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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個方面林草制度

作者:護林人

十三個方面林草制度

一、國土綠化制度

充分發揮全民綠化的制度優勢,堅持數量和品質并重、品質優先,走科學、生态、節儉的綠化發展之路。尊重自然規律和經濟規律,因地制宜、量水而行,宜林則林、宜草則草、宜濕則濕、宜荒則荒,喬灌草結合、封飛造并舉。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的要求,深入實施重大生态工程,以治理流域和區域為基本單元,采取造林種草、退耕還林還草、封山育林、低效林改造、森林撫育等綜合措施,建設穩定健康的以林草植被為主的自然生态系統。堅持森林分類經營,完善森林經營制度體系,建立健全以森林經營規劃和方案為基礎的資源管理機制。全面開展森林撫育和退化林分修複,完善國家儲備林制度,着力提高森林資源品質和木材供給能力。加強林草種質資源保護利用,建立良種供需對接機制。落實部門綠化責任制,創新全民義務植樹盡責形式,探索建立先造後補、以獎代補、購買服務、贖買租賃、以地換綠等機制,引導各方面參與國土綠化。建立城鄉綠化美化一體化制度,統籌推進森林城市、森林城市群、森林鄉村建設。

二、森林資源保護制度

堅持用嚴格的制度、高效的手段保護發展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健全地方各級黨委政府保護發展森林資源目标責任制,全面推行林長制,開展上司幹部森林資源資産離任審計,強化對森林覆寫率、森林蓄積量、林地保有量等名額考核。堅持和完善林地分類分級管理制度,實行林地用途管制和定額管理,健全國家、省、縣三級林地保護利用規劃體系,嚴格限制重點區域的林地轉為建設用地,確定林地保有量不減少。認真落實《天然林保護修複制度方案》,加快建立全面保護、系統恢複、用途管控、權責明确的天然林保護修複制度體系。全面停止天然林商業性采伐,實行天然林保護與公益林管理并軌,促進天然林休養生息。全面保護古樹名木。穩定和擴大生态護林員隊伍,壯大資源管護力量。完善森林督查制度,建立“天上看、地面查”的全覆寫督查體系。強化林草防火部門協作,落實行業管理責任和火災防範措施,加強專業消防隊伍和基礎設施建設,提高火災綜合防控和早期處置能力,最大限度減少災害損失。完善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目标責任制,強化松材線蟲病生态災害督辦追責,健全監測預報體系和防治檢疫管理制度,推進聯防聯治、社會化防治和無公害防治。确定野生動物重要栖息地名錄,調整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名錄,完善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制度,開展極小種群物種搶救性保護,健全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防控體系,維護野生動植物及其栖息地安全。

三、國有林管理制度

深化國有林區林場改革,建立健全保護生态和改善民生雙赢的國有林管理體制機制。全面剝離森工企業和國有林場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着力提升國有林區林場公共服務能力和水準。完善國有林區森林資源管理體制,明确森林資源所有者、經營者、監管者及各自職責,建立與履行所有者職責相關的森林資源及資産管理制度,明确森工企業受托經營保護森林資源的具體事項并強化考核評價。開展國有林場場長任期森林資源考核和離任審計,建立職工績效考核激勵機制。全面推行國有林區林場森林經營方案制度。支援發展綠色循環經濟,增強林區林場發展内生動力。

四、集體林權制度

繼續完善集體林權制度,保持集體林地承包關系長久穩定。健全集體林地“三權”分置運作機制,放活集體林地經營權,鼓勵各種社會主體通過租賃、入股、合作等形式參與林權流轉,積極培育新型經營主體,促進集體林地适度規模經營。規範林權流轉市場運作行為,創新林權流轉交易監管方式,平等保護所有者、承包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完善集體林權保護制度,賦予商品林經營主體更多自主權,建立重要區域集體公益林政府贖買置換機制。完善林權抵質押貸款制度,推行集體林經營收益權和公益林、天然林保護補償收益權市場化質押擔保,支援林權收儲機構開展市場化收儲擔保,引導金融資本和社會資本進山入林。

