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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宏義:《辨奸論》真僞問題考述(上)|202404-25(總第2683期)

作者:喜慶的陽光khq

感謝顧宏義老師賜稿

原文載《中國曆史研究院集刊》2023年第2輯(總第8輯),引用時請注明出處

《辨奸論》真僞問題考述

文 / 顧宏義

華東師範大學古籍研究所

顧宏義:《辨奸論》真僞問題考述(上)|202404-25(總第2683期)

摘 要:署名蘇洵所撰的《辨奸論》一文,因其指稱王安石為“奸”,故自其面世伊始,即頗起争論。至清初,李绂、蔡上翔認為《辨奸論》及張方平《文安先生墓表》、蘇轼《謝張太保撰先人墓碣書》皆南宋初邵伯溫托名僞作,影響甚大。至20世紀80年代,有學者撰長文論證《辨奸論》确為蘇洵所撰,非僞作。此後多位學者先後撰文讨論,詳征博引,但因相關史料、研究視角等原因,并因部分論著中存在有誤讀、誤釋文本且随意引申發揮等情況,故衆說紛纭,迄今難以定論。因《辨奸論》是否僞托問題的辨析,涉及宋代官制、禮制與文人交遊風尚等方面内容,又與文體、文獻編纂以及版本等密切相關,故本文詳述考辨涉及《辨奸論》諸文之相關史料,指出蘇洵文集北宋諸本皆未收載《辨奸論》、今傳世之四十卷本《樂全集》當非是蘇轼所編纂者、《邵氏聞見錄》非最早提及《辨奸論》之宋人筆記,辨析今存之孝宗時刊《東坡集》本羼入他人作品、被宋人譽為“最為善本”者乃是姑蘇居氏刊本,并進而考證《辨奸論》、《墓表》諸文中存在着撰作年月、稱呼、用典等諸多或顯或隐之訛誤,尤其是《墓表》中雲“嘉祐初,王安石名始盛,黨友傾一時”、“其命相制曰‘生民以來,數人而已’”等語與當時史實嚴重相違忤,進而推定《辨奸論》諸文系托名僞作,并就相關史料記載推測其撰者大抵為蘇門弟子,約撰作于徽宗政和後期、宣和前期。

關鍵詞:蘇洵 《辨奸論》 真僞

一、緣起

署名蘇洵(字明允)所撰的《辨奸論》一文,因其以“奸”指斥王安石,故自此文面世伊始,士人間便争議紛起。學界一般以為直到清代,李绂、蔡上翔始指出《辨奸論》乃屬他人托名僞作,但其實不然。檢明代王世貞于《書老蘇文後》中有雲:

且夫《辨奸》一論,……夫口孔、老之言,而身夷、齊之行,即使造作語言,私立名字,衣巨盧,食犬彘,囚首垢面而談《詩》《書》,何以知其必用,用之何以知其必為天下患也?或以明允在永叔席,嘗與介甫押“而”字韻詩而屈;或曰韓、富與永叔揚明允不容口,而介甫獨不及,故恨之;或曰明允未嘗作此文也,子瞻後見介甫之亂政而拟之,以歸名于明允也。[1]

可證至遲明代萬曆年間,已有人因《辨奸論》所言不合邏輯,而有質疑其作者真僞的,即認為是蘇轼見王安石“亂政”而撰作此文,并托名于其父蘇洵。此後,清前期學者李绂撰作《書辨奸論後》,[2]始明确提出《辨奸論》一文乃兩宋之際的邵伯溫托名蘇洵之僞作。稍後,蔡上翔于《王荊公年譜考略》中,又據李說予以發揮。[3]李、蔡二人的辨析不無道理,後人論争《辨奸論》真僞之研究,多有深入、細化之處,然其攻防大端卻大多自李、蔡二人的質疑處展開。然衆說紛纭,迄今相關辨析研究時見疊出,其中尤以二十世紀後二十年間,章培恒、鄧廣銘、王水照等學者[4]先後發表論著,就《辨奸論》著者的真僞問題展開了頗為激烈而深入的商榷、探讨,為此後相關問題的辨析研究奠定了紮實基礎,但卻依然難以定論,仍然遺留有不少疑難而不易解答之處。因宋時文獻中收載《辨奸論》者,除蘇洵文集以外,尚有張方平《文安先生墓表》、邵伯溫《邵氏聞見錄》卷十二等。而當時及稍後的神、哲、徽三朝之人,除蘇轼《謝張太保撰先人墓碣書》一文外,皆未有述及《辨奸論》者。直至兩宋之際,始有野史筆記如方勺《泊宅編》、葉夢得《避暑錄話》、朱弁《曲洧舊聞》等述及之,其中文字多為探尋蘇洵撰作《辨奸論》的動機及王、蘇有何嫌隙之始因等。是以,後世有關《辨奸論》著者真僞問題的讨論,大都圍繞着上述文獻記載展開。

對于《辨奸論》作者真僞問題的辨析,涉及宋代官制、禮制與文人交遊風尚等多方面内容,又與諸文體、文獻編纂以及其版本流傳等情況密切相關,故需對相關史料、文字進行詳備而細緻的考辨、分析,但後世部分論著中存在有誤讀、誤釋文本且随意引申發揮等現象,影響相關研究的細化深入。故本文乃據史料對《辨奸論》作者真僞問題以及後人之辨析研究等分門别類平議之,以揭櫫迄今之相關問題的研究,何者已經辨明其是,何者實誤,何者仍存疑窦,尚待深入探析,并進而就《辨奸論》之真僞以及撰者為何人等問題提出個人之意見。

