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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文章丨委托代建合同法律性質及付款責任主體

作者:北京京師珠海律所

專業研究|委托代建合同法律性質及付款責任主體

專業文章丨委托代建合同法律性質及付款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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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田佳樂

一、委托代建制度産生

代建制最早起源于美國的建設經理制(cm制),指建設經理受業主委托負責項目全過程管理,進而收取代建管理費的工程管理模式。委托代建制度在大陸最早出現于《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号)檔案,該檔案提出為完善政府投資體制,規範政府投資行為,對于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過招标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機關負責建設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品質和工期,竣工驗收後移交給使用機關。

實務中,因委托代建項目往往涉及多方主體、法律關系複雜、權利義務邊界難以厘清等特點,加之現行相關法律法規不夠健全,導緻委托代建合同糾紛處理存在較多争議。

二、委托代建合同的法律性質

因目前民法典尚未将委托代建合同作為典型合同進行規定,此種合同糾紛定性在實踐中存在諸多争議。

(一)委托代建合同屬于房地産開發經營合同

此類觀點認為,在《民事案由規定》中,“委托代建合同糾紛”為“房地産開發經營合同糾紛”的次級案由,而非委托合同糾紛類。

支援案例1:( 2021 )最高法民申1212 号民事裁定書中,最高院認為:“根據案涉《委托改造合同》及《補充協定》的約定,蠶業站作為建設方,提供土地和建設資金,委托具有開發資質的麗誠東公司代建房屋、代為進行相關建設活動,并向其支付酬金。是以,案涉合同具有房地産開發經營的性質,不同于一般的委托合同,如果允許蠶業站任意解除合同将影響整個案涉項目的交易秩序和安全,二審判決認為本案不适用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的規定,并無不當。”

支援案例2:(2022)陝民終229号民事判決書中,陝西省進階人民法院認為:“從民事案由的編排體系看,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委托代建合同糾紛是房地産開發經營合同糾紛項下的四級案由,委托合同糾紛與房地産開發經營合同并列為合同糾紛項下三級案由。是以,雖然委托代建關系中,代建方也是受建設方委托進行項目建設行為,但委托代建合同與委托合同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并不相同,委托代建合同不宜直接适用委托合同的一般規定。”

(二)委托代建合同本質屬于委托合同

此類觀點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條規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工程項目代建的顯著特征是建設機關不親自參與項目建設管理,而是委托給代建方履行項目建設的管理職責,是以委托代建合同在實際的操作中明顯具有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支援案例:( 2020 )最高法民終 848 号民事判決書中,最高院認為:“神華公司與龍潤公司簽訂委托代建協定,神華公司系委托方,龍潤公司系代建方,龍潤公司作為代建方,将委托人資訊披露給五冶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03條的規定,五冶公司可以選擇代建方或者委托方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且本案實際履行的四份合同均約定由龍潤公司向五冶公司支付工程款,實際履行中亦均由龍潤公司向五冶公司支付進度款,現五冶公司要求龍潤公司和神華公司共同承擔付款責任,缺乏理據,不予支援。”

實務中,還存在其他觀點,如無名合同說、承攬合同關系說、混合合同關系說等,在此不一一列舉。

三、委托代建項目付款責任主體之認定

關于委托代建項目工程款的支付主體認定問題,目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争議觀點如下:

(一)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對性原理,應當由代建機關單獨向承包方承擔支付工程款的責任,委托方無需承擔責任。

支援案例:(2022)陝民終253号民事判決書中,陝西省進階人民法院認為:“二建集團與西安建總之間的合同并未限制西高中學,而是二建集團與西安建總的權利義務的約定,限制的對象為二建集團與西安建總,同時本案亦無證據證明西高中學向西安建總支付工程款或承諾支付工程款,是以,應當認定西高中學與二建集團之間系委托代建合同關系,二建集團與西安建總之間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二建集團僅以西高中學在少量單據上蓋章确認即主張西高中學為發包方,以其為委托代理法律關系中的隐名代理人即主張應由西高中學向西安建總承擔工程款支付義務,依據不足,不予支援。”

