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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電動車電池回家充電,起火緻2死1傷!法院判了

作者:廣州廣播電視台

2023年4月7日淩晨

北京市豐台區一小區發生火災

造成兩死一傷

起火原因是

電動自行車電池充電過程中

熱失控引燃周邊可燃物所緻

将電池帶回家中充電的周某

被檢方指控犯失火罪

将電動車電池帶回家充電緻火災

男子被判刑四年六個月

2024年4月22日

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

該案經過一審、二審落判

被告人周某犯失火罪

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帶電動車電池回家充電,起火緻2死1傷!法院判了

裁判文書顯示,豐台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如下事實:2023年4月6日22時許,被告人周某在豐台區家中,在北側卧室桌上給其綠能牌電動自行車使用的锂電池進行充電。

4月7日4時許,充電中的電池突然爆炸引發火災,火勢産生大量濃煙,滅火後,消防救援人員從周某家中和樓道内救援出被害人郭某(女,殁年88歲)、黃某(女,殁年52歲)、陳某某。

據記者了解,被告人周某居住在一棟六層居民樓的一層,距離其家不過10米遠就有室外充電車棚。郭某系被告人周某的親屬,黃某、陳某某為居住在六層的一對夫妻,火災發生時,二人下樓試圖逃生。

帶電動車電池回家充電,起火緻2死1傷!法院判了

郭某、黃某兩人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陳某某經診斷為吸入性損傷(重度)、全身多處燒傷、一氧化碳中毒、代謝性酸中毒合并呼吸性酸中毒等。

經豐台區消防救援支隊火災事故認定,本次事故起火系電動自行車電池充電過程中熱失控引燃周邊可燃物所緻。

被告人周某案發後主動求助他人報火警,并在現場被豐台區公安分局刑偵支隊民警傳喚到案,到案以後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豐台區人民法院認為

被告人周某法律及消防安全意識淡薄,過失引發火災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傷,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周某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取得被害人郭某法定代理人諒解,對其予以從輕處罰,故判決:被告人周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周某以量刑過重提出上訴

法院維持原判

一審宣判後,周某以量刑過重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法院根據周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所作出的判決,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當,審判程式合法,應予維持。

最終,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人周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知多D:

電動車起火,責任誰擔?

一旦發生電動車起火事件

車主個人、小區物業、電動車廠商責任

究竟誰該擔責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緻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别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确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确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二條 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産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條 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産品的生産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産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産品缺陷由生産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産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産品存在缺陷的,生産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過失引起火災的;在火災發生後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故意破壞或者僞造火災現場的;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

第四十一條 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産品以外的其他财産損害的,生産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生産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未将産品投入流通的;産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産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準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條 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産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産品的生産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産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生産、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财産安全的國家标準、行業标準的産品的,責令停止生産、銷售,沒收違法生産、銷售的産品,并處違法生産、銷售産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産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十七條 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築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鼓勵在高層住宅小區内設定電動自行車集中存放和充電的場所。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場所應當獨立設定,并與高層民用建築保持安全距離;确需設定在高層民用建築内的,應當與該建築的其他部分進行防火分隔。

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充電設施應當具備充滿自動斷電功能。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機關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機關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七)在高層民用建築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

預防電動自行車火災

請牢記七個“嚴禁”

↓↓↓

1.嚴禁購買不合格電動車及配件。不合格、非标或超标的電動車、電池、電線、充電器,會增加火災風險。

2.嚴禁擅自改裝。擅自改裝電池、加裝音響、照明等,容易造成線路超負荷引發火災。

3.嚴禁不按規定停放。嚴禁在未落實防火分隔、監護等防範措施的住房、地下車庫和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停放電動自行車。

4.嚴禁在非規定區域充電。嚴禁在人員密集場所和住宅建築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樓梯間、架空層、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充電,不能将電池帶回家充電。

5.嚴禁“飛線充電”。嚴禁采用私拉電線、亂裝插座等不符合消防技術标準和管理規定的方式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6.嚴禁在易燃品附近充電。電動車充電要遠離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和易燃易爆物品。

7.嚴禁長時間充電。車輛應避免充電時間過長,整夜充電且無人看管,一旦電池、電線等出現問題,極易引發火災。

安全第一

不要有僥幸心理

轉發,提醒注意!

來源:北京日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責編:李佳妮

編輯:徐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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