二、蘇洵文集二十卷本未收載《辨奸論》

《辨奸論》一文收載于今傳之蘇洵文集。宋代蘇洵文集諸版本,據記載主要有二十卷本、十五卷本和十六卷本三種。

蘇洵詩文集,據歐陽修《故霸州文安縣主簿蘇君墓志銘》、[5]曾鞏《蘇明允哀辭》[6]與宋《國史·老蘇本傳》、[7]《東都事略》卷一一四、[8]《宋史》卷四四三本傳[9]皆稱其有《文集》二十卷。晁公武《郡齋讀書志》卷十九[10]、陳振孫《直齋書錄解題》卷十七[11]著錄蘇洵《嘉祐集》十五卷。《宋史·藝文志·别集類》著錄《蘇洵集》十五卷、又《别集》五卷。[12]鄭樵《通志·藝文略》著錄蘇洵《老蘇集》五卷、又《嘉祐集》三十卷。[13]今上海圖書館藏有宋刊《嘉祐集》十五卷,任光亮《影印宋本嘉祐集說明》認為此宋本“當為蜀刻巾箱本之精品”。其卷四末有喬松年跋,雲此本“定為北宋刻無疑也”。[14]至明嘉靖年間,張镗據宋刊本刻印者,正十五卷,題曰《嘉祐集》;清蔡士英所刊本與中華書局《四部備用》本即據明嘉靖本校刊。此十五卷本未收錄《辨奸論》一文。又《四庫全書總目》卷一五三著錄《嘉祐集》十六卷、《附錄》二卷,稱宋時蘇洵文集諸版本除上述十五卷、二十卷兩種以外,尚有:

徐乾學家傳是樓所藏,卷末題“紹興十七年四月晦日婺州州學雕”,紙墨頗為精好;又有康熙間蘇州邵仁泓所刊,亦稱從宋本校正。然二本并十六卷,均與宋人所記不同。徐本名《嘉祐新集》,邵本則名《老泉先生集》,亦複互異,未喻其故。或當時二本之外,更有此一本欤?今世俗所行又有二本:一為明淩蒙初所刊朱墨本,并為十三卷。一為國朝蔡士英所刊任長慶所校本,凡十五卷,與晁氏、陳氏所載合。然較徐本,阙《洪範圖論》一卷;《史論》前少引一篇,又以《史論中》為《史論下》,而阙其《史論下》一篇;又阙《辨奸論》一篇,《題張仙畫像》一篇,《送吳侯職方赴阙序》一篇,《謝歐陽樞密啟》一篇,《謝相府啟》一篇,《香詩》一篇。朱彜尊《經義考》載洵《洪範圖論》一卷,注曰“未見”,疑所見洵集,當即此本。中間缺漏如是,恐亦未必晁、陳著錄之舊也。[15]

據此可知于南宋初紹興十七年四月婺州州學刊刻的十六卷本《嘉祐新集》收載《辨奸論》。

對蘇洵文集諸本卷帙之異,李绂辨析雲:

蓋馬貴與《文獻通考》列載蘇明允《嘉祐集》十五卷,而世俗所刻不稱“嘉祐”,書名既異,又多至二十卷,并刻入《洪範》、《谥法》等單行之書,又增附錄二卷,意必有他人赝作闌入其中。近得明嘉靖壬申年太原守張镗翻刻巡案禦史澧南王公家藏本,其書名、卷帙并與《經籍考》同,而諸論中獨無所謂《辨奸論》者,乃益信為邵氏赝作,确然而無疑。[16]

此處所謂邵氏,即李绂認為僞作《辨奸論》一文的兩宋之際人邵伯溫。

對于李绂此一說法,周本淳于1979年發表《<辨奸論>并非僞作》一文質疑雲,雖然“南京圖書館所藏孫氏祠堂藏的舊鈔本《嘉祐集》十五卷,也無《辨奸論》”,但蘇洵文集有二十卷,而李绂僅據“原非全璧”的十五卷本《嘉祐集》立論,“未免颟顸”。[17]稍後,章培恒發表《<辨奸論>非邵伯溫僞作》,也認為蘇洵有文集二十卷“行于世”,而“十五卷本《嘉祐集》并非蘇洵文集”,南宋紹興年間所刻十六卷本《嘉祐新集》,雖說“顧名思義,《嘉祐新集》應在《嘉祐集》之後”,不過收有《辨奸論》及《洪範圖論》等文的《嘉祐新集》可能編纂于十五卷本以前,“确較現存十五卷本接近蘇洵文集原貌,而現存十五卷本較之蘇洵文集原本已亡佚甚多,《四庫》館臣疑其‘未必晁、陳著錄之舊’,不是沒有道理的。然則不因比較接近蘇洵文集原貌的十六卷本收有《辨奸論》而信其為真,反因較之蘇洵原集已亡佚甚多的十五卷本失收《辨奸》而斷言其為僞作,顯系本末倒置之論”。但比較接近蘇洵原集的十六卷本之書名中要增一“新”字的原因,“疑即因增收了二卷《附錄》的緣故”。[18]