(二)承包方可任一選擇建設機關或者代建機關主張工程款。

支援案例:(2021)陝民終949号民事判決書中,陝西省進階人民法院認為:“韓城城投與花椒産業公司簽訂《韓城花椒産業園區建設項目(一期)委托代建合同》、《韓城花椒産業園區建設項目(二期)委托代建合同》,韓城花椒産業園區建設項目的建設機關為韓城城投,花椒産業公司作為受托人負責全部建設管理工作,雙方系委托關系。花椒産業公司接受委托後在韓城城投的授權範圍内以自己的名義與航天公司訂立了涉案項目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施工過程中,工程款由韓城城投轉入花椒産業公司後全額支付給原告航天公司,花椒産業公司并非以自有财産支付工程款。同時韓城城投也委托第三方對涉案工程進行了竣工決算,在由于韓城城投的原因無法向航天公司支付工程款後,花椒産業公司向航天公司提供了其請求韓城城投支付工程款的韓椒投字[2019]3号《韓城市花椒産業園區投資建設有限公司關于請求解決國家級韓城花椒産業園區工程款的請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是以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標明的相對人。”故原告航天公司有權選擇向被告韓城城投或者第三人花椒産業公司主張權利,原告航天公司選擇向被告韓城城投主張權利符合法律規定,被告韓城城投應對欠付工程款及違約金承擔清償責任。”

(三)委托方與代建方應對工程款支付承擔連帶責任

此種觀點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第九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施工方與代建方簽訂合同時,知曉委托方與代建方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則該合同構成間接代理或隐名代理,其對委托方亦有法律限制力。同時委托方也是工程總承包合同權利義務的承擔者,在事實狀态上亦應承擔責任。

(四)目前主流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在《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規則》一書中,對“委托代建關系的付款責任主體如何确定”這一問題進行了回答。六巡的觀點主要展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采取委托代模組化式進行工程開發建設的,通常情況下,工程款的支付主體應當根據建設工程合同的約定确定。委托人(建設機關)、代建人、使用人在代建合同中關于工程價款給付義務人的内部約定,除非承包人認可,該約定對承包人沒有限制力。

2.如果代建法律關系中對工程價款的支付主體沒有約定,委托人(建設機關)、代建人、使用人三方共同作為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情況下,委托人(建設機關)、代建人、使用人三方應向承包人共同承擔支付工程價款的義務;委托人(建設機關)或者使用人向代建人支付了部分或全部工程價款,但代建人未向承包人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的,委托人(建設機關)或者使用人并不能是以免除付款責任。

3.即使委托人(建設機關)或者使用人沒有作為發包方與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如果建設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委托人(建設機關)或者使用人存在實際介入行為的,如: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價款、設計變更施工方案或者增減工程量并直接對承包人進行訓示、參與施工現場管理等情形,委托人(建設機關)或者使用人與代建方應共同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

4.代建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範圍内與承包人訂立的施工合同,承包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代建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建關系的,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該施工合同直接限制委托人和承包人;但是,有确切證據證明該合同隻限制代建人和承包人的除外。

5、承包人有權提起代位權訴訟。根據委托代建合同約定,代建人享有對委托人(建設機關)或者使用人代建費用債權,承包人如果認為代建人怠于行使該債權影響其到期工程價款債權,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在查明相關案件事實後作出相應的裁判。

綜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答疑意見獲知,目前在處理委托代建合同糾紛中,較為偏向于保護承包方利益,承包方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可以直接援引委托代理相關法律規定,向委托方索要工程款。

律師簡介

專業文章丨委托代建合同法律性質及付款責任主體

田佳樂律師

京師律師

擅長領域:民商事合同糾紛處理、建設工程與房地産專項法律服務、個人/企業常年法律顧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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