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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和繼父離婚,繼子女是否還有贍養義務?

作者:平安吉林
母親和繼父離婚,繼子女是否還有贍養義務?

再婚重組家庭很普遍,

可在母親與繼父離婚後,

繼子女還有贍養繼父的義務嗎?

案情回顧

1982年,姜某與再婚的韓某經人介紹登記結婚。當時,韓某帶着五歲的女兒韓某甲和三歲的兒子韓某乙,兩人共同承擔起撫養這兩個孩子的責任,并将他們撫養長大。

2015年,因家庭沖突,姜某與韓某決定結束這段婚姻。離婚當天,繼子韓某乙和繼女韓某甲離開了姜某的家,之後也未再履行子女的贍養義務。

母親和繼父離婚,繼子女是否還有贍養義務?

2022年末,七十歲的姜某身體狀況出現了問題。他聯系韓某甲和韓某乙,希望他們能夠盡到贍養義務。但兩人都以父母已離異,且自己收入不高為由,拒絕了姜某的請求。

母親和繼父離婚,繼子女是否還有贍養義務?

在萬般無奈之下,姜某決定将韓某甲和韓某乙告上法庭,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本案中,

韓某甲和韓某乙是否仍有

贍養繼父姜某的義務呢?

法官說法

本案中涉及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法律關系問題。繼父母與繼子女的拟制血親關系,因撫養教育關系的形成而發生。

母親和繼父離婚,繼子女是否還有贍養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适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這表明,有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與親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相同。

本案中,姜某與韓某再婚時,韓某甲和韓某乙均未成年,兩人一直随姜某共同生活直至成年,韓某與姜某一起共同撫養韓某甲、韓某乙。從以上事實,綜合認定姜某曾給予兩人生活、教育上的照料,進行了事實上的撫養和教育,雙方形成撫養關系。

母親和繼父離婚,繼子女是否還有贍養義務?

雖然父母婚姻關系解除,但繼父與繼子女之間已經形成的撫養關系不能消失,繼子女對曾經撫養教育過他們的年老繼父,應當在生活上照顧、經濟上扶助,確定老有所養、老有所依。

據此,韓某甲、韓某乙對繼父姜某應該履行贍養義務。

法條連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适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來源:法音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