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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數字農業建設項目申報指南

作者:共同富裕鄉村振興
2025年數字農業建設項目申報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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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數字農業建設項目申報指南
2025年數字農業建設項目申報指南

數字農業建設項目儲備指南

依據《 “十四五”數字農業建設規劃》 ( 以下簡稱《規 劃》 ) 和中央預算内投資農業建設項目管理要求,結合數字 農業項目儲備、 申報實際情況,制定本指南。

一、國家農業農村大資料平台建設工程

( 一 ) 建設要求

依據國家政務資訊化建設相關要求,統籌農業農村部大 資料架構和資訊系統建設總體設計,充分利用現有軟硬體基 礎,改造提升“農業農村雲”基礎設施、建設大資料通用支撐 系統、完善綜合業務系統、科研協同創新平台、建設單品種 全産業鍊大資料分析應用中心,形成統一的國家農業農村大 資料平台,實作資料資源共享、智能預警分析、提高農業農 村領域管理服務能力和科學決策水準。

(二) 建設内容

1. 改造提升“農業農村雲”基礎設施、大資料通用支撐系統、綜合業務系統、農業農村科研協同創新平台。按照《規 劃》有關要求執行。

2.單品種全産業鍊大資料分析應用中心。 圍繞重點品種 市場分析預測和生産指導服務需求,提升單品種全産業鍊大 資料分析預測能力,重點建設以下内容:

( 1 ) 建構單品種全産業鍊專題資料庫,彙聚生産、加工、儲運、銷售、消費、 貿易、成本收益等資料資源。

( 2 ) 建設單品種全産業鍊分 析預測和決策服務系統,建立單品種全鍊條資料挖掘分析、 智能決策模型,研發生産情況、市場形勢、供需平衡等元件 子產品,實作産量預計、市場預測、政策評估、物流監測、消 費監測、資源管理、病蟲害預警、輿情分析等功能,提供單 品種大資料定期分析報告和“線上實時查詢”服務。

( 3 ) 開發 單品種大資料展示子產品,實作單品種大資料可視化。

( 三 ) 儲備條件

“農業農村雲”基礎設施、大資料通用支撐系統、綜合業 務系統、科研協同創新平台等項目申報機關為農業農村部派出機構、直屬機關。

單品種全産業鍊大資料分析應用中心申報機關為農業農村部直屬機關、高等院校、省級科研院所,并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1.具有穩定的資料擷取管道,在本領域已掌握 較為完整的單品種生産、加工、消費、貿易等環節的資料資 源;2.擁有高水準人才隊伍,在本領域具備國内領先的資料 采集、挖掘、分析、服務能力;3.規章制度健全,運作機制 良好。

單品種全産業鍊大資料分析應用中心申報機關還應研究部署以下工作,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進行詳細說明:1. 中心管理團隊和管理機制;2.資料共享機制;3.形成的資料 産品和資料服務考慮;4.軟硬體平台運維、科研、人員、日常運轉等各項經費保障初步安排;5.承諾遵守關于單品種全 産業鍊大資料分析應用中心的相關制度規定。國家農業農村大資料平台類項目,申報前請先與農業農 村部市場與資訊化司溝通。

( 四 ) 中央投資規模

申報機關為農業農村部派出機構、直屬機關、中央直屬 高校的,中央預算内投資比例為 100%,申報機關為省級科 研院所、地方所屬高校的,中央預算内投資比例,按照東、中、西部、東北地區分别不超過核定總投資的70% 、80%、90% 、90%,且不超過 1000 萬元。

二、國家數字農業創新中心建設工程

( 一 ) 建設要求

國家數字農業創新中心。面向農業農村數字化應用創新 重大需求,跟蹤數字技術創新前沿,開展基礎共性、戰略性、 前沿性智慧農業技術研究,重點研發具有自主知識産權的智 慧農業創新技術産品;承擔農業農村資訊化領域基礎共性關 鍵标準與通用技術規範的制修訂,推動建立智慧農業技術标 準體系;牽頭組織本領域創新分中心及相關機關,提出中長 期技術攻關路線圖,推動協同創新和成果轉化推廣,為國家 農業農村大資料平台和國家數字農業創新應用基地建設提 供技術支撐。

