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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旭:孩子殺人父母被判刑,帶來哪些啟示?

韓旭:孩子殺人父母被判刑,帶來哪些啟示?

孩子犯罪可能并非完全是自己的過錯,還有父母的過錯導緻。追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僅是“治标”之舉,追究有過錯父母的刑事責任,或是“治本”措施

□作者 韓旭(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兼學術委員會委員)

近日,美國一對夫婦因兒子伊森犯下的校園槍擊案被“連坐”,被判處10-15年監禁。

2021年,時年15歲的男孩伊森在美國密歇根州牛津高中開槍,造成4名學生身亡,7人受傷。伊森于去年被判終身監禁,不得假釋。這是美國多人死傷校園槍擊案行兇學生的家長首次被判刑。

韓旭:孩子殺人父母被判刑,帶來哪些啟示?

↑伊森

檢方表示,這對夫婦送給兒子一支槍作為禮物,卻忽視了他心理健康惡化的迹象和他的暴力傾向,這是刑事過失。法官表示,定罪與養育不當無關,而是懲處這對父母“一系列的不作為”。

這一判例對大陸刑事司法實踐乃至刑事立法完善具有一定借鑒意義。長期以來,根據大陸的“罪責自負”原則,未成年子女犯罪父母疏于監管教育的,有可能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尚未見到。主要障礙是,作為父母,主觀上并不具有犯罪故意,客觀上并沒有實施犯罪行為。這主要是從共同犯罪角度進行思考。但如果從父母疏于監管未成年子女而具有主觀過失角度審視,父母也有可能承擔過失犯罪責任。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認知能力受限,父母具有引導和教育義務。子不教,父之過。

大陸刑法第15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緻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作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應當預見自己疏于管教的行為可能導緻未成年子女犯罪侵害他人和社會利益的後果,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緻于發生危害後果的,應當以過失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同樣,對于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發生危害社會後果的,雖然不應追究本人的刑事責任,但對疏于管護的監護人可以追究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大陸刑法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鑒定确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可見,家屬或者監護人有看管和醫療義務。該規定僅是對精神病人發生危害社會行為後,對家屬和監護人施加的義務,這不利于預防精神病人實施相關行為,應當在發生危害社會行為之前就規定相關義務。如果未盡到義務,可以追究其過失犯罪責任。鑒于此,刑法應适時進行調整。

有時,父母作為監護人疏于對未成年子女的管理教育,以緻發生嚴重的犯罪行為。如果父母存在嚴重的管教缺陷,其子女的犯罪行為與家庭教育缺失存在因果關系,可以過失緻人死亡罪追究父母的刑事責任,如此能夠強化父母的教育義務,促使其盡職盡責。

司法實務中,通常将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管教視為道德義務,未成年子女犯罪多是對父母進行道德譴責,這不利于發揮父母在教育引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中的作用。若将此義務上升為刑法上的注意義務,将極大督促父母履行對未成年子女限制、引導和教育的職責,使父母真正成為孩子的“第一任老師”“人生啟蒙導師”。

刑法規定,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刑法還規定,過失緻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于過失緻人死亡罪,屬于“法律有規定”。緻人死亡是一種危害後果較為嚴重的犯罪。可考慮當未成年子女實施故意殺人、綁架、搶劫等嚴重暴力犯罪緻人死亡時,對平時疏于管教的父母,以此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再次提醒我們必須重視父母對監護、管教義務的履行。雖然學校也承擔對未成年學生的教育職責,但是未成年人價值觀、人生觀的養成,早期教育和家庭教育更為重要,而且孩子與父母相處的時間更長。未成年子女犯罪,家長難辭其咎。一個嚴加管教孩子的家庭,雖不能完全保證未成年子女不犯罪,但犯罪的機率一般會更低。

對疏于教育管理的父母追究刑事責任,法律上并無明顯障礙,關鍵是刑事司法理念的變革。前述判例給我們以鏡鑒,必須重視父母家庭教育對未成年人人格塑造和健康成長的重要地位。司法理念也應與時俱進,需要我們對“過失緻人死亡罪”進行擴大解釋,将父母不履行教育管理義務以緻未成年子女發生嚴重犯罪行為的,進行刑法評價和追究刑事責任,或能有效遏制父母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發生。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對未成年人承擔監護職責。由此可以解讀出兩個方面的内容:一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的監護義務;二是教育和預防未成年子女違法犯罪是“監護”的題中應有之義。該法還規定了監護人的具體監護職責,包括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勤儉節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并進行合理管教等。未成年人保護法相對“軟”和“柔”,通過刑法規制,強化父母的監護職責,有利于促進該法的實施。以刑事責任的承擔作為後盾,能夠展現對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上的“剛柔相濟”,不失為當下解決未成年犯罪問題的一劑良方。

說到底,追究父母刑責的根據在于,孩子犯罪并非完全是自己的過錯,還有父母的過錯導緻。追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僅是“治标”之舉,根源在于其父母。是以,追究有過錯父母的刑事責任,或是“治本”措施。

(本文僅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媒體立場)

編輯 趙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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