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重組家庭很普遍,
可在母親與繼父離婚後,
繼子女還有贍養繼父的義務嗎?
案情回顧
1982年,姜某與再婚的韓某經人介紹登記結婚。當時,韓某帶着五歲的女兒韓某甲和三歲的兒子韓某乙,兩人共同承擔起撫養這兩個孩子的責任,并将他們撫養長大。
2015年,因家庭沖突,姜某與韓某決定結束這段婚姻。離婚當天,繼子韓某乙和繼女韓某甲離開了姜某的家,之後也未再履行子女的贍養義務。
2022年末,七十歲的姜某身體狀況出現了問題。他聯系韓某甲和韓某乙,希望他們能夠盡到贍養義務。但兩人都以父母已離異,且自己收入不高為由,拒絕了姜某的請求。
在萬般無奈之下,姜某決定将韓某甲和韓某乙告上法庭,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本案中,
韓某甲和韓某乙是否仍有
贍養繼父姜某的義務呢?
法官說法
本案中涉及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法律關系問題。繼父母與繼子女的拟制血親關系,因撫養教育關系的形成而發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适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這表明,有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與親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相同。
本案中,姜某與韓某再婚時,韓某甲和韓某乙均未成年,兩人一直随姜某共同生活直至成年,韓某與姜某一起共同撫養韓某甲、韓某乙。從以上事實,綜合認定姜某曾給予兩人生活、教育上的照料,進行了事實上的撫養和教育,雙方形成撫養關系。
雖然父母婚姻關系解除,但繼父與繼子女之間已經形成的撫養關系不能消失,繼子女對曾經撫養教育過他們的年老繼父,應當在生活上照顧、經濟上扶助,確定老有所養、老有所依。
據此,韓某甲、韓某乙對繼父姜某應該履行贍養義務。
法條連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适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來源:法音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