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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立功表現,減刑一年

作者:十堰長安

4月16日上午福建莆田中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一起緩刑罪犯郭某在社群矯正期間因重大立功刑罰執行機關提請減刑的案件經合議庭評議後當庭宣判減去郭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考驗期相應縮減為二年

重大立功表現,減刑一年

據悉,該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群矯正法》施行以來,福建省首例社群矯正對象在矯正期間因重大立功表現獲減刑的案件。

重大立功表現,減刑一年

2022年10月,郭某因犯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三千元。郭某在緩刑期間,依法在莆田市秀嶼區司法局平海司法所接受社群矯正。

2023年7月16日,一名男子在秀嶼區平海鎮嵌頭村黃金沙灘海邊遊泳時,正值漲潮,被海水吸扯無力遊回岸上,随時可能溺亡,情況十分危急。郭某見狀,不顧生命危險前往施救,成功将遇險男子營救上岸。11月14日,郭某被莆田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委員會評為“莆田市見義勇為先進個人”。

莆田市社群矯正管理局認為此舉屬于重大立功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遂向莆田中院提出減刑建議。

開庭過程中,執行機關莆田市社群矯正管理局提供了郭某具有社群矯正期間表現情況、見義勇為認定以及立功授獎的相關材料,申請證人到庭作證、質證。法院還聽取了執行機關、檢察機關對本次減刑的意見以及郭某所作的陳述。

莆田中院經審理查明,郭某在社群矯正期間,嚴格遵守社群矯正監督管理規定,服從監管,确有悔改表現,其在社群矯正期間的重大立功表現有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式的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減去郭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考驗期相應縮減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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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立功表現,減刑一年

來源/海峽導報、莆田中院編輯/驚蟄 終審/徐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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