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在多數債務人訴訟中的适用
作者:倪海力 谷昔偉
機關:南通市中級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
在連帶或不真正連帶債務中,債權人實體權利的實作取決于共同訴訟程式的選擇,大陸目前采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和普通共同訴訟兩分法。司法實踐中,對于共同侵權采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但其他連帶或不真正連帶債務的訴訟程式,需要根據實體規範确定,以單獨訴訟或者普通共同訴訟為原則,例外以不可分的共同債務成立連帶責任的,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筆者認為,可采用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模式,在普通共同訴訟和必要共同訴訟之間建構緩沖地帶,緩和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的單一化所導緻的訴訟程式緊張。
一、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對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的程式緩和
共同訴訟是将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的主體納入同一訴訟過程中,是訴的主體合并。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了訴訟标的共同的必要共同訴訟和訴訟标的同一種類的普通共同訴訟兩種類型。通說認為,該條中的必要共同訴訟指不可分之訴,當事人起訴時必須一并起訴或應訴,并沒有選擇的權利,同時結論必須合一确定,實則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普通共同訴訟則需要當事人的同意,且需要分别作出裁判,裁判結果獨立。實踐中,為了簡化個案審理程式,普通共同訴訟一般由當事人分别獨立訴訟。标的同一的連帶債務,應采取共同訴訟模式,而民事訴訟法僅規定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但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和第五百一十八條賦予債權人對連帶債務人的選擇權。就此問題,多數學者主張,應當擴張解釋必要共同訴訟,區分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和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必須一并起訴并合一确定判決;而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指各人可以單獨起訴或者被訴,但如果數人起訴或者被訴,則必須采用共同訴訟的形态,而且結論上應當合一确定,通說把此視為判決效力(既判力、對世效力)發生擴張的情形。類似必要共同訴訟的意義在于,緩解了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要求所有共同訴訟人一并起訴、應訴的緊張關系。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區分為原告型或被告型兩種,被告型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則不完全受制于實體法的明文規定,主要是因應糾紛一次性解決的需要而形成和不斷擴大的,其主要存在于給付之訴領域。被告型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如連帶債務之訴,原告如果僅僅起訴其中部分被告,則其既判力不全面擴張于未實際參與訴訟的被告。
由此,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和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的産生取決于當事人的選擇,當事人起訴時,可以選擇僅起訴部分債務人,法院僅形式審查,進入審理階段,如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則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釋明追加,當事人不願追加的,法院依職權釋明棄權後果後作出裁判,并不必然要将全部債務人列為被告。換言之,盡管大陸沒有規定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但通過對必要共同訴訟程式的解釋,實質上确立了類似必要共同訴訟程式規則。
二、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在侵權之債連帶債務中的适用
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條延續了原解釋第五條的規定,共同侵權堅持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模式,即必須一并起訴所有連帶債務人,如被侵權人隻起訴部分連帶債務人,法院應追加其他債務人為被告。被侵權人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債務人的請求,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該侵權人的份額不承擔責任。但該條規定與連帶債務訴訟中債權人的選擇權形式上相悖,有觀點認為共同侵權債權人的選擇權應在執行階段行使。
部分學者亦不贊同該觀點,因原侵權責任法第十三條規定,受害人可以向全部或部分連帶責任人主張權利,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五百一十八條同樣作此規定。被侵權人對連帶責任人行使選擇權,實行當事人主義而不是職權主義。實體權利是當事人的權利,放棄權利的意思表示不得推定。雖然債權人享有程式選擇權,但一旦標明為共同被告,結果必須合一确定,實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也有觀點認為是普通共同訴訟。無論如何,可能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複數侵權人存在多種情形,并非對所有此類情形提起訴訟都必須視為“絕對不可分”的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形态較為複雜,在共同侵權人都可以查明的情形下,訴訟階段采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模式,對受害人的權利并無影響,也有利于糾紛的一次性解決。但對于共同侵權中部分侵權人不明的情況,存在無法追加所有被告的障礙。而共同侵權的訴訟标的同一,不同于普通共同訴訟,将必要共同訴訟擴張為固有和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兩種類型,并根據共同侵權的不同類型區分适用訴訟程式,是解決該問題的正當途徑。對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規定的共同侵權或共同危險行為,一般适用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程式;對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條規定的聚合因果關系的侵權行為,一般适用類似必要共同訴訟程式,但也可能基于訴訟标的同一性及防止判決沖突等原因成立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如果部分共同侵權人無法找到,适用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受害人起訴已知的共同侵權人,法院應予準許。
三、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在合同之債連帶債務中的适用
對于因合同之債産生的連帶債務訴訟,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條的規定,按類似必要共同訴訟處理,當事人有權選擇單獨起訴或一并起訴;但合夥人之間以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監護人之間等不可分連帶債務,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簡言之,對于連帶債務的訴訟程式,為保護受害人的程式選擇權并盡量減少訟累,除共同侵權産生的連帶債務或團體性共同債務采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外,其他的連帶債務一般采類似必要共同訴訟較為合理。
