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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标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争議的仲裁解決與其面對的挑戰

作者:知産前沿
論标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争議的仲裁解決與其面對的挑戰
論标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争議的仲裁解決與其面對的挑戰

目次

一、引言

二、标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的基本特征

三、訴訟為主的争議解決方式及其局限性

四、仲裁處理标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的優越性

五、标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仲裁解決面對的挑戰及應對

六、結語

一、引言

在21世紀國際技術轉移不斷加深的背景下,知識産權領域内“技術專利化、專利标準化、标準産業化、标準國際化”的延展趨勢不斷強化,融合公共性與私權性的“标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EP)更成為當今高新技術領域的熱議概念。然而直接或間接因SEP“許可”産生的侵權、合同、壟斷以及專利有效性等糾紛近年來在全球範圍内不斷增多,早已使得各國法院不堪重負,極大地沖擊了司法權威和公信力,更無益于企業本身和全球經濟的有序健康發展。在此背景下,“仲裁”作為國際公認的替代性争議解決方式,因其靈活中立、專業高效、國際認可度高等優勢,逐漸被主要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機構等在處理SEP許可糾紛中倡導和實踐。對中國而言,随着全球化日益加深,在“走出去”、“一帶一路”浪潮推動下的華為、小米等資訊技術領軍企業也不得不選擇适應西方主導的國際節奏,否則往往處于被告席位的現狀将長期難以改變。

二、标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的基本特征

在SEP許可糾紛領域,不同類型糾紛産生的原因、涉及到的多方主體和公益、私益的沖突關系是有所差異的,而這也将影響後續的争議解決方式。實踐當中,除了純粹的專利有效性糾紛相對較少,侵權、合同以及壟斷糾紛占據主要部分,并且往往是交織出現的,并呈現出以下基本特征。

其一,複雜性。在SEP許可糾紛中,涉及争議内容繁多,并且合同法、侵權法、競争法等部門法在具體個案中需要集中适用,法律之間的适恰極難協調。進一步的,該類糾紛時間地域跨度極大,市場變化、技術更新疊代等因素也促使不确定性大幅增加。同時,主體衆多、法律關系冗雜、關涉利益重大使得該類糾紛難以平衡協調。

其二,專業性。SEP族群極為龐大,不同技術專利要求不同的專業能力,而且FRAND原則的模糊性存在較大解釋空間,[1]相關市場與支配地位的認定在不同地域性規則下也需要極高的專業能力和深度調查。此外,許可費率計算也極為專業,如何通過對市場、商業交易模式的深刻認知進行可量化的專業裁判極具挑戰。

其三,全球性。SEP許可面向全球所有潛在的善意被許可人,而且各類标準體系也呈現出全球統一的發展趨勢。同時該類糾紛當事方具有跨國性,在産業國際化背景下對SEP的使用也是在全球市場範圍内的,并且糾紛往往發端于手機、電腦等具體産品和無線網絡等服務,不僅全球消費者毫無選擇地被卷入其中,而且當事方在不同法域提起訴訟也極易引發司法管轄權争奪。

三、訴訟為主的争議解決方式及其局限性

鑒于前述分析,可以看到該類糾紛對争議解決的效率性、靈活性、專業性、國際認可度等各方面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就目前的争議解決方式而言,“訴訟為主、仲裁為輔”是基本狀态,并伴随着“訴訟+仲裁”“談判+仲裁”等多重路徑處理糾紛的情況。但實務中訴訟卻無法很好地予以應對,其局限性逐漸顯露。

(一)禁訴令頻發導緻管轄權争奪

在涉外訴訟的管轄權沖突上,SEP許可糾紛數量近年來不斷增多,各國法院往往通過釋出禁訴令以維護司法主權,[2]但反禁訴令甚至反-反禁訴令也随之而來。為避免引發重複訴訟造成司法資源浪費的初衷,在實踐中則經常被視為維護司法主權的單邊主義寫照,不僅加劇了管轄權沖突,而且在事實層面導緻了國際司法資源浪費和司法權威的減損。

