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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稱收入減少,要求降低撫養費,法院怎麼判?

作者:長安威海

魯法案例【2024】216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義務,如果夫妻雙方離婚,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依法需支付全部或部分撫養費。支付費用的多少和期限可由雙方協定,協定不成的,由法院判決。那麼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以收入減少為由,起訴請求降低判決确定的撫養費金額,能否得到法院支援?

離婚後稱收入減少,要求降低撫養費,法院怎麼判?

(圖源網絡 侵删)

案情簡介

魏小某是魏某和陳某的婚生子,2021年6月,陳某向槐蔭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判決準予陳某和魏某離婚,婚生子魏小某由女方直接撫養,男方自判決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撫養費3500元,直至魏小某年滿十八周歲之日止,這起案件的民事判決書已生效。

陳某稱在離婚訴訟中,魏某願意每月支付撫養費,法院根據他的每月實際收入,孩子的實際需要以及當地的生活水準,依法判決魏某每月支付魏小某撫養費3500元。魏某主張其是從事交通運輸行業,疫情那段時間對其所在的行業影響很大,其收入下降,無法再繼續承擔上述撫養費,故訴至法院,要求降低撫養費金額至每月1500元。

陳某辯稱,離婚後她和孩子一直租房住,每月房租、物業費、水電費、奶粉等生活花費是一筆不小的費用,随着孩子的長大,教育投資、衣食住行等又是一筆不小的費用。孩子魏小某也說,魏某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懇請法院駁回。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參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關于情勢變更原則的規定,如給付義務人确因客觀原因,導緻其經濟收入長期性、明顯性降低,并緻使其難以維持當地正常生活水準,例如給付方領取失業金、生活困難;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等,前述情形如有充分證據證明的,則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适當降低撫養費也具有合理性。魏某以收入降低為由要求降低撫養費金額至每月1500元,但其送出的銀行個人活期賬戶工資交易明細無法反映其全部的收入情況,且就其送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收入減少的程度已導緻其無力支付每月3500元的撫養費。

結合魏某送出的證據,再考慮到魏小某的實際需要、本地的實際生活水準等因素,為充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魏某的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後,魏某上訴至濟南中院,二審法院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離婚後涉及未成年人子女糾紛

法官提醒切勿損害孩子利益

離婚後稱收入減少,要求降低撫養費,法院怎麼判?

《民法典》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定;協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無論是協定或者判決,都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定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離婚後稱收入減少,要求降低撫養費,法院怎麼判?

撫養費标準确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民法典》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明确了支付撫養費系父母的法定義務,撫養費的确定規則以父母雙方的協定為主,協定不成的法院可以依法判決。為保障未成年人權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時可以請求父母增加撫養費數額以保障其合理的生活、學習需要。

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法院可以支援一方降低撫養費金額?

司法實踐中無論是協定約定還是經法院判決确認的子女撫養費數額,原則上短期内不作調整。但是,若父或母負擔能力确實因工作變動、身體健康等客觀原因暫時性嚴重降低的,可綜合考慮原撫養費标準、子女實際生活所需以及父母另一方的負擔能力等因素,酌情适當降低其撫養費支付的數額标準。

如一方後續經濟條件有所好轉,法院是否可以支援恢複或者提高撫養費标準?

當其恢複撫養能力後,子女仍有權要求恢複至原定撫養金額,甚至要求增加撫養費。

離婚後稱收入減少,要求降低撫養費,法院怎麼判?

離婚糾紛中撫養費設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成長,撫養費數額的多少直接關乎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無論減少撫養費請求是否存在合理性,法院審理此類案件首先要遵循的就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作為父母雙方,更應站在保護未成年人子女的角度,友好協商撫養事宜,履行好為人父母的職責,共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守護孩子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