針對章說,鄧廣銘撰《<辨奸論>真僞問題的重提與再判》,指出《嘉祐新集》有附錄二卷,收錄有張方平《文安先生墓表》與蘇轼《謝張太保撰先人墓碣書》,卻未收歐陽修所撰《故霸州文安縣主簿蘇君墓志銘》與曾鞏所作《蘇明允哀辭》,“顯然是作僞心虛,故弄此一障人神志的玄虛”。[19]裴汝誠也針對蘇洵文集的諸版本,指出按一般文獻編纂常識,當以十五卷本的《嘉祐集》在前,而十六卷本的《嘉祐新集》在後。[20]

對于宋代蘇洵文集諸版本的書名、卷數之異,曾棗莊于《<辨奸論>真僞考》文中認為“蘇洵最早的集子是二十卷本”,也不稱作《嘉祐集》,“把蘇洵文集改稱《嘉祐集》,疑是南宋人所為,可能是因為蘇洵于嘉祐年間以這些文章聞名而取名為《嘉祐集》的”,而“南宋流行的蘇洵集子除十五卷的《嘉祐集》外,還有十六卷本的《嘉祐新集》、《老泉先生集》”。由于二十卷本“文集”所收載之文,存在未被收載于十五卷本《嘉祐集》的現象本不足為奇,是以,不能将“缺漏如是”、“未必晁、陳著錄之舊”的十五卷本作為“否定《辨奸論》為蘇洵所作”的“重要的立論根據的”。[21]

上述諸人之說,皆或多或少存有一些疑問,但綜上所言可确定者,是十六卷本《嘉祐新集》收載有《辨奸論》一文,而十五卷本《嘉祐集》則否。不過,歐陽修、曾鞏等人所稱的二十卷本蘇洵文集,是否收載《辨奸論》,章氏、曾氏二文皆未有明言,然而其一則稱二十卷本為“蘇洵文集原本”,一則稱“蘇洵最早的集子是二十卷本”,進而暗示二十卷本是收載《辨奸論》的。情況是否即如章、曾二文所述?鄧廣銘為此特撰文指出:據歐陽修、曾鞏所撰的《墓志》、《哀辭》雲,二十卷本當時已“行于世”,故“假如其中已收錄了《辨奸》一文”,何以邵伯溫于《聞見錄》中“還特别指出全文‘獨張文定公表先生墓,具載之’呢?一個最合乎邏輯的答案自應為:在最初編成的二十卷本老蘇文集中必無《辨奸》在内”。[22]此後,鄧廣銘又于《再論〈辨奸論〉非蘇洵所作》中申述此說,并進而指出:倘若二十卷本蘇洵文集已經收錄《辨奸論》,“何以通過仁宗、英宗、神宗、哲宗諸朝,竟未引緻任何人的任何反應”?[23]

通檢今存之南宋初年述及《辨奸論》的文獻,可知其情況大多同于邵伯溫所言,即稱說其所據者乃出自張方平(字安道)所撰之《(蘇洵)墓表》。如南宋初的葉夢得《避暑錄話》卷上雲:

明允作《辨奸》一篇密獻安道。……《辨奸》久不出,元豐間,子由從安道辟南京,請為明允墓表,特全載之。蘇氏亦不入石,比年少傳于世。[24]

又如胡仔《漁隐叢話》言及《辨奸論》,也稱“餘觀張安道作《老蘇墓表》”雲雲。[25]确實,如若二十卷本蘇洵文集已經收載《辨奸論》,便頗難解釋上述之現象,故由此可大抵推定二十卷本蘇洵文集确實未嘗收載《辨奸論》一文。

上世紀八十年代初,劉尚榮撰《<類編老蘇大全文集>初探》一文,利用殘本《類編增廣老蘇先生大全文集》來讨論《辨奸論》的最早出處,為辨析《辨奸論》著者真僞問題提供了新材料。[26]此本今藏國家圖書館(原北京圖書館),乃常熟瞿氏鐵琴銅劍樓舊藏。《鐵琴銅劍樓藏宋元本書目》雲“此書不見諸家書目,亦無序跋,原本卷數無考”,今殘存四卷,“‘殷’、‘徵’、‘匡’缺筆,而‘桓’字不改作‘威’,亦不缺筆,疑是北宋麻沙本也”。[27]此後,王水照《<辨奸論>真僞之争》也指出此北京圖書館(今國家圖書館)藏宋刻孤本《類編增廣老蘇先生大全文集》之第三卷收錄《辨奸論》全文,是以本不諱“桓”字,故應定為宋欽宗以前麻沙刊本。[28]對于此說,鄧廣銘撰文回應道,據其征求北京大學圖書館沈乃文意見,雲麻沙本《類編增廣老蘇先生大全文集》之版式、字型等特征,與北京大學圖書館藏黃庭堅文集《類編增廣黃先生大全文集》全同,此《黃先生大全文集》目錄後有刊記:“麻沙鎮水南劉仲吉宅近求到類編增廣黃先生大全文集五十卷,比之先印行者增三分之一,不欲私藏,庸鑱木以廣其傳,幸學士詳鑒焉。乾道端午藏。”故經“比對兩本,顯然均出此麻沙鎮劉仲吉宅”,并推知兩書刊刻時間“相去不遠,以定在宋孝宗在位期間較合事理”。[29]對于麻沙本《類編增廣老蘇先生大全文集》是否為北宋刻本,王水照嘗再撰文回應,雲經考證相關材料及北大圖書館藏《類編增廣黃先生大全文集》後,也承認其定為北宋刻本之說“存有疑點”。[30]

