不同部門分别承擔行政訴訟應訴和申請非訴執行的職能,部門間缺乏資訊互通機制,故導緻發生本案的情況。

檢察機關經審查後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内,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今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已就具體行政行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市場監管部門明知相關情況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違反上述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行政行為的案件後,應當在七日内由行政審判庭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準予執行的裁定”。法院已受理今某公司提起的行政訴訟,同時又裁定準予嘉定區市場監管局提出的強制執行申請,違反上述規定。

2023年2月21日,嘉定區檢察院就該案向嘉定區法院制發檢察建議書,建議撤銷準予執行的裁定,并加強非訴執行申請的審查工作,強化案件資訊關聯檢索,防止出現“邊審邊執”的情況。同時,嘉定區檢察院就行政機關違法申請強制執行的行為,向嘉定區市場監管局制發檢察建議書。

嘉定區市場監管局收到檢察建議後,推動整改落實。一是全面摸排2021年以來申請強制執行案件,梳理對比行政訴訟與非訴執行案件重合的情況。二是健全内部資訊互通機制,加強執法監督管理部門與相關業務部門間的橫向溝通,完善申請強制執行案件報批、審批工作。三是充分發揮法制部門協調指導作用,督促相關部門落實好行政訴訟應訴等工作。四是制定《關于落實行政處罰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程式規定的通知》,進一步明确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前提條件及内部審批流程等。

2023年2月23日,嘉定區法院回函采納檢察機關的建議,撤銷原裁定,并同意嘉定區市場監管局撤回非訴強制執行申請。嘉定區檢察院與嘉定區法院聯合開展行政非訴執行專項活動,對近5年來嘉定區法院辦理的行政非訴執行案件進行梳理排查,嘉定區法院專門制定行政非訴執行案件受理審查流程。同時,檢法兩家對全區行政執法機關進行走訪調研,全面摸排轄區内行政非訴執行案件啟動、受理等情況,及時督促存在類似問題的兩家行政機關糾正違法行為,并建議部分行政機關完善内部辦案機制,避免出現類似情形。

【典型意義】

(一)依法履職,加強對行政非訴執行的監督。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是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責,《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行政非訴執行是指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後,行政相對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經催告後仍不履行确定的義務,沒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經受理、審查作出裁定準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或直接采取強制措施予以執行,進而使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内容得以實作的制度。行政非訴執行檢察監督的開展,有利于促進相關機關依法執行和依法行政。

(二)能動履職,強化對司法和行政的同步監督。檢察機關在監督法院行政案件執行活動時,應同步審查行政機關是否存在違法申請的情形。對于不符合法定強制執行申請條件但被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且該結果歸因于行政機關的申請行為和法院的審查行為,為保證法律适用的準确性,紮實推進依法行政,檢察機關應強化同步監督作用。一方面通過檢察建議督促法院撤銷不合法的行政非訴執行裁定,維護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以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糾正違法申請行為,查找分析産生違法申請行為的根源和制度漏洞,健全工作機制,推動行政檢察由個案監督到類案治理。

案例九

“鎮湖刺繡”知識産權保護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非物質文化遺産 地理标志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式 社會治理

【要 旨】

檢察機關加強傳統文化領域知識産權綜合保護,以行政公益訴訟為切入口,促進行政機關依法履職,不斷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産和地理标志産品的知識産權保護,推動堵漏建制、源頭保護,助力傳統文化發展。

【基本案情】

2006年5月20日,蘇繡經國務院準許列入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名錄,遺産編号為Ⅶ-18。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鎮湖街道是蘇繡的主要發源地,2010年“鎮湖刺繡”被列為國家地理标志産品保護。2023年初,多名繡娘通過“蘇繡檢察服務中心”“蘇繡E檢通”微信小程式向檢察機關反映蘇繡知識産權糾紛頻發,主要表現為機繡冒充手工繡充斥市場,蘇繡産品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和蘇繡底稿著作權糾紛頻發。上述情況不僅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也嚴重影響繡娘創作、企業經營和蘇繡産業發展,不利于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産和地理标志的保護和傳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虎丘區檢察院)經線索研判後認為,蘇繡作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是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鎮湖刺繡”是國家地理标志産品,是保護和傳承優秀傳統文化的鮮活載體。2023年4月18日,虎丘區檢察院對蘇繡保護問題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