債權人享有多重選擇的給付請求權,被請求的債務人不得以還有其他債務人而推诿。債權人向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分别或共同請求或起訴,并沒有必要共同訴訟的問題。是以,債權人對于部分債務人取得勝訴判決并申請強制執行後,在沒有清償的數額内,對其他債務人可以再行起訴。有觀點認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的引入與連帶債務密切相關,導緻該制度的不當擴張,有違實體法和訴訟法原理,連帶債務之訴宜确立為普通共同訴訟,但連帶債務的訴訟标的同一,不同于請求權競合的同一種類債務,不符合普通共同訴訟的特征。但是,即便當事人僅起訴部分債務人的效力不及于其他連帶債務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要求既判力擴張至其他連帶債務人),債權人另行起訴其他連帶債務人時,前案的事實認定和判決理由具有争點效的效力,後案受此拘束,實質上前案與後案判決結論合一确定,可以解釋為既判力的間接擴張。如前所述,連帶債務在實體法上有不同類型,既有基于共同意思聯絡連帶債務,可能是必要共同訴訟;也有因無共同意思聯絡導緻的連帶債務,比如各侵權人的行為都足以導緻損害結果的連帶責任,屬于同一種類的訴訟标的,可以是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因連帶債務形成的訴訟未必是必要共同訴訟,将其作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更為妥當。
四、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在不真正連帶債務中的适用
不真正連帶債務訴訟标的并不同一,比如産品品質瑕疵引發的人身損害訴訟中,受害人既可以起訴銷售者承擔侵權或違約責任,也可以起訴生産者承擔侵權責任,還可以同時起訴銷售者和生産者。關于訴訟程式的選擇,有觀點認為,不真正連帶債務實為不同請求權的并存,債權人可以一并或選擇起訴數個債務人,為普通共同訴訟;也有觀點認為,不真正連帶是一種獨特的民事共同責任類型,為便利權利人的救濟,賦予權利人起訴主體的選擇權,從不真正連帶的内外部關系出發,應以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建構不真正連帶責任的訴訟程式。筆者認為,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共同訴訟無需征求當事人的同意,無需适用普通共同訴訟。對此,應将必要共同訴訟的同一訴訟标的從“法律關系”層次的同一擴大至“糾紛事實”層面的同一,至于原告以被告侵權還是違約主張權利,僅為法律關系的不同,不影響“糾紛事實”同一的認定,即不真正連帶債務适用必要共同訴訟程式,因為原告可以選擇單獨或一并起訴,應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在連帶保證關系中,債務人與保證人本質上為不真正連帶責任,相對于債權人有外部連帶效力,但内部僅保證人可以向債務人單向追償。一般認為,保證合同糾紛的一并起訴是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在一般保證之訴中,原告既可以針對主債務人單獨起訴,也可以同時起訴保證人。在原告單獨起訴主債務人時,此時所形成的訴訟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法院不得強制性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但若原告單獨起訴保證人,法院則應依職權追加主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此時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可見,在一般保證的訴訟中,究竟是類似必要共同訴訟還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取決于當事人對被告主體的選擇。
在連帶保證中,債權人起訴債務人後,在保證期間内,就債務人不能履行的部分,可以另行起訴連帶債務保證人。根據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可以将債務人或保證人作為被告單獨提起訴訟,也可以将債務人和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起訴。在大陸現行共同訴訟的分類架構下,應歸入類似必要共同訴訟程式,因各請求基于同一糾紛事實成立,法院應作出合一确定的判決,采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有利于促進實體法和程式法的緊密聯系,邏輯一緻。
五、司法實踐中類似必要共同訴訟的程式建構
盡管連帶債務訴訟程式在理論上存在諸多争議,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也沒有明确引入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制度,但實踐中,通過普通共同訴訟和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的銜接達到類似必要共同訴訟的效果,除《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明确規定的共同侵權因訴訟效率的需要采必要共同訴訟程式外,其他連帶債務原則上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例外在于不可分連帶債務或協同之債,依然為固有的必要共同訴訟。
為緩和普通共同訴訟和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非此即彼的緊張關系,在連帶債務訴訟中,除法定的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其他連帶債務訴訟可以單獨起訴部分連帶債務人,法院在審理中可以為了查清案情向當事人釋明追加其他債務人為共同被告,如果當事人同意追加,則一并審理,判決結果必須合一确定,此時應為當事人享有選擇權的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如果當事人不同意追加被告,則法院為查明案情,可以追加其他債務人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但不應視為放棄對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實體權利,為一次性解決糾紛,法官可以向當事人釋明,是否放棄對其他連帶債務人的權利,如放棄,則按照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處理。對于不真正連帶債務,雖然司法實踐中大多按照連帶債務審理,但不真正連帶債權人起訴時享有選擇權,認定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更為合适。如此,既充分保障了債權人的實體權利和程式選擇權,也不影響法院在依法查清案情後作出裁判。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款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第五百一十八條第一款 債權人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債權人均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為連帶債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債權人可以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為連帶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标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範圍難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将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後果告知賠償權利人,并将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叙明。
山西 太原 常律師 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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