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馮時:信史與僞史之間——周人改篡殷号考 | 《中國文化研究》創刊30周年特稿

作者:古籍
馮時:信史與僞史之間——周人改篡殷号考 | 《中國文化研究》創刊30周年特稿

中國文化研究

創刊30周年

紀念特稿

2023年·秋之卷

信史與僞史之間

——周人改篡殷号考

文 | 馮時

提要:

蔔辭顯示,商人自稱其國号曰“商”,或因王邑位居天地之中而曰“中商”,或綴以王邑而曰“大邑商”,或将王庭大内神之而曰“天邑商”,卻并未見有稱“殷”之例。事實上,以殷稱商本乃出于周人對于亡商的污名,這種對商王朝國号的改篡最遲形成于西周的康王時代。殷字的本義指人的病勢沉重,而周人以人之病重比附商之國勢,不僅表明病入膏肓的商王朝必然滅亡的結果,同時更強調了周人代商而終獲天命的合法性。周人這種對商王朝國号的改篡,無疑會使他們對商代曆史及商王事迹同樣進行合乎周人需要的改造。本文綜合對直接史料的考證,揭示了周人改篡殷号的基本史實,進而為客觀重建商代信史提供了不可或缺的觀察視角。

關鍵詞:

國号 商 殷 信史 僞史

本文為“古文字與中華文明傳承發展工程”資助項目“小屯南地甲骨文資料的重新整理”(G1004)的階段性成果。

周人對待商代曆史究竟采取一種什麼态度?是客觀陳述?還是刻意改篡?這個問題關系到對商周信史的重建,因而具有重要的意義。傳世文獻因斷代不清,緻早晚觀念混淆,無從厘辨,于事無補。故今據商代甲骨文和商周金文等直接史料,條分縷析,對周人改篡商代曆史的真實情況重加研考。

一、“商”與“衣”

商周史料顯示,對商王朝的國号,古有稱“商”與稱“殷”兩系。但據對直接史料的分析,則知商人僅以“商”自稱其王朝國号,事見于甲骨文者,或謂之“商”,或謂之“中商”,或将國号綴以王邑而謂之“大邑商”,或将王庭大内神之而謂“天邑商”,卻絕不見有稱“殷”之例。郭沫若:《古代研究的自我批判》,《十批判書》,《郭沫若全集·曆史編》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1頁。蔔辭雲:

丁醜貞:以方?

東方?

北方?

西方?

南方?

商?

——《屯南》1126

己巳王蔔,貞:[今]歲商受[年]?王占曰:“吉。”

東土受年?

南土受年?

西土受年?

北土受年?

——《合集》36975

丁醜[蔔,王]貞:商受年?

戊寅蔔,王貞:受中商年?十月。

——《合集》20650

丁卯王蔔,貞:今

馮時:信史與僞史之間——周人改篡殷号考 | 《中國文化研究》創刊30周年特稿

巫九

馮時:信史與僞史之間——周人改篡殷号考 | 《中國文化研究》創刊30周年特稿

,餘其比多甸多伯征盂方伯炎,惠衣翼日步,亡左,自上下于

馮時:信史與僞史之間——周人改篡殷号考 | 《中國文化研究》創刊30周年特稿

示,餘受有祐,不

馮時:信史與僞史之間——周人改篡殷号考 | 《中國文化研究》創刊30周年特稿

馘,[

馮時:信史與僞史之間——周人改篡殷号考 | 《中國文化研究》創刊30周年特稿

告]于茲大邑商,亡

馮時:信史與僞史之間——周人改篡殷号考 | 《中國文化研究》創刊30周年特稿

在禍?引吉。在十月,遘大丁翼。

——《合集》36511

壬戌蔔,貞:在

馮時:信史與僞史之間——周人改篡殷号考 | 《中國文化研究》創刊30周年特稿

,天邑商公宮衣茲月亡禍,甯?

——《英藏》2529

商王庭位居天地之中的事實意味着其同時可以稱為“中商”,這是展現王庭地理具有相對于四方四土的中央意義,那麼作為國号的商當然也就可以稱呼王庭所在之王邑,準确地說,王庭之名可據其地名而稱“衣”,也可據其國号而稱“商”。周原甲骨文雲:

入聽事,呼宅商西。

——《周甲》H11∶8

“聽”,舊或釋“鬼”釋“年”,陝西周原考古隊:《陝西岐山鳳雛村發現周初甲骨文》,《文物》1979年第10期;李學勤、王宇信:《周原蔔辭選釋》,《古文字研究》第4輯,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不可據。“聽事”乃古之恒語,意謂聽君命而行事。《禮記·少儀》:“适有喪者曰比,童子曰聽事。”孔穎達《正義》:“童子未成年,雖往适它喪,不敢以成人為比方,但來聽主人以事見使。”《左傳》襄公三十年:“穆叔問王子圍之為政何如。對曰:‘吾侪小人食而聽事,又懼不給命,而不免于戾,焉與知政?’”周原甲骨文之“聽事”應即此意,辭言周人入商而聽君命,宅居于朝宿邑,地在商之西,故“商”實即商邑。《詩·商頌·殷武》:“商邑翼翼,四方之極。”毛《傳》:“商邑,京師也。”是此“商”為商王庭之明證。《公羊傳》桓公元年:“天子之郊,諸侯皆有朝宿之邑焉。”則周之朝宿邑當在大邑商王庭之西郊。這條史料充分印證了殷墟蔔辭之“商”為商王庭之地的事實。蔔辭又有“商”與“丘商”之分,商為王庭,(清)孫诒讓:《契文舉例》,濟南:齊魯書社,1993年,第43頁。而“丘商”或省作“商”,地當别指。锺柏生:《殷商蔔辭地理論叢》,台北:藝文印書館,1989年。其于黃組蔔辭中與大邑商及天邑商同見,自非一地。

大邑商為商王庭之地,已有何尊銘文所提供的确證。而這一稱名在商代卻僅見于商末黃組蔔辭,似武丁時期,王庭尚未形成大邑的規模。然而大邑商與天邑商的關系究竟如何?其實二者并非僅在于因為“大”“天”二字可以互通而同指一地,差別是非常清楚的。蔔辭公宮所在之天邑商從未見有稱為大邑商的情況,可明大邑商與天邑商的性質不同。蓋大邑商當指商王所在的大邑,而天邑商則限指大邑商中王庭所在的政教中心地區。《尚書·多士》:“惟爾知,惟殷先人有冊有典,殷革夏命。今爾又曰:‘夏迪簡在王庭,有服在百僚。’予一人惟聽用德,肆予敢求爾于天邑商。”孔穎達《正義》引鄭玄曰:“言天邑商者,亦本天之所建。”經以天邑商與王庭百僚對文,是知天邑商為王庭及官署所在之地甚明。

