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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機關人員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處分後對工資待遇有啥影響?

作者:幫兄聊職場

近日,不少朋友向我咨詢,希望我能撰寫一篇詳盡的文章,深入解析機關事業機關從業人員在遭受刑事處罰或紀律處分後,其工資待遇會受到怎樣的影響。這确實是一個複雜且微妙的話題,因為它緊密關聯着政策法規,既富有深度又極具敏感性。

早在2015年,中組部、中央政法委、人社部以及國家公務員局便聯手釋出了《關于進一步做好機關事業機關從業人員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處分處罰後工資待遇處理工作的通知》,即組通字(2015)17号檔案。該檔案再次強調了關于機關事業機關從業人員在被采取強制措施或受到紀律處分後,其工資待遇應如何調整的問題。

根據這份檔案的精神,公務員在被采取強制措施後,其工資待遇的處理依據主要是人社部發(2010)104号檔案;而受到紀律處分後,工資待遇的處理則主要參照人社部發(2010)105号檔案。對于事業機關從業人員和機關勞工,當他們被采取強制措施時,适用的是人社部發(2012)68号檔案;而受到處分後,則依據人社發(2012)69号檔案來調整其工資待遇。

以下,我将對這幾個檔案的核心内容進行簡要介紹。對于希望深入了解的朋友,我建議你們通過網絡搜尋找到這些檔案的原文,仔細閱讀其中的規定。我這裡所提供的,隻是一個概覽和基礎的引導。

機關事業機關人員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處分後對工資待遇有啥影響?

第一,公務員被采取強制措施後的工資待遇。

按照人社部發(2010)104号檔案的規定,公務員被取強制措施期間,停發基本工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強制措施結束後未被認定有罪的,恢複工資待遇,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被采取強制措施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公務員受到刑事處罰,處分決定機關尚未作出開除處分決定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資待遇。

公務員退休後被采取強制措施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經審查核實免予刑事處罰的,恢複退休費待遇,減發的退休費予以補發。

公務員退休後被行政拘留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期滿後,按2%降低基本退休費。

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辦事員确定。

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刑罰執行完畢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機關酌情處理。

第二,事業機關從業人員和機關勞工被采取強制措施後的工資待遇。

人社部發(2012)69号檔案的規定,事業機關從業人員和機關勞工被采取強制措施,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強制措施取消後,宣告無罪釋放的,恢複工資待遇,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被采取強制措施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事業機關從業人員和機關勞工退休後被采取強制措施的,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經審查核實免予刑事處罰的,且未被追究違紀責任的,恢複退休費待遇,減發的退休費予以補發。

機關事業機關人員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處分後對工資待遇有啥影響?

事業機關從業人員和機關勞工退休後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12%降低基本退休費。

事業機關從業人員和機關勞工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費。

事業機關從業人員和機關勞工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刑罰執行完畢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機關酌情處理。如已參加養老保險并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其待遇處理辦法按國家有關養老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三,公務員受處分後的工資待遇。

按照人社部發(2010)105号檔案的規定,公務員受警告處分的,不降低職務工資、級别工資和津貼補貼;記過、記大過處分的,不降低職務工資、級别工資和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不得晉更新别和級别工資檔次。

受降級處分的,降低一個級别,級别工資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後級别相應的工資檔次,相應降低按級别确定标準的津貼補貼;受撤職處分的,職務工資按新任職務确定,級别按每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相應降低兩個級别确定,最低降為二十七級;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資待遇。

公務員退休後被追究政紀責任的退休費待遇。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後有違法法紀行為,依法應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不降低退休費待遇;依法應給予降級處分的,按2%降低基本退休費。依法應給予撤職處分的,未重新明确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的,按12%降低基本退休費;依法應給予開除處分但未被判處刑罰的,按25%降低基本退休費。

機關事業機關人員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處分後對工資待遇有啥影響?

第四,事業機關從業人員和機關勞工受處分後的工資待遇。

人社部發(2012)68号檔案的規定,事業機關從業人員機關勞工受警告、記過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不得增加薪級工資,不得晉升崗位工資檔次。

受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的,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崗位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按新聘(任)崗位确定,薪級工資按每降低一個崗位等級相應降低兩級薪級工資确定,最低降至新聘(任)崗位的起點薪級。無崗位等級可降的,不降低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按降低兩級确定,最低降至薪級工資l級。事業機關從業人員和機關勞工受開除處分的,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資待遇。

綜上所述,機關事業機關從業人員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處分後的工資待遇,人社部有一套完整的政策規定。按照組通字(2010)104号檔案精神規定,要求各地要認真執行人社部發的四個檔案精神,建立健全資訊通報制度,確定這四個檔案精神得到真正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