(二)國際訴訟效率低且程式繁雜

訴訟本身有着固定程式和流程,任何環節出現問題都可能會導緻訴訟中止。在此過程中,也許能夠起到拖延時間以增加談判籌碼的片面作用,但事實上往往因效率低、程式雜且缺乏靈活性等原因引發新問題,同時當事方需要花費更多的時間金錢在聘請跨國訴訟律師和專家、整理送出證據等繁雜事務上。

(三)法院隊伍專業性與經驗不足

SEP主要集中于資訊技術産業,具有專業特性,使得SEP許可糾紛在證據和費率計算等方面涉及大量專業知識,然而大部分法官并未受過針對性訓練。進一步的,不同法域的法官天然地缺乏對除本國市場以外其他市場的了解,無法全面考量影響許可費率的國際因素,加之司法資源不足和審判工作壓力大的普遍現象,以及法律滞後性,在面對新興糾紛時難免自顧不暇。

(四)公開為原則影響商業秘密性

目前SEP許可糾紛當事方一般有着極強的保密需求,因為一旦洩露技術或許可費等關鍵資訊,在市場競争中将處于被動局面。然而,大部分法域“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基本要求,使得當事方傾向于向法院選擇性隐瞞,或階段性地根據審理情況送出證據,避免過度披露造成不利影響。由此,法官裁判将受到不利影響,當事方也将耗費更多精力去應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問題。

(五)地緣政治傾向影響司法審判

目前主要國家在解決SEP許可糾紛中,無論是裁判較高或較低的全球許可費率,均可能被視為地緣政治的産物。[3]究其原因,除了本國法官對本國企業的切實了解和對涉外主體的相對陌生的影響,更深層次的是,該類糾紛牽涉利益十分重大,在激烈的國際競争局勢中更與國家重大發展戰略相聯系,出于維護司法主權以及國家利益的内在需要,地緣政治對司法審判很難不産生影響。

四、仲裁處理标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的優越性

相較于訴訟,仲裁作為替代性争議解決方式具有更契合SEP許可糾紛解決的特質,而且目前世界主要國家和國際機構等對于通過仲裁處理該類糾紛是積極倡導和支援的,其注重利益平衡的内在理念為企業的合作共赢創造了更多契機,高效的争議解決機制為技術創新提供了更多寶貴時間。

(一)主要國家和國際機構的支援

就主要國家和地區而言,歐盟在2014年提出“安全港原則”,即被許可人同意由法院或仲裁來裁決FRAND條款及争議,以此證明其“善意”,便可免受禁令威脅。美國則在2021年釋出《關于受自願F/RAND承諾限制的标準必要專利許可談判和補救措施的政策聲明草案》,表示“如果潛在被許可人拒絕支付法院或另一中立決策者确定的F/RAND許可費,則可能被視為不願意獲得許可證”。英國也在2021年釋出《标準必要專利與創新:征求意見》,不乏受訪者認為訴訟效率不高、費用高昂,但ADR有着低成本、高效率、高保密和靈活度,以及利于跨司法轄區解決争議等明顯優勢。日本分别在2018年和2022年釋出《标準必要專利許可談判指南》和《标準必要專利許可誠信談判指南》,旨在通過談判或仲裁等ADR方式減少SEP許可訴訟糾紛,具體可歸納如下:

論标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争議的仲裁解決與其面對的挑戰

圖1 SEP許可談判之五大步驟

進一步的,中國廣東省高院在2018年釋出《關于審理标準必要專利糾紛案件的工作指引(試行)》,提到“标準必要專利權人與實施者均同意給予一定時間繼續談判協商的,可以中止訴訟”。2023年,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接連釋出《禁止濫用知識産權排除、限制競争行為規定》和《關于标準必要專利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其中也倡導通過善意談判等友好方式解決糾紛。

