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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瘋狂”的銀行客戶經理:違法放貸又洗錢,造成銀行1.5億元損失

作者:貴溪融化媒體
“瘋狂”的銀行客戶經理:違法放貸又洗錢,造成銀行1.5億元損失

在銀行風險管理三道防線體系化建設中,銀行信貸崗位客戶經理屬于第一道防線,對于信貸風險的管控起着至關重要的前沿作用。當銀行客戶經理“瘋狂”起來,不能夠“堅守底線,恪守職責”的時候,與信貸業務相關的多種犯罪便會彼此交織,錯綜複雜,甚至出現數罪并罰的問題。L某違法發放貸款罪案((2023)甘0902刑初192号)具有典型性:銀行客戶經理違反國家規定,未正确履行崗位職責,向借款企業發放貸款,并造成貸款最終無法收回,造成特别重大損失,其行為便會觸犯刑律,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同時,銀行客戶經理為掩飾、隐瞞他人賄賂犯罪所得而提供資金賬戶,并轉移資金,其行又會構成洗錢罪。

一►

基本案情之“違法發放貸款罪”部分:

Q銀行客戶經理L某連續三年違法為M黃金公司辦理黃金租借業務及流動資金貸款共計45000萬元

(一)第一年違法為M黃金公司辦理黃金租借業務:2014年11月26日,Q銀行為M黃金公司辦理兩筆共計15000萬元黃金租借業務

L某作為該筆業務客戶經理,直接負責該筆業務的貸前調查、貸後管理及流程申報、資料收集等工作。在工作中,L某違反國家規定,在貸前調查時,不認真履職,導緻本不符合信貸準入的M黃金公司帶病準入;在信用等級評定時,人為幹預、提高了M黃金公司貸款的信用等級和授信額度;在上報審批時,以失真資料和第三方評估報告等為依據,虛增抵押物價值,使抵押物價值從申報材料中看可以覆寫貸款本息,進而于2014年9月23日,經省分行審批,附條件同意給予M黃金公司20000萬元信用額度,期限為1年。

授信額度批複後,Q銀行在未全部落實省分行提出的附加條件的情況下,與M黃金公司簽訂黃金租借業務協定。2014年11月26日,Q銀行為M黃金公司辦理兩筆共計15000萬元黃金租借業務,11月27日、12月3日,省分行核算中心向M黃金公司劃撥貸款共計14969.576233萬元。M黃金公司使用虛假購銷合同向Q銀行申請受托支付,Q銀行在未對受托支付款項用途真實性進行稽核的情況下,向Y礦業公司等F某名下企業完成受托支付11900萬元,Y礦業公司收到資金後,随即用于歸還其在L小額貸款公司的8000萬元貸款。

(二)第二年違法為M黃金公司辦理黃金租借業務:2015年11月10日、25日,Q銀行先後為M黃金公司辦理兩筆合計15000萬元黃金租借業務

2015年9月,M黃金公司黃金租借業務即将到期,L某作為經營崗位責任人,明知該企業生産經營發生困難、存在還款風險的情況下,在原有虛構的2014年度企業銷售收入等授信條件的基礎上,繼續為M黃金公司繼續申報黃金租借業務授信額度15000萬元。

2015年10月,經省分行審批,同意給予M黃金公司15000萬元黃金租借業務授信額度。

2015年11月10日、25日,Q銀行先後為M黃金公司辦理兩筆合計15000萬元黃金租借業務。貸款發放後,M黃金公司用于償還2014年度黃金租借業務貸款及D公司借款。

(三)第三年違法為M黃金公司辦理流動資金貸款:2016年11月15日、18日,Q銀行先後為M黃金公司辦理兩筆合計15000萬元流動資金貸款業務

2016年9月,L某挂職Q銀行Y支行副行長、黨支部委員。同年10月,M黃金公司在Q銀行的黃金租借業務即将到期,L某以Q銀行公司業務部客戶經理的身份,在明知M黃金公司經營狀況不佳、生産不連續、重大風險已進一步顯現的情況下,再次為M黃金公司申報15000萬元信用額度,後經省分行審批,決定以15000萬元流動資金貸款承接黃金租借業務。

2016年11月15日、18日,Q銀行先後為M黃金公司辦理兩筆合計15000萬元流動資金貸款業務。貸款發放後,M黃金公司用于償還2015年度黃金租借業務貸款及D公司借款。

2017年8月,M黃金公司15000萬元流動資金貸款到期後,不能還本付息,最終形成不良貸款。截止2019年10月15日,貸款餘額14991.491661萬元,欠息2137.017814萬元。