五、草原保護修複制度

強化草原改革頂層設計,建立健全草原保護修複制度,緩解草原保護與利用的沖突。健全草原産權制度,推進草原資源調查和确權登記,摸清草原資源底數,明确草原權屬。完善草原承包經營制度,規範草原經營權流轉。完善草原資源用途管制制度,加強征占用稽核審批。落實基本草原保護制度,科學劃定基本草原并嚴格保護管理。堅持規劃引領、分區施策,采取圍封禁牧、補播改良、鼠蟲病害防控、植被重建等綜合措施,加快退化草原治理,提升草原生态系統品質和功能。嚴格落實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推行劃區輪牧、返青期休牧以及打草場、采種場輪割輪采,促進草原資源可持續利用。

六、濕地保護修複制度

認真落實《濕地保護修複制度方案》,加快建立系統完整的濕地保護修複制度。實施濕地保護修複工程,多措并舉增加濕地面積,恢複濕地功能。完善濕地分級管理體系及相關管理辦法,及時釋出和更新國家重要濕地、地方重要濕地名錄,健全以國家公園、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為主的濕地保護體系。加強各級濕地保護管理機構能力建設。層層分解濕地面積管控目标,完善濕地保護成效獎懲機制,確定濕地面積不減少。制定濕地負面清單,建立完善濕地監測預警機制和評價體系,全面加強濕地監管。

七、荒漠化綜合治理制度

認真落實《沙化土地封禁保護修複制度方案》,加快防沙治沙步伐。健全沙地用途管制和沙區植被保護制度,加大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力度,嚴格管控沙區開發建設活動。抓好京津風沙源治理和石漠化綜合治理工程,規劃實施工程固沙、鹽堿地治理等項目。加強抗旱節水技術研究和應用,完善荒漠化沙化監測和重大沙塵暴災害監測預警機制,全面提升防沙治沙科技水準。完善省級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責任考核獎懲制度,優化考核名額,嚴格問責問效,切實把防沙治沙責任和任務落到實處。統籌治沙與緻富,适度發展沙區特色産業。

八、自然保護地保護管理制度

全面落實《關于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指導意見》,對各類自然保護地進行統一管理、全面保護、系統治理。明确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功能,整合優化自然保護地,合理調整邊界範圍和功能分區,加快形成以國家公園為主體、自然保護區為基礎、各類自然公園為補充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堅持一個保護地一套機構、一塊牌子,劃清保護地内各種自然資源資産的所有權、使用權邊界,建構自然保護地分級分類分區管理體制。推行特許經營制度,制定産業準入負面清單,完善評估考核機制。加強自然保護地建設和管理,建構“天地空一體化”監測監管網絡體系,強化生物多樣性和自然資源監測,着力提升自然保護地生态功能。

九、國家公園保護制度

堅持國家公園統一設立、規劃和評估,推動建立統一規範高效的管理體制,實行中央政府直接管理或委托省級政府管理,組建統一管理機構,明确國家公園管理機構與地方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權責。完善國家公園設立标準、空間布局和發展規劃,将具有全球價值、國家象征、國民認同度高的自然生态系統納入國家公園體系,確定國家公園在自然保護地體系中處于主體地位。完善生态保護制度,科學劃定核心保護區和一般控制區,實行差别化保護管理,有序推進生态移民搬遷、已設礦業權退出等,保護自然生态系統的原真性、完整性。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事權,探索成立國家公園公益性基金,建立以财政投入為主的多元化投入保障機制。建立健全國家公園自然資源資産管理、特許經營、訪客管理、資源調查、生态監測等制度标準體系。明确園區内居民生産生活邊界,設立生态管護公益崗位,建立志願者隊伍,引導各方面參與國家公園保護和建設。