國家數字農業創新分中心。分為分品種創新分中心、分 區域創新分中心兩大類。分品種創新分中心主要聚焦特定品種應用場景的差異化需求,針對本專業領域智慧農業産品和 技術應用短闆,開展基礎性、關鍵性、引領性技術研究,研 發先進适用、特色專用的具有自主知識産權的智慧農業技術 産品,形成特定品種智慧農業內建解決方案、應用服務模式 和技術産品體系;承擔本專業領域智慧農業标準與通用技術 規範的制修訂,提出本專業領域中長期技術攻關路線圖;推 動本專業領域成果轉化,協同創新中心推動國家數字農業創 新應用基地建設。分區域創新分中心主要聚焦特定區域應用 場景的差異化需求,對創新中心、分品種創新分中心的數字 技術與産品進行本地化調試、改造,研發适用本區域特色品 種的數字技術與産品,協同創新中心推動國家數字農業創新 應用基地建設。

(二) 建設内容

聚焦智慧農業産品的原始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 充分利用現有基礎,針對本項目定位,購置更新與智慧農業 密切相關的專用科研軟體、專用儀器裝置、專用設施裝置等 ,改造特定實驗環境,搭建相關技術産品研發和內建創新平台。

( 三 ) 儲備條件

國家數字農業創新中心申報機關為農業農村部直屬單 位、高等院校、省級科研院所,并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1.在本領域數字化技術研發處于國内領先地位,具備國家級 科研實驗條件,建有規模化的智慧農業研究示範基地和成果轉化基地;2.每年創新分中心投入本領域關鍵技術攻關的科 研經費不低于 500 萬元,專職研發人員不少于 100 人;3.擁 有高水準科研隊伍,具備承擔本領域創新任務的能力;4.規 章制度健全,運作機制良好。

國家數字農業分品種創新分中心和分區域創新分中心申報機關為農業農村部直屬機關、高等院校、省級科研院所或相關企業,并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1.在本領域數字化技術研發處于國内先進地位,具備省 級及以上科研實驗條件,近三年承擔過省級以上相關重大科 研項目;2.每年創新分中心投入本領域關鍵技術攻關的科研 經費不低于 500 萬元,專職研發人員不少于 100 人 (其中企 業申報的創新分中心,每年創新分中心投入本領域關鍵技術 攻關的科研經費不低于 2000 萬元,專職研發人員不少于 200 人 ) ;3.擁有較高水準科研隊伍,具備承擔本領域創新任務 的能力;4.規章制度健全,運作機制良好。上述條件需要在 可行性研究報告中進行闡述,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申報機關還應研究部署以下工作,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 中進行詳細說明:1.提出創新中心 (分中心) 日常管理和科 研團隊架構,包括中心主任 (負責中心行政管理) 、技術委 員會 (負責中心科研管理) 及首席專家、科研團隊分工及每 個科研業務方向負責人初步考慮;2.提出今後 5 年本領域數 字農業技術攻關計劃及實施路線圖,預計可能取得的創新成 果及呈現形式;3.根據本中心的功能定位,與相關領域創新 中心、國家數字農業創新應用基地之間的合作考慮;4.提出今後5 年中心軟硬體平台運維、科研、人員、日常運轉等各 項經費保障初步安排;5.承諾遵守關于創新中心 (分中心) 的相關制度規定。

2024 年計劃支援國家數字種植業 (玉米) 創新分中心、 國家數字種植業 ( 大豆) 創新分中心、國家數字種植業 (棉 花 ) 創新分中心、國家數字種植業 (油料) 創新分中心、國 家數字種植業 (茶葉)創新分中心、國家數字畜牧業 ( 肉牛) 創新分中心、國家數字畜牧業 (羊) 創新分中心、國家數字 設施農業 (植物工廠) 創新分中心、國家數字畜種業 (動物 育種) 創新分中心、國家數字農業裝備 (農業傳感器) 創新 分中心、國家數字農業裝備 (智能農機北方) 創新分中心、 國家數字農業區域 (華中) 創新分中心、國家數字農業區域 (華南) 創新分中心、國家數字農業區域 (京津冀) 創新分 中心、國家數字農業區域 (長三角) 創新分中心。

