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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工者工傷後與雇主情急簽訂的賠償協定,能否反悔撤銷?

作者:奔騰融媒
務工者工傷後與雇主情急簽訂的賠償協定,能否反悔撤銷?

提供勞務時意外受傷,

在醫院的急救室外,

務工者孑身一人,

在亟需用錢做手術的危難時刻,

雇主提出可以代為支付手術費,

但以後不再支付任何費用,

情急下簽訂的賠償協定,

能否反悔撤銷?

一起來看案例!

務工者工傷後與雇主情急簽訂的賠償協定,能否反悔撤銷?

典型案例

被告李陽(化名)承攬了某别墅的裝修工作,雇傭趙偉(化名)在該别墅從事木工工作,2022年1月17日下午,趙偉在工作場地的腳手架上工作時不慎跌落受傷。

住院後,趙偉因急需做手術,便和李陽簽訂了一份協定,雙方約定:“李陽負責支付趙偉的手術費,其餘費用一概不負責,此後李陽不承擔趙偉摔傷一事的任何責任”。後經鑒定,趙偉構成九級傷殘,李陽除了支付手術費外未再支付其他費用。于是,趙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協定,并要求被告李陽支付殘疾賠償金、護理費、誤工費等費用共計30餘萬元。被告李陽稱其沒有脅迫趙偉簽訂協定,其已按照協定支付了費用,不應再支付其他費用。

法院認為,該案的争議焦點為:受傷後情急簽訂的賠償協定,能否反悔撤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态、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緻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提供勞務者有權處分自己要求賠償的權利,但這種處分行為應建立在其充分知曉自己權利内容的基礎上。

通過庭審查明的事實,本案協定書系在趙偉住院後做手術之前簽訂,趙偉在對可能造成的傷情以及後果還未完全了解、且急需手術費的前提下簽訂了該協定,趙偉當時處于危困狀态,缺乏相應判斷能力,協定約定被告李陽承擔的費用與趙偉在本案主張的費用有明顯差距,減輕了被告李陽應當負擔的義務,該協定導緻雙方權利義務不對等,使趙偉現遭受重大利益損失,顯失公平,應予撤銷。故對趙偉的訴求,法院予以支援。

最終法院判決:在考慮雙方過錯程度并結合當事人行為與損害結果間的因果關系程度、承擔責任的能力等因素的情況下,酌情确定被告對趙偉的合理經濟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即13萬餘元,趙偉自行承擔40%的責任。一審判決後,原被告均未上訴,本案現已生效。

務工者工傷後與雇主情急簽訂的賠償協定,能否反悔撤銷?
務工者工傷後與雇主情急簽訂的賠償協定,能否反悔撤銷?

莎主播說

雖然簽訂合同的行為系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自由約定,但如果合同的訂立違反了法定情形,當事人有權請求法院予以撤銷。司法實踐中,是否構成顯失公平,一般可從主客觀要件兩方面進行分析。一是主觀方面,合同訂立中一方是否具有利用其優勢或者利用對方輕率、無經驗等而與對方訂立顯失公平合同的故意。二是客觀方面,合同約定的内容是否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是否顯著失衡。

本案中,原告當時一個人躺在病床上,身旁也無親人朋友陪伴,處于急需金錢支付手術費的危困狀态,其對自己傷情後果缺乏足夠的判斷能力,對自己可能産生的賠償請求權也不甚清楚,原告陷入急需治療和急需金錢的暫時性急迫困境。被告作為包工頭,利用其從業經驗和經濟條件的優勢地位要求處于危困狀态的原告簽訂協定,客觀上協定内容緻使雙方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原告遭受較大利益損失,雙方當事人利益顯著失衡。故本案簽訂的協定顯失公平,法院對協定予以撤銷。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合理确定各方的權利義務,不得違反法律規定。行為人試圖通過一紙協定免除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負擔,既不道德也違背了法律的基本原則,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記者:常俊青、王莎

編輯:敖琳

稽核:嶽楠

監制:侯愛文

聲明:奔騰融媒原創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