信貸啟示:商業銀行信貸人員需要關注貸款企業的安全生産經營、環保達标和特許經營許可證件有效期等關鍵外部資訊,提高對特定行業生産型企業風險預警資訊的敏感度。例如:本案例中,S縣國土資源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證明M黃金公司(X金礦)采礦證已于2012年11月19日過期,其進行礦山生産活動,屬無證開采的行為。S縣應急管理局關于調驗證據通知書的複函、S縣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機關)》等,證明N黃金有限責任公司的X金礦于2012年5月11日16時10分許發生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該起事故隐瞞不報達1年;S縣M黃金有限責任公司的X金礦于2012年11月24日上午9時左右發生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該起事故隐瞞不報達6個月。M黃金有限責任公司2013年至2016年共向縣環保局出具X金礦停産的報告或證明14份、環評相關檔案等,證明X金礦從2012年至今,因各類證、照等手續問題,未進行常生産,未征收排污費及環境稅。貸前調查和貸後管理的不到位,是導緻該項目出現不良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

基本案情之“洗錢事實”部分:

為掩飾、隐瞞市行行長信貸領域犯罪所得,Q銀行客戶經理L某幫忙提供賬戶,轉移資金100萬元

2016年9月,貸款企業M黃金公司實際控制人F某經與被告人Q銀行市行行長Z某商議,為感謝Z某在M黃金公司貸款過程中給予的關照和幫助,同時希望Z某能夠為M黃金公司即将到期的15000萬元黃金租借業務繼續提供還貸便利,轉賬100萬元給Z某。後Z某安排Q銀行公司業務部客戶經理L某找一張易于控制的他人名下銀行賬戶與F某聯系。L某根據Z某安排,将其舅舅M某名下的銀行賬戶提供給F某。

2016年9月23日,F某安排公司财務人員D某使用D某名下N銀行尾号1175賬戶保管的公司資金向M某S銀行尾号1606賬戶轉入100萬元。收到該100萬元後告知L某,L某向Z某彙報後,Z某讓其代為保管。L某隧安排M某将100萬元陸續取現,由L某本人及其父保管。

2017年5月,Z某以M黃金公司無力償還貸款利息為名,安排L某将代為保管的100萬元中的60萬元轉給F某。實際上,F某在收到60萬元的當日,根據Z某的安排将該60萬元轉至B某名下G銀行尾号3780的賬戶,B某收到該60萬元後,根據Z某安排取現交給他人。

信貸啟示:商業銀行信貸經營,必須高度警惕信貸領域的貪腐行為及其後續的洗錢犯罪。洗錢罪性質上是對上遊犯罪所得進行漂白的行為,具有和上遊犯罪完全不同的性質。洗錢罪的構成以上遊犯罪人實際控制犯罪所得為前提。信貸領域存在的行賄受賄行為,與後續的洗錢行為往往存在密切聯系。實務中,貸款業務的受賄人(銀行信貸業務相關人員)同意行賄人(借款企業)行賄後,直接讓行賄人将财物彙到受賄人指定的賬戶,或者交給受賄人指定的第三人保管,或者按照受賄人要求進行某種投資(投資受益人為受賄人或者其指定的第三人)。在該财物脫離行賄人的控制後到達該賬戶,或者交給第三人,或者投資到位後,即認為受賄人對該财物開始了實際控制。

三►

本案件的四大争議點及法院裁判思路:

圍繞違法發放貸款罪和洗錢罪的熱點問題

(一)争議點一:關于辯護人提出構成機關犯罪的辯護觀點

經查,是否構成機關犯罪取決于違法發放貸款的行為是個人行為還是機關行為。雖然從表面上看,違法發放的貸款是以Q銀行發放的,但事實上,違法發放貸款的行為并非是Q銀行意志的展現。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就是為了限制個人濫用職權以機關名義發放大額貸款,減少貸款風險。而本案事實上是由于銀行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濫用職權發放貸款并造成重大損失,侵害了國家的金融制度,構成了違法發放貸款罪,是其個人行為,并非機關意志展現,故不構成機關犯罪,該辯護觀點不予采信。

(二)争議點二:關于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在違法發放貸款犯罪中缺少審批環節相關資料,應追究審批人的責任;

L某不屬于機關的主管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在機關違法發放貸款犯罪中不起決定、準許、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在“信用等級評定、授信額度、虛增抵押物”等環節受Z某脅迫,按照Z某或上司授意準備申報材料,無論是黃金租借業務的推出、準入、貸前調查、信貸審批和貸後管理均不屬于起較大作用的其他責任人員,不應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的辯解意見和辯護觀點。

