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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意外去世,女方父母要求繼承女婿父母留下的房産:支援?

作者:山西太原常律師

女兒意外去世,女方父母要求繼承女婿父母留下的房産:法院為什麼判支援?

女兒意外去世,女方父母要求繼承女婿父母留下的房産:支援?

劉女士出生在一個重男輕女的家庭,父母從小就偏愛弟弟。畢業後劉女士擁有不錯的事業,也順利結婚生子,然而卻突遭意外不幸身亡。她的丈夫李先生處理完喪葬事宜後,竟收到嶽父嶽母的起訴狀,要求分割劉女士的遺産,這裡面還包括李先生從自己父母那裡繼承得來的一處房子。

最終法院判決,劉女士的遺産包含丈夫李先生從其父母處繼承取得的房産,該房産中的一半份額屬于劉女士,應作為遺産進行配置設定。李先生繼承28%份額,其餘三人(劉女士兒子、劉女士父母)各繼承24%份額。

拿到判決書的李先生悔恨不已,自己既失去了夫妻,又沒能守住父母留下的财産。後來李先生選擇訂立遺囑,将财産指定為孩子的個人财産,另外在遺囑中還為孩子指定了自己最信任的妹妹作為監護人,在孩子成年之前代替自己守護孩子的财産和生活。

為什麼法院會判決支援?請看法律人如何解讀:

微網誌知名法律部落客@小法官漫談 分析認為,法院判決沒啥問題,因為法律就是這麼規定的。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遺産,除非被繼承人指定歸繼承人個人所有,否則就是夫妻共同财産。

是以女婿繼承的父母的房産,就變成了夫妻共同财産,每人享有一半的份額。妻子去世後,妻子的那一半作為遺産繼承,本來是四個繼承人每人25%,但法院考慮到李先生盡了較多的扶養義務,故适當予以多分。最終判決由李先生繼承28%,其他三名繼承人各繼承24%。這是一半中的比例,并不是大家認為的整套房子的比例。

如果從整套房子來算,實際上是李先生繼承了64%,嶽父母加起來繼承了24%,李先生兒子繼承了12%。

是以,如果不想自己的遺産将來被其他人繼承,最好立遺囑寫清楚,隻歸自己的子女一方所有。

微網誌知名法律部落客@女律師小白姐 評論認為,這個新聞看起來似乎“聳人聽聞”,卻是《民法典》有關夫妻共同财産和繼承遺産的法律規定的縮影,也是我每次講座時反複強調的“肥水會流外人田”的現身說法。

可見,财富傳承普法教育任重而道遠啊!

依據大陸《民法典》規定,如果被繼承人未指明歸夫或妻一方所有,則應屬夫妻共同财産。在婚姻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所繼承或接受贈與而得的财産,屬夫妻共同财産。

也就意味着假定我們舉例隻有一個法定繼承人的前提下,如果你的父母沒有提前寫明遺囑或者贈與協定等文書,指明他們的财産在百年之後歸子女一方個人所有,那麼他們的遺産就等于是留給了你與配偶,屬于你們夫妻的共同财産,你的配偶當然有權利可以要求分割。

這也就是為什麼本案中劉女士的父母可以要求繼承的前提,因為李先生從自己父母處繼承的遺産并未明确指定由李先生一個人所有,那麼就屬于劉女士與李先生的夫妻共同财産,劉女士去世後,作為劉女士的法定繼承人之一,劉女士父母自然可以主張繼承。

一聲歎息!

其實這個案例的慘痛教訓本來完全可以避免,隻要稍作準備,提前規劃好李先生父母财富的指定傳承,或者劉女士也有相應的财富傳承方案(當然,本案中如果從有利于娘家的角度考慮,我估計劉女士也不會提前立個遺囑說自己所有的夫妻共同财産與她父母無關),可能李先生就可以避免自己父母的遺産反而被嶽父嶽母“繼承”的财産損失……

依據《民法典》規定,如果被繼承人明确表示遺産隻由一方繼承的,則不屬于夫妻共同财産。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确定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在離婚時不能作為共同财産分割。

也就意味着,隻要李先生父母身前立有遺囑或者贈與協定,明确寫明他們百年後的财産屬于李先生一個人繼承的遺産,“與其配偶無關”(這六個字我在講座中不知道強調了多少遍了),那麼李先生繼承父母的遺産就隻會是屬于他的個人财産,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财産分割給劉女士,自然也無法作為遺産由劉女士法定繼承人之一的嶽父嶽母再進行繼承了。

遺憾的是,大陸大部分傳統父母還停留在對遺囑或者财富傳承有所忌憚的認知層面,不願提前規劃身後之事。但是我們傳統的“咱爸咱媽”明明又是兒女心特别重的一代人,中國父母所有的生活重心可謂都在子女身上為什麼不提前規劃把自己辛苦一輩子積攢的财富都指定留給自己親生子女呢?這種“不管不問”身後事的做法與他們“可以為子女付出所有”的兒女心明明就是相悖的……無法了解。

是以,如果真的為子女好,鑒于現代婚姻如此不穩定的前提下,請“咱爸咱媽”提前聯系專業人士進行财富傳承的法律及金融财産規劃,以此為戒。

微網誌知名法律部落客@陳小兜律師 認為,關鍵問題是:沒有遺囑!首先,這位女婿的父母沒有留下遺囑,沒有把自己的财産指定兒子一個人繼承,于是兒子繼承的遺産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兒媳也就是本案中的嶽父母的女兒也有份額。

