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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漫漫其修遠兮:歐盟關于标準必要專利規定的提案立法程序定位

作者:IPRdaily
路漫漫其修遠兮:歐盟關于标準必要專利規定的提案立法程式定位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

“本文結合歐盟立法程式相關法律規定,對提案下一步的立法程序進行探讨。”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張鵬 牟雨菲 高文傑

路漫漫其修遠兮:歐盟關于标準必要專利規定的提案立法程式定位

摘要:2月28日,歐洲議會通過的《關于标準必要專利及其修訂條例的提案》獲得廣泛關注。我們之前發表的《歐盟标準必要專利實施許可FRAND原則新動态暨對大陸的啟示——以歐盟2月28日審議通過的标準必要專利規定提案為視角》和《歐盟标準必要專利實施許可規管新動态暨對大陸的啟示——以歐盟2月28日審議通過的标準必要專利規定提案為視角》兩文,對提案的内容進行了分析,本文對立法程序加以分析,得出最早2027年後才能将制度加以實施的判斷。

當地時間2024年2月28日,歐洲議會(EU Parliament)以454票贊成、83票反對、78票棄權的壓倒性多數投票結果,通過了《關于标準必要專利及其修訂條例的提案》(COM(2023)232 - 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and amending Regulations)(以下簡稱“提案”)[2]。該提案草案由歐盟委員會(EU Commission)于2023年4月27日釋出,後經過征求公衆意見階段[3]以及歐洲議會的内部妥協修改,至2月28日歐洲議會釋出其修訂版本為止,可以看出歐盟内部整體對該法案的立法推動上展現出的積極态度,但根據提案頒布的一般立法程式(ordinary legislative procedure(或稱COD,在2009年末裡斯本條約實施前被稱為共同決定程式co-decision procedure)),該法案仍取決于歐盟理事會(The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投票通過其立法立場,後須經歐盟理事會、歐洲議會以及歐盟委員會就各方修訂意見進行機構間協商以及談判,才得以就立法版本達成共識。之前發表的《歐盟标準必要專利實施許可FRAND原則新動态暨對大陸的啟示——以歐盟2月28日審議通過的标準必要專利規定提案為視角》和兩文,對提案的内容進行了分析。本文在此基礎上,結合歐盟立法程式相關法律規定,對提案下一步的立法程序進行探讨。

一、歐盟一般立法程式概述

《歐洲聯盟基本條約》(Treaty of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TFEU)第289以及第294條為歐盟一般立法程式的法律淵源[4],其中規定,“當某項歐盟法案立法适用一般立法程式,則将适用以下程式:

1.歐盟委員會将向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送出提案。

一讀(First reading):

2.歐洲議會應一讀通過其立場并将其傳達給歐盟理事會[5]。

3.如果歐盟理事會準許歐洲議會的立場[6],相關法案應以與歐洲議會立場相對應的措辭通過。

4.如果歐盟理事會不準許歐洲議會的立場,則應一讀通過其立場并将其傳達給歐洲議會。

5.歐盟理事會應向歐洲議會充分通報其一讀通過立場的理由。歐盟委員會應将其立場充分告知歐洲議會。

二讀(Second reading):

6.如果在上條立場溝通後三個月内,歐洲議會:

a)準許歐盟理事會一讀立場或未作出決定,有關法案應被視為根據歐盟理事會立場相對應的措辭獲得通過準許;

b)以多數成員的決議拒絕歐盟理事會一讀的立場[7],拟議的法案應被視為未獲得通過;

c)以多數成員的決議對歐盟理事會一讀立場提出修正案,修正後的案文應送出給歐盟理事會和歐盟委員會,由歐盟理事會和歐盟委員會就其修正案發表意見。

7.如果歐盟理事會在收到歐洲議會修正案後三個月内以特定多數采取行動[8]:

a)準許所有修正案,有關法案應被視為已認證;

b)如果不準許所有修正案,歐盟理事會主席應與歐洲議會主席商定,在六周内召開調解委員會會議(Conciliation Committee)。

8.歐盟理事會應對歐盟委員會提出反對意見的修正案采取一緻行動。

調解委員會會議:

9.調解委員會由歐盟理事會成員或其代表以及同等數量的代表歐洲議會的成員組成,其任務是由歐盟理事會成員的合格多數就聯合文本達成一緻。根據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二讀的立場,歐盟理事會或其代表以及代表歐洲議會的多數成員在會議召開後六周内提出建議。

10.歐盟委員會應參加調解委員會的程式,并應采取一切必要的舉措,以協調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的立場。

11.如果調解委員會在召開後六周内未準許聯合案文,則拟議法案應被視為未獲得通過。

三讀:

12.如果調解委員會在該期限内準許合議文本,則歐洲議會以多數票采取行動,歐盟理事會以特定多數采取行動,自準許後各有六周的期限。其中根據合議文本通過有關法案。否則拟議的法案将被視為未通過。

13.根據歐洲議會或歐盟理事會的提議,本條提及的三個月和六周的期限應分别最多延長一個月和兩周。”

根據歐盟一般立法程式,針對由歐盟委員會提出的法案草案,均需先後經由歐洲議會以及歐盟理事會内部決議通過。即使對于立場争議極小、歐洲議會以及歐盟理事會均一緻以歐盟委員會草案版本通過的草案,亦須經過二立法機構的分别表态,才方可在一讀程式中得以頒布施行。

在實踐中,歐洲議會、歐盟委員會與歐盟理事會越來越多地在一讀和二讀時達成提案的一緻協定(包括早期的二讀階段,Early 2nd Reading:即歐洲議會在一讀時不加修改地同意歐盟理事會的一讀立場)。歐盟立法程式的第三階段,即所謂的“調解”(Conciliation),已成為例外,僅限于争議極大的檔案。在第八任期内,普通立法程式下的所有檔案都在三讀階段之前達成一緻。下圖1中可見,絕大多數提案均在一讀或二讀程式中達成一緻立場并得以頒布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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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在一讀、二讀早期、二讀或三讀時通過的共同決定/普通立法程式檔案的百分比[9])

二、歐盟各立法機構一讀程式立法機制概述

下文将聚焦一般立法程式的一讀程式,對其中各歐盟立法機構的内部決策機制以及在立法程式中起到關鍵性作用的三方會談(Trialogue)程式進行簡述。

1、歐洲議會[10]

歐洲議會的立法程式由其《議事規則》(Rules of Procedure)規定[11],相關法案将由主席送出負責審議的委員會(committee)按委員會發表意見。針對任一法案的審議都可能涉及多個委員會,依照意見提出程式(Opinion-giving committees)(議事規則第56條)、聯合委員會程式(Associated committee procedure)(議事規則第57條)或聯合委員會程式(議事規則第58條)審議。責任委員會(Responsible committee)(或稱上司委員會,lead committee)将負責全體會議籌備工作,并負責起草立法報告。

委員會(committee)與報告員(rapporteur)

責任委員會将首先任命一名報告員,其主要任務是上司該提案通過程式的各個階段,包括酌情與歐盟理事會和歐盟委員會進行談判。責任委員會也可能會在歐盟委員會法案草拟階段任命報告員提前跟進法案進度,特别是在相關法案提案被列入了歐盟委員會工作方案的情況下。(《議事規則》第48條)。意見提出委員會适用于當責任委員會如欲征詢另一個委員會的意見,或另一個委員會主動向責任委員會提出意見時,根據議事規則第210(2)條的規定,向主席申請授權指定意見提出委員會。該委員會可以任命一名意見提出報告員(rapporteur for opinion)。除此之外,其他歐洲議會機構團體可任命“影子報告員”(shadow rapporteurs)代表它們對歐洲議會内部法案讨論的立場。在報告員在委員會會議上送出報告草案後,任何議員均可提出修正案,隻要該修正案得到至少一名責任委員會的正式或替代議員的共同簽署(《議事規則》第218條)。

委員會階段(Committee stage)以及特殊程式下的非正式機構間會談(interinstitutional negotiations)

上述委員會将在報告員的組織下對歐盟委員會法案草案進行多輪讨論、研究和修訂,這一階段被稱為委員會階段。委員會階段的最終結果為責任委員會以簡單多數通過其報告,該報告為對歐盟委員會提案的修訂版本。對報告或意見的最後表決必須以唱名表決(roll call vote)方式進行(議事規則第218條)。

