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稅務稽查的處罰是錯誤的
彭懷文
稅務局公布的稽查案例,是企業财務人員很好的學習資料,因為作為反面教材,通過學習可以讓自家企業避免遭遇的類似問題,進而減少稅務風險。
最近,筆者在學習的時候,卻發現一個稅務稽查的處罰是錯誤的。
違法事實:檢查人員通過檢查該加油站2020年、2021年、2022年的記賬憑證及相關明細賬簿等涉稅資料主要發現以下問題:1、該加油站2020年随銷售贈送禮品8460.00元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2021年随銷售贈送禮品16150.00元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3、2022年随銷售贈送禮品119000.00元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處罰内容:對内蒙古某能源有限公司不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處以罰款17233.20元。
彭懷文說:
一、贈送禮品需要按照“偶然所得”扣繳個稅的情形
《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适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條規定:
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随機向本機關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機關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前款所稱禮品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财稅〔2011〕50号)第三條規定計算。
說明:上述規定适用範圍是“本機關以外的個人”。如果是本機關的個人,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稅。
點評:本稽查案例中“随銷售贈送禮品”,顯然更加符合上述規定的第2點,即在銷售成品油的同時贈送禮品。是以,不應該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贈送禮品不需要征收個稅的情形
《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财稅[2011]50号)第一條規定,企業在銷售商品(産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産品)和提供服務;
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産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回報禮品。
說明:财稅[2011]50号第二條規定第3項規定,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适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局處罰有異議怎麼辦?
1.正式處罰前
依照《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式實施辦法(試行)》規定,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1萬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1萬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告知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拟将給予的行政處罰,并告知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要求聽證的當事人,應當在《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送達後三日内務稅務機關書面提出聽證;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稅務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是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局拟做出的處罰有異議的,罰款數額達到标準的,可以在規定時間内要求聽證。
2.正式處罰做出後
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等對稅務處罰有異議的,可以按規定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行政訴訟)。
四、本案例如何稽查才可能讓企業補稅并罰款呢?
本案例的加油站在銷售成品油時贈送禮品,依照規定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是不是稅務稽查就無法讓企業補稅并罰款呢?
那也未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号)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企業搞買一贈一等促銷活動時,是一種實物折扣,依照上述規定開具發票,就可以按照折扣後的金額繳納增值稅,即贈品就可以不交增值稅。
如果不滿足上述開票規定,促銷活動中贈送禮品的,通常會被稅務局認定為“無償贈送”,依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項規定,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是以,如果被稽查的企業沒有做視同銷售計算增值稅,或者購進禮品沒有按規定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補繳的增值稅的機率就非常大。
企業所得稅方面,國稅函[2008]875号第三條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将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确認各項的銷售收入。該項規定沒有強調發票的開具。是以,銷售并贈送禮品的,企業所得稅方面不需要視同銷售。
#稅務稽查##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