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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機驗證在專利和商業秘密侵權案件中的合法性探讨

作者:IPRdaily
無人機驗證在專利和商業秘密侵權案件中的合法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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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現有法律規則,對通過無人機獲驗證據的合法性進行探讨。”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惠磊 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

無人機驗證在專利和商業秘密侵權案件中的合法性探讨

1、引言

随着技術的進步,司法實踐中新的驗證手段越來越科技化,網絡公證、無人機驗證等開始出現在越來越多的案件中。在一件專利侵權案件中,原告送出了一份由受托第三方在公證人員監督下通過操縱無人機拍攝的被告某大型化工項目現場的照片,無人機的操縱人員為受托第三方的從業人員。在庭審質證環節,被告對該份證據的合法性提出質疑。雖然在法院的判決書中以該份證據沒有顯示出被告采用的技術手段為由對其進行了不予采信的認定,但對于原告通過無人機私自拍攝被告項目現場行為的合法性并未進行評述。是以,如何厘清無人機驗證行為的合法性邊界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2、無人機驗證在司法領域中的使用現狀

對無人機進行驗證應該重點放在機身的驗證過程中,通過分析無人機自帶的儲存卡以及飛行記錄器來獲驗證據。[1]是以,無人機驗證隻是驗證手段的創新,屬于電子驗證的一種新形式。

在大陸,以往無人機驗證主要用于行政執法案件和刑事案件。鑒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本文不做評述。對于行政執法案件,有觀點認為,雖然個别市場主體對于安全監管執法的警惕性越來越高、違法行為也越來越隐蔽,個别地區的監管部門針對這一現象,采取了在不告知企業的前提下,利用無人機飛到企業突擊檢查、偷拍違法行為作為行政處罰證據的方式,這種做法要不得。[2]該觀點認為,此種驗證方式的風險點包括政府信用風險和行政侵權風險。政府信用風險是指會對公權力機關的公信力造成損害,長遠來看不利于法治營商環境的建構;行政侵權風險包括有侵犯隐私的風險,還包括會引起因安全生産監管執法導緻事故發生的悖論。在行政案件的判例中,法院對于行政主體的無人機驗證行為并未給予否定性評價。例如,在(2020)閩08行終96号[3]和(2020)閩0802行初6号[4]行政判決書中,法院均認為無人機驗證并非法律所禁止。

在民事糾紛領域,一些公證處在幾年前就開始辦理通過放飛無人機進行證據保全的公證,其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某些行為公證難度大的問題。但從國家立法和行政法規來看,無人機驗證行為仍然面臨法律規則空白的問題,此外還面臨公證程式的規則缺失,缺乏可操作性的問題。[5]本文以下将基于現有法律規則,對通過無人機獲驗證據的合法性進行探讨。

3、放飛無人機行為的合法性考量

根據《民用航空法》的規定,操縱無人機飛行進行驗證的行為屬于使用民用航空器從事公共航空運輸以外的通用航空領域,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的,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備案;從事經營性通用航空的,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申請領取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規定: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機關、個人,必須按照《民用航空法》的規定取得從事通用航空活動的資格,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機關、個人實施飛行前,應當向當地飛行管制部門提出飛行計劃申請,按照準許權限,經準許後方可實施。

根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制登記管理規定》的規定,最大起飛重量為 250 克以上的民用無人機的擁有者必須進行實名登記,如果未按照規定實施實名登記和粘貼登記标志的,其行為将被視為違反法規的非法行為,其無人機的使用将受影響,監管主管部門将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中國民用航空局運輸司釋出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性飛行活動管理辦法(暫行)》規定,使用最大空機重量為 250 克以上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開展航空噴灑(撒)、航空攝影、空中拍照、表演飛行等作業類和無人機駕駛員教育訓練類的經營活動,應當取得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不得開展經營性飛行活動;同時還規定,許可證持有人應在許可證列明的經營範圍内開展經營活動,許可證持有人應在飛行活動結束後 72 小時内,通過系統報送相關作業資訊。另,根據《民用無人機駕駛員管理規定》的規定,操縱無人機進行空中拍照的無人機駕駛員要取得無人機駕駛員執照。