《尚書·盤庚》:“盤庚遷于殷。”又雲:“天其永我命于茲新邑。”知盤庚所遷之殷本即為沒有城垣的邑制,這是夏商和西周王庭的通行制度。馮時:《文明以止:上古的天文、思想與制度》第3章第2節、第4節,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8年。商湯所建之王庭名曰“亳中邑”,已為建于天地之中的邑制。馮時:《“亳中邑”考》,《出土文獻與中國古代文明——李學勤先生八十壽誕紀念論文集》,上海:中西書局,2016年。盤庚所遷的殷,其實也就是甲骨文所見作為地名的衣。而王庭的初建,面積顯然都隻能适可而止,不會無限擴大,是以并不需要特别強調大邑和天邑的差別。顯然,商代晚期出現的“大邑商”和“天邑商”之名證明了盤庚遷殷後王庭的範圍不斷擴大的事實。古本《竹書紀年》:“纣時稍大其邑,南距朝歌,北據邯鄲及沙丘,皆為離宮别館。”《史記·殷本紀》言纣“益廣沙丘苑台,多取野獸蜚鳥置其中”,是知至少到帝辛時代,王庭的範圍已相當廣大,故名其曰“大邑商”。當然,王庭範圍的廣大實際并不利于彰顯王權崇高的政治與宗教地位,故時人又将王庭初遷所在之大内,也就是洹水小屯宮殿區名曰“天邑商”。是以,大邑商之是以不同于天邑商,乃因“大邑”僅言王邑的規模廣大,此不僅有文獻的佐證,而且已為今日殷墟的考古工作所證明,安陽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安陽師範學院:《河南安陽市辛店遺址商代晚期墓》,《考古》2023年第6期;孔德銘、孔維鵬、焦鵬:《殷墟外圍聚落考古新發現》,《考古中國重大項目成果(2022)》,北京:文物出版社,2023年。而“天邑”卻更強調王權與天命的聯系,進而突顯了王庭的神權意義,其重在表現大邑商中王庭所在的政教中心,為大内之地,故可視同為天之所建。由此可見,蔔辭與天邑商所系之“衣”自屬地名。

大邑商雖然廣大,但“天邑商公宮衣”卻僅限于大邑商王庭所在的核心地區,也就是築作公宮之衣地,此即考古工作所探明的殷墟小屯宮殿區,其地當然不獨有公宮,同時還作有皿宮等建築。蔔辭雲:

甲午蔔,貞:在

馮時:信史與僞史之間——周人改篡殷号考 | 《中國文化研究》創刊30周年特稿

,天邑商皿宮衣茲[月]亡禍,甯?

乙醜蔔,貞:在

馮時:信史與僞史之間——周人改篡殷号考 | 《中國文化研究》創刊30周年特稿

,天邑商公宮衣茲月亡禍,甯?在九月。

——《合集》36542

“皿宮”或即明堂之屬,沈建華:《蔔辭中的建築——公宮與館》,《甲骨文與殷商史》新1輯,北京:線裝書局,2008年,第161—166頁。而公宮的性質亦當與此類似。宋鎮豪:《甲骨金文中所見的殷商建築稱名》,《甲骨文與殷商史》新3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5—34頁。商之宗廟稱宗,如祖乙宗、父丁宗等,并不稱宮,其與周制不同,是以,宮主要應指商王的布政之所,或兼宗廟而已。“宮”字本從“雍”見義見聲,為衆室擁置錯落之名。《逸周書·作雒》言周公于大邑成周“乃位五宮:大廟、宗宮、考宮、路寝、明堂”,即以宮為政教宗廟建築的總稱,而商王庭之公宮、皿宮當也不出此類。《禮記·昏義》:“教于公宮。”鄭玄《注》:“公,君也。”孔穎達《正義》:“經雲公宮,知兼天子者。此雲公宮,謂公之宮也,若天子公邑官家之宮爾,非謂諸侯公宮也。”《詩·大雅·瞻卬》:“婦無公事。”朱熹《集傳》:“公事,朝廷之事。”是公宮應該包括了各種朝政宮室,為王庭及百僚禦事之所,此正與《多士》所記相合。公宮、皿宮作于天邑商之衣地,實為商王庭的皇權中心,其安危自系于商王,故常蔔其無禍。蔔辭雲:

甲午王蔔,貞:乍餘

馮時:信史與僞史之間——周人改篡殷号考 | 《中國文化研究》創刊30周年特稿

,朕

馮時:信史與僞史之間——周人改篡殷号考 | 《中國文化研究》創刊30周年特稿

。下酉餘步比侯喜征人方,上下

馮時:信史與僞史之間——周人改篡殷号考 | 《中國文化研究》創刊30周年特稿

示,受餘有祐,不

馮時:信史與僞史之間——周人改篡殷号考 | 《中國文化研究》創刊30周年特稿

馘,

馮時:信史與僞史之間——周人改篡殷号考 | 《中國文化研究》創刊30周年特稿

告于大邑商,亡

馮時:信史與僞史之間——周人改篡殷号考 | 《中國文化研究》創刊30周年特稿

在禍?王占曰:“吉。”在九月。遘上甲

馮時:信史與僞史之間——周人改篡殷号考 | 《中國文化研究》創刊30周年特稿

,唯十祀。

——《合集》36482

辛卯王[蔔,貞]:方于……餘其甾戋……餘有不馘……天邑商亡[禍]?

——《合集》36535

甲寅林次……[天邑]商公宮衣……

——《合集》36547

對讀蔔辭可知,商王因遠征在外,必記挂其王庭之安危,故蔔大邑商或天邑商無禍。蔔辭或記商王于遠征盂方、人方之前先蔔大邑商、天邑商之安否,或記商王遠征于外在、林等地蔔問天邑商公宮衣之安危,事甚明曉。學者或以“衣”為祭名,若然,則衣祭僅在公宮、皿宮舉行,而公宮、皿宮卻并非行祭之所,故難落實。如以群宮為衣祭之對象,則于禮無征。事實上,“衣”實為地名,其即天邑商中作有公宮、皿宮之地。

1958年,安陽大司空村遺址出土一片刻字蔔骨,辭雲:“辛貞:在衣?”(SH314③∶3)。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所:《殷墟發掘報告(1958—1961)》,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200—201頁。學者以為“衣”地即在安陽附近,不僅與王邑具有密切的關系,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安陽發掘隊:《1958—1959年殷墟發掘簡報》,《考古》1961年第2期。而且确切地證明安陽殷墟之地于商名衣的事實。楊寶成:《殷墟為殷都辨》,《殷都學刊》1990年第4期。除此之外,蔔辭有關衣為地名的記載也很明确。蔔辭雲:

貞:翌己巳步于衣?

貞:于庚午步于衣?