在特定情況下,法案可能在歐洲議會内部商議階段即達成歐盟委員會、歐盟理事會以及歐洲議會的臨時共同立場。在委員會階段的修訂報告的基礎上,委員會可能會率先就該報告組織與歐盟委員會和歐盟理事會進行三方會談,這一會談決定需要委員會成員的特定多數和全體會議的核可(見議事規則第71條和第4.3.1章)。根據該會談程式所達成的共識為臨時法案協定,将交由委員會審議和準許,且最終在全體會議上提出,作為歐洲議會立法立場投票通過。

全體會議階段(Plenary stage)

根據委員會階段責任委員會所得出的提案草案形式的報告,該報告将送出全體會議表決(議事規則第59條)。最常見的是,在全體會議上對重要的立法檔案進行表決之前,先在全體會議上進行辯論,在此過程中,議會主席可要求歐盟委員會和歐盟理事會表明其對所提議的修正案的立場,并可能進行最後修訂。最終,提案的修訂草案将以歐洲議會全體會議的簡單多數表決通過,委員會可能全盤拒絕該提案,也可以不加修正地準許該提案,或者最常見地,通過對該提案的修正案。

如果根據上一節所述特殊程式,該修訂草案在委員會階段已經通過歐盟委員會和歐盟理事會的非正式會談,則在此基礎上歐洲議會全體會議所通過法案立場一般會由歐盟理事會直接準許通過,因其已經為經過三方會談的協商結果。

2、歐盟理事會

與歐洲議會類似,在收到歐盟委員會的提案後,歐盟理事會同時與歐洲議會開始提案審議程式,歐盟理事會一般需在歐洲議會轉交其一讀立場之後,才能通過歐盟理事會的一讀立場。在特别情況下,歐盟理事會可能在歐洲議會一讀之前通過類似的政治協定,也稱為“一般立場”(General Approach)。歐盟理事會就歐盟委員會提案一般涉及下述三個層面的内部程式:

工作組(Working group)

相關提案将首先由相關工作組進行讨論。在時間上,相關工作組對提案的審查可能與歐洲議會責任委員會對同一提案的審查同時進行。當工作組的讨論足夠成熟時,根據所涉檔案的敏感性或重要性,讨論可能會轉由常駐代表委員會(Coreper)開始或繼續。

常駐代表委員會(Coreper)

大多數提案都将多次出現在常駐代表委員會的議程上,其目的在于解決工作組無法克服的意見分歧。常駐代表委員會可以決定将提案發回工作組,可能提出折中建議,并可以将此事送出給理事會決定。在一讀中,常駐代表委員會還可以通過談判授權來準備應對即将開啟的機構間談判。在越來越多的情形下,歐盟理事會通過一般立場直接發揮歐盟理事會授權談判的作用。

歐盟理事會

正式投票将在歐盟理事會層面進行。在工作組或常駐代表委員會,理事會主席将努力就歐盟成員國提出的大多數問題達成盡可能廣泛的一緻意見,持續評估妥協是否會在歐盟理事會獲得所需的多數。其目的是在理事會會議上隻解決少數或沒有懸而未決的政治問題,在常駐代表委員會和工作組層面應解決大部分政治和技術問題。歐盟理事會主席還可以選擇在常駐代表委員會或理事會根據進度報告進行讨論,說明所取得的進展和主要未決問題。理事會可以決定将提案轉回常駐代表委員會或工作組,并且可以給予指導或建議妥協。如果常駐代表委員會能夠完成對提案的讨論,則所提出的成果将成為理事會議程上的“A”項目,這意味着無需辯論即可達成協定。不過,如果一個或多個歐盟成員國提出要求,可以重新開始讨論這些項目。

最終,如果歐盟理事會以特定多數進行表決,或在歐盟委員會反對的情況下以一緻同意的方式準許歐洲議會的立場(即準許歐洲議會的所有修正案,例如,在一讀協定的情況下),則有關法案以與歐洲議會立場相對應的措辭通過。如果議會不能完全接受歐洲議會一讀的立場,則在一讀時會提出其相應立場(以前稱為歐盟理事會的“共同立場”),并将其傳達給歐洲議會,以便進行二讀。