1、違法發放貸款罪犯罪構成的關鍵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制度。”第三十六條規定“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作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貸款通則》第十九條也規定,“借款人應當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如果行為人違反此類規定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就應當承擔本罪的刑事責任。

違法發放貸款的行為通常表現為超越權限和規模發放貸款;不嚴格履行法定程式發放貸款;不按規定核實即發放貸款;不進行貸後跟蹤和檢查等;造成重大損失,是構成本罪的必要要件。

本罪中的重大損失,一般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由于其從業人員非法發放貸款的行為,導緻貸款全部不能收回或部分不能收回,數額巨大的情況。

2、違法發放貸款可以發生在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後檢查的各個環節。

根據各證人證言,L某作為M黃金公司15000萬元黃金租借業務的客戶經理,負責收集客戶貸前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準确性和完整性負責。金融機構貸前調查的目的之一,即為評定每筆貸款的風險,為是否發放提供依據。

被告人L某違反《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等法規,在履職過程中不作為、濫作為,未對借款人授信全流程實施全面、及時、有效管控的職責,未依法嚴格稽核該公司貸款條件,未對調查結論的準确性、風險可控性進行嚴格把關,未認真履行參與信貸業務貸前調查和貸後管理,保證客戶評價報告及上報材料真實性、準确性和完整性等崗位職責,導緻其後各崗位書面審查時順利通過,且在2015年、2016年,明知道M黃金公司生産不連續,還款來源為拆借資金的情況下,未做貸前調查,僅對前一年相關資料人為進行修改後上報申請,使M黃金公司貸款業務通過稽核并擷取貸款,造成金融機構特别重大經濟損失,數額特别巨大,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所提受上司脅迫所為,無證據證明;所提不是主要責任人,應追究審批人責任的觀點,其他人是否承擔責任、承擔什麼樣的責任,不影響L某的犯罪構成。

綜上,被告人L某的行為符合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構成要件,被告人的辯解意見和辯護觀點均不予采信。

(三)争議點三:關于辯護人提出區分主從犯的辯護觀點。

經查,被告人L某作為M黃金公司15000萬元黃金租借業務的客戶經理,聽從Z某安排,負責收集客戶貸前資料及授信額度、信用等級評定,與Z某在違法發放貸款過程中系共同犯罪,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應認定為從犯,該辯護觀點予以采信。

(四)争議點四:關于辯護人提出L某對F某打入100萬元錢款的性質和來源不知,主觀上缺乏“洗錢”故意,故指控L某犯洗錢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不構成犯罪的辯護觀點。

經查,L某作為受過高等教育的金融行業從業人員,Z某讓其找一個可控制的他人賬戶保管服務對象打入的錢款,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筆錢款的性質,且根據被告人L某的供述,其在将錢從M某賬戶陸續取出的過程中,對錢款的性質就已經有所懷疑,覺得應該是F某給Z某的利益輸送,故辯護人所稱不明知,沒有主觀故意與事實不符,不予采信。

(五)法院裁判觀點:違法發放貸款罪與洗錢罪的數罪并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L某身為銀行從業人員,違反國家規定,未正确履行崗位職責,先後向M黃金公司發放貸款,并造成14991.491661萬元貸款最終無法收回,造成特别重大損失,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同時,被告人L某為掩飾、隐瞞他人賄賂犯罪所得而提供資金賬戶,并轉移資金,其行又構成洗錢罪。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指控罪名均成立。

在違法發放貸款犯罪中,被告人L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并積極退繳違法所得40萬元,且在該起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L某主動供述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洗錢罪的犯罪事實,屬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L某犯兩罪,依法應對其數罪并罰。

信貸啟示:銀行客戶經理違反國家規定,未正确履行崗位職責,向借款企業發放貸款,并造成貸款最終無法收回,造成特别重大損失,其行為便會觸犯刑律,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同時,銀行客戶經理為掩飾、隐瞞他人賄賂犯罪所得而提供資金賬戶,并轉移資金,其行又會構成洗錢罪,依法應對其數罪并罰。實務中,是否構成機關犯罪取決于違法發放貸款的行為是個人行為還是機關行為。違法發放貸款的行為通常表現為超越權限和規模發放貸款;不嚴格履行法定程式發放貸款;不按規定核實即發放貸款;不進行貸後跟蹤和檢查等;造成重大損失,是構成本罪的必要要件。其他人是否承擔責任、承擔什麼樣的責任,不影響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犯罪構成。

發表:信貸風險管理教育訓練中心:仝金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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