——《合集》11274正

己醜貞:王尋告土方于五示?在衣,十月蔔。

——《屯南》2564

王在衣。

——剌鼎(《內建》2776)

同時,《合集》13014還著錄有“衣洹”之辭,學者或以為即近洹水之衣地。朱彥民:《商族的起源、遷徙與發展》,上海:商務印書館,2007年,第322頁。若此解不誤,則蔔辭及金文中凡作為地名之“衣”,實即傳世文獻所改寫之“殷”。剌鼎為西周穆王晚期器,知衣地之名于西周仍然襲用。

準此,則《合集》36511辭所言“惠衣翼日步”之“衣”也應了解為商王興兵之地。學者或讀“衣”為“卒”,謂“惠衣翼日步”意即于翼祭結束之後起兵,李學勤:《多友鼎的“卒”字及其他》,見氏著《新出青銅器研究》,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13—116頁;裘錫圭:《釋殷墟蔔辭中的“卒”和“

馮時:信史與僞史之間——周人改篡殷号考 | 《中國文化研究》創刊30周年特稿

”》,《中原文物》1990年第3期;李學勤:《釋讀兩片征盂方蔔辭》,《甲骨文與殷商史》新3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1—4頁。其說可商。古凡兵事,不可久待。雖鎮撫與征伐事有緩急之别,但也不可坐失戰機。蔔辭征人方與征盂方所反映的戰事稍有不同,征人方之役并未指明酋首,或屬鎮撫之事,雖可緩行,但《合集》36482辭顯示,商王于九月甲午蔔當月下旬的酉日出征,也僅容最多不足一月的準備時間。然而,征伐盂方伯炎的情況卻與此不同,其對敵方酋首已指名道姓,知盂方實有侵擾犯境之舉,故其戰事急迫,已不允許等到翼祭結束後再行興兵。其蔔行于十月丁卯,時值翼祭大丁,當翼祭的第二旬,其後尚有十旬約近四個月的祭祀活動,如果等到漫長的翼祭結束再興兵事,恐怕盂方伯炎早已犯入王庭、兵臨城下了。僞《古文尚書·五子之歌》以太康“畋于有洛之表,十旬弗反”,僞孔《傳》:“十日曰旬,田獵過百日不還。”此田獵淫久十旬尚且為人所譏,況急起之戰端!杜虎符銘雲:“燔燧之事,雖毋會符,行也。”古之軍制,凡遇緊急軍情,兵符且可免合,更何況按部就班的祭事!顯然,既然興兵不容無限等待,那麼“衣”字也就不可能讀為“卒”,而應以解為地名為宜。“翼日”或讀為“翌日”,非周祭名,辭言第二天即從衣地起兵出征,而衣地顯即大邑商中建有公宮、皿宮的地方。顯然,商與衣兩名之含義泾渭分明。

蔔辭之衣地實際就是商王朝的政治中心地區,其地建有宣政之宮殿及宗廟,自為大邑商王庭的大内之地。盤庚時于此所建之王邑,實即黃組蔔辭所稱之“天邑商公宮衣”,系大邑商的宮殿核心區。故衣、商之名或取地名,或取國号,各具意義。

商代田獵蔔辭常見之“衣”需要讨論,學者或解其為地名,郭沫若:《蔔辭通纂》,《郭沫若全集·考古編》第2卷,北京:科學出版社,1983年,第163頁。但如下史料似乎并不支援這種意見。蔔辭雲:

辛巳蔔,在敦貞:

馮時:信史與僞史之間——周人改篡殷号考 | 《中國文化研究》創刊30周年特稿

王田,衣,亡災?

——《合集》37644

壬寅蔔,在

馮時:信史與僞史之間——周人改篡殷号考 | 《中國文化研究》創刊30周年特稿

貞:王其射柳……?

其于七月射柳兕,亡災?禽。

丙午蔔,在貞:王其射柳,衣逐,亡災?禽。

——《英藏》2566

戊午蔔,在呈貞:王田,衣逐,亡災?

辛酉蔔,在敦貞:王田,衣逐,亡災?

——《合集》37532

戊辰蔔,在羌貞:王田,衣逐,亡災?

——《合集》37564

庚申蔔,在溤貞:王田,衣逐,亡災?

——《合集》37534

壬寅蔔,在攻貞:王田,衣遂,亡災?

——《合集》37536

戊午蔔,[在]

馮時:信史與僞史之間——周人改篡殷号考 | 《中國文化研究》創刊30周年特稿

貞:[王]田,衣[逐],亡災?

——《合集》37541

戊寅蔔,在高貞:王田,衣逐,亡災?

——《合集》37533

辛未[蔔,在]盂[貞:王]田,衣,亡災?

——《合集》37547

戊辰[蔔],在喪[貞]:王田,衣……

——《合集》37551

□□蔔,在

馮時:信史與僞史之間——周人改篡殷号考 | 《中國文化研究》創刊30周年特稿

貞:[王田],衣逐,[亡災]?

——《合集》37555

□□蔔,在

馮時:信史與僞史之間——周人改篡殷号考 | 《中國文化研究》創刊30周年特稿

[貞:王]田,衣逐,[亡]災?

——《合集》37556

□□[蔔,在]

馮時:信史與僞史之間——周人改篡殷号考 | 《中國文化研究》創刊30周年特稿

貞:[王田],衣逐,亡災?

——《合集》37558

王唯田,至于帛,衣王田。

——《周甲》H11:3

據蔔辭可知,商王的占蔔地點不同,或東或西,去王庭或遠或近,但同蔔“衣”,如果“衣”為田獵之地,顯然是無法了解的。況蔔辭或已直系田獵之地,若若柳,知田獵并不在衣,故諸辭同蔔之“衣”顯非地名。學者或解“衣”有集合、會合之義,趙誠:《甲骨文虛詞探索》,《古文字研究》第15輯,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第302頁。故“衣逐”意即合逐。楊升南:《商代經濟史》,貴州:貴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278—279頁。綜合周原甲骨文分析,王之田獵在帛,故“衣王田”便絕無可能如某些學者主張的那樣讀為“殷王田”,陝西周原考古隊:《陝西岐山鳳雛村發現周初甲骨文》,《文物》1979年第10期;徐錫台:《周原出土的甲骨文所見人名、官名、方國、地名淺釋》,《古文字研究》第1輯,北京:中華書局,1979年,第188頁。否則便緻有殷周二王并存的不正常現象。況晚商之周尚為西伯,并不稱王。而周原甲骨文于商王但稱“王”,也從不稱“殷王”。故“衣王田”之“衣”,其義應同于商代田獵蔔辭“衣逐”之“衣”,謂與王合而田獵。王宇信:《西周甲骨探論》,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4年,第69頁。若王指商王,則謂西伯與其合獵;若王為周王,則謂諸侯臣僚與其合獵。以此推之,商代田獵蔔辭之“衣”所反映的也應該是相同的合獵制度,時商王并非獨行田獵,而應與諸侯共行之。