如果議會在沒有與歐盟理事會達成協定的情況下通過了一讀立場,雙方也有可能在歐洲議會二讀之前達成協定:即所謂的“提前二讀協定”(議事規則第72條)。

3、機構間談判(Interinstitutional negotiations)

機構間談判是歐盟立法程式過程中的重要協商機制,該機制由《阿姆斯特丹條約》确立,歐盟共同立法者,即歐盟委員會、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在一讀時即存在達成一緻意見的可能性,是以有效促進在立法程式的任一階段完成普通立法程式的可能性。各機構應在整個立法程式都有可能進行合作,以期盡可能調和它們的立場,進而酌情為在程式的早期階段通過有關法案掃清道路[12]。非正式機構間談判會議一般通過三方會談(Trialogue)形式達成立場的調和。

如下圖2所示,歐盟委員會、歐洲議會以及歐盟理事會可能在三讀程式的任一階段進行三方會談,并達成臨時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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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根據普通立法程式達成一緻意見的不同階段[13])

如圖2中的“一讀程式”所示,在歐洲議會确認其一讀立場前,即有可能與歐盟委員會以及歐盟理事會進行三方會談達成臨時協定,在任一階段所達成的三方會談臨時協定将依照整體程式通過各機構内部的表決投票,但因三方會談的臨時協定結果已經代表了三方機構實際立場,則在後續的程式性表決中,提案版本發生實質變化的可能性較小。

如下圖3所示,歐洲議會、歐盟委員會以及歐盟理事會一般将組織多輪談判,以達成最終的臨時協定。歐盟理事會輪值主席國主持三方會議,并根據其政策目标決定會議次數和頻率。如果談判沒有取得進展,主席還會提出“替代建議”。各方都設定了談判的最後期限,以限制會議的輪次。有時,這種限制會起到催化劑的作用,促進達成協定[14]。臨時協定将分别由歐洲議會的委員會以及歐盟理事會的常駐代表委員會進行确認(議事規則第74條),并送至各結構進行内部的投票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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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機構間談判程式[15])

三、從歐盟立法程式規則議歐盟SEP提案立法程序

當地時間2024年2月28日,歐洲議會經過投票表決通過了其就歐盟SEP提案的一讀立場,根據歐洲議會内部程式,法律事務委員會(Legal Affairs)為該提案的責任委員會,Walsmann Marion為該委員會的首席報告員。國際貿易委員會(International Trade)為該草案聯合委員會,内部市場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Internal Market and Customer Protection)為該提案的意見提出委員會。該提案的歐洲議會版本也恰恰大幅根據責任委員會的修訂意見提出。

而歐盟理事會尚未就該提案提出其立法立場,也未在此過程中進行過表态。如下圖4所示,截至目前,歐盟SEP的立法狀态為“等待歐盟理事會的一讀立場”。下圖5的提案立法程式關鍵節點中,尚未有任何一方提起三方會談,也不存在歐盟理事會在一讀過程中釋出的一般立場(General approach)表态。在歐盟各立法機構中,歐洲議會代表歐盟各成員國公民的立場,各成員國在歐洲議會的議員人數比例與其人口大緻成正比,議會議員按政治派别分組,而不按國籍分組。而歐盟理事會代表歐盟成員國政府的立場,其由每個歐盟國家的國家部長組成,并以個案為性質組織會議以通過法律和協調政策。是以,各立法機構代表歐盟不同層面的立法立場,具體到本提案,在歐盟理事會尚未提出任何一般立場并未參與歐洲議會一讀立場制定的情況下,難以根據歐洲議會的一讀立場推測歐盟理事會的立法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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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立法程式基本資訊[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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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立法程式關鍵事件[17])

本提案有望在近年内的一讀程式中得以達成立法共識,但最終立法版本仍至少取決于歐盟理事會的一讀立場以及随之而來的三方會談最終決議結果。一方面,如上所述,越來越多的歐盟立法提案在一讀或早期二讀程式即得以達成一緻并頒布立法,是以,從歐洲議會以壓倒性票數通過其修訂提案的情形來看,歐盟内部整體對于該法案的推進呈積極趨勢,根據多數輿論推測,該法案同樣可能在一讀程式結束前達成立法版本[18]。但另一方面,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在立法程序中需發揮同等推動作用,該法案的最終立法版本将有待于歐盟理事會進一步明确其立法立場,并最終取決于三方會談所達成的協定版本。

