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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非法電子煙地下銷售害人

作者:京法網事

不久前有媒體報道,廣西南甯警方破獲一起案值超百萬元的“水果味”電子煙案件,查獲各類水果味煙彈、煙具、一次性電子煙共計1萬餘個。在“電子煙國标”出台實施後,諸如此類的涉電子煙違法犯罪行為時有發生,對此,國家煙草專賣局辦公室于近日釋出通知,将開展為期4個月的規範電子煙市場秩序專項檢查。那麼,消費者如何識别非法電子煙産品?哪些電子煙生産經營行為不符合現行監管規定?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警惕非法電子煙地下銷售害人
警惕非法電子煙地下銷售害人

“代理”非法電子煙協定無效

  電子煙産品問世之初,因其口味的多元化,加上“幫助戒煙”“對健康無害”的誤導性宣傳,迅速吸引了不少人,其中不乏一些青少年。迷你“奶茶杯”“可樂罐”“星球杯”等可愛造型,再加上水果、咖啡、茶等新奇口味,讓人們忽視了電子煙的危害。實際上,電子煙是一種電子霧化器,通過内置電池加熱的方式将含有尼古丁的煙油霧化後供人吸食,以達到吸煙的滿足感,本質上與傳統卷煙無異。國家衛健委釋出的《中國吸煙危害健康報告2020》也指出,有充分證據表明,電子煙是不安全的,會對健康産生危害,還會對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成長造成不良後果,同時會誘導青少年使用卷煙。

  由于電子煙行業魚龍混雜,添加劑成分、尼古丁含量不規範、假冒僞劣的産品泛濫等問題突出,2018年起,國家逐漸加強對電子煙的監管,陸續出台了一批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于2021年增加了“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參照本條例卷煙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内容,意味着電子煙在大陸正式進入“有法可依”時代。2022年,更加細化的《電子煙管理辦法》及《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标準》釋出,明确了電子煙包括煙彈、煙具以及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産品,對添加劑種類、煙堿含量進行了限定,并明令禁止銷售除煙草口味外的調味電子煙和可自行添加霧化物的電子煙,自此之後,各種調味電子煙便在國内被悉數下架。

  不過,“奶茶杯”等調味電子煙并未徹底消失。由于此前果味電子煙閱聽人的消費需求仍在,且相關群體對于國标電子煙的口味還需時間适應,導緻不少産品轉入了地下銷售,給了不法商販生存空間。據媒體調查,目前仍然在暗中流通的非國标果味電子煙産品來源主要為三種:一是禁售前生産的少量庫存;二是近期生産,通過貼假牌、冒充禁售前庫存的仿制品;三是近期生産、本應出口卻偷偷回流國内市場的産品。面對《電子煙管理辦法》中“不得通過本辦法規定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資訊網絡銷售電子煙産品”的禁令,仍有不少“代理”在朋友圈、貼吧等網絡平台通過暗語進行“地下銷售”。這些禁售電子煙遊走在監管之外的灰色地帶,不符合國家強制标準,存在包裝普遍缺少或生産廠商、生産日期造假等問題,且産品成分不明,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很可能對消費者身體健康造成影響。同時,非法産品也擠占了合法産品的市場空間。

  此外,有些非法電子煙“代理”還會不斷發展下家,通過“特許經營”的方式為他人供貨。但根據目前監管規定,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應當持證經營,此類“代理”未獲得煙草專賣批發、零售資質,其發展的下家也無資質,且售賣的産品均為非法産品,二者之間的代理協定實則無效。在一起因代理電子煙産生的糾紛中,李某欲在商場開設一家電子煙店,與張某簽訂某品牌電子煙代理協定并付款拿貨後,方知對方不具有經營電子煙資質無法開店,是以李某起訴要求退還貨款,獲法院支援。

警惕非法電子煙地下銷售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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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微信售賣電子煙涉非法經營罪

大陸的煙草生産、批發、零售實行專賣制度,各環節均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的規定取得資質方可生産經營。但目前非法電子煙地下經營網絡龐雜,上遊生産、下遊分銷,各個環節均無合法資質,情節嚴重的,一經查處很可能構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産、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列明了包括制售假冒僞劣煙草專賣品、侵害知識産權、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等幾種行為可能構成的五種罪名,其中因無證經營煙草制品而被判處非法經營罪的在實踐中較為常見。

根據法律規定,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産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當非法經營電子煙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一般就達到了非法經營罪的入罪标準,會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而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則屬于情節特别嚴重,将面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在一起案件中,被告人蔣某在未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上線處大量購進電子煙,然後通過微信聯系買家,采取微信、支付寶、銀行轉賬等方式收款,快遞發貨的方式對外進行銷售,獲利數萬元。其父因幫助他聯系買家、收發貨、收取部分貨款等,同樣構成從犯,父子二人最終均以非法經營罪被定罪判刑。