《史記·殷本紀》司馬貞《索隐》雲:“契始封商,其後裔盤庚遷殷,殷在邺南,遂為天下号。”而據蔔辭可知,商人實僅以“衣”為地名,并不為國号,其與作為國号的商,差別非常清楚。故盤庚以後雖于衣地作大邑王庭,但在武王滅商之前,“衣”名始終都沒有作為商代國号的情況。

商作為國号,本亦源出于地名。《詩·商頌·玄鳥》:“天命玄鳥,降而生商,宅殷土芒芒。”鄭玄《箋》:“為堯司徒,有功封商。”又《長發》:“有娀方将,帝立子生商。”鄭玄《箋》:“堯封之于商。”《史記·殷本紀》:“封于商,賜姓子氏。”明其本以地名為國号。盡管有關商之地望的争論久訟不決,但其本為地名是沒有問題的。

商雖為有天下之号,但其政治和宗教意義都隻能集中于王庭的稱名而加以展現。商周王朝并行封建,胡厚宣:《殷代封建制度考》,見氏著《甲骨學商史論叢初集》,成都:齊魯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所,1944年。故據西周大盂鼎銘文可知,時人以建立國家稱為“作邦”。邦事與封事實有關聯,段玉裁《說文解字注》:“古邦封通用。《書序》雲‘邦康叔’、‘邦諸侯’,《論語》雲‘在邦域之中’,皆封字也。”是以“作邦”也就是作封,意即封建諸侯,劃其守地。而作為有權封建天下的王庭,其作配在下,相對于四方諸侯而言,當然必居于天地之中,如此才可能展現其直承上帝的合法王權,故也必以國号相稱。況封建諸侯各有其名,如周王封建齊、魯、燕、晉等國,皆享國名,故王朝的國号便隻能附綴于王庭。是蔔辭所見之國号,商王庭既可稱“商”,當然也可以因王庭相對于東、西、南、北四方四土而稱“中商”,甚至據其面積或神權意義而稱“大邑商”或“天邑商”。商之王庭以邑為制,是知“大邑商”與“天邑商”之稱皆本于這一制度。事實上,西周王庭或名“宗周”,大盂鼎銘雲:“唯九月,王在宗周命盂。”或名“成周”,何尊銘雲:“唯王初遷宅于成周。”或名“大邑周”,《孟子·滕文公下》引《書》曰:“惟臣附于大邑周。”僞《古文尚書·武成》:“天休震動,用附我大邑周。”或名“大邑成周”,《逸周書·作雒》:“乃作大邑成周于土中。”同樣反映了古以王庭承載國号的古老制度。是以,商王朝本以商作為國号的事實非常清楚。

二、周人追求的天命正統與對商号的改篡

西周初年,周人追述滅商之事,于商之國号仍以“大邑商”相襲而稱,但與此同時,卻又出現了稱商為“殷”的變化,而且據出土文獻分析,稱殷之制不僅隻見于周人,而且還有稱“衣”與稱“殷”的差別。這種用字差異難道隻是不同文字借用的結果?當然不是。梳理相關線索,不難揭示周人通過改篡殷商國号而污名商人的曆史真相。

商人自稱其國号為商,并不稱殷,而殷作為周人重新賦予商王朝的國号,其用字實乃出于周人的改篡。《論語·為政》引孔子雲:“殷因于夏禮,所損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禮,所損益可知也。”周代的禮儀制度雖因于二代而形成,但其損益變化亦不在少。事實上,這些變化一方面有着通過對夏商禮樂制度的汲取而使周禮進一步完善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要對那些于周人不利的思想和制度加以改造。而在傳統天命觀的背景下,重建王權的合法性對于新王朝來說則是頭等重要的大事,這當然成為周天子必須首先解決的問題。

西周青銅器銘文顯示,武王克商後所做的第一件大事,就是親赴位于天地之中的嵩山告祭皇天,這無疑是周人對其享有天命的政治宣誓,如此才可能使新王朝獲得政治與宗教上的合法性。作于周成王五年的何尊銘文追述了這一重大事件,文雲:

唯王初遷宅于成周,複禀武王禮祼自天。……唯武王既克大邑商,則庭告于天,曰:“餘其宅茲中或(域),自之乂民。”

銘稱周武王的這次祭天大禮為“庭告于天”,“庭”訓為中,故“庭告于天”意即于天地之中祭天。馮時:《天亡簋銘文補論》,《出土文獻》第1輯,上海:中西書局,2010年,第124頁。而成王在将王庭遷到成周的時候,同樣效法武王祭天的作為祭祀了天神,銘文于此事或雲“複禀武王禮祼自天”,徝方鼎銘則雲“延武王祼自蒿(郊)”。唐蘭:《西周青銅器銘文分代史征》,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第71頁。天為受祭者,郊則為祭天之所,兩銘變文叙事,印證了武王于滅商後祭告天神的昭彰信史。

商纣王滅在甲子,彜銘與《尚書》皆有明載。利簋銘雲:“武王征商,唯甲子朝,歲鼎(當),克昏夙有商。辛未,王在

馮時:信史與僞史之間——周人改篡殷号考 | 《中國文化研究》創刊30周年特稿

(管)次。”辛未去甲子八日,其時武王已在管地臨時駐紮。管的地望在今河南鄭州附近,于省吾:《利簋銘文考釋》,《文物》1977年第8期。是知武王于滅商八日後即已南移至管,此去嵩山近在咫尺。顯然,周武王滅商之後的行程軌迹已明确顯示出其欲前往嵩山的意圖。

在管地駐紮四天之後的乙亥,周武王終于登臨嵩山,實作了其于滅商後告祭天神的目的。天亡簋銘文對此大事有着完整的記述,文雲:

乙亥,王有大禮,王凡(般)三(四)方,王祀于天室,降。天亡佑王,衣祀于王,丕顯考文王,事喜上帝。文王德在上,丕顯王乍省,丕肆王乍赓,丕克訖衣王祀。

古以國之大事在祀與戎,而祭祀之大者則為祭天,故大禮顯為祭天之禮,而天室自為祭天之所,也就是位于天地之中的嵩山。蔡運章:《周初金文與武王定都洛邑》,《中原文物》1987年第3期。《逸周書·度邑》引周武王曰:“定天保,依天室。”又曰:“其惟依天。……我南望過于三塗,我北望過于有嶽,丕願瞻過于河,宛瞻于伊洛,無遠天室。”故知天亡簋銘文所稱之“天室”實即《周書》所言之天室嵩山。至于簋銘之“衣”,學者或讀為“卒”,李學勤:《多友鼎的“卒”字及其他》,見氏著《新出青銅器研究》,第113—116頁;裘錫圭:《釋殷墟蔔辭中的“卒”和“”》,《中原文物》1990年第3期。但若以“衣祀”與“衣王祀”同解為卒祀,則一篇不長的銘文竟兩次重複叙述相同的事情不僅極不可能,而且“訖”已有終意,“訖卒”語涉重複,也文辭不通。況作冊令方彜銘于事之終訖以“既鹹命”及“鹹既用牲”變文而述,與此不同。《尚書·大诰》:“爾丕克遠省。”又《西伯戡黎》:“天既訖我殷命。”遣辭也多與天亡簋銘文相同,故知“訖殷”是為周初習語,故以“衣”為卒的可能性并不存在。事實上,銘文所謂“衣祀于王”之“衣”實為于天室舉行之衣祀,也即《周書》所謂“依天室”及“無遠天室”之祀,而不可讀為“殷祀”。《說文·衣部》:“衣,依也。”是其明證。沈子它簋銘雲:“唯考又念自先王先公,廼妹克衣(依)告烈成功。”乃謂器主不能依靠先王先公之恩蔭而坐享成功,“衣”即有依附之義。學者舊讀“廼妹克衣”乃武王克殷事,不可從。克殷系武王功烈,其猶受命為文王功烈,所屬明确,故不得泛稱先王克殷,金文凡言克殷事皆屬武王,從無泛稱者。況且如以“廼妹克衣”解為克殷,也與下文排比叙事之“廼妹克蔑”義不能貫。知“衣”不可讀為“殷”。天亡簋銘言武王于天地之中的嵩山天室祭帝而般祭四方,抒發其擇中立邑的夙願,依帝之位而就附于天室,猶僞《古文尚書·武成》所言“天休震動,用附我大邑周”,而《詩·周頌·般》實際則是對武王此次于嵩山祭天活動的實錄。林沄:《天亡簋“王祀于天室”新解》,《史學集刊》1993年第3期;馮時:《天亡簋銘文補論》,《出土文獻》第1輯,第123頁。

武王祭天特意選在甲子之後的第十二天乙亥舉行,這一時間的确定也絕非偶然,應别具深意。古制以十二為法天之數,《左傳》哀公七年:“制禮上物,不過十二,以為天之大數也。”又見《周禮·春官·馮相氏》。是以,武王以克殷之後的十二天诹日告天,目的顯然在于取法天之數以定天保,這便是武王于亡殷之後十二日行告天大禮的根本原因。武王取法天之數以定告天之日,借此強化掌握天文曆數而實作天命正統的意義,進而确立新生王權的合法性,其政治和宗教目的都非常清楚。

《詩·小雅·天保》:“天保定爾,亦孔之固。”鄭玄《箋》:“天之安定女,亦甚堅固。”王先謙《詩三家義集疏》引韓說曰:“言天之是以仁義禮智,保定人之甚固也。”又引魯說曰:“言天保佐王者,定其性命,甚堅固也。”皆以天保之意即為天命固保人王。故武王于滅商後必首求定天保,其目的當然就是确定天命歸周的事實,而使其不緻産生疑惑。古人以為,天命不常,而殷商之命已墜,天命轉歸于周,故周雖舊邦,其命維新。《詩·大雅·文王》:“文王在上,於昭于天。周雖舊邦,其命維新。有周不顯,帝命不時。文王陟降,在帝左右。”毛《傳》:“其命維新,乃新在文王也。大王聿來胥宇,而國于周,王迹起矣,而未有天命,至文王而受命。”是以,周所獲之天命與殷商之舊命相對,顯即新命,這意味着受獲新命的周王朝必須對亡商的曆史有所改寫,而這一改篡殷商曆史的首要工作就是重新塑造殷商的國号。

據西周金文可知,至成王初年,周人稱商已出現兩名,一曰“商”或“大邑商”,一曰“衣”。稱“商”者如成王初年之利簋銘雲“武王征商”,成王五祀之何尊銘雲“唯武王既克大邑商”,此為襲稱商人舊号;而稱“衣”者則有武王世之天亡簋銘所謂“丕克訖衣王祀”,此以直襲商代王庭之地名而稱商,為周人别創之新号。而文獻所見之僞《古文尚書·武成》曰“一戎衣,天下大定”,《禮記·中庸》曰“壹戎衣而有天下”,此“衣”名之稱俱同天亡簋,是承新号之制。這些于上帝面前直陳商朝滅亡的事實,其唯一訴求就是使其事真實可靠,此即所謂“祝史正辭”的誠信不欺,見《左傳》桓公六年。這是得受天命的首要條件,馮時:《中國古代的天文與人文》(修訂版),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9年。是以告天者必須忠實地遵從商人舊制而以真實的國号或地理相稱,而不允許有絲毫的改變,否則将會因周人克滅對象的失真而生出不必要的歧誤,進而影響天命的歸屬,以緻使王權的合法性産生動搖。顯然在周武王的時代,周人雖取商王庭之地名重新賦予了所滅王朝的國号,但其仍直襲商代地理之名“衣”,而并沒有改用後世習稱之“殷”。

衣于蔔辭中本來隻是地名而已,盤庚遷此而建王庭,事迹清楚,至周人才改字作“殷”。顯然,以“衣”作為殷商國号的制度應為武王始創,西周初年的天亡簋銘記武王“訖衣王祀”,意即終訖商王之祭祀,其所稱“衣王”也就是商王,這是“衣”字初見用為國号的史料。

武王緣何要破除稱商的舊制而改以王庭地名稱呼舊朝?目的顯然在于小其地而弱其王朝之勢。商人本以國号相稱為“大邑商”,而稱“衣”雖也指商王舊庭,但卻隻為王庭地名,已不能反映王朝國号,特别是失去了大邑所具有的配帝在下的宗教意義。滅商之前的商周關系向以商為大邦,周為小邦。《詩·大雅·大明》:“文王嘉止,大邦有子。大邦有子,俔天之妹。……保右命爾,燮伐大商。……涼彼武王,肆伐大商。”此“大邦”即是大商。顧颉剛:《周易卦爻辭中的故事》,《燕京學報》第6期,1929年。《尚書·召诰》:“皇天上帝,改厥元子茲大國殷之命,……天既遐終大邦殷之命。”《顧命》:“皇天改大邦殷之命,惟周文武誕受羑若。”戰國竹書《祭公之顧命》:“皇天改大邦殷之命,唯周文王受之。”而相對于大商,周則自屬小邦。《尚書·大诰》:“天休于甯王,興我小邦周。”《多士》:“非我小國敢弋殷命。”可見商周勢力之大小對比。然而自武王滅商之後,強弱形勢發生了根本改變,武王已不希望再以大商稱其所滅之國,故改以商王庭地名而稱亡商,形成了周人稱商的新國号。此以地稱國既可小其地,又可弱其勢。相較而言,這種改變則愈發突顯了周人勢力的日益強大。

