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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局釋出企業納稅合規指引

作者:中彙信達
稅局釋出企業納稅合規指引

關于印發《紹興市企業納稅合規指引(試行)》的通知

釋出時間:2024-04-22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紹興市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紹興市各縣(市、區)稅務局、市稅務局局内各機關,各縣(市、區)司法局: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推進營商環境優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決策部署,助推我市法治化營商環境改革,國家稅務總局紹興市稅務局、紹興市司法局聯合制定了《紹興市企業納稅合規指引(試行)》。請各機關加強宣傳,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加強涉稅事項合規管理。在工作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的,請及時向紹興市稅務局(法制科)回報。

國家稅務總局紹興市稅務局

紹興市司法局

2024年4月22日

紹興市企業納稅合規指引(試行)

為指導企業開展納稅合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業納稅合規工作機制,提升企業合規管理水準,結合紹興實際,制定《紹興市企業納稅合規指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紹興企業合規管理,建立健全企業納稅合規制度,防範納稅管理風險,保障企業可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浙江省民營企業發展促進條例》的規定,結合紹興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依法納稅是企業的應盡合規義務。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合規義務。

第三條 納稅合規是企業經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企業納稅合規建設,有效管控涉稅風險,是企業安全、穩健、高效營運的必要保障。

第四條 本指引所稱納稅合規,是指企業及員工在生産經營管理中的涉稅行為符合稅收法律法規、稅收政策、稅務監管規定等方面的要求。納稅合規依托企業各項經營活動的誠信守法,以及企業會計核算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善,兩者相輔相成。

本指引所稱納稅合規風險,是指企業及其員工因不合規行為,引發法律責任,受到相關處罰,造成經濟或聲譽損失以及其他負面影響的可能性。

第五條 納稅合規管理,是指企業圍繞有效防控納稅違法違規風險,針對自身生産經營管理活動開展的有組織、有計劃的管理活動,包括依法納稅相關的制度制訂、風險預防、合規審查、考核評價、合規教育訓練等。

本指引所稱納稅違規,是指企業及員工在稅務登記、賬簿憑證管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發票管理等涉稅事務中,違反納稅合規要求而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在其職責範圍内負責指導、督促、幫助企業開展納稅合規建設、管理。

第七條 倡導企業遵循依法依規、全面覆寫、責任到人、風險可控、監督有效的原則,建立健全納稅合規管理制度。

第二章 納稅合規管理制度

第八條 企業應堅持制度為基,積極建構以納稅合規管理基本制度為核心、分級分類的納稅合規管理制度體系。

合規管理是企業管理的有機組成部分,納稅合規制度設計展現企業依法納稅的尊法意志,要與現有的管理體系相銜接,達到系統內建、業務融合、風險預防、運作可靠、持續更新的要求。

第九條 企業制訂納稅合規基本制度,一般應明确合規目标、部門職能、運作機制、考核評價、監督問責等具體内容。

第十條 企業制訂具體納稅合規制度,須注意結合自身生産經營管理特點,注意制度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一條 企業建構納稅合規具體制度體系,一般應包括風險識别評估預警、納稅合規審查、違規風險應對、違規問題整改和違規責任追究等方面制度。

第十二條 企業制訂納稅合規操作指南,應對制度實施方式、标準、流程和步驟進行詳細規定,實作納稅合規義務責任到人、責任到崗。

企業可根據需要制作納稅合規管理操作手冊,建立納稅合規流程圖、納稅合規指引清單和違規警示清單庫等具體标準和規範。

第三章 納稅合規運作和保障

第一節 組織體系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納稅合規管理組織體系,完善充實納稅合規管理上司機制,明确各管理層級、納稅合規管理牽頭部門、各業務及職能部門和監督管理部門等納稅合規管理職責。

第十四條 企業管理層要發揮統領作用,加強納稅合規管理的組織上司和統籌協調,定期召開會議,研究決定納稅合規管理重大事項或提出意見建議,指導、監督和評價納稅合規管理工作,防範“紙面合規”現象出現。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是企業納稅合規管理的第一責任人,須負責企業合規流程的最終審查。

第十五條 企業應明确納稅合規牽頭部門,一般可由财會部門或者法務部門負責。企業應設定納稅合規管理崗位,選配專業員工。有條件的企業,可設立首席納稅合規官,并為其業務知識更新提供便利。