就國際組織機構而言,世界知識産權組織仲裁與調解中心在2017年通過了《FRAND替代性争端解決指南》,德國專利商标局在2018年釋出了《FRAND替代性争議解決機制案件管理指南》,二者均圍繞仲裁範圍、仲裁員任命、仲裁程式、仲裁時間表、證據出示、适用法律、仲裁地點、仲裁語言、保密、臨時措施等展開了詳細說明。

(二)基于意思自治的高度靈活性

在仲裁私人性和契約性的理念之下,當事方不僅可以自主地根據經驗、專業度和語言能力等篩選标準選擇合适的仲裁員,[4]避免因訴訟中法官專業性或中立性等問題造成困擾,而且能夠基于合意簡化仲裁程式、選擇仲裁時間和地點等,更加全面地提出、補充乃至調整各項訴求而非像訴訟僅能局限于訴訟請求。[5]

(三)仲裁程式與結果的嚴格保密

作為處理私人平等主體間争議的糾紛解決機制,仲裁不公開進行的“保密性”是當事人選擇該途徑處理糾紛的重要原因,而SEP許可糾紛當事方往往有着極高的保密需求,仲裁則不僅不需要公開,而且嚴格保障仲裁程式、相關檔案和結果的秘密性,仲裁員也需要簽訂保密協定,以確定一切敏感資訊不予外洩。

(四)仲裁員專業度高且中立性強

在SEP許可糾紛中,在不同國家法院提起訴訟難免受到地緣政治等“法外因素”的影響,國家基于公共利益或公共政策的強制介入更是難以對抗的。但仲裁員的專業性和中立性将最大程度地避免政治因素影響,而且當事人可以選擇具備專業技術背景或類似糾紛豐富裁判經驗的專家作為仲裁員,還能基于合意選擇非當事雙方國籍的資深仲裁員,以最大限度確定中立。

(五)一裁終局兼具高效和經濟性

在目前快速經濟節奏背景下,“一裁終局”極大地提高了糾紛解決效率。在SEP許可糾紛當中,所謂通過訴訟獲得“多重保障”,在目前法院不堪重負以及國際平行訴訟的潛在風險裹挾之下是難以自證的,也即裁決終局性帶來的潛在利益比上訴帶來的利益可能是更大的,[6]因為當事方不僅能夠減少在跨國訴訟中耗費大量金錢,而且能夠在最短時間内獲得有效裁決。

(六)超國家平台的國際認可度高

對于涉外糾紛而言,國際仲裁不僅能夠避免各國司法主權和地緣政治等因素的影響,而且仲裁本身基于合意啟動的前提更不會出現仲裁機構間的管轄權沖突問題。進一步的,截至目前已有172個國家和地區加入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為SEP許可糾紛仲裁裁決的國際承認與執行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七)國際仲裁受案範圍不斷擴大

面對國際市場以及科技的日新月異,仲裁能夠及時靈活調整,适應性極強。同時,仲裁作為私人權益的争議解決機制,在私人權益與公共權益愈發融合的趨勢下逐漸突破“公”與“私”的嚴格界限,世界上越來越多國家允許仲裁涉及公共利益事項的争議,侵權、壟斷、财産性利益以及國際民商事的概念亦有所變化,國際上各大仲裁機構的受案範圍亦呈現擴大趨勢。[7]

五、标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仲裁解決面對的挑戰及應對

标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仲裁解決面對的最大挑戰來自SEP權利人“不同意”。商事合同的争議仲裁解決基本上取決于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即作為商事合同的一種,SEP許可協定仲裁解決依賴于SEP許可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同意。由于SEP許可協定中,權利人處于主導地位,而且一般而言,通過訴訟解決在多數場合下于權利人是比較有利的,現實中SEP許可協定通過仲裁來解決的案例比較少見正是這種情況的反映。

