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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師說法】婚戀财産問題漫談(四)——同居析産的新變化

作者:新指尖

2024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衆征求意見的公告,也是回應後民法典時代越來越多的婚姻家庭問題做出的立法變化。之後本系列文章也會就未來即将實行的司法解釋中的财産問題,分享一些新的解讀與了解。

同居析産的立法變化

一、現行規範的同居規定

征求意見稿中首先一點是針對同居關系析産,在現行民法典及司法解釋中,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限制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财産,由當事人協定處理;協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緻的無效婚姻的财産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财産權益。”

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中第三條:“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财産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可以看到現有規定對于同居關系一方面并沒進行定性,另一方面也沒有規定詳細的财産處理指引,這也導緻法院在該類案件的處理上過于依賴自由裁量。

二、同居析産的新變化

新的征求意見稿中第三條為:雙方均無配偶的同居關系析産糾紛案件中,對同居生活期間取得的财産,雙方無協定約定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處理:

(一)同居期間各自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知識産權收益,各自繼承或者受贈的财産以及一方單獨生産、經營、投資的收益等歸各自所有;

(二)雙方共同出資購置的财産或者共同生産、經營、投資的收益以及其他已經混同無法區分的财産,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并綜合考慮各自出資比例、貢獻大小等事實,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分割。

同居生活期間,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而請求另一方給予補償,雙方對此無協定約定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同居生活時間、負擔相應義務投入的精力及對雙方的影響、同居析産情況、雙方經濟狀況以及給付方負擔能力、當地收入水準等事實,确定補償數額。

從條文整體上看,本次司法解釋對按照财産來源詳細規定了分割方式,相較于現有規定做出了突破。對于個人财産及收益保持個人所有權,對于雙方共同出資财産按照共有财産分割規定進行,整體上保持了近似于“陌生人”的分割原則。

條文的重點在于後半部分,要求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分割,以及最後規定了類似于家庭關系中的家務補償權,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的“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而家務補償制度的目的在于肯定家庭中家務勞動的價值,以保證婚姻關系中弱勢方的合法權益,保障實質上的男女平等和公平。在新的征求意見稿下,為了平衡同居關系下一方的家務勞動付出,在仍未通過法規定義同居關系的情況下,将家務補償制度應用至同居析産,是這次同居析産規定下的最大變化。

同居析産的部分現狀

在2023年末有關征求意見稿的專家論證會上,針對同居析産問題作出過這樣的答複:“目前同居情況較多,産生的糾紛也不少,在民法典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司法解釋堅持問題導向予以規定,值得贊成。同居關系的基本原則應當是各自所得歸各自所有,但基于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如果存在财産混同,也不能否認财産共有的情況。同時,同居關系雖然不同于婚姻關系的法定保護,但在析産時,也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原則處理。如果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等嚴重過錯的,也要予以特别考慮。”

單就該答複而言,可以看出通過民法規範對同居關系進行規制的意圖,防止同居析産案件缺少法條指引的立法目的。對于同居過程中的财産混同,按照雙方舉證的出資比例進行劃分,也符合一般民事關系下的财産分割關系。

近年來面對日漸增多的同居關系糾紛,大量案例顯示出司法實踐中法官會根據雙方的同居狀況進行判斷,例如對戀愛中短時間同居關系區分雙方個人财産,極少支援财物為雙方共有或者賠償要求;另一方面,對于較為緊密的同居關系,例如雙方正在談婚論嫁、已經辦過酒席、訂婚宴、或給付過彩禮,即便法官對同居中已經混同的财産會做出分割,但基本上也是基于公平原則進行自由裁量,例如已給付彩禮中已被用掉的部分無需返還,或是取得房産一方需向對方支付小部分補償等。

“同居家務賠償”的立法目的

面對單身男女同居現象的增多,司法實踐需要避免同居關系向着婚姻關系發展,導緻同居關系變成另一種事實婚姻,由于同居關系本身相對婚姻關系并不穩定,甚至多數當事人之是以選擇同居,也是追求同居關系下介于不穩定與穩定之間的狀态,進而獲得更多法律上的自由空間與選擇權。

在征求意見稿下,由于對同居期間雙方财産如何分割進行了詳細規定,避免了現行過多的自由裁量,而“陌生人”的處理規則也看似符合了主動選擇同居關系的當事人所追求的情形,那麼如何通過法規給法官針對具體案情留有餘地,在避免同居關系合法化的同時,防止同居析産規定被當做避免合法婚姻的方式,引導社會正确對待婚姻家庭關系,于是出現了最後一款的“同居家務賠償制”。

既然是參考婚姻家庭下的家務補償制度,那麼離婚家務補償的數額是多少呢?在近年的司法實踐中,較為典型的案件中賠償數額從5萬到12萬元不等。法官在裁判中一方面考慮案件中是否存在全職撫養子女、處理家務的情形,一方面結合當事人所在地方的個人所得情況和教育醫療水準,還有雙方結婚時間,而不能按照做家務的市場價格計算。例如此前北京房山的一起離婚家務補償案件中,由男方月收入平均七、八千元衡量出5萬元的補償額。

如果本次針對同居關系的補償規定參考離婚家務補償的實踐情況,那麼其大機率是針對雙方長期同居,已生養子女并形成較為固定的家庭生活的情形才能适用,而非短期同居關系就可以濫用補償制度要求對方給付“分手費”。當然該制度即使實行後仍需法官進行自由裁量,在好的方面上,給予了為“家庭”付出較多一方保障自身權益的請求權,引導更多當事人可以積極主張請求。

來源:指尖新聞

作者:湖南芙蓉律師事務所一言團隊家庭律師部門 路通

編輯:邱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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