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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銀支付條例細則征求意見 明确過渡期安排、新舊支付業務銜接方式

作者:王琦 785

近日,為保障《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落地實施,央行研究起草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細則》),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支付行業在服務實體經濟和民生需求方面發揮着基礎性作用,加快支付領域法規制度建設是推進支付行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的一項重要内容。《條例》的出台,進一步厘清了支付産業各方權利義務和責任邊界,賦予監管部門依法行政權力,有力夯實行業規範健康發展的法治基礎,标志着支付行業發展進入嶄新階段。而《細則》進一步細化明确了《條例》有關規定,有助于督促各支付機構依法合規開展業務,保護使用者合法權益。

中國支付産業網創始人劉剛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條例》出台後,由于較之前的“二号令”(2010年出台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有了很大的不同,行業各方都在等待《細則》的釋出,這次征求意見稿基本上是全部回複了行業的期待,尤其是過渡期限給得很足,讓市場主體能有充分的準備時間。當然,也留了一些懸念,譬如《條例》裡提到的系統重要性非銀行支付機構沒有在這次細則中出現,将會有另外的管理辦法出台。

細化業務分類标準

此前,支付機構被劃分為網絡支付、銀行卡收單和預付卡業務三大類。《條例》将業務類型重新調整,劃分為儲值賬戶營運業務和支付交易處理業務。但是,對這兩類業務的具體分類方式、新舊支付業務對應關系等并未明确。

是以,有必要制定《細則》,明确過渡期安排、新舊支付業務銜接方式等,推動非銀行支付市場平穩過渡。在《細則》關于業務類型劃分的規定中,将儲值賬戶營運分為儲值賬戶營運Ⅰ類和儲值賬戶營運Ⅱ類;支付交易處理分為支付交易處理Ⅰ類和支付交易處理Ⅱ類。

其中,儲值賬戶營運Ⅰ類涵蓋原來的網際網路支付,或者同時開展網際網路支付和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儲值賬戶營運Ⅱ類包括原來的預付卡發行與受理、預付卡受理歸入。此外,銀行卡收單歸入支付交易處理Ⅰ類;僅開展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不開展網際網路支付的,歸入支付交易處理Ⅱ類。

央行支付結算司負責人王晟表示,《條例》從資金和資訊次元重新劃分支付業務。在新的分類方式下,不受新型支付管道、支付方式等影響,無論支付業務外在表現形式如何,均可按照業務實質進行歸類和管理,更好适應支付業務發展需要,落實“功能監管”。

業務類型重新調整後,支付機構支付業務許可證登記的業務類型也将做出對應調整。據了解,《條例》施行之日起,各類支付業務規則暫沿用原預付卡、網絡支付、條碼支付、銀行卡收單等制度規定。央行現行制度檔案中涉及非銀行支付機構支付業務類型的有關規定,按《細則》規定的對應關系調整後執行。

博通咨詢金融行業首席分析師王蓬博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一直被行業關注的業務類型劃分明确,且将原有業務牌照分類全部劃入新的分類。既保證了原來因為業務和牌照順利銜接過渡,又能根據各機構業務和牌照特點重新制定更加直接和細化的監管規定,保證監管穿透性和全面性。

關于新老業務許可的銜接,央行堅持“平穩過渡”原則,将已設立的支付機構納入新的分類方式進行管理。一方面,既兼顧目前分類方式下的許可架構,實作新舊分類的平滑過渡,不擴大原有的業務和地域範圍,對市場影響較小;另一方面,又保障新分類方式的可擴充性,避免未來支付管道和支付工具的疊代變化,導緻支付業務分類調整而頻繁修改法規的情況。

明确過渡期安排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與近年來的監管實踐基本保持一緻,并且設定了一定的過渡期,有利于支付機構熟悉消化相關法律規定。在某行業觀察人士看來,“基本上沒有太大影響,算是平穩過渡,這也是央行反複重申的。”

具體看,已設立的非銀支付機構應在過渡期結束前達到《條例》及《細則》中關于非銀行支付機構設立條件以及淨資産與備付金日均餘額比例的規定,過渡期為《細則》施行日至其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截止日,過渡期不滿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對于過渡期結束達不到規定的,應當終止支付業務。

“整體上看,《細則》在彌補監管空白,持續進行合規性建設,形成更加公平的制度環境的基礎上,能夠看到主管部門希望支付行業保持穩定發展的态度沒有改變。”王蓬博指出,《細則》進一步明确《條例》中重要概念及内涵,對進一步保障《條例》有效實施,推動新舊業務平滑過渡有重要意義。

比如,明确主要股東範圍擴大至以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10%,但對非銀行支付機構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股東,彌補此前可能存在的空白;明确設立非銀行支付機構其他審慎性條件包括已經設立的非銀行支付機構還應當滿足經營狀況良好、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内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不存在無正當理由連續2年以上未開展支付業務的情況等條件。“這條解釋會影響一直未開展支付業務隻想着賣牌照的支付機構,也可能影響已經獲牌的機構牌照到期後續牌。”王蓬博如是說。

此外,《細則》對注冊資本金要求做了詳細規定。非銀支付機構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在人民币1億元基礎上,根據業務類型和地域範圍做出細化,按照對應的規則附加提高注冊資本金。這也許會使部分非銀支付機構退出或者整合。

“但注冊資本可能隻是誘因之一。”劉剛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之前紛紛有主動退出的,更多的原因還是企業和産品的競争力不足,而監管一直是在加強的,導緻企業的維護成本和難度很大,沒有基礎的小機構隻能尋求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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