農業農村部直屬機關、中央直屬高校,每個獨立法人機關申報項目總數不超過 1 個;屬于地方項目的,每省 ( 區、 市 ) 每年申報數量不超過 1 個。申報前請先與農業農村部市 場與資訊化司溝通。

( 四 ) 中央投資規模

創新中心和分品種創新分中心申報機關為農業農村部 直屬機關、中央直屬高校的,中央預算内投資比例為 100%, 申報機關為省級科研院所、地方所屬高校的,中央預算内投 資比例,按照東、中、西部、東北地區分别不超過核定總投資的 70% 、80%、90% 、90% ,且不超過 2000 萬元;分區域 創新分中心,中央預算内投資支援比例不超過核定總投資的 50%,且不超過 1000 萬元。企業申報的,按地方項目管理, 中央預算内投資比例不超過 20%,且不超過 600 萬元。

三、國家數字農業創新應用基地建設工程

(一) 建設要求

圍繞創新鍊與産業鍊銜接發展,建設一批數字農業創新 應用基地,對接國家數字農業創新中心和分中心,實作相關 技術産品內建應用、中試熟化、标準驗證、示範推廣等,推 動探索重點品種産業數字化轉型路徑,助力培育數字農業企 業,建立産學研用一體化的數字農業發展生态,為全國提供 可複制可推廣的應用模式。

(二) 建設内容

圍繞 1 種主要農産品或具有相同技術需求的品類,在縣 域範圍内選擇具備一定規模、相對集中連片的區域,購置國 産化數字農業相關設施裝置,開發內建管理平台,建立貫通 資訊采集、分析決策、作業控制、智慧管理等各環節的數字 農業內建應用體系。具體包括 5 個類型:國家數字種植業創 新應用基地、國家數字設施農業創新應用基地、國家數字畜 牧業創新應用基地、國家數字漁業創新應用基地、國家數字 種業創新應用基地。創新應用基地建設需瞄準産業發展亟需解決的實際問題,提出數字化解決方案,且該方案具有技術創新性、經濟性、可推廣性。具體建設任務和技術參數在參考最新版的《國 家數字農業創新應用基地建設技術指南》 ( 由農業農村部市 場與資訊化司另文印發) 的基礎上,可根據地域、 品種、規 模、生産方式等不同,做适當調整。

( 三 ) 儲備條件

項目申報主體為縣級人民政府,負責項目申報、過程管 理、實施監督。建設機關為縣級農業農村 (畜牧獸醫、漁業) 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項目具體實施,承擔項目法人主體責 任。項目投資方式為直接投資。北大荒農墾集團有限公司、廣東省農墾總局參照有關要求,以縣級及以上農場作為申報主體和建設機關。

拟申報縣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基地建設選擇的農産 品應當為縣内農業主導品種,産值規模在省内排名前 10 位 ,且已經實作規模化、标準化、産業化,産業鍊條完整,基本實作了一二三産融合;2.地方政府高度重視數字農業建設 , 已制定了支援數字農業發展的相關規劃及支援政策,數字 農業建設基礎紮實、成效突出,具有較強的資金配套能力;3. 申報主體承諾待項目批複後,推動創新應用基地與本領域 國家數字農業創新中心、分中心形成緊密指導合作聯系,支 持其在基地開展相關技術産品內建應用、中試熟化、标準驗 證、示範推廣等工作;4. 由本項目支援資訊化改造提升的每 個農業生産經營主體,均應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不存在失信 等情況,連續生産經營 3 年以上,目前生産經營狀況良好,且具有自籌配套資金的能力和運維項目的人員和技術,能夠確定項目建成後長期運作。上述條件需要在可行性研究報告 中進行闡述,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優先支援農業農村資訊 化示範基地申報本項目。2017 年以來已承擔過數字農業建設 試點項目的縣,不納入儲備範圍。