如何應對這種挑戰,根據前文的分析,首選方案可能是積極鼓勵SEP被許可人極力說服許可人同意通過仲裁解決該類合同的糾紛,而說服最主要的方法就是通過現實中久拖不決、國際平行訴訟成本高昂等案例的大資料來反襯通過仲裁解決的效率與其積極意義。其次,便是國際标準化組織或相關标準制定機構在有關企業将自己的專利寫入标準中時,該專利應該被視同将進入準公共領域中;對此,此類機構可以提出類似于将專利技術納入标準中的知識産權三政策一樣,[8]要求将來其就SEP許可合同形成糾紛時,要通過仲裁來解決,否則不允許将該技術寫入标準中。再次,相關的國際條約中,特别是經貿協定中有關知識産權的規定,可以将SEP許可協定糾紛通過仲裁解決作為一個條約義務施加給各成員,然後使各成員通過國内法來有效實施。否則,SEP許可協定的糾紛解決仍将是一個難以解決的問題。

六、結語

在21世紀5G資訊通訊技術、AI人工智能以及物聯網等高速發展态勢下,全球範圍内新一輪的标準制定角逐早已拉開序幕,而如何挖掘好兼具“公共性” 和“私權性”特質的SEP核心價值,避免零和博弈終将成為新的時代課題。進一步的,一昧地訴諸“訴訟”無法很好地适應目前高速變化的動态競争局勢,多元化争議解決機制的探索勢在必行,尤其是在涉及公共利益或政策上的可仲裁性上需要達成更多共識。最後也需要看到,仲裁并非也不可能是唯一的正确路徑,其适用仍然存在諸多問題與挑戰,因而這條道路注定是任重道遠的。

注釋(上下滑動閱覽)

【1】參見袁嘉:《FRAND原則在标準必要專利糾紛案中的适用——結合華為訴IDC案進行分析》,《競争政策研究》2015年11月,第53頁。

【2】See Igor Nikolic, “Global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Litigation: The Anti-Suit and Anti-Anti-Suit Injunctions”, George Mason Law Review 30, 2023, p.427.

【3】See Wenton Zheng, “Weaponizing Anti-Suit Injunctions in Global FRAND Litigation”, George Mason Law Review 30, 2023, pp.413-426.

【4】參見杜煥芳:《知識産權仲裁機建構設:理論證成、域外借鑒和制度設計》,《商事仲裁與調解》2021年第1期,第100頁。

【5】參見倪靜:《知識産權争議多元化解決機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85頁。

【6】參見[英]施米托夫:《國際貿易法文選》,趙秀文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第667頁。

【7】參見陳健:《專利仲裁制度研究》,《北京仲裁》2021年第1輯,第111-112頁。

【8】為了遏制專利權人擴張私權利以及平衡社會公衆之利益,國際标準化組織均在制定将專利納入标準中時會提出知識産權政策。根據要求,如果标準在形成過程中,有關專利資訊已被披露,多數國際标準化組織可能會要求相關專利權人就以下三種情形之一做出聲明:1.專利權人願意在非歧視基礎上基于合理條款與其他方就無償許可進行談判;該談判留由有關當事方在國際電信聯盟電信标準分局(ITU-T)/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通信組(ITU-R)/國際标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之外進行。2.專利權人願意在非歧視基礎上基于合理條款與其他方就許可進行談判;該談判留由有關當事方在ITU-T/ITU-R/ISO/IEC之外進行。3.權利人不願意遵守上述兩種規定的任何一種;該情況下,有關标準就不應該含有任何依賴于該專利的規定。而且無論适用何種情況,專利持有人必須使用适當的“專利聲明和許可聲明”表格,分别向ITU-TSB、ITU-BR或ISO或IEC首席執行官辦公室送出書面聲明,或任何其他超出表格相應框中規定的除外條款。See Common Patent Policy for ITU-T/ITU-R/ISO/IEC,https://www.itu.int/en/ITU-T/ipr/Pages/policy.aspx.

作者:馬忠法 曾鑫坤

編輯:Elev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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