對于該提案立法程序的推測可參考于2024年3月13日由歐洲議會投票通過的《歐盟人工智能法案》[19](以下簡稱“人工智能法案”)。2021年4月,人工智能法案由歐盟委員會頒布草案。2022年12月,先于歐洲議會,歐盟理事會就人工智能法案釋出了其一般立場[20],該立場将成為歐洲議會内部審議過程中的重要參考依據,也标志着歐盟理事會就人工智能法案推動加快立法程式的态度表示。2023年6月,歐洲議會通過其關于人工智能法案的一讀立場。自此,雙方啟動了一讀程式中的三方會談,并于2023年12月經過多輪會談後達成臨時協定。該臨時協定主要就存在觀點分歧的争議問題上達成了協定,并仍需進一步的技術層面以及文本層面的确定。2024年2月2日,歐盟理事會内部機構,常駐代表委員會(Coreper)投票通過了其臨時決議,随後于2024年3月13日,歐盟議會準許通過了根據三方會談臨時決議所達成的人工智能法案版本。最終預計于2024年5月,歐盟理事會将對人工智能法案進行部長級會議投票,并确定其立法版本。

而對比SEP提案,首先,歐盟理事會并未對該法案釋出一般立場,也未通過其他法定程式參與歐洲議會的内部決策,是以,差別于人工智能法案,雙方意見分歧難以評估。其次,以人工智能法案各階段時間跨度類比,假設歐盟理事會能夠于2024年内投票通過其修訂版本,在啟動三方會談以加快推動立法進度的基礎上,也需經過多輪談判,曆經至少數月才能夠達成臨時決議,該決議将再次包含對雙方立場分歧的妥協修訂。臨時決議将由歐盟理事會以及歐洲議會各自送出内部決議機構進行投票表決以确定最終立法版本,總體而言,該提案的立法版本可能存在較大變數。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該法案立法進度将受到歐盟内部執政換屆選舉等因素影響。首先,2024年6月期間,歐洲議會将舉行換屆選舉,歐盟27個成員國超過4億名選民将投票選舉共計不超過750名議員,參考近期争議較大的選舉民意調查預測,歐洲議會上司黨團可能出現較大的變動[21]。其次,2024年10月,歐盟委員會将舉行委員會主席換屆選舉,現任主席馮德萊恩(Ursula von der Leyen)五年任期即将截至,其是否連任獲得全球範圍内的廣泛關注。新一任歐盟委員會主席提名需經歐洲議會表決通過,而歐委會主席相當于歐盟的“政府首腦”,對歐盟的内外決策有着重要影響[22]。由此可見,如歐盟理事會無法在2024年6月前确認其立法立場并啟動三方會談,該提案的立法程序将受到後續歐盟内部選舉換屆變動的影響,其立法進度将更加難以預期,而其最終版本的内容也或将受執政黨派變動的因素影響。

最後,根據現版本提案第27條規定,“本條例自《歐洲聯盟官方公報》公布後第20天生效。并應自本條例生效之日起24個月後适用。” 這主要源于提案設計了歐盟知識産權局組建能力中心來負責SEP申報和審查的新機制,而新機制的落實和部門的組建需要較長時間才能履行提案裡的職能。是以,即使将該法案立法進度類比近期的人工智能法案或歐盟資料法案[23],假設該法案最早于2024年底頒布立法,亦需等待至2027年前後,其中規定的強制性措施才将實際适用于SEP許可各相關主體。

注釋:

[1]本文的部分内容在2024京成國際知識産權論壇“機遇與挑戰:IP對新質生産力的戰略支撐”中的“全球SEP新觀察”閉門會議上以“全球視野下标準必要專利規則的深度洞察”為題發表。本文對這一主題的論述更加全面、更加體系化。

[2]COM(2023)232 - 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and amending Regulation (EU) 2017/1001, Recitals (1)-(12a) , https://eur-lex.europa.eu/procedure/EN/2023_133.