據載蘇洵文集之宋刻本,除上海圖書館所藏十五卷孤本《嘉祐集》、國家圖書館藏《類編增廣老蘇先生大全文集》以外,尚有紹熙間吳炎刻呂祖謙摘錄、郎晔注《老泉先生文集》十二卷本等。按,上文述及《宋史·藝文志》著錄《蘇洵集》十五卷、《别集》五卷,未詳與前述之二十卷本蘇洵文集是否為一本;又鄭樵《通志·藝文略》著錄蘇洵《老蘇集》五卷、《嘉祐集》三十卷,此五卷本《老蘇集》或許即指《别集》五卷本。此外,王應麟《困學紀聞》卷十七《評文》稱“《大樂十二均圖》,楊次公作也,編于《老蘇集》”。[31]然今傳本《嘉祐集》中并未載錄此《大樂十二均圖》,且據楊傑(字次公)《無為集》卷十五《上言大樂七事》,[32]知楊傑于元豐二年著《大樂十二均圖》,故推知王應麟所言之《老蘇集》,當非歐陽修、曾鞏等所稱之二十卷本,而應為南宋人所編纂,而誤收錄入楊傑此文。

或雲宋人名家文集,往往出現過多種版本,有的出于作者生前所編,如為某一個時期詩文編纂“小集”之類。但據現見文獻所載可知,蘇洵文集的編纂并未存在類似現象。由于刊印于南宋初紹興年間的《嘉祐新集》已收載有《辨奸論》一文,故需加讨論的應屬在此之前編纂、刊印的諸版本,而《類編增廣老蘇先生大全文集》是否刊于北宋頗存疑問,因為麻沙本對于避諱一向不屬謹嚴。至于蘇洵文集之二十卷本、十五卷本,據上文考辨,可大抵确認為編纂、刊刻于北宋時,但此二版本皆未收載《辨奸論》。

三、張方平《樂全集》的編纂

張方平為蘇洵所撰的《文安先生墓表》收載于《樂全集》卷三九,《墓表》中收錄有《辨奸論》全文。[33]因《墓表》中述及王安石事迹頗與史實不相符合,且其中稱謂也與宋人之習俗相異,故李绂遂“疑《墓表》與《辨奸》皆邵氏于事後補作也”。[34]而蔡上翔在李绂所雲諸處疑問之外,又指出張方平被時人譽為“天下奇才,子瞻序其文集,亦謂詩文清遠雄麗,讀者可以想見其人。亦烏有此《表》補緝舊語,辭不成句,亂雜無章,尚可言文事哉?所最可怪者,無如摻入命相制詞,明允卒于治平三年,至熙甯三年,安石始同平章事,是時安道同朝,安得錯缪至此?而六七百年來,未有斥其非者,唯穆堂李氏一及之”。[35]

1957年,李清怡發表《試論<辨奸論>的真僞問題》,指出張方平《墓表》“寫于蘇洵死後不久,是時邵伯溫還在童年時代”,不可能撰寫《辨奸論》,且使張方平在《墓表》中特載《辨奸論》一文。[36]此後,同樣重視張方平《樂全集》在《辨奸論》真僞問題論證中關鍵作用的周本淳,也撰文指出“《樂全集》、《經進東坡文集事略》二書決非元祐及其道學黨徒所能僞作,兩書李氏均未提及”,故是以認定《辨奸論》之著者應屬蘇洵,并非邵伯溫所僞造。[37]章培恒又據《四庫全書》本《樂全集》卷首《提要》所載,認為“此本底本系自宋孝宗時舊本抄出”,其卷數也無可疑處;而蘇轼嘗為《樂全集》撰序,因序中“以孔融、諸葛亮相拟,方平認為過當,‘虛飾已甚,愧不自遑’”,故退還序文,請蘇轼“深裁損之”,然蘇轼“并未遵囑改動”。而檢此本卷首并無蘇轼《序》,當是“方平既認為此《序》不敢當而退回蘇轼,則其集中自不當有蘇轼《序》。故宋孝宗舊本之無轼《序》,實系此本忠實于原本、不任意增補的一個佐證”。[38]又,針對周文,劉乃昌于《蘇轼同王安石的交往》中指出,據《四庫全書珍本初集》影印《樂全集》,于“慎”字下均注“今上禦名”四字,證明其刻刊于宋孝宗時期,故仍存有羼入僞文之可能。[39]

張方平文集,據《樂全集》附錄王鞏《行狀》所載,張方平有“文四十卷,号曰《樂全集》,内外辭制、雜著二十卷,号曰《玉堂集》”;[40]蘇轼《張文定公墓志銘》、《東都事略·張方平傳》皆稱其有《樂全集》四十卷、《玉堂集》二十卷。[41]趙希弁《讀書附志》卷下著錄張方平《玉堂集》二十卷,雲其“出入兩禁垂二十年,一時大典多出其手。劉忠肅嘗序其《玉堂集》二十卷,乃在東坡所序《樂全集》四十卷之外,淳熙九年錫山尤袤重刻于江西漕台”。[42]《直齋書錄解題》卷十七著錄《樂全先生集》四十卷、《玉堂集》二十卷。[43]《宋史·藝文志·别集類》著錄章方平《玉堂集》二十卷,又《張方平集》四十卷、《進策》九卷。[44]

對于《樂全集》與《玉堂集》的編纂始末,據張方平《謝蘇子瞻寄樂全集序》自雲其詩文撰作:

凡所經述,或率意,或應用,每有稿草,投之箧中,未嘗再閱。若再閱,辄不如意,自鄙惡之。故積兩箧,不曾有所改竄。熙甯中,得南京留台,無事,有一吏頗敏利,亦稍知文章體式,因付兩箧,令編次之。便依篇目,各成倫類,亦不曾親閱。有書吏三數人,抄錄成卷帙,其間差錯脫漏,悉不曾校對改證。前年子瞻觏止見索,鄙拙欣然呈納,因而面告為删除其繁冗,芟夷其蕪穢,十存三四,聊以付子孫而已。[45]

對于蘇轼編纂張方平文集情況,蘇轼有《樂全先生集叙》,述稱張方平“自慶曆以來訖元豐四十餘年,所與人主論天下事,見于章疏者多矣,或用或不用,而皆本于禮義,合于人情,是非有考于前,而成敗有驗于後”。又雲:

轼年二十,以諸生見公成都,公一見,待以國士,今三十餘年,是以開發成就之者至矣。而轼終無所效尺寸于公者,獨求其文集,手校而家藏之,且論其大略,以待後世之君子。……公今年八十一,杜門卻掃,終日危坐,将與造物者遊于無何有之鄉,言且不可得聞,而況其文乎!凡為文若幹卷、若幹首。[46]

又,張方平《謝劉莘老寄玉堂集序》雲:

英宗治平中,複召充學士承旨,辭不得命,又還内禁,居玉堂東閣。自惟孤陋,三入承明之廬,暇日閱兩禁詞冊,因俾兩院史翻錄前後所當内外制告指令書诏及禁中諸詞語,類次為二十卷。……玉堂者,太宗皇帝神筆飛白大書“玉堂之署”四字,揭于中楹,備于翰林舊志,故以命篇雲。[47]

綜上可知,其一,張方平文集于《樂全集》四十卷外,尚有《玉堂集》二十卷。

其二,據張方平《謝劉莘老寄玉堂集序》,其《玉堂集》編纂于宋英宗治平年間。劉摰(字莘老,谥忠肅)為撰《玉堂集序》,有“自慶曆至于熙甯,維仁祖恭儉寬大,英祖克笃前烈,主上長駕遠馭,略不世出,三朝政績,巍巍煥煥”雲雲,[48]則其序撰于神宗熙甯時。而《樂全集》乃初編纂于熙甯中,時張方平知應天府、南京留守,命一吏“編次”其積聚之舊文,“依篇目,各成倫類”,又命“書吏三數人,抄錄成卷帙”;再編纂于蘇轼之手。蘇轼《樂全先生集叙》雲張方平“今年八十一,杜門卻掃”,據《張文定公墓志銘》,張方平卒于元祐六年十二月,享年八十五,[49]故推知蘇轼為其編定文集當在元祐二年中。

其三,《玉堂集》所收乃“前後所當内外制告指令書诏及禁中諸詞語”,即“兩禁詞冊”。劉摰《玉堂集序》也雲仁宗、英宗、神宗三朝“典冊吿命,多出公手,上之仁心德意,國之威福所指,明布谕下,昭如日星,學士大夫、都邑野人莫不曉然知治道之是以然,雖政績固自卓越,而述作之妙,知有助哉!至于供奉歌頌、祠祝贊戒,勒之金石,播之樂府,多者千百,少數十言,體制紛紛,各得其度,衆人不給,我獨赢餘,又何其富也”。[50]故趙希弁《讀書附志》雲“劉忠肅嘗序其《玉堂集》二十卷,乃在東坡所序《樂全集》四十卷之外”。王鞏《行狀》也稱張方平有“文四十卷,号曰《樂全集》,内外辭制、雜著二十卷,号曰《玉堂集》”。由此推知,王鞏《行狀》、蘇轼《張文定公墓志銘》所雲以及蘇轼所序之《樂全集》四十卷中,實不包含《玉堂集》二十卷所收載之“兩禁詞冊”。

今傳世本《樂全集》四十卷,《四庫全書總目》卷一五三雲“其集流傳甚少。此本首尾頗完善,‘慎’字下皆注‘今上禦名’四字,蓋從孝宗時刊本鈔出,惟不載蘇轼原序,疑傳寫者偶遺之”。又雲:

方平在翰林時代言之文,如立太子、除種谔節度使、韓琦守司徒、呂公弼樞密使、李昭亮殿前副都指揮使諸制,見于《宋文鑒》者,此集皆無之。考王鞏作《方平行狀》,稱别有《玉堂集》二十卷,《東都事略》所載亦同,改制草别為一編,故集中不載耳。[51]

據此知張方平任兩制時所撰“典冊告命”,“供奉歌頌、祠祝贊戒”等,皆收入于《玉堂集》,如四庫本《樂全集》書前《提要》所雲。然今傳世本《樂全集》卷三五《祭文》中所載有慶曆八年《祭故夏國主文》,慶曆五年《故入内副都知贈振武軍節度使堂祭文》、《故入内副都知贈振武軍節度使墳所祭文》、《故入内副都知贈振武軍節度使堂攢祭文》諸文,皆張方平為翰林學士時“代天子立言”之文;又卷三五《祭滕龍圖文》撰于元祐五年十一月,後于蘇轼編纂《樂全集》之時。是以,推知此“孝宗時刊本”似已非蘇轼所編纂“手校而家藏之”的張方平文集“舊本”,而頗有其後添補入集者。