三、改篡殷号的意義

成王五年的何尊銘文在追述武王因滅商之事而祭天的時候,尚遵舊制以“大邑商”稱商,目的顯然是将所滅王朝的真實國号如實地禀告上帝,進而使上帝明白确認這一天命改變的事實。然而在武王稱呼商王的時候,名稱卻一改而為“衣”,爾後更改字作“殷”,進而賦予了亡商新的國号。這種國号稱名的變化,同樣展現了周人污商并強調新王朝受命合法性的需要。

如果說稱“衣”的目的還隻在弱小其勢的話,那麼稱“殷”的初衷就明顯是出于強調周人代商的合法王權。《說文·部》:“殷,作樂之盛稱殷。從,從殳。《易》曰:殷薦之上帝。”事實上,“殷”字本為會意的結構,“”即“身”字,甲骨文、金文的寫法正反無别,故“殷”本象執殳敲擊人的腹部,這與許慎将“殷”解釋為作樂之盛的意義頗不相侔,故許氏的說法并不能反映“殷”字的本義。于省吾先生認為,“殷”字本以疾病隆盛為義,後以病勢隆盛發展出殷盛之意。于省吾:《甲骨文字釋林》,北京:中華書局,1979年,第321—322頁。從“殷”得聲之“慇”本訓為痛,實為病重之痛,恰可助證這一觀點。《廣雅·釋诂二》:“殷,痛也。”仍見其本義。故“殷”字本指人的病勢嚴重。

傳統醫學思想認為,人類的很多疾病可不治自愈,故古之醫師考核制度,十失四者即為下醫。《周禮·天官·醫師》:“歲終則稽其醫事,以制其食。十全為上,十失一次之,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之,十失四為下。”鄭玄《注》:“全,猶愈也。以失四為下者,五則半矣,或不治自愈。”上醫難求,古今如此,故與其将就下醫為治,反緻以寒益寒,以熱益熱,還不如不治。《漢書·藝文志》:“有病不治,常得中醫。”《隋書·經籍志》:“《周官》醫師之職,掌聚諸藥物,凡有疾者治之,是其事也。鄙者為之,則反本傷性。故曰:有疾不治,恒得中醫。”俱道此理。是知古凡尋醫問診者,非疑難雜症不可。人罹染重病,才需要就醫治療。而“殷”字以治病見義,自知其有病勢隆盛之義。

人病勢隆盛當然必須就醫治療,但傳統醫理并不主張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而重在把握五髒六腑的根本,從根本上解決病患問題,這便是位于腹部的脾胃。中醫認為脾胃為五髒之總,乃後天之本,故治病必以調和脾胃為先。甲骨文和金文的“殷”字象以殳錘擊腹部,甲骨文“灸”字也作以艾柱灼于人腹之形,馮時:《商醫灸焫考》,《中原文物》2022年第1期。都反映了同樣的醫理思想。準此,“殷”的本義乃為人患重病便顯而易見了。

那麼周人緣何要以重病之“殷”字作為其所滅商王朝的國号呢?目的顯然在于強調商朝覆滅的必然性,以及周人代商而享有天命的合法性。換句話說,商王朝如果是一個健康的國家,那麼周人代商就是大逆不道,犯上作亂。然而假如商王朝已病入膏肓,無藥可救,周人滅商就是理所當然,其因果邏輯再清楚不過了。

人患重病需要醫治,國有重病同樣需要醫治,故古人常以治病與治國相提并論。《尚書·康诰》:“恫瘝乃身,敬哉!……若有疾,惟民其畢棄咎。”即言治國猶如醫治自身的疾病,而治民亦即如去其疾病。王世舜:《尚書譯注》,四川:四川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232頁。又《大诰》:“天亦惟用勤毖我民,若有疾。”《漢書·賈誼傳》:“天下之勢方病大瘇。一胫之大幾如要,一指之大幾如股,平居不可屈信,一二指搐,身慮亡聊。失今不治,必為痼疾,後雖有扁鵲,不能為已。病非徒瘇也,又苦蹠盭。……親者或亡分地以安天下,疏者或制大權以偪天子,臣故曰非徒病瘇也,又苦蹠盭。可痛哭者,此病是也。天下之勢方倒懸。……非亶倒懸而已,又類辟,且病痱。夫辟者一面病,痱者一方病。今西邊北邊之郡,雖有長爵不輕得複,五尺以上不輕得息,斥候望烽燧不得卧,将吏被介胄而睡,臣故曰一方病矣。醫能治之,而上不使,可為流涕者此也。”所議明白。《隋書·經籍志》更以醫之善者可“原脈以知政,推疾以及國”。而甲骨文“尹”字本象手執針治病,後則以尹為百官之長,故吳曾《能改齋漫錄》卷十三記有範仲淹不為良相、願為良醫的訴求,王應麟《困學紀聞》卷六亦有古之謀國者“如良醫察脈”之論。凡此均将治國視如治病。而國之滅亡,古人也常以天降疾病作比。戰國竹書《程寤》言文王受命之事雲:“如天降疾,旨味既用,不可藥,時不遠。唯商慼在周,周慼在商。”明以商有大病以至不治,故必滅亡,此正與“殷”之本義相合。據此可知,周人于建國後改篡商之國号為殷,其意即在強調亡商之病重而不可治,故掃除舊商是為天理,而克殷的行為當然就是替天行道。

商代甲骨文“殷”字多用指人的病痛,馮時:《商周醫學史料考證》,《半部學術史,一位李先生——李學勤先生學術成就與學術思想國際研讨會論文集》,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21年,第401—415頁。為其本義,此外也可用為殷同之禮,馮時:《蔔辭殷覜考》(待刊)。這一用法其實在商周金文中更為常見,甚至在西周康王将“殷”作為亡商的國号之前,殷同之禮的用法是相當普遍的。銘文雲:

殷于逢。(商末帝辛世,二祀

馮時:信史與僞史之間——周人改篡殷号考 | 《中國文化研究》創刊30周年特稿

其卣)

王命保及殷東國五侯。(西周成王世,保卣、尊)

命大保省南國,帥漢,誕殷南。(西周成王世,大保玉戈)

唯明保殷成周年。(西周成王世,作冊

馮時:信史與僞史之間——周人改篡殷号考 | 《中國文化研究》創刊30周年特稿

卣,作冊父乙尊)

王在旁京,命師田父殷成周年。(西周昭王世,小臣傳簋)

諸辭之“殷”皆為殷同之禮。商末器銘曰“殷于逢”,是謂商王于逢地行殷同之禮。馮時:《中國古文字學概論》,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6年,第542頁。周器“王命保及殷東國五侯”,意即成王命召公參與殷同東方五種諸侯之禮。李學勤:《青銅器與古代史》,台北: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169頁。而“唯明保殷成周年”,則以作為伯老的周公子君陳明保于成周殷同天下諸侯而紀年。馮時:《周初二伯考——兼論西周伯老制度》,《中原文化研究》2018年第2期。顯然,“殷”之是以具有殷同的意義隻能從其殷盛意義引申而來。