申報主體還應研究部署以下工作,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 中進行詳細說明:1.建立縣級人民政府負總責、農業農村部 門主導、技術機關支撐的項目管理機制,明确上述各方權責 關系;2.建立基地管理機制,明确基地負責人,負責基地日 常管理和聯絡,組建基地專家組,負責基地建設運作和應用 推廣的技術指導;3.在深入研究産業發展亟需解決的實際問 題基礎上,提出詳細的資訊化解決方案和相關建設内容,并 說明技術創新點,直接引用《國家數字農業創新應用基地建 設技術指南》原文的視為無效;4.項目建設原則上均應采用 國産裝置和技術,确有必要部分采用國外裝置或技術的,應 明确提出,并逐一說明必要性;5. 與相關領域國家數字農業 創新中心、分中心建立合作,支援開展數字農業相關技術産 品的中試熟化、标準驗證、內建創新,提供必要試驗條件、 試驗資料;6. 明确專門資金管道和專業技術人員,保障資訊 化裝置和資訊系統持續運作,及必要的維護更新和疊代更新 ,在實際生産經營中持續發揮作用;7.配合國家數字農業創 新中心, 以指定方式、頻次、位址報送資料;8.從制度建設 、硬體配置、系統設定、人員管理等各方面,加強網絡安全和資料安全保護,落實“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作”要 求,防止發生異常操作、資料洩露、資料篡改等問題;9.承 諾遵守關于創新應用基地的相關制度規定。以上内容不得缺項。國家數字種植業、數字種業創新應用基地不低于 1 萬畝 ,其中果園不低于 5000 畝;國家數字設施農業創新應用基 地建設規模不低于 20 萬平方米,符合《全國現代設施農業 建設規劃 (2023-2030 年) 》建設布局的現代設施農業建設 項目,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援;國家數字畜牧業創新應用基地 中,生豬養殖場年出欄量不低于 5 萬頭,奶牛養殖場存欄量 不低于 1000 頭,肉牛養殖場存欄量不低于 1000 頭,蛋禽養 殖場存欄量不低于 25 萬隻, 肉禽養殖場年出欄量不低于 50 萬隻,羊養殖場年存欄量不低于 1 萬頭;國家數字漁業創新 應用基地中,池塘養殖覆寫面積不低于 5000 畝,陸基工廠 化養殖、 網箱養殖水體不低于 10 萬立方米。未明确規模要 求的,可參照相似種植養殖環境、生長過程、農技農藝要求 的農産品品類。申報項目名稱統一設定為“XX 省 ( 區、市 ) XX 縣 (市 、區 ) 國家數字種植業/設施農業/畜牧業/漁業/種業創新應用 基地建設項目 ( XX 品種) ”。

各地農業農村 (農牧) 廳 (委、局 ) 要統籌本地區畜牧 、漁業等部門共同開展項目申報工作,單獨設立畜牧、漁業 行政管理部門的,可以申報 1 個本行業項目。每個省 ( 區、市 ) 、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每年申報總數不超過 3 個,每個計 劃單列市申報總數不超過 1 個,北大荒農墾、廣東省農墾每 年申報總數不超過 1 個,超過申報數量的,根據各省報送的 申封包件,按順序選取相應數量項目。同時,每省份每年申 報同一品類項目不超過 2 個, 自 2021 年起每省份累計建設 同一品類項目不超過 5 個。

( 四 ) 中央投資規模

西藏自治區申報項目,中央預算内投資比例為 100% , 東、中、西部、東北地區分别不超過核定總投資的 40%、50%、 60% 、60%,且不超過 2000 萬元。北大荒農墾、廣東省農墾 申報項目,中央投資比例參照所在地方執行。

中央預算内投資不得用于土建工程、非數字化裝備,且 用于軟體開發 (含軟體購置) 的資金不得超過 300 萬元。成 套裝備中,可單獨計價、不包含資訊化内容的基礎結構部分, 如灌溉設施、管道、籠架等應計入非數字化裝備。拟申報項 目應統籌解決項目長期運維資金,確定項目長期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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