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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票保證待簽收騙局,了解其中的存在某種問題或陰謀後,還敢随便簽收嗎

作者:楊秀芬讓電票服務更簡單

再次提醒

“保證待簽收”的票,絕對不能簽收!簽了就成了保證人,債務人!!!

銀票保證待簽收騙局,了解其中的存在某種問題或陰謀後,還敢随便簽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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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票保證待簽收騙局,了解其中的存在某種問題或陰謀後,還敢随便簽收嗎

早在一年前,“保證待簽收”的票據騙局就出現在票據市場,個别企業因不熟悉票據流通業務規則,遭受不法分子詐騙導緻利益受損。

這種所謂的“保證待簽收”究竟是什麼呢?它的業務操作流程又是怎樣的?

“保證待簽收”操作流程解析

首先,我們對票面及背書企業按字母進行替待設定。我們稱票面出票人為A,票面收款人為B,背面第一被背書人(第一受讓人)為C,背面第二被背書人(第二受讓人)為D,以此類推。對于保證人我們稱為“甲”。

整個票據的流轉過程

簡單的來說,整個票據表面看似的流轉路徑為:A→B→C(其實沒有C),其中A→B為出票傳遞動作,B→C為背書轉讓動作,整個業務中的C就是最終“買入票據的出資方”。

但是,實際上的票據流轉并不是B→C(背書轉讓),而是A→甲(保證申請背書),甲→?(甲簽了“保證簽收”以後此票其實是回到了A的庫中),甲的網銀系統在“保證子產品”(注意并非“背書轉讓子產品”)刷到票以後做“保證背書簽收”動作。這個“甲”其實就是最終“買入票據的出資方”。整個票據的流轉中并沒有C(被第一背書人)參與進來,票據的整個流程甚至都還沒有到B。而整個業務流程的設計者(不法分子),主要是想造成“甲”誤認為自已是“C”的錯覺,因為“甲”的确在網銀系統中刷到票,并且“簽收”(此簽收非彼簽收,簽收的定義我們下文解釋)了。此處就是利用了甲對票據業務及票據系統的不熟悉。

我們再來對比下“正常銀承出票保證” 業務的流程:A(出票登記)→甲(保證)→A(申請承兌)→銀行(承兌)→B(收票)→C(背書轉讓)

銀票保證待簽收騙局,了解其中的存在某種問題或陰謀後,還敢随便簽收嗎

對比之下我們可以發現,作為銀承,此案的票據甚至連“銀行承諾兌付”的這個動作都沒有開始做,僅僅隻是做了“出票登記”(可以了解為向系統報備自己的出票計劃)而已,這種票據就算“出生”充其量也隻能算一張出票人自己作為付款人的“普通商業彙票”,甚至連商業承兌彙票都算不上,最多算一張欠條。是以,從信用角度來看,這張所謂的“票”因為都沒順利“出生”,連信用都還沒有産生!而且票據在經過“甲”的保證以後,其實已經停止流轉了,B也不能實質上持有票據,B充其量隻能從網銀的“出票待簽收”子產品查詢到這張票的初始資訊而已。

整個業務的資金流轉

整個票據的實際資金流轉路徑為:“甲→B”(票據轉讓對價,通俗的說就是買這張票需要付的資金)+“甲→A” (業務傭金)。其中,→B的部分為主要資金流向,資金流轉産生的原因是B向甲做了一筆基于銀行承兌彙票的票據融資;其中,→A的部分為次要資金流向,資金流轉産生的原因為,A是整個業務的介紹人,收取的是介紹費。

是不是非常納悶,作為這個業務的“出票人”和“票據到期後的付款人”,竟然是中間人的身份。那麼,我們不禁要想,票據到期後,誰來兌付?一般來說,銀票當然銀行作為第一兌付人,可是,這個票銀行都沒做“承諾兌付”的動作,銀行根本不知道有這麼一張票,不論從事實上還是法理上來說,銀行都不可能是兌付人,也不會去承擔兌付責任。

接下來我們看看假如沒有第三方(銀行)承兌人,那麼作為一張“彙票”是誰有付款責任?A(出票人),可是,本業務的A是誰?我們熟悉麼?他為什麼在整個流程中又有介紹人的角色?這個A靠譜嗎?我想,到這裡大家都覺得指望A到期付款,應該把握并不大。

出票人不付款,我們其實還可以行使追索權,找B付款。可是,整個票據流轉中甲是B的後手麼?當然不是,不但不是後手,還是前手。什麼意思?意思是,票據到期後,B還有“權利”對甲行使“追索權”,要求甲支付票面金額,通俗的說,甲花錢買了一張“票”,“票據”到期後不但不能拿錢,反而要被别人追債。

是不是很奇特?做為票據的“最後”一手,買入票據,付了對價,到最後卻可能成為這張票據的最終“付款人”被别人追債。本來是收錢的業務,變成了付錢的業務!冤,比窦娥還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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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票面出票人/疑似中間人/疑似詐騙方

