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7日淩晨,北京市豐台區一小區發生火災,造成兩死一傷,起火系電動自行車電池充電過程中熱失控引燃周邊可燃物所緻,将電池帶回家中充電的周某被檢方指控犯失火罪。
記者2024年4月22日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該案經過一審、二審落判,被告人周某犯失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裁判文書顯示,豐台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如下事實:2023年4月6日22時許,被告人周某在豐台區家中,在北側卧室桌上給其綠能牌電動自行車使用的锂電池進行充電,4月7日4時許,充電中的電池突然爆炸引發火災,火勢産生大量濃煙,滅火後,消防救援人員從周某家中和樓道内救援出被害人郭某(女,殁年88歲)、黃某(女,殁年52歲)、陳某某。
據記者了解,被告人周某居住在一棟六層居民樓的一層,距離其家不過10米遠就有室外充電車棚。郭某系被告人周某的親屬,黃某、陳某某為居住在六層的一對夫妻,火災發生時,二人下樓試圖逃生。
郭某、黃某兩人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陳某某經診斷為吸入性損傷(重度)、全身多處燒傷、一氧化碳中毒、代謝性酸中毒合并呼吸性酸中毒等。
經豐台區消防救援支隊火災事故認定,本次事故起火系電動自行車電池充電過程中熱失控引燃周邊可燃物所緻。
被告人周某案發後主動求助他人報火警,并在現場被豐台區公安分局刑偵支隊民警傳喚到案,到案以後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豐台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法律及消防安全意識淡薄,過失引發火災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傷,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周某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取得被害人郭某法定代理人諒解,對其予以從輕處罰,故判決:被告人周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一審宣判後,周某以量刑過重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法院根據周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所作出的判決,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當,審判程式合法,應予維持。
最終,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人周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電動自行車室内充電
極易引發安全事故
電動自行車室内充電
或違規改裝、更換锂電池
極易引發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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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室内充電瞬間爆燃
店鋪内電動車充電起火
電動車樓道内充電爆燃
預防電動自行車火災
請牢記七個“嚴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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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嚴禁購買不合格電動車及配件。不合格、非标或超标的電動車、電池、電線、充電器,會增加火災風險。
2.嚴禁擅自改裝。擅自改裝電池、加裝音響、照明等,容易造成線路超負荷引發火災。
3.嚴禁不按規定停放。嚴禁在未落實防火分隔、監護等防範措施的住房、地下車庫和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停放電動自行車。
4.嚴禁在非規定區域充電。嚴禁在人員密集場所和住宅建築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樓梯間、架空層、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充電,不能将電池帶回家充電。
5.嚴禁“飛線充電”。嚴禁采用私拉電線、亂裝插座等不符合消防技術标準和管理規定的方式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6.嚴禁在易燃品附近充電。電動車充電要遠離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和易燃易爆物品。
7.嚴禁長時間充電。車輛應避免充電時間過長,整夜充電且無人看管,一旦電池、電線等出現問題,極易引發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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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來源 | 北京日報 應急管理部 看齊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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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齊編輯 | 陳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