十、資源利用監管制度

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堅持集約節約、合理高效利用林草資源。完善森林采伐限額、林木采伐許可證制度,推廣應用“網際網路+采伐”管理模式,全面推行“一站式辦理”。實行國有森林、草原資源資産有償使用,明确有償使用範圍和方式,制定使用權轉讓和出租具體辦法。完善野生動物特許獵捕證、狩獵證和野生植物采集證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經營利用專用辨別和進出口管理制度,堅決遏制非法經營利用野生動植物及其制品。鼓勵利用非木質林草資源,大力發展生态旅遊、森林康養、木本糧油、林下經濟、花卉竹藤、森林食品等綠色富民産業。推進木竹材精深加工,用好林區“三剩物”和次小薪材,提高森林資源利用水準。健全林産品品質安全标準體系,加快實施森林生态标志産品建設工程。完善森林認證體系,推動森林認證産品納入政府采購目錄。

十一、林草法治保障制度

完善的法治是林草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标志。要改進立法理念,按照統籌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的要求,推動林草領域立法由注重保護管理單一自然資源向注重保護管理整個自然生态系統轉變,推動各類自然保護地由分散管理向統一管理轉變,增強生态保護修複的系統性、整體性和有效性。堅持立改廢并舉,加強自然保護地、國家公園、濕地、天然林保護等重要領域立法,完善已有法律法規,建立全面覆寫自然生态系統、野生動植物保護和自然保護地的林草法律法規體系。理順行政執法體制,整合木材檢查、草原監理、森林植物檢疫、林草種苗等執法隊伍,推動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統一執法,建立森林督查與執法協作機制。完善多部門聯合執法機制,發揮好森林公安作用,嚴厲打擊各類破壞林草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加強執法監督和宣傳教育,增強法治觀念和法治思維,促進各方面自覺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建立健全林草資源損害賠償和責任追究制度。

十二、林草支援政策制度

建立以林草發展戰略規劃為統領、以專項規劃為支撐的林草規劃體系,建構反映林草事業高品質發展的統計名額體系。堅持林草公益事業屬性定位,建立健全以全面保護資源、推動各項改革為重點的多元投入機制。創新投融資體制機制,充分發揮财政資金引導作用,運用開發性政策性金融貸款、綠色債券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政策性森林保險等多種金融工具,吸引社會資本投入林草事業。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補償制度,建立健全草原、濕地、荒漠生态保護以及野生動物肇事補償機制。鼓勵各地探索建立跨地區、跨流域的橫向生态保護補償機制,加快推進林業碳彙交易。建構資金項目監督限制長效機制,完善預算績效管理制度,確定林草資金項目高效安全。同時,統籌國際國内兩個大局,用好國際國内兩個市場、兩種資源,不斷完善林草國際合作制度,認真履行林草國際公約,積極參與全球生态治理,廣泛開展務實交流合作,為大陸林草事業高品質發展營造良好外部環境。

十三、科技和人才支撐制度

加強林草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完善創新激勵機制和政策制度,推進創新平台建設,優化運作機制。強化重大戰略問題和基礎研究,争取在生态保護修複、資源高效利用、重大災害防控、林草裝備發展上取得重大突破。抓好林草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形成産學研緊密結合、多主體協同推進的機制。加強科技創新組織保障,健全标準體系,強化知識産權保護。推動現代資訊技術廣泛應用于林草各領域和全過程,加快資源整合共享,強化網絡平台和應用系統建設,以林草資訊化促進林草治理現代化。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加強林草幹部和人才隊伍建設,完善人才引進、培養、使用機制,強化幹部人才教育教育訓練。完善林草院校省部共建機制,推進産教融合發展。健全基層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技能人才技能鑒定和崗位晉升激勵制度,落實艱苦邊遠地區人才待遇,引導支援專業人才紮根基層。加強林業工作站等基層站所建設,穩定機構隊伍,改善裝備水準,提高綜合服務保障能力。

十三個方面林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