納稅合規牽頭部門應發揮牽引能動作用,履行制度起草、合規審查、合規教育訓練和風險識别、預警、應對等職責。

第十六條 企業應将納稅合規審查嵌入業務流程,從源頭上防範違規風險,内設産品銷售、物資采購、資本營運、财務會統、倉儲運輸、投資融資、勞動人事(考核與薪酬)、基本建設、産品研發、審計監察、行政後勤等機構承擔部門納稅合規的主體責任。

第十七條 企業内設審計監察等部門,應對企業納稅合規要求各項落實情況開展監督。

第二節 運作流程

第十八條 納稅合規的組織運作流程,通常指納稅合規的識别、評估、預警、合規審查、風險應對、問題整改、責任追究等環節,包括:

(一)全面梳理經營管理活動可能産生的納稅違規風險,建立健全風險識别、評估、預警機制。

(二)認真開展納稅合規審查,将納稅合規具體标準嵌入經營管理各項業務流程,明确納稅合規審查職責界限,制訂審查标準、流程、重點等。

(三)建立納稅違規重大風險事件應對處理預案,開展預案演練,完善納稅違規各類問題的有效整改。

(四)組織開展納稅合規制度落實情況監督,及時追究違規行為。

(五)及時評價納稅合規管理制度設計的科學性和執行的有效性。

第十九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内設部門的協同運作機制,確定資源共享、集約管控、效率提升。

第二十條 倡導企業開展納稅合規服務外包,引入專業機構提供專業化服務。

有條件的企業可以導入合規管理ISO37301國際認證和GB/35770國家标準認證,提升企業合規管理水準。

第三節 要素保障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提供足夠資源,保障納稅合規管理順利實施。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建立完善的财務内部控制體系,嚴格執行會計制度和财務事項操作和審批流程。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保障涉稅崗位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稅務知識和專業技能,并為其業務知識更新教育訓練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不斷提高納稅合規管理資訊化水準,通過内部資訊互聯互通,實作即時預警、實時監控、快速處置。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注重培育納稅合規文化,積極樹立依法誠信納稅的意識,營造企業合規守法經營的良好氛圍。

第四章 高風險事項管控

第一節 高風險違規事項

第二十六條 企業納稅合規管理涵蓋從設立登記到清算登出的全生命周期各類涉稅事項,重點關注偷稅、騙取出口退稅、應扣未扣稅款、虛開發票和違法使用發票等高風險違規事項。

第二十七條 偷稅。是指納稅人僞造、變造、隐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稅款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騙取出口退稅。是指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應扣未扣稅款。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稅款法定義務的扣繳義務人,放棄法定職責,在向納稅人支付款項時,未依法從所支付的款項中直接扣收稅款,不履行按期、足額扣繳應扣稅款義務的行為。

第三十條 虛開發票和違法使用發票。包括:

(一)虛開發票行為。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違法使用發票行為。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僞專用品的行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僞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行為。

(三)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虛開發票的規定處理。

第二節 管控重點

第三十一條 基礎管控要點。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定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完整。綜合管控(但不限于)以下違規行為:

(一)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根據僞造或者變造的虛假會計憑證填制會計賬簿,或者不按要求登記賬簿,或者對内對外采用不同的确認标準、計量方法等手段登記會計賬簿的僞造賬簿行為。僞造,是指行為人依照真賬簿、真憑證的式樣制作虛假的賬簿和記賬憑證;變造,是指行為人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挖補、塗改、拼接等方式,制造假賬、假憑證,以假亂真的行為;

(二)隐匿賬簿、記賬憑證的行為。隐匿,是指行為人将賬簿、記賬憑證故意隐藏起來,導緻稅務機關難以查實計稅依據的行為;

(三)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的行為。擅自銷毀,是指未經稅務機關準許而擅自将在使用或尚未過期的賬簿、記賬憑證銷毀處理的行為;

(四)在賬簿上填寫超出實際支出的數額以沖抵或減少實際收入的數額的多列支出行為,以及采取瞞報或者少報收入,并在賬簿上作虛假登記的少列收入行為;

(五)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而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通知,仍拒不申報的行為;

(六)在進行納稅申報的過程中,制造虛假情況,不如實填寫或者提供納稅申報表、财務會計報告及其他納稅資料的虛假的納稅申報行為。

第三十二條 具體管控措施。企業應根據自身經營業務對應納稅事項,對應納稅事項開展内控管理,重點關注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出口退(免)稅、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等事項,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規措施:

(一)企業應健全财務會計制度,不得設定賬外賬,不得私設小金庫。要準确核算各類收入,正确确認和計算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防範虛增銷售收入、應作收入未作收入、不報瞞報少報收入、混淆收入類别等情形發生。準确區分不同業務适用的稅率、各稅種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視同銷售與混合銷售行為。

