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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政策密集釋出,證監會、交易所再出手!

作者:Wind萬得

4月19日晚間,證監會和滬深交易所釋出了一系列政策,涉及資本市場對港合作、基金交易費用、滬港通、深港通新規等。

1、中國證監會釋出5項資本市場對港合作措施

近期在廣泛深入調研和聽取意見的基礎上,将與香港方面深化合作,采取以下5項措施來進一步拓展優化滬深港通機制、助力香港鞏固提升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共同促進兩地資本市場協同發展。

一是放寬滬深港通下股票ETF合資格産品範圍。在兩地證監會指導下,滬深港交易所已達成共識,拟适度放寬合資格股票ETF的平均資産管理規模要求,降低南向港股通ETF産品的港股權重和港股通股票權重要求,北向滬股通、深股通ETF産品做對等調整,支援香港國際資産管理中心建設。

二是将REITs納入滬深港通。拟總體參照兩地股票和ETF互聯互通制度安排,将内地和香港合資格的REITs納入滬深港通标的,進一步豐富滬深港通交易品種。

三是支援人民币股票交易櫃台納入港股通。香港推出港币—人民币雙櫃台機制以來,内地與香港交易所和結算公司積極就人民币股票櫃台納入港股通開展研究,目前相關業務方案已初步達成共識。下一步雙方将繼續推進業務方案完善、規則修訂、技術改造、投資者教育等各項準備工作,争取早日推出,助力人民币國際化。

四是優化基金互認安排。拟推動适度放寬互認基金客地銷售比例限制,允許香港互認基金投資管理職能轉授予與管理人同集團的海外資産管理機構,進一步優化基金互認安排,更好滿足兩地投資者多元化投資需求。

五是支援内地行業龍頭企業赴香港上市。境外上市備案管理制度規則釋出實施一年來,已有72家企業完成赴港首次公開發行(IPO)備案,赴港上市融資管道暢通,有力支援内地企業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規範發展。中國證監會将進一步加大和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力度,支援符合條件的内地行業龍頭企業赴港上市融資。

2、證監會制定釋出《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證券交易費用管理規定》

《規定》共十九條,主要内容有四個方面:

一是調降基金股票交易傭金費率;

二是降低基金管理人證券交易傭金配置設定比例上限;

三是全面強化基金管理人、證券公司相關合規内控要求;

四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層面交易傭金資訊披露内容和要求。

《規定》的釋出實施,将進一步優化基金證券交易傭金制度,降低基金投資者交易成本,有利于引導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進一步端正經營理念,專注提升投資者長期收益,提供更加優質的交易、研究和投資服務,促進形成良好的行業發展生态。下一步,證監會将指導各證監局、行業協會做好新規解讀、教育訓練和實施工作,并組織行業機構于2024年7月1日前完成首次股票交易傭金費率調整。

3、證監會釋出《資本市場服務科技企業高水準發展的十六項措施》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品質發展的若幹意見》,更好服務科技創新,促進新質生産力發展,證監會制定了《資本市場服務科技企業高水準發展的十六項措施》,從上市融資、并購重組、債券發行、私募投資等全方位提出支援性舉措,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建立融資“綠色通道”。加強與有關部門政策協同,精準識别科技型企業,健全“綠色通道”機制,優先支援突破關鍵核心技術的科技型企業在資本市場融資。

二是支援科技型企業股權融資。統籌發揮各闆塊功能,支援科技型企業首發上市、再融資、并購重組和境外上市,引導私募股權創投基金投向科技創新領域。完善科技型企業股權激勵的方式、對象和實施程式。

三是加強債券市場的精準支援。推動科技創新公司債券高品質發展,重點支援高新技術和戰略性新興産業企業債券融資,鼓勵政策性機構和市場機構為民營科技型企業發行科創債券融資提供增信支援。

四是完善支援科技創新的配套制度。加大金融産品創新力度,督促證券公司提升服務科技創新能力。踐行“開門搞稽核”理念,優化科技型企業服務機制。

下一步,證監會将按照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加強組織實施和統籌協調,督促各項制度工作措施落地落實落細,實行動态監測、定期開展評估,适時優化有關措施安排。

4、證監會同意“基金E賬戶”APP正式上線運作

近日,證監會同意中國結算啟動公募基金賬戶份額統一查詢平台暨“基金E賬戶”APP正式上線運作,廣大投資者可通過各大手機應用商店直接下載下傳并使用“基金E賬戶”APP。

“基金E賬戶”旨在為個人投資者提供公募基金賬戶及份額資訊的“一站式”查詢服務,是公募基金行業的重要基礎設施和重點民生工程。

證監會将督促中國結算持續做好“基金E賬戶”APP的建設營運工作,不斷優化完善系統功能,持續拓展服務場景,着力提升服務品質,切實為廣大公募基金投資者提供更加優質、高效、便捷的服務。

5、上交所就《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

4月19日,上交所就《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明确滬股通ETF和港股通ETF有關規模和權重占比的調入要求。本次《實施辦法》拟修訂6條,主要是修改滬股通、港股通ETF範圍。

明确滬股通ETF和港股通ETF有關規模和權重占比的調入要求。滬股通方面,ETF納入規模門檻由不低于人民币15億元調整為不低于人民币5億元;調入比例調整為“跟蹤的标的指數成份證券中,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股票權重占比不低于60%,且滬股通股票和深股通股票權重占比不低于60%”。

港股通方面,ETF納入規模門檻由不低于港币17億元調整為不低于港币5.5億元;調入比例統一調整為“跟蹤的标的指數成份證券中,聯交所上市股票權重占比不低于60%,且港股通股票權重占比不低于60%”,不再以指數進行區分。

明确滬股通ETF和港股通ETF有關規模和權重占比的調出情形。滬股通方面,ETF調出規模由低于人民币10億元調整為低于人民币4億元;調出比例調整為“跟蹤的标的指數成份證券中,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股票權重占比低于55%,或者滬股通股票和深股通股票權重占比低于55%”。

港股通方面,調出規模由低于港币12億元調整為低于港币4.5億元;調出比例統一調整為“跟蹤的标的指數成份證券中,聯交所上市股票權重占比低于55%,或者港股通股票權重占比低于55%”,不再以指數進行區分。

6、深交所就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4月19日,深交所就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公開征求意見,明确深股通ETF和港股通ETF有關規模和權重占比的調出情形。本次拟修訂《實施辦法》6條内容,主要是修改深股通、港股通ETF範圍。

明确深股通ETF和港股通ETF有關規模和權重占比的調入要求。深股通方面,ETF納入規模門檻由不低于人民币15億元調整為不低于人民币5億元;調入比例調整為“跟蹤的标的指數成份證券中,深交所和上交所上市股票權重占比不低于60%,且深股通股票和滬股通股票權重占比不低于60%”。

港股通方面,ETF納入規模門檻由不低于港币17億元調整為不低于港币5.5億元;調入比例統一調整為“跟蹤的标的指數成份證券中,聯交所上市股票權重占比不低于60%,且港股通股票權重占比不低于60%”,不再以指數進行區分。

明确深股通ETF和港股通ETF有關規模和權重占比的調出情形。深股通方面,ETF調出規模由低于人民币10億元調整為低于人民币4億元;調出比例調整為“跟蹤的标的指數成份證券中,深交所和上交所上市股票權重占比低于55%,或深股通股票和滬股通股票權重占比低于55%”。

港股通方面,調出規模由低于港币12億元調整為低于港币4.5億元;調出比例統一調整為“跟蹤的标的指數成份證券中,聯交所上市股票權重占比低于55%,或港股通股票權重占比低于55%”,不再以指數進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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