檢察機關經調查查明,蘇繡在著作權、商标、外觀設計專利、地理标志等知識産權方面存在保護難的問題。虎丘區檢察院向蘇州高新區(虎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産權局)(以下簡稱虎丘區市場監管局)制發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建議其對銷售僞劣蘇繡産品行為進行查處,加強“鎮湖刺繡”地理标志保護工作,加大對蘇繡非物質文化遺産的保護力度。虎丘區市場監管局收到檢察建議後高度重視,對轄區内機繡冒充手工繡、生産不符合《地理标志産品鎮湖刺繡》标準的行為加大查處力度,完善蘇繡知識産權侵權行為投訴舉報機制,警告、約談相關商戶9次,調解繡娘間知識産權交易糾紛5起,維護轄區蘇繡市場交易秩序。

為加強源頭治理,提升行業自律水準和依法維權意識,虎丘區檢察院通過社會治理檢察建議推動鎮湖刺繡協會加強刺繡市場管理及知識産權保護,着力打造鎮湖刺繡知名品牌。鎮湖刺繡協會高度重視,全面排查蘇繡知識産權權屬情況,利用蘇繡版權交易平台,鼓勵蘇繡創作者開展版權登記,總結蘇繡的慣常設計,做好專利申請和維權。鎮湖刺繡協會先後幫助協會成員申請注冊商标27件、發明專利20件、外觀設計專利近百件,同時發揮行業協會的優勢,積極采用調解、和解方式解決知識産權糾紛,提高權利人依法維權意識,加大普法宣傳力度,提升行業自律水準。

在辦案中,虎丘區檢察院通過調研發現蘇繡保護中面臨的難點、堵點問題,牽頭協調行政機關及行業協會共同制定《關于促進鎮湖蘇繡産業發展的若幹意見》,推動建立全區“蘇繡品牌法治保障中心”,強化各方在司法關聯、行刑銜接、協同保護等方面的協作力度。同時,虎丘區檢察院制定出台《加強蘇工蘇作知識産權保護工作指引》,助推優秀傳統文化的保護傳承和創新發展。

【典型意義】

(一)以公益訴訟案件為切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和地理标志産品。非物質文化遺産是國家和民族曆史文化成就的重要标志,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地理标志産品是指産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品質、聲譽或者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于該産地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的産品。地理标志産品蘊含着區域特有的自然生态環境和曆史人文因素,是對産品品質和信譽的保障。檢察機關在履職中要聚焦非物質文化遺産和地理标志在保護和傳承中的問題,梳理傳統文化可能涉及的商标權、著作權、專利權、地理标志等不同知識産權類型受到侵害的具體表現,統籌運用多種檢察職能,通過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司法與行政執法銜接、普法宣傳等多種方式,積極建構符合傳統文化領域知識産權案件特點的綜合履職模式,依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和地理标志産品。

(二)加強協同保護,促進社會治理。非物質文化遺産和地理标志産品保護需要司法機關、市場監管部門、知識産權管理部門等共同開展工作,需要協同多部門共商良策。檢察機關加強知識産權綜合保護,充分發揮公益訴訟協同優勢,通過圓桌磋商、檢察建議、會簽協作機制等方式,推動各部門共同履職,實作資源共享、優勢疊加,使知識産權協同保護成為傳統文化産業創新發展的強大動力。充分發揮行業協會聯絡企業的優勢作用,深入走訪調查、實地調研、座談交流,以檢察建議促進提升行業治理水準,形成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和地理标志産品的合力,營造傳統文化領域知識産權保護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

編輯:劉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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