綜上可知,雖然此前法律規則中關于無人機放飛行為的規定較為分散,但基本可以将其概括為:通過無人機空中拍照的方式進行驗證不僅要求無人機的所有者要取得從事通用航空活動的資格和經營許可證,而且還要無人機的駕駛員取得駕駛員執照,方可在許可證列明的經營範圍内開展經營活動,作業時還要做到“事前申請,事後報送”。

2024年1月1日生效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飛行管理進行了較為系統性的規定,要求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實名登記激活、飛行區域限制、應急處置、網絡資訊安全等規定。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該條例第19條規定了需要經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準許才能飛行的管制空域中包括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生産和倉儲區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儲區域,以及發電廠、變電站、加油站、供水廠、公共交通樞紐、航電樞紐、重大水利設施、港口、高速公路、鐵路電氣化線路等公共基礎設施以及周邊一定範圍的區域。

由此可見,如果無人機驗證行為涉及到上述管制區域,就需要特别注意該驗證行為是否經過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的準許,否則所取得的證據可能無法作為合法證據使用。

4、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考量

根據民事訴訟的證據規則,操縱無人機進行驗證的行為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通常來說,此處的合法權益既包括他人的人身權和财産權,也包括他人合法享有的隐私權和商業秘密。具體展現在:

(1)操縱無人機的驗證行為不得對他人的人身造成損害或者有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可能性。近年來,關于無人飛行器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報道屢見不鮮,其主要原因在于無人飛行器本身的品質問題和操縱人員的操縱失誤。《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空中交通管理辦法》規定,飛行密集區、人口稠密區、重點地區、繁忙機場周邊空域,原則上不劃設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區域。是以,在上述區域内操縱無人機進行驗證的行為可能會被認為是有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可能性。

(2)操縱無人機的驗證行為不得對他人的财産造成損害或者有造成嚴重損害後果的可能性。例如,在上述專利侵權案件中,原告取得的證據是通過操縱無人機拍攝的被告化工項目生産現場的照片。由于該項目生産的産品屬于易燃易爆的危險品,是以該種驗證行為具有極大的危險性,極有可能因為操縱失誤而造成生産現場的爆炸,進而給企業和社會帶來不可預見的嚴重損害後果。

(3)操縱無人機進行驗證的行為不得侵害他人的隐私權。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權。如果操縱無人機的驗證行為侵擾了他人的私人生活安甯,侵犯了他人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或私密資訊等,則屬于對他人隐私權的侵犯。

(4)操縱無人機進行驗證的行為不得侵害他人的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是民事主體享有的一種知識産權,具有保密性、秘密性和價值性的特點。如果通過操縱無人機的驗證行為可能擷取他人采取一定保密措施且不願為他人廣泛知曉的商業秘密,則不僅通過該非法手段擷取的證據不具有合法性外,該驗證行為還有可能構成侵害他人商業秘密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和刑事責任。尤其是在技術秘密侵權案件中,如果原告為了證明被告侵犯其技術秘密而采取放飛無人機的形式進行驗證,則該證據可能不僅無法使用,而且還可能會反過來侵犯被告的技術秘密。

5、結論

通過操縱無人機獲驗證據是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的證據擷取方式。在判斷通過此種方式獲驗證據是否具有合法性時,需要同時考慮無人機的所有權人和實際操縱人員是否具有相應的合法資質、是否屬于其獲批經營範圍内的活動,以及操縱無人機進行驗證的行為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有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可能性等多方面因素。隻有同時滿足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和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取得的證據,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注釋:

[1]雷宗林. 無人機違規違法飛行電子驗證程式研究[J],電子技術與軟體工程,2023(04):132-135.

[2]姜永偉,劉昆霖,李忠操. 無人機偷拍驗證的法治風險及其防範[J],中國應急管理,2023(07):30-31.

[3]福建省龍岩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閩08行終96号行政判決書.

[4]福建省龍岩市新羅區人民法院. (2020)閩0802行初6号行政判決書.

[5]林成麗. 小議無人機航拍保全證據公證[J],中國公證,2017(11):65-68.

(原标題:無人機驗證在專利和商業秘密侵權案件中的合法性探讨)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惠磊 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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