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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深夜非法捕魚,反被“捕”入法網!

作者:平安福州
【以案釋法】深夜非法捕魚,反被“捕”入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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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深夜非法捕魚,反被“捕”入法網!

2023年7月1日,正處禁漁期間,被告人林某、李某夫妻二人駕駛漁船在羅源縣一碼頭附近海域投放定置串聯倒須籠,捕獲的漁獲物共計24.25公斤,價值人民币1142元,後兩名被告人在搬運漁獲物時被查獲。經鑒定,該案水生生物資源損害為3426元。同年12月11日,被告人林某、李某主動繳納生态修複金3500元用于海洋生态環境修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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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鑒定

案件中被告人

使用的定置串聯倒須籠

最小網目尺寸小于國家标準

屬于禁止使用的漁具

【以案釋法】深夜非法捕魚,反被“捕”入法網!

被告人林某、李某夫妻于禁漁期間,在禁漁區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水産品,情節嚴重,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産品罪。鑒于被告人認罪認罰、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繳納海洋生态修複金等情節,判處被告人林某、李某夫妻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沒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

【以案釋法】深夜非法捕魚,反被“捕”入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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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伏季休漁制度是大陸養護海洋漁業資源的重要手段,漁業資源得到休養生息,對控制海洋捕撈強度、保護海洋漁業資源和促進漁業可持續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遵守禁漁規定是每個公民維護海洋生态環境應盡的義務,任何機關和個人對水産資源進行捕撈,都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對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規格的要求,否則就會觸碰法律的底線。希望廣大群衆不要心存僥幸,以身試法,莫讓“漁網”觸碰“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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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非法捕撈水産品罪】違反保護水産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産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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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羅源縣人民法院編輯 | 李九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