成書于南宋前期高、孝兩朝的邵伯溫《邵氏聞見錄》、王稱《東都事略》卷一一四《蘇洵傳》、朱熹《五朝名臣言行錄》卷十之五《老蘇先生》等皆引錄有《辨奸論》一文,然經比勘文字,可知大抵皆抄自張方平《文安先生墓表》;而鄭樵于南宋紹興中編成的《通志·藝文略》,其所依據的主要有四部書目,其一即為徽宗政和中所編撰的《秘書省續編到四庫阙書目》。[52]經檢《通志·藝文略·别集》,北宋後期較為著名的詩人文士的詩文集,如晚于張方平的王安石、呂惠卿、張商英、蘇轼兄弟與蘇門四弟子等諸人文集皆有著錄,但卻未收載張方平文集,故推知北宋後期張方平文集流傳不廣,直至兩宋之際方傳布于士大夫間,故有“《辨奸》久不出”,張方平“為明允墓表,特全載之。蘇氏亦不入石,比年少傳于世”[53]之說,即收有《辨奸論》的《文安先生墓表》,因兩宋之際張方平文集漸流傳于世,遂為邵伯溫、葉夢得諸人所知見,而紛紛予以引用。

四、《東坡集》“東坡手自編”本、北宋杭本與南宋孝宗時刊本之關系

蘇轼《謝張太保撰先人墓碣書》收載于《東坡集》卷二九,有“伏蒙再示先人《墓表》,特載《辨奸》一篇”雲雲,又言:

而先人之言,非公表而出之,則人未必信。信不信何足深計,然使斯人用區區小數以欺天下,天下莫覺莫知,恐後世必有秦無人之歎。此《墓表》之是以作,而轼之是以流涕再拜而謝也。[54]

其中所謂“特載《辨奸》一篇”,乃指張方平于《文安先生墓表》中特意全文載錄《辨奸論》。對此,李绂認為蘇轼《謝書》與蘇詢《辨奸論》、張方平《文安先生墓表》皆屬邵伯溫之僞作,雲“《墓表》有‘蜀無人’之語,而東坡《謝書》又雲‘秦無人’,辭既重複,文氣又相類,則亦邵氏所赝作耳”。[55]蔡上翔贊同李绂之說,指出歐陽修為蘇洵撰寫《墓志》,曾鞏為撰《哀辭》,皆未言及《辨奸論》,歐、曾二人文集的其他文篇中也全未提及,故張方平《墓表》、蘇轼《謝書》“若專為《辨奸》而作”,而“原作僞者之意,以為非有安道《墓表》,不足以實明允之果有是《辨》,非有子瞻《謝書》,不足以實安道之果有是《表》,而不知皆作僞者一人之言,一時之筆也”,并據“比年少傳于世”一語,推斷《辨奸論》、《文安先生墓表》“必僞作于元祐以後”。[56]

對于李、蔡之說,章培恒頗加質疑,認為:(1)陳振孫《直齋書錄解題》卷十七著錄《東坡集》四十卷、《後集》二十卷、《内制集》十卷、《外制集》三卷、《奏議》十五卷、《和陶集》四卷、《應诏集》十卷,雲:“杭、蜀本同,但杭無《應诏集》。”又著錄《東坡别集》四十六卷,雲:

坡之曾孫給事峤季真刊家集于建安,大略與杭本同。蓋杭本,當坡公無恙時已行于世矣。麻沙書坊又有《大全集》,兼載《志林》、雜說之類,亦雜以颍濱及小坡之文,且間有訛僞剿入者。有張某為吉州,取建安本所遺盡刊之,而不加考訂,中載應诏、策論。蓋建安本亦無《應诏集》也。[57]

故知麻沙本《大全集》中存在“僞作”,然“當坡公無恙時已行于世”的杭本“就不可能羼入僞作”。(2)蘇轍所撰的《(蘇轼)墓志銘》稱蘇轼“有《東坡集》四十卷、《後集》二十卷、《奏議》十五卷,《内制》十卷、《外制》三卷,公詩本似李、杜,晩喜陶淵明,追和之者幾遍,凡四卷”。因其中“所列舉集名、卷數,與杭本悉同。更可證明杭本的編次實出于蘇氏之意。《東坡集》且系轼手自編定,是以,其中絕不容有僞作竄入”。(3)“宋刊杭本蘇轼集今不可得見”,然現存明成化刊本《東坡七集》的前六集出自宋代曹訓刊本,比較曹本與《直齋書錄解題》所著錄的蘇轼集,可知其非麻沙本《大全集》,也非杭本、建安本,也非吉州本,除缺少《和陶集》四卷外,其集名、卷數與《直齋書錄解題》所雲蜀本相同,可知曹本“當即據蜀本覆刻”。而《直齋書錄解題》有雲“杭、蜀本同,但杭無《應诏集》”,則“蜀本除多《應诏集》外,其他六集(包括《東坡集》在内)都與杭本同”。因蘇轼《謝張太保撰先人墓碣書》“既收于據蜀本覆刻的曹訓本《東坡集》卷二十九,自當出于蜀本”,故蘇轼《謝書》“自必亦收入杭本《東坡集》卷二十九”,因“杭本《東坡集》不可能竄入僞作,故此篇亦不可能為僞作”。并針對或雲“曹訓本雖出自蜀本,安知其不曾擅自增入蜀本所無的作品”之問,指出:“當時收轼詩文數量最多的為《大全》、《備成》,曹訓本若欲以多取勝,何不據該二本覆刻?若不欲以多取勝,又何至擅自增入蜀本所無的作品?”又指出“宋人之從事蘇轼作品辨僞者,舉出僞作甚多,如《苕溪漁隐叢話》後集提及《老人行》等,《容齋五筆》提及《登州上殿三劄》,《避暑錄話》言及《杜處士傳》等,《扪虱新話》言及《醉鄉記》等,無一篇見于曹訓本;确系蘇轼所作,且在當時十分有名,但為轼手編《東坡集》時所未收的作品,如禦史府諸詩,也都不見于曹訓本。足見曹訓本确很忠實于其底本,不但無僞作竄入,且無原未收入集中的真作、名作竄入”。[58]

