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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和初次違法免罰”新增54項!多項涉及計程車、網約車→

作者:北京交通廣播

導 讀

日前,北京市交通委公示了《北京市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征求意見稿)等三份檔案,對交通運輸領域違法行為的處罰标準進行細化,修訂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與“首違免罰”清單,新增54項輕微和初次違法免罰事項。在“首違免罰”清單中,多項内容與計程車、網約車行業有關。比如,網約車平台對乘客“投訴”置之不理,駕駛員未做到文明禮貌,巡遊計程車司機不正确“打表”等情況,符合條件者,均可以實行“首違免罰”。但繞路、拒載等行為,依舊屬于“嚴重違法”,最高可以處2000元罰款。

“輕微和初次違法免罰”新增54項!多項涉及計程車、網約車→

符合從輕處罰情節的可實行低限處罰

據“首都之窗”官網消息,日前,北京市交通委公示了《北京市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征求意見稿)、《北京市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征求意見稿)和《北京市交通運輸輕微和初次違法免罰事項處罰清單》(征求意見稿)等三份檔案(以下分别簡稱《裁量基準》《裁量基準表》和《免罰清單》),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裁量基準》中對各類違法行為依據社會危害性劃定為A、B、C三個基礎裁量檔。其中:“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嚴重的”對應A檔,“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一般的”對應B檔,“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輕微的”對應C檔。同時,又按照不同的違法情節劃分基礎裁量階次,按情況執行不同的處罰标準。

比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九)項,違規收費,其行為屬于基礎裁量A檔。

依據《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責令改正,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按照不同的違法情節劃分為“200元至500元罰款”“500元至1000元罰款”“1000元至1500元罰款”“1500元至2000元罰款”四個基礎裁量階次。

而《裁量基準表》則是進一步細化的内容,針對每項違法行為,都分拆了具體的違法情節,與不同處罰标準對應。同時,在處罰标準方面,有兩方面的内容,分别為“法規規定”與“裁量基準”。

“裁量基準”大多數情況下要比“法規規定”的處罰額度低一些。

比如說,巡遊計程車駕駛員在營運中吸煙,按照《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的規定最高可以處2000元罰款,而“裁量基準”對這一行為的最高限處罰則降至500元。

此外,針對網約計程車駕駛員營運時剃光頭、身體異味嚴重、蓄胡須等“服飾不整潔”行為,處罰标準上限也從2000元調低到了500元。

北京市交通委在《裁量基準表》的“編制說明”中表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規定的應當或可以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或可以低于本基準規定的裁量階次或者在規定的裁量階次内按照低限實施處罰;對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對違法情節惡劣,對公共安全、社會秩序造成危害後果或者較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可以高于本基準規定的裁量階次或按照本基準規定的法規規定處罰幅度上限實施處罰。

對乘客提出服務品質問題置之不理符合條件者可“首違免罰”

《免罰清單》的編制說明表示,對列入清單範圍,符合适用條件的輕微違法和初次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比如“巡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的一些違法行為,未來符合條件者,有關部門就将不予處罰。

比如“對乘客和使用者提出的服務品質問題不及時處理或置之不理”的違法行為,按照《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的規定,将處以警告,并可處200元至2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至2萬元罰款,并可責令停業整頓3天至7天。

但按照“免罰事項處罰清單”的規定,如果符合相關要求,則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僅給予警示告誡和指導約談。

具體而言需要滿足以下六項内容:

首次實施違法行為;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承諾及時改正,對乘客和使用者提出的服務品質問題及時處理;取得乘客和使用者諒解;未引發媒體負面報道等危害後果;自願作出守法誠信承諾。

此外,對于巡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日常營運中可以出現的一些服務品質問題,也被列入了“首違免罰”清單。比如服飾不整潔、服務不規範、未做到文明禮貌,未保持車輛整潔或者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等行為,按照《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的要求,應處警告并可處100元至1000元罰款,若情節嚴重,還可處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罰款。對于上述問題,符合相關條件也可免于行政處罰,僅對駕駛員進行說服教育、勸導示範。同樣列入“首違免罰”,僅予以“說服教育”的違法行為還包括:“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不正确使用計價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規定巡遊攬客、站點候客”等行為,但是否能免于行政處罰,依然需要滿足多項條件,主要涉及改正态度、是否取得諒解等内容。

繞路、拒載

依舊屬于“嚴重違法行為”

不過,違法行為并非全部放寬處罰标準,《裁量基準表》将巡遊、網約出租汽車駕駛員的“繞路”“拒載”等行為列入“嚴重違法行為”,按照情節輕重予以不同标準的處罰。例如,出租汽車顯示空車待租标志時,得知乘客去向後未營運載客的,處以1000元至1500元罰款;出租汽車顯示停運标志時招攬乘客,得知去向後未營運載客的,處以1500元至1800元罰款。在網絡叫車已經十分普遍的當下,仍有一些老年人和殘障人以電話叫車的方式預約車輛。接受“電召任務”後又不履行,同樣是違法行為,根據《裁量基準表》,如果接受巡遊出租汽車電召任務後未履行約定,情節嚴重的,可處以1800元至2000元罰款。此外,巡遊、網約出租汽車駕駛員未按照最佳路線行駛、故意繞道行駛,造成多收費50元以上的,同樣可處以1500元至2000元罰款。北京市交通委在《裁量基準》《裁量基準表》和《免罰清單》的起草說明中稱,此次修訂是為了強化交通運輸領域安全生産執法檢查工作,根據交通運輸行業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情況,動态調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保證行政處罰法律适用準确,處罰裁量适當。《免罰清單》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突出處罰與教育相結合。修訂的目的是使免罰事項設定更加科學,實施更加規範,措施更加豐富,監督更加有力,堅持做到該寬則寬,寬嚴相濟,努力讓企業和群衆從每一項執法決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

(轉載請注明本文來自北京交通廣播及記者、編輯等作者資訊)

内容來源:

編輯:劉慧明

值班主編:車水

監制:趙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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