周人并非從一開始就将稱商的舊制改革為殷,西周初年,商之舊号不僅可以稱呼亡商,甚至對于商遺武庚的封邑,也延續了這一制度,稱為商或商邑。成王時代的銘文史料雲:

王後黜克商。 小臣單觶

王來伐商邑,誕命康侯鄙于衛。 沫司徒疑簋

二器銘載之“王”不錄谥号,知為在位之成王,而不可能是武王,況其時康叔已受封為衛侯,事在武王克商之後,是以,兩銘所說的商或商邑都應是對武庚承祀的舊商而言。顯然,成王時期沿襲商朝舊号而稱商的事實是清楚的。

如果說商作為亡商的國号在周成王時期還在沿用的話,那麼到了康王時期,情況卻發生了根本的改變,原來作為商朝國号的“商”則突然被“殷”字所取代。康王時期的宜侯夨簋銘雲:

唯四月辰在丁未,(王)省珷王、成王伐商圖,誕省四國圖。

此時仍以商作為亡商的國号相稱。但至遲到了康王晚期,制度卻為之一變,“殷”字被賦予了新的含義,其在殷同禮之外,開始用為亡商的國号。作于康王二十三年的大盂鼎銘文對周人的這一改創反映得相當清楚,文雲:

丕顯文王受天有大命,在武王嗣文作邦,闢厥匿,撫有四方,悛正厥民。……我聞殷墜命,唯殷邊侯甸與殷正百辟率肆于酒,故喪師祀。

銘文首言丕顯文王大受天命,後雲嗣王聞殷墜命,将周受命與殷墜命兩事相分别,且商人因縱酒亡國,正猶人罹患大病。是以,這種天命的轉換使周人可以理直氣壯地将商之國号由周人重定的“衣”改寫作“殷”,準确地表達了舊商因病入膏肓,故覆滅乃是必然結果的思想。自此之後,周人改篡了商之國号而稱為“殷”,通過污其病重不治,突顯了周人受有天命的合法性及王權的正統性,而以商稱國的舊制則從此廢止,再也沒有出現于兩周金文史料。

周人以亡商稱殷,那麼亡商的軍隊便也從其國号而稱殷八師。于省吾:《略論西周金文中的“六”和“八”及其屯田制》,《考古》1964年第3期。金文雲:

雩武王既戬殷。 史牆盤

伯懋父以殷八師征東夷。 小臣

馮時:信史與僞史之間——周人改篡殷号考 | 《中國文化研究》創刊30周年特稿

殷八師也就是成周八師,以地相稱即為成周八師,以周人賦予商的亡國之号相稱則為殷八師。故知在周代的政治制度完善之後,以商作為國号的做法已被徹底抛棄。

衣作為亡商新的國号雖然需要改篡為“殷”,但是對于商王庭的地名衣而言,卻沒有必要非得随國号而加以污化不可,保持地理的原名應該展現着一種更為普遍的做法。剌鼎銘雲:“唯五月,王在衣,辰在丁卯,王禘,用牲于大室,禘昭王。”金文所見穆王曾兩次禘祭昭王,或在蒡京,或在衣。是衣地建有宗廟宮室,或承商之舊宮行祭。鮮簋銘記穆王三十四年事,時昭王之谥字從“王”,似初定昭王之昭位,馮時:《西周旁京與殷周

馮時:信史與僞史之間——周人改篡殷号考 | 《中國文化研究》創刊30周年特稿

祭——殷周苑囿與祭竈傳統》,《中原文化研究》2019年第6期。而剌鼎時代更在其後,已至穆王晚期。此去商百年,殷作為新的國号也已流行了數十年,但衣地卻仍然襲用着商之舊名。當然,随着新的國号殷的推行日久,人們對于衣地為殷之故墟的觀念也會日益鞏固,是以沒有理由認為後人不可以将地名衣理所當然地随國号而改寫作殷。這些做法不僅證明了甲骨文所記商代王庭名衣的事實,而且周初在改篡商朝國号的同時卻特意保留其地名衣而不改,其借新國号而污商的初心也昭然若揭。

事實上在對待商受天命的問題上,周王與商遺民的态度是完全不同的。作為商朝遺老的史牆在其所作的盤銘中對商王朝的覆滅隻言“達殷悛民”,不僅絕口不提在周人心目中至尊至重的文王受命之事,而且也絕口不稱周人所說的“殷墜命”。“達殷”意即通殷,而非克殷,這種表述确實可以巧妙地回避周革商命的事實,進而強調了周人隻是完成了對商朝天命的繼承而已,而并非周人改變了商的天命。事實很清楚,商遺陳述其亡國曆史的口氣雖然委婉,但卻充分顯示出其對周人污名诋毀舊商的争辯。《尚書·顧命》:“用克達殷集大命。”經文之“達殷”即真實地反映了商代遺民的思想。《漢書·劉向傳》:“孔子論《詩》,至于‘殷士膚敏,祼将于京’,喟然歎曰:‘大哉天命!善不可不傳于子孫,是以富貴無常;不如是,則王公其何以戒慎,民萌何以勸勉?’蓋傷微子之事周,而痛殷之亡也。”此哀亡商之心至孔子猶然。

商朝國号的廢除不隻展現在稱國制度方面,還通過禮樂制度得到了強化。商名不僅作為國号,同時還是五聲之一的音名。于是周人制禮作樂,便規定在正式的禮儀場合戒止商音。今見西周青銅樂鐘普遍不具商音,王子初:《周樂戒商考》,《中國曆史文物》2008年第4期。即是建立在這種政治制度背景下污商觀念的反映。事實上,将商之國号徹底廢除,并将其地名“衣”變作“殷”以為國号,已充分展現了周人對亡商的诋毀。既然可以将本無是非含義的王朝國号賦予貶損之義,那麼接下來的一切對商史的改篡作為也就不足為奇了。

四、對纣王形象的塑造

商纣作為亡國之君的形象必須首先為周人重新塑造,這種塑造當然是極其刻意的。《論語·子張》曾引子貢對當時社會普遍诋毀商纣的看法頗有懷疑,他認為:“纣之不善,不如是之甚也。是以君子惡居下流,天下之惡皆歸焉。”這種思考是客觀公允的。《孟子·公孫醜上》也有近乎公正的論述:“纣之去武丁未久也,其故家遺俗,流風善政,猶有存者;又有微子、微仲、王子比幹、箕子、膠鬲,皆賢人也,相與輔相之,故久而後失之也。”對于商纣曆史的真相,學者已深有體察,且多所論識,(清)崔述:《商考信錄》,《崔東壁遺書》,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郭沫若:《古代研究的自我批判》,《十批判書》,《郭沫若全集·曆史編》第2卷;王玉哲:《中華遠古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孟世凱:《商史與商代文明》,上海:上海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2012年。今于此略事補苴。