對于章文有關蘇轼《東坡集》諸版本因襲情況的辨述,鄧廣銘提出質疑,稱章文所雲明成化本《東坡七集》之“前六集,卷帙悉依宋時曹訓所刻舊本,一無增減”,而曹訓本“當即據蜀本覆刻”且亦“一無增減”,其“蜀本又與杭本相同,是則見于成化刻本《東坡文集》卷二十九之《謝張太保撰先公墓表書》,必即為杭本之《東坡文集》卷二十九所收錄者,而杭本在東坡無恙時已行于世,則此《謝書》必系東坡的真品”,指出章氏如此層層推斷,并無實據,“全都是不能不令讀者置疑的”,因為,“隻憑了書名和卷數的相同而即作出‘一無增損’的斷語”,是“極為粗率、絕難見信于人的。試想,僅僅羼入一封《謝書》,何至會改書名和卷數呢?”并推斷如“《樂全集》中之老蘇《墓表》既系張方平身後某妄人托名之僞作,則東坡《謝書》必亦系某妄人托名之作,乃北宋末方出現者,何得見之于‘坡公無恙時已行于世’之杭本、蜀本坡集之内呢?”[59]

鄧文之質疑确實頗有力,但因其所辨述者亦主要出自推論,而未提出新證。針對章、鄧二文涉及《東坡集》諸版本之讨論,王水照撰有《<辨奸論>真僞之争》一文,指出北京圖書館與日本内閣文庫、宮内廳書陵部分藏有宋刻孤本《東坡集》三個殘本,其避諱至“慎”字,當刻于宋孝宗時,從刻工姓名及其所在地區考察,“内庫本實屬杭本範圍,而宮内本和北圖本乃同一版本,或說江西地區官版,或說建安版本,尚無定論。但從編次體例和版刻款式來看,與杭本均屬同一版本系統”,而宋人嘗言及“杭本當坡公無恙時已行于世”,“世傳《前集》(即《東坡集》)乃東坡手自編者,随其出處,古律詩相間,謬誤絕少,如《禦史府》諸詩,不欲傳之于世,《老人行》、《題申王畫馬圖》非其所作,故皆無之”,而“今驗此本,均确如此”,故“至今無人能指出其中有任何一篇僞作羼入”,“最為善本”。故“若無确證,就不能斷定蘇轼此篇《謝書》為僞”,是以贊同章培恒之說,并進而判定《辨奸論》、張方平《墓表》當也非僞作。[60]鄧廣銘為此再撰一文作為回應,指出此南宋孤本《東坡集》即使确屬杭本系統,但也“不能把它與‘東坡手自編’的北宋時已經版行的杭本《東坡集》等同起來,認為南宋刻本的《東坡集》卷二十九收有《謝張太保書》,就斷言由東坡自編的北宋杭州刻本《東坡集》中必已收入”。鄧文并舉司馬光《傳家集》之例說明之:司馬光嘗手自編定《傳家集》,“其中所收文章,大都于題下注出寫作時間,确實是一部詳明且便于使用的本子”,于南宋初年,由其裔孫知泉州司馬伋刻印行世,但不久就被洪邁《容齋五筆》予以糾彈,指出司馬光于治平四年已罷禦史中丞,如何又于熙甯三年以禦史中丞頭銜上奏章彈劾王安石?顯然司馬伋所刻《傳家集》中收載司馬光《彈王安石章》乃是後人僞作,司馬伋“為妄人所誤而不能察耳”。是以,“根據這同一道理,又怎能因南宋刻本《東坡集》收有《謝張太保書》而即斷言東坡手自編定,并在他無恙時已經在杭州版行的《東坡集》中必已收有此《謝書》呢?”[61]王水照遂再撰文回應,認為既使司馬伋刻印司馬光《傳家集》中摻入一篇僞作,“也不一定能證明此南宋《東坡集》重印本中必有僞作”;然也申辯其“并沒有把《東坡集》的南宋本和北宋蘇轼手自編本(杭本)簡單等同起來,隻是正面論證此南宋本儲存了‘杭本’的原貌”;進而再據宋人胡仔《苕溪漁隐叢話》後集卷二十八、近人傅增湘《藏園群書經眼錄》卷十三等所記涉及此南宋刻本《東坡集》文字,再次肯定此本的“權威版本地位”,強調“若無确證,就不能斷定蘇轼此篇《謝書》為僞”的斷言。[62]

章培恒以及鄧廣銘、王水照圍繞《東坡集》的蘇轼手自編本、北宋杭州刊本與南宋孝宗時刻本之淵源關系進行的辨析論證,對于蘇轼《謝書》乃至《辨奸論》、張方平《墓表》真僞之讨論頗為深入,不少論說為學界大體接受,是以此後論及《辨奸論》真僞問題者,大抵未再就《東坡集》的版本問題展開論辯。但上述讨論,仍留存不少疑問而不易解釋之處:如就持蘇轼《謝書》為僞作說者而言,其對于有關傳世《東坡集》與蘇轼手定文集、杭本等關系問題的解說,雖不無可取之處,但究多屬推論,較難服人。而就持蘇轼《謝書》非僞者而言,則其對蘇轼文集諸版本關系之論證,也存在如鄧廣銘所批評的,其“隻憑了書名和卷數的相同”而下出那南宋孝宗時刻本與蘇轼手自編本“一無增損”之斷語的不足。同時,上述之論證,似還未充分考慮及北宋後期蘇轼所遭際之政治境遇問題。

