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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七月
作者 | 槐城律師 蔡志遠
蔡志遠
遼甯槐城律師事務所
合同糾紛、民事訴訟、勞動争議
當下生活中,商業廣告無孔不入,尤其是那種賣房房賣車的大宗商品的廣告,往往都是針對目标人群的需求、痛點,進行精心策劃廣而告之,其中不乏誇大其詞内容。
如果真的你相信了投入巨資,而商家又兌現不了,以此為據主張解除合同并賠償,能得到法院支援嗎?
這裡涉及廣告裡表述,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的問題。
要約有限制力,要約邀請則沒有,一詞之别,可能會給你造成巨額損失。
什麼樣的廣告内容構成要約,對合同雙方産生限制?
讓我們來看一則案例。
1
認為虛假宣傳
要求解除合同
原告傅某訴稱,其向某房地産公司(以下簡稱房地産公司)購買一套商品房。
房地産公司承諾,購房後傅某的外孫可以就讀某縣實驗國小,但最終未能就讀該校。
原告認為是基于房地産公司的虛假廣告及虛假承諾購買了房産,故起訴請求:
1.解除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2.房地産公司返還傅某購房款135萬元并承擔利息損失;
3.房地産公司賠償傅某93600元。
對此,被告房地産公司辯稱:
1.購房款并非傅某訴稱的135萬元;
2.曾許諾學區并非虛假宣傳,是因為政策原因才沒能落實,且學區問題并非合同條款約定内容,傅某不能以此為由來解除合同。
法院經審理查明,房地産公司與傅某簽訂《定金合同》,傅某對案涉房屋部分空間進行裝修,工程費為8500元。
房地産公司與傅某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傅某購買案涉房屋,購房款121萬元及稅費10萬元。
傅某辦理房屋産權登記手續,并支付契稅18245元和不動産登記費80元。
另查明,房地産公司曾在售樓活動中時使用“6月前買房,9月可入學”的宣傳語,購房時銷售員也作出同樣承諾。
但在購房後,傅某被房地産公司從業人員告知無法入讀該學校。
2019年8月22日,傅某就上述問題向所在地市場監管局投訴,要求房地産公司退房,或者補償不能入學該校的損失和學區房附加值。
經市場監管局調解,房地産公司隻願意承擔未能就讀某縣實驗國小的損失93600元,對于退房和補償附加值的要求不能滿足,雙方未達成一緻故而成訟。
2
認定要約
判決解除合同
(點選圖檔,找律師問一下)
本案的争議焦點系傅某與房地産公司之間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否應當解除。
本案售樓過程中,房地産公司人員對購買案涉房屋後,傅某的外孫可以就讀某縣實驗國小的承諾内容清楚、明确。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一般視為要約邀請,但在出賣人就商品房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清楚、具體、明确,且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則應認定為要約,對出賣人具有限制力。
傅某基于該承諾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系對承諾内容産生了信賴利益,承諾應視為要約,對房地産公司具有限制力。
現房地産公司不能兌現承諾,已構成違約。
且傅某購買案涉房屋的主要目的系考慮外孫入學問題,因房地産公司違約行為導緻合同主要目的不能實作,傅某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解除後,房地産公司應将購房款121萬元退還給傅某,并承擔工程費8500元、稅費12萬元及相關利息損失。
關于傅某甲、傅某乙主張其外孫不能入讀某縣實驗國小的損失賠償問題,雖房地産公司曾表示願意承擔93600元的賠償,但前提系不解除合同,故該金額不能作為認定損失的依據。
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法院酌定房地産公司賠償20000元。
3
槐城律師建議
針對商業廣告的糾紛,結合法院的裁判規則及實務經驗,現提出如下3點建議供大家參考:
1、商業廣告上的要約邀請如果明确、具體規定了邀請人的義務,那麼邀約人不遵守該義務的,将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商業廣告違反《廣告法》《房地産廣告釋出規定》等法規的,不但承擔民事責任,還可能承擔被行政處罰,合法合規誠信經營是基本的營銷之道。
3、建議商家在打廣告時注明“相關内容為要約邀請,不構成承諾” ,在合同中能做到的寫明白,做不到的不要寫到合同裡。
參考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庫:(2023-07-2-091-007)傅某甲、傅某乙訴某某房地産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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