[3]“Have your say - Public Consultations and Feedback”, https://ec.europa.eu/info/law/better-regulation/have-your-say/initiatives/13109-Intellectual-property-new-framework-for-standard-essential-patents/feedback_en?p_id=32054345&page=7

[4]Consolidated version of 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 PART SIX: INSTITUTIONAL AND FINANCIAL PROVISIONS - TITLE I: INSTITUTIONAL PROVISIONS - Chapter 2: Legal acts of the Union, adoption procedures and other provisions - Section 2: Procedures for the adoption of acts and other provisions - Article 294 (ex Article 251 TEC) Official Journal 115, 09/05/2008 P. 0173 – 0175.

[5]在一讀程式中,歐洲議會以普通多數通過歐盟委員會的提案。詳見:“Simple majority”https://eur-lex.europa.eu/EN/legal-content/glossary/simple-majority.html.

[6]Ibid., 歐洲理事會以普通多數通過提案立場,即須由全部28個成員國中的15個成員國表決通過。

[7]Ibid., 在二讀程式中,歐洲議會以絕對多數才能就一讀程式中由歐洲理事會通過的提案提出修正案,即需要376/751票表決通過。

[8]歐盟理事會的特定多數決代表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1)55%以上的歐盟成員國表決通過;(2)65%以上的歐盟公民人口投票通過。詳見: “Qualified majority” https://www.consilium.europa.eu/en/council-eu/voting-system/qualified-majority/.

[9] “The Ordinary Legislative Procedure”, https://www.europarl.europa.eu/olp/en/ordinary-legislative-procedure/overview

[10]詳見:European Parliament, “HANDBOOK ON THE ORDINARY LEGISLATIVE PROCEDURE”,https://www.europarl.europa.eu/cmsdata/255709/OLP_2020_EN.pdf.

[11]Rules of Procedur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9th parliamentary term - December, 2019, https://www.europarl.europa.eu/doceo/document/RULES-9-2019-07-02-TOC_EN.html

[12]For an historical overview, see the report of the Conference on '20 years of co-decision' of 5 November 2013,http://www.epgencms.europarl.europa.eu/cmsdata/upload/60500996-bec5-41de-afde-1ad23b285936/report_conference_2013.pdf

[13]Ibid. [10]

[14]詳見:https://www.europarl.europa.eu/olp/en/interinstitutional-negotiations

[15]Ibid. [10]

[16]詳見: “Procedure file” https://oeil.secure.europarl.europa.eu/oeil/popups/printficheevents.pdf?id=744304&lang=en

[17]Ibid.

[18]“EUROPEAN PARLIAMENT GIVES GREEN LIGHT FOR REGULATION ON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https://www.gleisslutz.com/en/news-events/know-how/european-parliament-gives-green-light-regulation-standard-essential-patents

[19]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laying down harmonised rules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 and amending certain Union legislative acts, https://www.europarl.europa.eu/news/en/press-room/20240308IPR19015/artificial-intelligence-act-meps-adopt-landmark-law.

[20]Council of the EU,“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 Council calls for promoting safe AI that respects fundamental rights”,https://www.consilium.europa.eu/en/press/press-releases/2022/12/06/artificial-intelligence-act-council-calls-for-promoting-safe-ai-that-respects-fundamental-rights/

[21]Lili Bayer, “European far right celebrates as exit poll puts Wilders’ party in front – as it happened”, https://www.theguardian.com/world/live/2023/nov/22/netherlands-dutch-general-election-vote-result-exit-poll-prime-minister-government-live-latest-result

[22]“Germany's von der Leyen seeks second term as head of the EU Commission”, https://www.france24.com/en/europe/20240219-ursula-von-der-leyen-seeks-second-term-as-head-of-the-eu-commission

[23]該法案自歐洲議會投票通過一讀立場至頒布立法版本之日僅間隔九個月。詳見: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harmonised rules on fair access to and use of data (Data Act)

(原标題:路漫漫其修遠兮:歐盟關于标準必要專利規定的提案立法程序定位[1])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張鵬 牟雨菲 高文傑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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