《史記》作為一部嚴肅的正史雖也不免留有史料局限的遺憾,但司馬遷對商纣王的評價尚可于毀中取正。《殷本紀》雲:“帝纣資辨捷疾,聞見甚敏,材力過人,手格猛獸。”可見纣王不僅體魄強健,而且有過人之才,其恃才傲物,或也并非不懷有勵精圖治之心。今見商代刻辭獸骨中唯一的一件虎骨刻辭,即屬于帝辛田獵所得。辭雲:“辛酉,王田于雞麓,獲大魄虎。在十月。唯王三祀劦日。”《合集》37848反。“雞麓”蓋即春秋雞父之地。《春秋經·昭公二十三年》:“吳敗頓、胡、沈、蔡、陳、許之師于雞父。”杜預《集解》:“雞父,楚地,安豐縣南有雞備亭。”地在今河南固始東南之大别山麓。辭記商纣王赴雞麓田獵而捕獲一體形碩大的猛虎,故以其骨制為柶,刻辭旌功,其事适與太史公謂纣王“材力過人,手格猛獸”的記載相印證。此或為商纣三年事,時在其即位不久。

關于導緻大商轟然覆滅的曆史原因,後人多歸咎于作為亡國君主的纣王無道,但所羅織之罪名,至多也不過五六宗而已,(清)崔述:《商考信錄》,《崔東壁遺書》,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顧颉剛:《纣惡七十事發生的次第》,《古史辨》第2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第82—91頁。其如沉湎酒色、棄貴舊而近小人、專寵婦言、信有命在天、荒于祭祀等,此豈非不是各代帝王之通病!固非亡國之君所專屬,罪不緻于亡國。事實上,對于商朝滅亡原因的看法,文獻與西周金文所反映的情況并不相同,似可窺見世人對纣王形象的重新塑造。

西周大盂鼎銘記康王親述商朝内外服百官縱酒而亡的事實,是為信史;《左傳》昭公十一年或記“纣克東夷而隕其身”,也可與商蔔辭的記載相印證。但這些導緻商朝傾覆的内外原因卻在相當一部分傳世文獻中并沒有展現,反被一些尋常理由所掩蓋。《尚書·牧誓》載武王征商所列纣王的罪狀曰:“古人有言曰:‘牝雞無晨,牝雞之晨,惟家之索。’今商王受惟婦言是用,昏棄厥肆祀,弗荅;昏棄厥遺王父母弟,不迪;乃惟四方之多罪逋逃,是崇是長,是信是使,是以為大夫卿士,俾暴虐于百姓,以姦宄于商邑。”僞《古文尚書·武成》則雲:“今商王受無道,暴殄天物,害虐烝民,為天下逋逃主,萃淵薮。”至于作為戰國魏史記的古本《竹書紀年》,則僅列有“殷纣作瓊室,立玉門”,或謂“纣時稍大其邑,南距朝歌,北據邯鄲及沙丘,皆為離宮别館”,雖羅織纣罪不遺餘力,但将首惡诿過于紅顔禍水,殊為無理。這些罪名與大盂鼎銘文所記之事實大相徑庭,而康王所聞來自于成王、周公一輩,其父輩皆親曆商周之變,深曉商亡之因由,故周公專作《酒诰》為康叔之戒,其聞商之“在今後嗣王酣身,厥命罔顯,……惟荒腆于酒,不惟自息乃逸。厥心疾很,不克畏死。辜在商邑,越殷國滅,無罹。弗惟德馨香祀登聞于天,誕惟民怨,庶群自酒,腥聞在上,故天降喪于殷”,與大盂鼎銘文所記商朝覆滅的曆史教訓若合符契。《尚書·微子》《無逸》對此也有相同的記載。顯然,酗酒荒政才是商纣亡國的根本原因。事實上,不僅大盂鼎銘記康王為政“酒無敢酣”,甚至晚到宣王一朝,為政仍以“毋敢湎于酒”而自警,見毛公鼎(《內建》2841)銘文。以緻周初的禮制改革,先從根本上改變了商人重酒之風,而以崇尚食器之禮代之。由此觀之,商人實以縱酒為其亡國之内因,而後人欲加之罪,又何患其多矣!

至東周時代,商纣作為亡國之君的形象已一落千丈,罪當不赦。至《韓非子》記纣王之奢靡而暴殄天物,作象箸以至肉圃酒池,參見《韓非子·喻老》,又見《呂氏春秋·過理》。窮奢極欲;而《荀子》則謂纣王立嚴刑酷法,殘害忠良。參見《荀子·議兵》,又見《韓非子·難勢》。如此惡人,不加誅滅當然天理不容,其大勢如此,周人代商當然也就成為了曆史的必然。

王權的合法性乃是上古政治與宗教的根本問題,是以對于湯武革命的是非之争,至漢代仍在繼續。參見《史記·儒林列傳》載黃生與轅固生論湯武革命。其屬弑君還是革命,仁智互見。顯然,對于新王朝而言,大邦的天帝舊命何以能轉與小邦而興之,這個問題是必須解釋清楚的。事實上,周人不僅以武力征服了大商,而且更需要在政治上完善這種征服的合理性,其中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完成周人對商史的改篡。通過抵污亡商,樹立周人擷取天命的正統形象,進而極大地提升周代王權的合法性。

引人深思的是,既然周人對亡商的曆史可改篡如此,那麼商人對待亡夏的态度又當如何?這顯然是需要探索的問題。《尚書·湯誓》屢言“有夏多罪”“夏氏有罪”或“夏罪”,故畏上帝,天命殛之,其順天休命之作為與周之克商所展現的思想完全相同。周人自诩為有夏之後,或許正是由于其深知商人改篡夏史的故事,才有了這種效法商人的作為。後人以夏桀寵妹喜,猶商纣寵妲己,幽王寵褒姒,而戰國竹書《系年》記西周覆滅恰不言褒姒之罪,足見其誣。《文選·張平子東京賦》李善《注》引《汲冢古文》曰:“夏桀作傾宮、瑤台,殚百姓之财。殷纣作瓊室,立玉門也。”《太平禦覽》卷八二引《紀年》:“桀傾宮,飾瑤台,作瓊室,立玉門。”如覆轍重蹈。劉向《列女傳》又言夏桀酒池,是為殷鑒,惡迹與商纣何其相似!這些改篡如出一法,絕非偶然。故以殷審夏,或亦如此。

2023年1月31日寫于尚樸堂

作者簡介

馮時(1958—),男,北京人,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研究員,主要研究方向為古文字學與天文考古學。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