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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塞昔耳相關公司法要求,塞昔耳公司必須儲存适當的會計記錄,并儲存所有财務交易、發票和銀行對賬單的記錄。
會計記錄的儲存期限一般為七年。
一、會計記錄和儲存
根據塞昔耳IBC要求:公司需要確定其相關會計記錄儲存在塞昔耳注冊辦事處:
(1) 根據公司法第175 (1A)條,如果該實體是控股公司或非大型公司(根據《稅收行政法》,指該公司的年度營業額相等或低于塞昔耳盧比50,000,000元),
必須每年兩次,将該公司的會計記錄存放在其塞昔耳的注冊辦事處。
(2) 每年度上半年(1月至6月)的相關交易或營運的會計記錄必須在該年7月或之前存放在其公司在塞昔耳的注冊辦事處;
而每年度下半年(7月至12月)的相關交易或營運的會計記錄必須在翌年1月或之前存放在其公司在塞昔耳的注冊辦事處。
(3) 雖然修正案要求法律實體每年至少兩次将其會計記錄存放在塞昔耳的注冊辦事處,
但請注意法例要求法律實體須持續(即在任何時候)儲存其會計記錄,并且必須随時應塞昔耳當局的要求向其提供相關的會計記錄。
注:被除名、解散或登出的公司必須確定在該公司被除名、解散或登出之日後的1月或7月前,将任何未存檔的會計記錄送出到塞昔耳的注冊辦事處,以符合以上法規要求。
二、關于會計記錄儲存地
▍會計記錄需要以正本或電子形式儲存。
根據公司法第175(2) (2A)條,如果法律實體的正本會計記錄儲存在塞昔耳以外的地方,則該實體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其注冊代理人有關會計記錄的存放地點。
值得注意的是,塞昔耳當局保留要求法律實體提供正本記錄的權利。
▍雖然會計記錄必須存放在塞昔耳的注冊辦事處,但不需要向當地公司注冊處存檔,也不需開放給公衆查閱。
三、周年财務摘要儲存
每個大型公司及非大型非控股公司都需要編制周年财務摘要。
根據公司法第175 (1B)條,大型公司及非大型非控股公司必須在該公司财政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内準備周年财務摘要,及把該财務摘要存放在塞昔耳的注冊辦事處。
财政年度被定義為月曆年,除非它被該法律實體更改。
四、會計記錄的内容
“會計記錄”,就法律實體而言,被定義為關于該實體的資産和負債、收支憑據以及有關銷售、采購和其他交易的檔案。
會計記錄采用多種形式,包括:
● 銀行月結單
● 收支單據
● 銷售/采購發票
● 代金券
● 産權檔案
● 合同和協定書
● 分類賬
五、合規審查和罰款
由2022年2月起,塞昔耳當局将進行現場合規審查,以確定法律實體在塞昔耳儲存可靠的會計記錄。
如果審查顯示不合規,将可能導緻處罰或巨額罰款,每次違規的罰款由 2,000 美元至 10,000 美元不等。
如有其他塞昔耳公司問題,歡迎咨詢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