因為女兒沒有立下遺囑,按照法定繼承,她的父母也就是本案中的嶽父母确實是第一順位繼承人,與她的子女、配偶一起平均分割她留下的遺産。

微網誌知名法律部落客@皇城根下刀筆吏 認為,從法律角度來看,屬于普通正常案件。

簡單來講:

老公的父母先行去世了,夫妻雙方繼承了老公父母遺留下來的房子。大家要注意,如果沒有遺囑的話,夫妻一方的父母去世後,這方父母的遺産,由夫妻雙方共同繼承,變成夫妻雙方共同财産。

大家要記住這個法律要點。

再接着,老婆也突遭意外,不幸去世。

在這個時候,老婆的父母,即這個男的嶽父嶽母,有權繼承其老婆的遺産。而在他老婆的遺産中,則包含了他老婆之前繼承的老公父母去世時,遺留下來的房産。

法律邏輯不複雜。雖然從新聞報道邏輯角度來看,這件事有些離奇,但從法律角度來看,屬于正常操作。如果沒有遺囑,按照法律規定來辦的話,便是這樣一層層推導下來,沒有什麼問題。

婚姻制度的底層法律邏輯是,共同财産制。

隻要沒有特别約定、特别說明,除了一些非常特殊的情形以外,在其他情況下,夫妻一方在結婚期間獲得的财産,都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在夫妻共同财産制範圍内,沒有界限,沒有明确權責之分,就是簡單的共同所有。

夫妻共同财産制,是現代婚姻制度的發明和基石。但從某種程度上來說,這種沒有界限、沒有明确權責之分的共同财産制,也是很多夫妻之間産生沖突的底層根源。

微網誌知名法律部落客@京城大狀何法師 實際情況确實存在,是以訂立遺囑的行為不要忽視,不要特别介意這個行為,覺得訂立遺囑是一種不詳的行為,存在忌諱,但後續帶來的結果确實可能會超出你的想象。

最後,北京離婚律師姜春梅總結《關于遺産繼承的10個法律常識》值得借鑒:

(引用連結: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2998267)

對于每個家庭來說,去世後的遺産分割問題,一直是複雜又引人關注的一件事兒。

随着人們财富積累日漸豐厚,資産種類紛繁複雜,财富傳承的難題也随之突出,一旦處理不好甚至會引發家庭糾紛。

是以,姜律師梳理了在遺産繼承方面常見的法律常識,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一、立遺囑的方式有哪些?

《民法典》規定,遺囑形式包括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列印遺囑和錄像遺囑。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錄音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頭遺囑: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錄像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二、各種形式的遺囑之間,效力如何排序?

《民法典》取消了公證遺囑“效力最高”的規定,設定了“遺囑最新第一”原則,也就是說如果存在數份存在沖突的遺囑,将以最後一份遺囑為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第三款立有數份遺囑,内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三、什麼情況下遺囑無效?

判斷遺囑的效力需要審查以下内容:

民事主體的資格、遺囑意思表示是否真實、遺囑形式和内容是否合法等要素。此外,如果遺囑沒有為胎兒或者無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人保留份額的,則相應部分也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僞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無效。

四、法定遺産繼承份額一定均等嗎?

不一定。

(1) 同一順位繼承人繼承遺産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2)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配置設定遺産時要予以照顧;

(3)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配置設定遺産時,可以多分;

(4) 對有撫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配置設定遺産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5)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适當的遺産。

五、遺囑繼承和遺贈有什麼差別?

遺囑繼承和遺贈都是被繼承人的單方法律行為,其通過立遺囑的形式,處分自己财産,但二者具有以下差別:

主體範圍不同。

遺囑繼承人是法定繼承人範圍以内的人,隻限于自然人,但不受繼承順序的限制。受遺贈人可以是法定繼承人範圍以外的任何人,除自然人外還包括國家、集體和其他組織。

未作意思表示的法律後果不同。

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産分割前,若未明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而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内,若未明示接受遺贈,則視為放棄受遺贈。即接受繼承無須明示的意思表示,而接受遺贈必須通過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實作。

六、哪些情形下會喪失繼承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幾類行為做出了規定。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當确認其喪失繼承權。

2、為争奪遺産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關于繼承人是否符合“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後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不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均可确認其喪失繼承權。

4、僞造、篡改、隐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繼承人僞造、篡改、隐匿或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當認定為 “情節嚴重”。

5、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繼承人有前述第1項或者第2項所列之行為,而被繼承人以遺囑将遺産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以确認遺囑無效,并确認該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繼承人有前述第3項至第5項行為,确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将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七、哪些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以下這三類人不可以: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八、獨生子女就能繼承全部遺産嗎?

不一定。

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産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是以,當父母雙亡,祖父母健在的話,獨生子女就與祖父、祖母平均配置設定遺産;若祖父母之後去世了,之前繼承的遺産則由其子女繼承,該獨生子女就不再享有法定繼承權了。

九、父母去世後,孫子女可以代位繼承自己祖父母的遺産嗎?

可以。

《民法典》擴大了代位繼承人的範圍,即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可以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但該條僅指被繼承人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且第二順位繼承人中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已先于被繼承人去世,此時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甥等)可以代位繼承相應的部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隻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産份額。

十、“前兒媳”有繼承權嗎?

原則上,“兒媳”與“女婿”作為姻親,并不能享有法定繼承人資格。但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由此可知,“兒媳”或者“女婿”對其公婆或嶽父母享有繼承權的條件有二:

其一,必須是“喪偶”的兒媳或女婿。如其配偶尚在世,則兒媳、女婿并不能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遺産。

其二,必須是“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生活來源,或者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

山西 太原 常律師 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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