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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層級代理售賣假冒“勞力士”手表,涉案數億元、26人獲刑!

作者:正義網

購買國産手表機芯,打上“勞力士”名表标牌,再自行組裝、封包,通過朋友圈層層代理售賣,涉案數億元……

4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檢察機關知識産權保護典型案例,披露了這起特大制售假冒名表的辦案細節。

層層代理銷售“勞力士”名表

犯罪數額高達數億元

2015年7月至2021年4月,許某俊、莊某寬等人未經“ROLEX”(勞力士)注冊商标所有人許可,合夥在廣州市番禺區等地租賃倉庫,采購未打辨別的手表機芯,并委托侯某雁等人拆解機芯并刻印“ROLEX”辨別,向蔡某興等人采購刻有“ROLEX”辨別的手表表帶、表殼等零配件。

許某俊等人雇傭曾某豐等人組裝,并進行質檢和封包後,銷售給汪某等一級代理,之後再銷售給餘某然等二級、三級銷售代理。而代理商則通過網絡平台廣告引流進行宣傳,組建銷售微信群、實體店鋪銷售等方式對外銷售。

2021年2月19日,江蘇省鎮江市警察局潤州分局(以下簡稱“潤州公安分局”)接到多起市民購買到假冒勞力士手表的報案後,以餘某然等人涉嫌假冒注冊商标罪立案偵查。

經查,上述人員的非法經營數額為人民币23萬餘元至3.32億餘元不等,違法所得為人民币5萬元至2075萬餘元不等。

深挖制假源頭

實作全鍊條打擊

鎮江市經濟開發區檢察院(以下簡稱“鎮江經開區檢察院”)應邀派員介入偵查,鑒于手表機芯系從廠家購買的正規産品,組裝産品品質符合相關标準,建議公安機關重點圍繞侵犯商标權犯罪開展偵查:

本案由于買家不滿售後服務而報警,前期偵查方向主要針對制假售假鍊條最末端的銷假者,建議從鍊條最末端銷售者的交易明細、采購訂單、物流資訊、微信使用者層層分析,全面追查上遊犯罪,依法查明侵權商品銷售來源、營運模式群組織架構。

重點核實零配件供應商、僅參與售假的一級銷售總代理是否與制假者構成共同犯罪。針對蔡某興等9人與組裝、生産假表者缺乏共同犯意聯絡,難以認定共同犯罪的情況,根據假冒“ROLEX”注冊商标表帶、表殼等的名稱、用途,認定與注冊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為“同一種商品”,其生産、銷售零配件的行為單獨構成假冒注冊商标罪,并根據上述零配件的售價和數量單獨計算非法經營數額。對于僅銷售假冒手表不參與制假的汪某等銷售代理,認定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

通過對制假售假團夥的記賬本、涉案的230餘張銀行卡進行資金梳理及審計,并結合涉案人員言詞證據,計算出每個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數額。

考慮到本案制假售假層級分明、分工明确,涉案人數多,在提前介入階段,檢察機關綜合全案情況和各人涉案情節,建議區分情況分類處理。如,對制假源頭人員采取羁押性強制措施;對制售假團夥中認罪悔罪态度好、作用相對小、獲利相對少、社會危險性不大的涉案人員,建議采取非羁押性強制措施;對僅收取少量固定工資、情節顯著輕微的人員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潤州公安分局以假冒注冊商标罪對許某俊、莊某寬、侯某雁、蔡某興等8人,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對汪某、餘某然等7人先後向鎮江經開區檢察院提請準許逮捕。鎮江經開區檢察院依法對上述15人準許逮捕。

此外,潤州公安分局對曾某豐等其餘11人取保候審。

追加漏罪漏犯

26人獲刑

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潤州公安分局先後以許某俊等26人涉嫌假冒注冊商标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向鎮江經開區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分層級代理售賣假冒“勞力士”手表,涉案數億元、26人獲刑!

知識産權檢察辦案團隊分析研讨案情。

在本案中,公安機關僅認定許某俊2019年9月至2021年4月非法經營數額人民币1.3億餘元的事實,但經核實銀行交易明細、訊問涉案人員,檢察機關發現2015年7月至2019年9月許某俊還與莊某寬共同制售假表,且此時間段内許某俊與莊某寬有上億元的交易流水,遂追訴莊某寬。通過進一步核實交易明細,強化對其他同案犯的訊問,最終許某俊非法經營數額由1.3億餘元增加至3.32億餘元,公安機關補充移送審查起訴非法經營數額人民币1.96億餘元的制假者莊某寬。

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加強釋法說理,促使22名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3名被告人在審判階段認罪認罰。在提出量刑建議時,充分考慮每個人的具體行為、作用大小、獲利金額、社會危害性、認罪認罰等情節,建議對制假源頭主要人員适用實刑,對認罪悔罪态度好、涉案金額較小的制假從犯和銷售商依法寬緩處理。

此外,為依法保障權利人合法權益,檢察機關走訪權利人在國内的代理公司,告知權利救濟途徑和訴訟進展情況,并就涉案商品真僞、商标注冊證核定使用的商品範圍等聽取意見。

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鎮江經開區檢察院分别以假冒注冊商标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先後對許某俊等26人提起公訴。

2023年6月至7月,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采納檢察機關起訴意見和量刑建議,以假冒注冊商标罪分别判處被告人許某俊、莊某寬、侯某雁、蔡某興、曾某豐等14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币6萬元至5000萬元不等;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判處被告人汪某、餘某然等12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五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13萬元至300萬元不等,部分适用緩刑。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ID:JCRB_ZYW)作者:楊景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