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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與醉漢沖突被刑拘”,最新消息

作者:隴原劍

山東濟南“學生與醉漢沖突被刑拘”一事持續發酵。4月16日上午,涉事學生孟某某的父親告訴南都記者,當日淩晨孟某某已回家。同日,涉事學校從業人員告訴南都記者,學校實行封閉式管理。知情人士曾透露,3名醉漢“直接用蠻力把鐵門推開,沖進來”。

“學生與醉漢沖突被刑拘”,最新消息

學生與醉漢沖突被刑拘。受訪者供圖

知情人稱另有一名學生胸口被打

4月15日,知情人士周平(化名)向南都記者講述了事發經過。3月31日晚20時30分左右,3名醉漢在校門栅欄外假裝外賣小哥,騙校門内一名女學生過去拿外賣。在此期間,3名醉漢對這名女生言語挑釁,女生爆了一句粗口還擊,激怒了對方。

“當時校門内有四五個學生,幾個醉漢在外面可能沒聽清是誰罵的,就對着裡面的人叫嚣恐吓,想要翻栅欄進來打人,态度極其嚣張。”周平說,對方第一次沒翻進來,就走了。校門内有學生氣不過,也罵了對方,結果3名醉漢再次傳回,“他們是直接用蠻力把鐵門推開,沖進來”。

周平介紹,其中一名男學生曾試圖拿保安亭的防暴鋼叉推阻對方,但不小心拿到腳叉,又擔心造成太大傷害,隻好扔了。不過這名男學生比較壯實,幾番閃躲并未受到明顯傷害。

另一名知情人士餘末(化名)則向南都記者透露,還有一名男學生被醉漢用拳頭打了一下右邊胸口。

混亂打鬥之後,孟某某身旁有兩名醉漢倒地,其中一人很快站起來,一人倒地不起。随後,一名醉漢報了警。餘末介紹,120救護車把倒地不起的醉漢帶走了,剩下幾人被警察帶走。後來在警方的見證下,孟某某與對方簽了和解書,幾人就各自離開了。

周平告訴南都記者,當晚回到宿舍後,孟某某曾告訴同學被醉漢掐了脖子,當時能看到孟某某脖子上有紅色的指印。

校方稱系封閉式管理

周平介紹,涉事學校日常封閉式管理,不允許學生出去,也不允許校外的人進來。

16日,針對校園安全保障,涉事的濟南電子機械工程學校從業人員告訴南都記者,“我們各方面都做得很完善,同時我們也積極配合警方和上級部門的管理”,學校是封閉式管理。15日,該校另一名從業人員曾告訴南都記者,學校正在配合警方調查。

“學生與醉漢沖突被刑拘”,最新消息

濟南電子機械工程學校。

南都此前報道,4月1日,孟某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15日,濟南市警察局表示,公安機關對網傳“學生與醉漢沖突被刑拘”一事高度重視,于12日成立法制、刑偵等多警種組成的專案組進駐濟南市高新區公安分局,對該案提級辦理,并邀請濟南市檢察機關同步介入案件給予指導監督。

孟某某的父親孟先生曾告訴南都記者,他在檢視監控視訊後發現,孩子是被醉漢掐住脖子後才“朝他臉上打了兩拳”,之後醉漢摔倒在地并被送醫,醫生稱是“腦疝”,“目前醉漢已從ICU轉到普通病房”。

孟先生表示,孩子被刑拘後,警方告知其可以取保候審,随後他送出了材料。16日淩晨,孟某某回家。“孩子狀态還行,讓他好好休息,不想再刺激他”。

孟先生還告訴南都記者,他一直希望與受傷醉漢一方取得聯系,并給予一定補償,“畢竟為了孩子”。

律師稱追究未成年人刑責應從輕

目前,外界對于孟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的讨論不絕。值得注意的是,孟先生以及兩位知情人士均向南都記者透露,孟某某目前未滿18周歲,孟先生稱其8月底才滿18歲。

周平介紹,孟某某等3名學生目前就讀中專三年級,就快要參加轉段考試升大專。

麗江反殺案被告人唐雪辯護律師、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主任殷清利向南都記者分析,依據孟某某父親所述監控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适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第九條之規定,雙方因瑣事發生争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鬥,對于有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還擊一方的行為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雙方行為不能認定為互毆。

“濟南案件,先行刑事拘留,但表示可以變更強制措施。這也透露出在此類案件中,偵查機關并未從源頭上及時核查、對案件作出準确認定,也未對案件可能引發的社會關切予以充分預知。”殷清利說。

針對孟某某未滿18周歲的情況,殷清利表示,如果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司法機關亦未依法認定其行為屬于正當防衛,而認定故意傷害罪的話,對其依據《刑法》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18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目前被害人的傷情正式鑒定結果尚未披露,殷清利稱,如果被害人傷情達不到重傷,此案不存在防衛過當的問題,可能僅涉及到正當防衛或故意傷害罪問題。如果被認定防衛過當,加上是未成年人,這兩個都是從輕量刑情節,共同在量刑中被考量。

廣東省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副會長、廣東諾臣律師事務所進階合夥人鄭子殷向南都記者分析指出,對于未成年人的正當防衛,其身份本身并不會影響認定是否構成正當防衛。在認定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時,需要考慮是否存在不法侵害,以及防衛行為是否在必要且合理的範圍内。

此外,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同時,《刑法》規定對不滿18周歲的人追究刑事責任時,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是因為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其行為可能受到環境、教育、家庭等多種因素的影響。”鄭子殷說。

鄭子殷表示,在處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時,應綜合考慮行為的性質、情節、未成年人的年齡、态度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進行公正、人道和合理的判決。“如果最終認定濟南未成年學生是防衛過當,犯故意傷害罪的,更要考慮醉漢存在明顯的不法侵害因素,依法作出從輕、減輕甚至免除的處罰。”

來源:南方都市報、N視訊報道

釋出:甘肅省委政法委宣傳教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