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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說該起訴離婚案件不成立?

作者:北京離婚律師宋健
為什麼說該起訴離婚案件不成立?

最近,本律師遇到了一個較為罕見的起訴離婚案件。

男女雙方在将近三十年前曾經登記結婚。由于夫妻感情不和雙方在二十年前便已經分居。十年前,男方持美國得克薩斯州地方巡回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二中院很快就做出了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裁定。然而,女方并不甘心。為此,其向中院申請了再審。經過将近一年的審理,結果竟然推翻了此前的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裁定。于是乎,女方趁熱打鐵,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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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起訴離婚案件經過了一審、二審後業已生效。中國法院對于雙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産及債務做了詳細的分割。對于财産的分割,女方并不滿意。于是其提起了再審申請。目前該案正處于再審期間。然而,男方在離婚訴訟的過程當中隐瞞了一個至為關鍵的事實,那就是其當年在獲得了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裁定後至二中院再審又撤銷了裁定的這段時間裡與她人在美國登記再婚。

對于男方的再婚行為,也許有些讀者會認為是無效的,但是本離婚律師卻不這麼認為。原因在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做出承認外國離婚判決的裁定後,從中國法律上來講,男友善是單身适婚的狀态。此時,男方無論再婚後所建立起來的婚姻關系,都是應該被認為是合法有效的。即便此後中國法院又撤銷了承認外國離婚判決的裁定,男方與再婚對象的婚姻關系也應該受到中國法律的認可與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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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如此,男方的前妻(此時隻能這麼稱呼她)當年發起離婚訴訟所經曆的一審、二審,乃至目前正在進行的離婚案件的再審便都因為男方與前妻已經不存在婚姻關系而喪失了案件成立的基礎。即使這一切都是因為男方向中國法院隐瞞了其再婚的事實所緻也是如此。

對于上述“皮之不存,毛之焉附”的狀态,本婚姻律師認為正确的解決方式是:再審裁定撤銷中國法院所做出的一審、二審離婚判決,并終結離婚案件的再審程式。同時以離婚後财産糾紛作為案由,重新審理并分割男方與其前妻應當分割的夫妻共同财産及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