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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種刑事不起訴的适用條件彙總

作者:法家說法
11種刑事不起訴的适用條件彙總

根據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具有以下四種情形: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的條件。

基于“少捕慎押慎訴”這一刑事政策,本文結合刑事法律規定梳理相關刑事不起訴的适用條件及常見的金融罪名不起訴,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法定不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和第十六條規定,具有以下七種情形之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一)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七)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酌定不起訴

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具體情形有:

(一)犯罪嫌疑人在中國領域外犯罪,依照中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可以免除處罰(《刑法》第10條);

(二)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刑法》第19條)

(三)犯罪嫌疑人正當防衛(《刑法》第20條);

(四)犯罪嫌疑人因緊急避險(《刑法》第21條);

(五)犯罪嫌疑人犯罪預備(《刑法》第22條);

(六)犯罪嫌疑人犯罪中止(《刑法》第24條);

(七)犯罪嫌疑人系從犯(《刑法》第27條);

(八)犯罪嫌疑人系脅從犯(《刑法》第28條);

(九)犯罪嫌疑人系自首(《刑法》第67條);

(十)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刑法》第68條);

三、存疑不起訴

存疑不起訴又稱證據不足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案件經過補充偵查之後,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情況下所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另一種是檢察院經審查發現存在非法驗證行為,依法對該證據予以排除後,其他證據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

四、附條件不起訴

附條件不起訴僅适用于未成年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

附條件不起訴的适用條件主要包括:

(一)對象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二)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五章(侵犯财産罪)、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的;

(三)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

(四)符合起訴條件;

(五)有悔罪表現的;

五、涉案企業合規不起訴

《關于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的指導意見(試行)》第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涉企犯罪案件過程中,應當将第三方組織合規考察書面報告、涉案企業合規計劃,定期書面報告等合規材料,作為依法作出準許或不準許逮捕、起訴或不起訴以及是否變更強制措施等決定,提出量刑建議或檢察建議、檢察意見的重要參考。”

六、涉嫌電信網絡詐騙罪不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二)》第十六條:

“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應當充分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過程中,應當全面收集證據、準确甄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層級地位及作用大小,結合其認罪态度和悔罪表現,差別對待,寬嚴并用,科學量刑,確定罰當其罪。”

“對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幫派中的從犯,特别是其中參與時間相對較短、詐騙數額相對較低或者從事輔助性工作并領取少量報酬,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學生等,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社會危害程度、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情節,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七、涉嫌幫信罪不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資訊網絡、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綜合考慮社會危害程度、認罪悔罪态度等情節,認為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免于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八、涉嫌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罪不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掩飾、隐瞞犯罪所得及其産生的收益行為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的規定,認罪、悔罪并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為近親屬掩飾、隐瞞犯罪所得及其産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三)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九、涉嫌網絡賭博罪不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七條:

“關于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把握。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的案件,應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重點打擊賭場的出資者、經營者。對受雇傭為賭場從事接送參賭人員、望風看場、發牌坐莊、兌換籌碼等活動的人員,除參與賭場利潤分成或者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可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設定遊戲機,單次換取少量獎品的娛樂活動,不以違法犯罪論處。”

十、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不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在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除外。”

十一、涉嫌非法集資不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六條:

“關于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把握問題。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應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責任的範圍,綜合運用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處置和化解風險,做到懲處少數、教育挽救大多數。要根據行為人的客觀行為、主觀惡性、犯罪情節及其地位、作用、層級、職務等情況,綜合判斷行為人的責任輕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按照差別對待原則分類處理涉案人員,做到罰當其罪、罪責刑相适應。”

“對于涉案人員積極配合調查、主動退贓退賠、真誠認罪悔罪的,可以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轉自 辦案大全公衆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