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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強制退市标準、鼓勵一年多次分紅......北交所最新釋出

作者:證券時報
新增強制退市标準、鼓勵一年多次分紅......北交所最新釋出

北交所新增成交量退市名額,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量低于100萬股将被強制退市。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品質發展的若幹意見》,4月12日,北京證券交易所就《公發稽核規則》《上市規則》《重組稽核規則》等6項配套業務規則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涉及公開發行并上市、重大資産重組、股份減持、分紅、退市等制度安排。

來看5大要點:

1.為防治“帶病申報”“闖關申報”,将保薦機構12個月内兩次不予受理後再次申報的間隔期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針對發行人“一查即撤”“一督即撤”增設6個月的申報間隔期。

2.針對申請檔案明顯瑕疵、嚴重影響投資者了解或稽核開展等違規行為,将不接受上市申請檔案紀律處分的最長期限提高至2年。

3.新增成交量退市名額,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量低于100萬股将被強制退市。主要财務名額連續3年存在虛假記載的,也将予以強制退市。

4.落實防範“繞道減持”要求,要求大股東通過協定轉讓、大宗交易減持股份的,受讓方在受讓6個月内不得減持受讓股份;禁止大股東、董監高融券賣出,禁止限售股融券賣出。

5.推動公司在春節前結合未配置設定利潤和當期業績預分紅,為一年内多次分紅提供便利。

針對發行人“一查即撤”等情形增設6個月的申報間隔期

中國證監會在《關于嚴把發行上市準入關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品質的意見(試行)》中明确提出,“從嚴監管企業發行上市活動,壓緊壓實發行監管全鍊條各方責任,切實樹立對投資者負責的理念”。北交所修訂了《公發稽核規則》《重組稽核規則》《兩委管理細則》,着力進一步壓實各方責任:

一是發行人等的申報責任。要求“關鍵少數”切實增強誠信自律法治意識,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接受内部控制審計,配合中介機構核查、發行上市監管,發行人因保薦機構執業受限之外的原因更換保薦機構的應重新申報。為了督促保薦機構、發行人等更加重視申報品質,防治“帶病申報”“闖關申報”,将保薦機構12個月内兩次不予受理後再次申報的間隔期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針對發行人“一查即撤”“一督即撤”增設6個月的申報間隔期。

二是中介機構的“看門人”責任。要求保薦機構從投資者利益出發,充分運用資金流水核查、客戶供應商穿透核查、現場核驗等方式,防範财務造假,按要求報送底稿供監管備查。落實“申報即擔責”要求,強化現場督導,明确現場督導為稽核主要手段之一。

三是交易所的稽核主體責任。進一步完善相關配套機制,提升交易所稽核把關能力。對于資訊披露品質存在明顯瑕疵的申請,交易所依規終止稽核。落實監管要“長牙帶刺”、有棱有角要求,強化紀律處分懲戒力度。優化上市稽核委員會和并購重組稽核委員會(下稱“兩委”)運作機制,加強交易所對“兩委”委員的管理監督。

在發行稽核方面,《公發稽核規則》做出重點調整。完善北交所定位相關規定,進一步堅守闆塊定位,明确發行人應當符合北交所定位要求,保薦機構應當核查并作出專業判斷。對于不符合市場定位和産業政策的,北交所可終止稽核。

同時,明确發行人應保證相關資訊披露準确真實反映企業經營能力。将資訊披露檔案存在明顯瑕疵作為終止稽核的情形,針對申請檔案明顯瑕疵、嚴重影響投資者了解或稽核開展等違規行為,将不接受上市申請檔案紀律處分的最長期限提高至2年。

此外,優化咨詢行業咨詢委等稽核時限扣除情形,并明确時限扣除同樣适用于受理、問詢、暫緩審議、複審等環節。與優化連續挂牌滿12個月的執行标準相配套,明确發行人在送出上市委審議前因連續挂牌未滿12個月中止稽核的,中止期限可超過三個月。

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量低于100萬股将被強制退市

北交所現行強制退市制度設定了交易類、财務類、規範類、重大違法類四類标準,本次《上市規則》修訂聚焦退市制度完善,對四大類退市名額進行了修改,并同步調整了配套的資訊披露、停牌等安排。

在交易類強制退市方面,新增成交量退市名額,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量低于100萬股将被強制退市。

财務類強制退市方面,明确财務類名額全部交叉适用,即公司被實施财務類強制退市風險警示後,首個會計年度觸及相關财務類名額任一情形的,将被強制退市。在認定營業收入金額時要求扣除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業務收入,虧損考察次元中增加利潤總額為負情形。

為出清大額造假、連續多年造假公司,新增規定公司披露的營業收入、利潤總額、淨利潤等主要财務名額任一年度虛假記載金額達到2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年度披露的相應科目金額的30%,或主要财務名額連續2年虛假記載金額合計達到3億元以上且超過該2年披露的相應科目合計金額的20%,或主要财務名額連續3年存在虛假記載的,将予以強制退市。

北交所表示,本次北交所退市制度調整後,整體退市要求基本與滬深交易所實作取齊。具體來看,在重大違法和規範類強制退市标準方面基本保持一緻,但在交易類和财務類強制退市标準的股票交易連續計算時間、營業收入退市标準等個别名額門檻值以及市值退市的适用範圍等方面有所差異,主要是基于北交所服務創新型中小企業的市場定位進行了适應性調整。

新增防範“繞道減持”舉措

股份減持制度事關市場穩定運作和投資者切身利益,本次《減持指引》在整體落實減持相關要求的基礎上,結合服務創新型中小企業的市場定位作出了适應性安排。

一是落實防範“繞道減持”要求。新增離婚、法人或非法人終止、分立等方式減持後相關方持續共同遵守減持限制;明确司法強制執行、融資融券違規處置、贈與等繼續遵守減持規定;要求大股東通過協定轉讓、大宗交易減持股份的,受讓方在受讓6個月内不得減持受讓股份;禁止大股東、董監高融券賣出,禁止限售股融券賣出。

二是強化實控人、大股東、董事會秘書責任。要求上市公司實控人、大股東規範、理性、有序實施減持,充分關注上市公司及中小股東利益;要求上市公司董秘每季度檢查股東減持情況,發現違法違規的及時報告。

三是取消過程性披露要求。删除時間過半、計劃過半的過程性披露要求,減少與權益變動披露的重疊,避免重複披露及過程性資訊披露過多等問題。

四是規定敏感期交易限制。年報、半年報敏感期由30日改為15日,季報、業績預告、業績快報敏感期由10日改為5日。删除控股股東、實控人敏感期限制。

積極推動北交所上市企業一年内多次分紅

為進一步加強上市公司分紅監管,推動上市公司提升投資價值。北交所修訂了《權益分派指引》,對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監管要求進行了完善,鼓勵上市公司加大分紅力度,增強投資者回報。

本次修訂簡化中期分紅審議程式。删除董事會審議定期報告時同步審議權益分派方案要求,推動公司在春節前結合未配置設定利潤和當期業績預分紅,為一年内多次分紅提供便利。同時,明确中期分紅基準。要求中期分紅以最近一期經審計未配置設定利潤為基準,并合理考慮當期利潤情況,消除市場對中期分紅報表審計要求上的了解分歧。

責編:萬健祎

校對:冉燕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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