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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門聯合發文!支援境外機構投資境内科技型企業

作者:證券時報
十部門聯合發文!支援境外機構投資境内科技型企業

商務部4月19日消息顯示,近日,商務部等十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支援境外機構投資境内科技型企業的若幹政策措施》(下稱《措施》)。

《措施》從優化管理服務、加大融資支援、加強交流合作和完善退出機制四方面,提出十六條措施,便利和鼓勵境外機構投資境内科技型企業,重點支援初創期科創型企業融資發展。

“部分境外機構反映,希望在境内開展業務時預期更穩定、投資管道更多、退出通道更通暢、享受稅收優惠更便利等。”商務部财務司負責人表示。由此,《措施》積極回應市場需求,既涉及境外機構“募投管退”各業務環節,也包括支援供需對接、暢通投資退出、便利享受優惠等政府管理服務。

依法高效審批QFII、RQFII資格申請

為優化管理服務,《措施》提出,從便利申請準入、優化外彙管理、實施差異化監管三方面完善政策安排。

關于申請準入,《措施》提出,将依法高效審批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資格申請,更好滿足境外機構進入國内市場意願。

關于外彙管理,将在落實好便利境外機構投資中國債券市場、擴大資本項目便利化政策等措施基礎上,持續完善直接投資項下外彙管理,便利境外機構更好開展境内股權投資,支援境外機構通過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FLP)方式投資境内科技型企業;支援科技型企業用足用好本外币一體化資金池等跨境資金集中營運管理政策,提高資金營運效率,降低财務成本。

在監管方面,明确對境外機構在境内設立創業投資基金,與内資創業投資基金一視同仁,同等适用《私募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中提出的相關政策。不過,在登記備案、事項變更等方面實行差別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自律管理。對合法募資、合規投資、誠信經營的相關創業投資基金,在資金募集、投資運作、風險監測、現場檢查等方面實施差異化監督管理。

支援境外機構發行熊貓債

在加大融資支援方面,《措施》提出,支援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在華發行人民币債券,并投入科技領域。

“在華發行債券尤其是人民币債券能幫助其補充資金來源、降低彙兌成本。”前述負責人指出,2023年,境外機構在大陸發行熊貓債(也即境外主體在中國内地債券市場發行的在岸人民币債券)合計1545億元,同比增長82%。

《措施》還提出,支援境外機構投資的科技型企業依法合規發行公司信用類債券,積極擴大發行規模。全國推廣跨境融資便利化試點,将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納入試點主體範圍,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在額度内自主借用外債,更好支援企業創新發展。同時,相關部門還将在全國推廣跨境融資便利化試點,将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納入試點主體範圍,規範探索“貸款+外部直投”等業務模式,豐富科技金融産品服務。

“對于科技型企業,發行債券尤其是信用類債券,能夠有效緩解因可抵押物不足造成的融資難問題。”商務部财務司負責人指出,證監會将繼續推動科技創新公司債券高品質發展,助力降低科技型企業融資成本;繼續指導滬深交易所科技創新公司債券常态化發行,重點支援高新技術産業、戰略性新興産業細分領域及引領産業轉型更新領域的科技創新發展,截至2024年2月底,交易所市場共發行科技創新公司債券632隻,規模5917億元。

在加強交流合作方面,《措施》将支援境外機構發揮自身優勢,充分挖掘優質标的,促進投資高效對接。具體舉措包括完善合作機制、梳理需求清單、鼓勵本地化經營等。

完善投資退出機制是重點

完善退出機制是此次《措施》部署的重點之一,十六條舉措中有五條均涉及此方面,包括支援境外上市、鼓勵并購重組、推進私募基金份額轉讓試點、便利享受稅收優惠等。

商務部财務司負責人指出,能不能順利、高效實作投資退出,是前期調研中境外機構普遍關注的問題。

《措施》已明确,未來将持續提高境外上市備案管理質效,加快備案辦理進度,持續暢通科技型企業境外上市管道。同時,繼續推動内地和香港資本市場深化務實合作,加強香港科技型企業國際融資平台作用。

在鼓勵并購重組方面,證監會已先後出台定向可轉債重組規則、修訂重大資産重組規則、适當提高重組估值包容性,支援上市公司并購科技型企業,暢通投資機構退出管道;近期進一步從分類監管、提高重組稽核效率、支援“兩創”公司協同效應并購、支援上市公司之間吸收合并等四方面優化并購重組有關制度。

“下一步将繼續推進并購重組市場化改革,發揮資本市場并購重組主管道功能,為境外機構投資境内科技型企業提供暢通的退出管道。”前述負責人稱,商務部正牽頭修訂《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進一步放寬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限制。

同時,将繼續優化私募份額轉讓流程和定價機制,推動私募基金和區域性股權市場的協同發展,拓寬私募基金退出管道,形成“投資—退出—再投資”良性循環,在此過程中鼓勵和支援境外機構發揮專業優勢和特長,積極參與相關投資交易。

此外,商務部财務司負責人指出,目前,境外機構參與所投上市公司分紅派息時,需先送出《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資訊報告表》,才可享受協定優惠待遇,否則将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繳,再事後申請補充享受優惠待遇并辦理退稅。

由此,《措施》明确,優化上市公司派息扣繳稅款和結算程式,确認符合享受有關稅收的協定規定優惠條件的境外機構名單,暢通政府部門、結算機構、上市公司各方資訊互動,上市公司可直接按照優惠規定對相關境外機構進行扣繳申報和派息。

“無需先行代扣代繳後再由境外機構申辦退稅,境外機構也無需每次向各個上市公司送出相關資訊報告表。”商務部财務司負責人表示,具體操作可見與《措施》配套釋出的《便利境外機構享受有關稅收的協定優惠操作指引》。

責編:萬健祎

校對:彭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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