(2) B—— 票面收款人/實際融資方

(3) 甲——表面第一被背書人/實際出票保證人/實際出資方/疑似受騙方

甲萬一不慎買入票據,到期以後能夠收回票款的機率隻能用四個字來表述:聽天由命。

這種案件假如真的是有預謀的詐騙,騙的是出資人對票據“保證”知識的不了解,騙的是出資人對ECDS系統“保證”版塊的不了解。

一旦出資人買入票據,很可能會在一年後才發現被騙,這樣就給予了詐騙方A足夠的時間轉移隐藏。而B,很可能因為經營不善,也已經不足以歸還融資款。

随着時間的推移,不法分子詐騙的對象已有調整。原先主要是為了詐騙票據的買入方(文中的“甲”),後來發現對“甲”這個角色比較難以行騙成功,是以現在已經開始對文中的"B“也下手了。B一般來說,在銀行已經難以開出銀票(授信不足,保證金不夠等等原因),是以不法分子以幫助B開銀承為誘餌,騙取高額手續費及開票費,一般20%左右,也就是說,不法分子告訴你,我幫你開1000萬的銀票,你得付我200萬的手續費。此處利用的就是對“出票已登記”狀态的不了解。

上海票交所風險提示

針對以上這種情況,為保護票據當事人合法權益,上海票交所現就有關風險進行提示:

一、 風險情況

近日,票據市場上出現不法分子偷換票據“簽收”的概念,将尚未經承兌的“銀行承兌”票據,通過發起“保證申請”的方式“賣”給企業。由于接收企業未仔細鑒别提示簽收的申請類型,導緻其産生資金損失及因為提供保證承擔票據保證責任。

二、 防範措施

請各會員機關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企業客戶的風險意識,防範此類票據業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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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好業務普及和風險提示工作

在電票系統的業務規則設計中,為提升出票人的信用,完成出票登記的票據,可在向承兌人提示承兌前,先行進行出票保證。出票保證完成後,保證人作為出票人的連帶債務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不法分子利用部分企業不完全了解該系統特性及相關規則誤導企業簽收票據。

請各會員機關做好對企業客戶的票據業務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訓練工作。告知企業市場上出現的欺詐手段,提高企業防騙意識,防止利益受損。

(二)引導企業使用正規金融機構票據服務

請各會員機關在辦理業務時,提醒企業财務人員不可貪圖小利,應引導其在正規金融機構中辦理票據業務,切勿通過票據中介、民間貼現等手段,進行票據方面的投資牟獲利益。

(三)優化完善内部系統

請各會員機關完善企業網銀端票據資訊展示功能,確定資訊展示完整、正确。要根據電子商業彙票系統封包規範準确判斷票據目前流轉狀态,并在内部系統和網上銀行的客戶界面對票據是否已承兌、承兌人、承兌日期等關鍵資訊以醒目的方式向操作人員和企業客戶充分展示,避免因資訊展示不完整不及時引發誤解,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和經濟糾紛。

票據法風控措施

《票據法》保證相關條文

第四節 保證

第四十五條 彙票的債務可以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簡單說,保證人就是墊背的,到最後你很可能是票據款的最後兌付人,具體作用參考前幾年盛行的“聯保”,保證人并不是一個掙錢的人,是一個虧錢的人。)

保證人由彙票債務人以外的他人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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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保證人必須在彙票或者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保證”的字樣;

(二)保證人名稱和住所;

(三)被保證人的名稱;

(四)保證日期;

(五)保證人簽章。

(這個動作在電票裡就叫“提示保證待簽收”,一旦簽收了,在法律上你就是保證人了,一旦除了問題,就要給出票人擦屁股了)

第四十七條 保證人在彙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前條第(三)項的,已承兌的彙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彙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保證人在彙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前條第(四)項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第四十八條 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彙票的保證責任。

第四十九條 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彙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彙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彙票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

第五十條 被保證的彙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彙票到期後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

(在此案例中,甲/實際出資人,一旦在保證子產品下簽收了票據,票據的實際持票人有可能變成了B,到那個時候,債權人變債務人,債務人變債權人)

第五十一條 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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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承兌彙票中簽收的定義

電票中的”簽收“與我們日常中的”簽收“意思并不完全一緻,日常生活中的“簽收”關鍵在“收”字,是把物權、資金拿進來、入庫的意思;電票中的“簽收”其實是對相對方某一個請求“允許”的意思。

舉例來說,日常生活中,給你100塊錢,你可以用“簽收”這個詞來表示把這100塊錢拿來放入口袋的意思。但是電票中,我通知你,你欠我100塊錢了,假如你用了“簽收”,那麼表示你同意你欠我100塊錢這句話了,那麼你做了“簽收”的動作,其實是确認了你欠我錢,是你要從口袋拿出100塊錢。

是以,在電票系統内,千萬不能亂點“簽收”按鈕,一定要看清楚,是什麼子產品下的“簽收”。

“保證簽收”——負債(一般在出票過程中常見)

“背書轉讓簽收”——收益(最常見)

“質押簽收”——收益(普通企業不太常見)

“貼現申請簽收”——收益(隻有銀行能執行這個動作,普通企業無權)

來源:深度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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