(二)要嚴格稽核記賬憑證、發票等涉稅資料,確定合法、有效、完整。注意對與企業生産經營無關業務的識别。正确稽核進項抵扣與進項轉出的項目和金額,準确計算收入總額、準予扣除項目等準确核算各稅種的應納稅額。

(三)有出口退(免)稅業務的企業,要防止沒有出口貨物,而向稅務機關提供辦理出口退稅發票或者稅票、出口貨物銷售明細賬、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彙單證等有關憑證,冒充已出口貨物等假報出口行為,防範虛報出口商品的數量以少報多,虛報出口商品價格,以低報高,虛報出口商品種類,以低稅率商品報高稅率商品,以增加退稅款數額等其他欺騙行為的發生。

(四)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準确核算各項代扣代繳稅款。防止在支付有關款項時,未按期、足額扣繳應扣、應收稅款。要重點管控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事項,要按照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并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資訊。預扣、代扣稅款,應在次月十五日内繳入國庫。

(五)在辦理申報繳稅環節,應當根據電子稅務局網上公布的納稅服務指南的相關規定和主管稅務機關的具體要求辦理。要依規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内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完整報送納稅資料,在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六)有條件的企業,應當按照相關審計标準的要求,做好内部審計工作,完善限制機制,規範經營行為。

第三十三條 發票開具、使用、取得事項管控。企業應當熟悉了解發票的種類,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

(一)開具發票時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電子發票無需發票專用章)。

(二)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收到發票(網絡發票)時,接收增值稅發票的納稅人可通過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台或浙江省電子稅務局查驗發票真僞;接收數電票的納稅人還可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台稅務數字賬戶發票查驗子產品進行資訊查驗。

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财務報帳憑證。

(三)企業應重點防範對外虛開和非法代開發票,收受假發票、虛開發票的風險。

在開展交易前,企業應對銷售方作必要了解,關注其經營範圍、經營規模、是否具備一般納稅人資格,評估虛開發票風險,警惕收受虛開發票的風險。

收到發票後,企業應仔細核對發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貨物名稱與數量、金額等内容與實際是否相符,若發現異常,暫緩申報并向稅務機關查證核實。

企業應當盡可能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貨款,做好合同、發票、物流和資金流“四流一緻”資料的留存備查。

第三十四條 加強重點領域和重點崗位防範管理

(一)企業交易業務。在合同訂立前,企業應對交易方的履約能力、從業時間等基本要素進行确認,有效識别“皮包公司”、“空殼公司”。合同由專人管理,建立合同管理台賬,财務部門負責抽查驗證。

(二)企業存貨管理。企業應當加強存貨管理,根據生産流程和庫存商品特性,對商品的購進、保管、使用、出庫等每個環節制定出合理的内控制度。嚴格按照制度的要求辦理各項進銷存手續,保證賬實相符。

(三)特殊業務管理。對于有行業特點或者可能存在特殊風險的業務,設定合理的風險控制點,做好風險識别和管控。如:委托加工、勞務外包、挂靠經營等業務,需對業務的真實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查,與相關交易方簽訂合同、協定,形成完整的交易鍊。

(四)重點崗位管理,企業要根據自身組織管理架構和崗位設定,梳理出納稅合規管理重點崗位,在提高合規意識,明确合規職責等方面采取防範措施。重點崗位通常涉及:企業各層次的管理崗位、會計和出納崗位、開票和辦稅崗位、銷售和采購崗位、倉庫和人事統計崗位、基建和運輸崗位等等。

第五章 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第三十五條 稅務機關圍繞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依法開展企業納稅信用管理。

第三十六條 稅務機關按照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原則,對不同信用級别的納稅人實施分類服務和管理。

第三十七條 對高等級納稅信用的納稅人,稅務機關采取多項激勵措施,其中對納稅信用A級的納稅人采取包容性審慎監管、惠企政策供給和直達幫扶、信用修複和等級評定等激勵措施。

對納稅信用D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依法從嚴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聯合懲戒。

第三十八條 企業納稅合規,是稅務機關評定企業納稅信用級别和開展企業信用修複的重要因素。稅務機關鼓勵和引導企業增強依法誠信納稅意識,主動糾正納稅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指引僅對企業依法納稅合規作出一般性指引,供企業參考。

第四十條 本指引關于納稅合規管理涉及辦稅事項,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台釋出的《辦稅服務指南》的規範操作。

第四十一條 本指引由國家稅務總局紹興市稅務局、紹興市司法局負責解釋。上級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