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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遺囑繼承五)

作者:法易說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遺囑繼承五)

  本條是關于錄音錄像遺囑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本條源于原《繼承法》第17條第4款的規定:“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本條規定了自然人可以通過錄音錄像的形式訂立遺囑,内容相較于上述原《繼承法》第17條第4款内容具有以下三點變化:(1)在遺囑的形式上,将原來的“錄音遺囑”修改為“錄音錄像遺囑”。原《繼承法》隻規定了錄音的形式,而本條增加規定了錄像形式。(2)在遺囑人和見證人的确認方式上,增加了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的内容。(3)在立遺囑的日期規定上,增加了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年、月、日的内容。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遺囑繼承五)

本條是對錄音錄像遺囑的規定。

錄音錄像遺囑是一種新型的遺囑方式,是指以錄音或者錄像方式錄制下來的遺囑人的口述遺囑。其實就是視聽遺囑。

錄音錄像遺囑應當符合下列要件:

(1)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應當把各自的姓

名、性别、年齡、籍貫、職業、所在工作機關和家庭住址等基本情況予以說明。

(2)須由遺囑人親自叙述遺囑的内容,内容應當具體,對有關财産的處分,應當說明财産的基本情況,說明财産歸什麼人承受。

(3)須遺囑人、見證人将有關視聽資料封存,并簽名、注明日期,以确定遺囑的訂立時間。

(4)須當衆開啟錄音錄像遺囑,在繼承開始後,在參加制作遺囑的見證人和全體繼承人到場的情況下,當衆啟封,維護錄音錄像遺囑的真實性。

具備這些要件的錄音錄像遺囑,發生法律效力。

四 案 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遺囑繼承五)

闫甲訴闫乙遺産糾紛案

案情:闫甲與闫乙為同胞兄弟,其母親張某某生有三子二女,長子為闫甲,幼子為闫乙。張某某名下有58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張某某晚年生病期間全憑闫甲照顧,生活和醫療各項費用也都由闫甲負擔。基于其他子女沒有盡到全部的贍養義務,張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在兩位律師的見證下,由他人代書,立下了内容為自己逝世後所有财産都由闫甲繼承的遺囑。遺囑由闫甲保管。2018年1月20日,張某某逝世,留下的房屋實際上為闫乙控制。闫甲提起訴訟,要求依遺囑繼承房屋等财産後,闫乙提供了另外一份遺囑和錄像,認為房屋應由自己繼承。該遺囑由闫乙之妻代寫,張某某按的手印。錄像顯示的是有位鄰居問張某某财産是否都由幼子繼承,張某某隻以“嗯”應答,而沒有獨立的表述。法院認為:闫甲提供的代書遺囑,其形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規定,故有效。而闫乙提供的錄像和代書遺囑中,遺囑人在錄像中對于訴争房屋如何處理無清晰、完整的表述,而是在提問人引導性提問下被動應答,不能據此确定張某某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代書人是小兒媳,與繼承人具有利害關系,故法院對該錄像和代書遺囑的效力不予認定。

五 解 析

本案中闫乙提供了錄像和代書遺囑,錄像的内容顯示被繼承人是在提問人引導性提問下被動簡單應答,無被繼承人對訴争房屋如何處理的清晰、完整表述,不能據此确定張某某的真實意思表示,不符合案發時有效的《繼承法》對錄音遺囑之構成要件的規定,故錄像中僅有的内容不足以構成錄音錄像遺囑,法院對該錄像的效力不予認定正确。案發時,雖然大陸《繼承法》僅有錄音遺囑的規定,即以錄音形式設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但如果錄像裡的音頻内容能夠清楚表達遺囑人設立遺囑的真實意願,其當然構成有效的錄音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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