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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梓人,真實案例!幹這個事必将承擔法律責任

作者:婁山關

雖然這幾天陰雨綿綿

但森林火災仍不可忽視

一旦發生火災

不僅威脅生命财産安全

還會給自己帶來牢獄之災

小關整理了七起典型案例

以此警示森林防火的重要性

再次敲響森林防火的警鐘!

案例一

2019年2月6日,家住黔西南州普安縣的村民胡某某在回家途中路過一處名為“粑粑地”的山坡時,為了來年友善放牛、采蕨苔,便掏出随身攜帶的打火機,點燃枯草放火燒山。火勢蔓延後,胡大毛接着往前走,到了名為“長箐”的地點後再次點火。胡某某認為,“把這些枯草全燒完,以後放牛就友善多咯!”

最終,兩處火勢不斷蔓延,引發大面積森林火災。經普安縣林業局鑒定,此次森林火災過火面積3096.4畝,過火有林面積為3096.4畝,林種全部為防護林中的水土保持林,直接經濟價值共計人民币3870500元。

普安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胡某某放火燒山一案進行巡回公開審理。胡某某被普安縣法院以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海安監獄供稿)

案例二

2014年1月22日,金某在放牛至福泉市黃絲鎮安谷村團坡組大後老沖,覺得無聊遂用随身攜帶的打火機點燃地上的雜草消遣。金某先後用打火機縱火五次,造成火災後,放任火勢蔓延未予以撲救,也未告知他人和相關部門施救,逃離現場,最終引發總過火面積246.6公頃的山林大火。

次日18時40分許,救火人員楊某、張某、廖某等六人在附近滴水岩處砍挖防火隔離帶時,因風向轉變緻大火随風燒傷當場死亡。金某在明知山上放火會發生山林火災,故意在山坡上多次縱火消遣,引發山林大火,并導緻救火人員6人死亡的後果發生。最終,金某因放火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都勻監獄供稿)

案例三

2023年3月20日14時左右,何某發現養殖場機房的門被風吹倒了一扇,便準備到後山尋找合适的木棍回來抵門,順路走上去的途中,将剩餘未熄滅的半截香煙随意丢棄,引發森林火災。本次森林火災一直燃燒了5天才完全撲救熄滅,經普安縣林業局委托第三方公司對3.20森林火災進行鑒定,此次火災過火面積共計24190.9畝,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币37451707.5 元。何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清鎮監獄供稿)

案例四

2023年4月2日,李某某與家人私自違法攜帶煙花、炮竹、紙錢等物品到織金縣白泥鎮雲畢村拜祭。在拜祭過程中,李某某及家人在墳前燃放煙花爆竹,引起墳墓後方上坡上林木、草叢大面積燃燒。由于天氣幹燥,加上大風,火勢迅速在山林中蔓延開來。見控制不住火勢,兩人匆忙逃離現場,由于火勢太大,蔓延至後山上,導緻一名在後山勞作的村民逃離不及被火燒傷,大量林地、灌木林地被燒毀,過火林地總面積95.1584公頃,造成重大損失。

李某某構成失火罪,經法院判決,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賠償受害人家屬經濟損失。(王武監獄供稿)

案例五

2021年3月28日,蘇某某在自家地裡燃燒廢物,不慎引起水城區蟠龍鎮二道岩村一組的森林火災。經勘驗鑒定,此次森林火災過火面積102.5774公頃,經濟損失為人民币685530元。蘇某某因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在六盤水市市級媒體上對過失引發火災的行為向社會公衆公開賠禮道歉。(第二女子監獄供稿)

案例六

2023年1月30日10時許,郭某某到大方縣小屯鄉珠場村松林組大灣田的土裡焚燒雜草時,引發梅子溝至鷹哥嘴的森林火災。經大方縣林業局鑒定,此次火災過火面積為6.5739公頃。被焚燒森林地類為:有林地;優勢樹種為:雲南松。郭某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金西監獄供稿)

案例七

2023年1月,罪犯阮某某邀約其三叔阮某帶路到位于黎平縣岩洞鎮新洞村“定八”坡其太奶奶的墓地上墳。阮某某在上墳過程中,違反不準野外用火的防火禁令,違規燃燒香紙引燃周邊雜草,繼而引發森林火災。造成過火面積27.2467公頃。

根據阮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黎平縣人民法院判決阮某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黔東南監獄供稿)

普法時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14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緻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64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的;

(三)在火災發生後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僞造火災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來源:遵義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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