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
可通過核準追訴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何挺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7條新增第3款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緻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殘忍手段緻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一規定将大陸的刑事責任年齡從之前的14周歲,個别性地、有條件地下調到12周歲,提供了在司法體系内處理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的一種路徑。這一調整是在考慮未成年人犯罪新形勢、新特點的前提下,兼顧被害人和社會感受的立法應對,同時也表明,追究刑事責任和施以刑罰是處理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最後的手段,并需要針對每個案件和每個行為人的不同情況進行審查決定。
根據這一規定,追究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低齡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需要符合下列條件:(1)實施的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犯罪行為;(2)客觀上需要造成緻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殘忍手段緻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等後果;(3)對行為和行為人進行主客觀相結合的審查後需要達到情節惡劣的标準;(4)程式上需由案發地檢察機關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後啟動刑事追訴程式,并最終由人民法院進行判決。
據悉,自2021年3月以來,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刑法規定,對上報的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案件依法開展核準追訴工作,對其中犯罪情節惡劣,符合核準追訴條件的案件依法予以核準追訴,對于未核準的案件也開展了相應的矯治教育和被害人救助保護工作。當然,未成年人罪錯行為的治理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僅僅依靠追究刑事責任和處以刑罰并不能完全解決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問題,需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罪錯行為分級幹預矯治體系建設,對未成年人罪錯行為開展系統預防和治理。
資訊來源:河北省檢察院微信公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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