警惕非法電子煙地下銷售害人

“上頭電子煙”成為新型毒品犯罪

還需注意的是,近些年“上頭電子煙”案件多發,電子煙已經成為新型毒品犯罪的“重災區”。這種“上頭電子煙”中一般被添加了冰毒、依托咪酯、合成大麻素等成分,都屬于法律意義上的毒品。由于與普通電子煙外觀并無明顯差别,極易使人誤入歧途,不知不覺染上毒瘾。

不久前,南昌市一女子因在朋友聚會中經推薦吸食了所謂的“新型電子煙”而感到身體麻木、頭暈、意識模糊,查閱資料後方才意識到這種“上頭”的電子煙可能含有毒品,該女子向公安機關自首後經過尿樣檢測,證明其吸食的電子煙中果然含有依托咪酯。近年來已有多個制售“上頭電子煙”的幫派被處以刑罰,電子煙消費者應當主動抵制“上頭電子煙”,對于他人遞來的所謂“加料”“過瘾”的“新産品”應當特别小心提防,避免因誤吸而上瘾。

除此之外,非法電子煙還可能涉及走私犯罪。部分電子煙消費者偏愛國外品牌,但大陸對于電子煙進出口一貫從嚴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和《電子煙管理辦法》的規定,進口電子煙應當申領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且進出口計劃必須報批并嚴格按照準許的計劃執行。同時,在中國境内銷售的進口電子煙産品,應當通過技術審評并使用在中國核準注冊的商标。在如此嚴格條件下,很多不法分子根本無法從正規管道進口外國電子煙,隻能以身犯險選擇走私。

在一起案件中,張某、王某為謀取非法利益,多次從日本供貨商處訂購外國品牌卷煙、電子煙彈後,利用幾艘遠洋輪船船員的免稅額度将涉案卷煙、電子煙彈随船運輸入境,再由張某、王某采用小船接駁、貨車運輸等方式将涉案卷煙、電子煙彈未申報走私入境,偷逃應繳稅額數百萬元。張某、王某分别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和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币80萬元和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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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煙按煙草監管莫踩紅線

實踐中,有幾類涉電子煙行政違法行為需要重點關注,避免因忽視監管要求而誤踩紅線。

《電子煙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電子煙産品,電子煙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不向未成年人銷售電子煙的标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但生活中,仍有部分電子煙經營者罔顧未成年人身體健康,甚至還有線下實體店鋪暗中向學生售賣電子煙。此類經營者要麼是不具有煙草專賣資質,要麼是具有煙草專賣資質但仍無視監管規定。如山東某地煙草專賣局公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某持證經營的電子煙銷售店向未成年人出售電子煙煙油,被罰款1000元;再如廣西某地查出的一起電子煙違法案件,一飾品店在未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前提下,對外銷售“奶茶杯”等五個品種的電子煙,且向未成年人銷售,被當地煙草專賣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5000元罰款。此類違法行為涉案金額相對較小的不構成犯罪,一般予以行政處罰,但經查處違法所得較高、情節嚴重的,将會被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電子煙經營者而言,廣告類違法行為也時有發生,在店鋪經營中應予以注意。大陸廣告法規定,禁止在大衆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釋出煙草廣告,違者将面臨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措施。在一起行政違法案件中,電子煙店鋪經營者利用自己在網上下載下傳的圖檔和文字制作了兩塊廣告牌,其中一塊顯示“實時電量掌控,更新迷宮防漏,口感綿柔順滑”,另一塊顯示“電子霧化器,品味我的時刻”,兩塊廣告均含有電子煙圖檔,該店鋪最終被處以10000元罰款。

對于電子煙愛好者而言需要知曉的是,電子煙雖可以帶上飛機、高鐵等交通工具,但同傳統卷煙一樣,均禁止吸食。動車組列車及飛機安裝有煙霧報警裝置,一旦電子煙煙霧觸發煙感系統自動報警,會嚴重影響列車、飛機運作。根據相關規定,在動車組列車、飛機上吸煙将會面臨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還有可能被納入征信管理系統,影響未來出行。此前曾有乘客在機艙内吸食電子煙,導緻所在航班延誤70餘分鐘,該乘客最終被給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此外,乘坐飛機攜帶、托運電子煙煙具、煙彈、電池、煙油等都有相應規則及數量要求,海關對于進境及往返港澳台的旅客可攜帶的免稅電子煙産品也有相應數量限制,旅客出行前應提前了解相關政策,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警惕非法電子煙地下銷售害人

本文刊載于《北京日報》2024年4月17日第十版

供稿:北京四中院

編輯:袁天鶴 郭進

稽核: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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