(1)《謝張太保撰先人墓碣書》撰于何時?鄧廣銘主要依據蘇轼《謝書》稱張方平為太保,據《宋史·張方平傳》雲“哲宗立,加太子太保”,遂推定張方平《墓表》作于“元豐末或元祐時”。但王水照認為此文當撰作于元豐元年至三年間,因為“元豐初張方平任南京留守時已攝太尉,元豐二年張氏緻仕則已‘檢校太保’,見王鞏《行狀》:‘以宣徽南院使、檢校太保、太傅、太子少傅緻仕,遣使臣赍诰敕至第賜之’;又,範祖禹《賜新除宣徽南院使檢校太傅太子少傅依前太子太保緻仕張方平辭免恩命不允诏》(《範太史集》卷二十八)等亦可證,因而元豐初稱張方平為‘太保’也無不可”。[63]

按,王文“元豐初稱張方平為‘太保’也無不可”之說似不能成立。因為,其一,蘇轼《張文定公墓志銘》雲其熙甯年間“乃以為宣徽南院使、檢校太傅判應天府”,至元豐初“拜太子少師,以宣徽使緻仕。官制行,罷宣徽院,獨命公領使如舊。今上即位,執政辄罷公使,以太子太保緻仕”。[64]《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二載元豐二年七月甲戌,“宣徽南院使、檢校太傅、東太一宮使張方平為太子少師、宣徽南院使緻仕”。[65]《宋史·張方平傳》稱其“數請老,以太子少師緻仕。官制行,廢宣徽使,獨命領之如故。哲宗立,加太子太保”。[66]又張方平于元豐二年七月二十九日《祭蔡資政文》署銜曰“宣徽南院使、光祿大夫、檢校太傅、太子少師緻仕、上柱國張某”;于元豐六年四月十六日《祭趙少師文》中署銜為“宣徽南院使、檢校太傅、太子少師緻仕、上柱國張某”。[67]故嶽珂《寶真齋法書贊》卷十二載錄《蘇文忠金丹帖》,稱蘇轼“谪黃時”所撰,其稱張方平為“少師先生文丈執事”,[68]而不稱之“太保”。又範祖禹《賜新除宣徽南院使檢校太傅依前太子太保緻仕張方平辭免恩命不許诏》,乃撰于元祐六年七月二十四日。[69]可證張方平乃以宣徽南院使、檢校太傅、東太一宮使為太子少師、宣徽南院使緻仕。檢王鞏所撰的張方平《行狀》雲其“以宣徽南院使、檢校太保、太傅、太子少師緻仕”,[70]按宋朝官制,授一人檢校官,不可能同時授予檢校太保、檢校太傅,故可知此“太保”二字當屬衍文。

其二,王鞏《行狀》述張方平曆官“谏議大夫,給事中,禮、吏、戶部侍郎,尚書左丞,工、禮、刑、戶部尚書,宣徽北院、南院使,檢校太保、太傅,以太子少師緻仕”,是其嘗授官檢校太保,然據《長編》卷二六九所載,張方平以宣徽南院使判應天府在熙甯八年十月,[71]則其于熙甯八年十月判應天府時已官檢校太傅,官品高于檢校太保,故衡之以宋時官場習俗,元豐初年,蘇轼尊稱張方平者當為“張太傅”,而不當稱曰“張太保”。或者以為此乃是據宋人慣例,以張方平元祐間終官太子太保緻仕而稱其曰“張太保”。然在蘇轼集中,詩文之題稱呼張方平多曰“張安道”,如詩題有《次韻張安道讀杜詩》、《送張安道赴南都留台》、《張安道樂全堂》、《張安道見示近詩》、《樂全先生生日二首》等,文題有《上張安道養生訣論》,稱“張太保”者除《謝張太保撰先人墓碣書》外,僅有《與張太保安道》一文,有“某以不善俯仰,屢緻紛紛,想已聞其詳。近者凡四請郡,杜門待命幾二十日。文母英聖,深照情僞,德音琅然,中外聳服。幾至有所行遣,而諸公燮和之。數日有旨,與言者數君皆促供職,明日皆當見”雲雲,乃撰于元祐二年正月二十六日。[72]因為此時張方平已改以太子太保緻仕,故可以尊稱曰“張太保”。而蘇轼若在元豐初年稱呼張方平為“張太保”,則頗不合乎宋時官私禮俗。

王文認為蘇轼《謝書》撰于元豐元年至三年間的另一重要理由:《謝書》“收入宋孝宗時所刊《東坡集》卷二十九。此本為現存蘇集的第一善本。此書前後詩文,大緻編年。收入卷二十九之文,《謝書》之前的《答舒煥書》、《答黃魯直書》作于蘇轼任職徐州時期,《謝書》之後的《與章子厚書》、《答李端叔書》則乃貶官黃州時所作。蘇轼于元豐二年三月罷徐州任,又于元豐三年二月到黃州,因而,也可以大緻推測《謝書》應作于這一階段(約元豐元年至三年)”。并稱孔凡禮《蘇轼年譜》卷十七“即系此《謝書》于元豐元年條”。[73]

确實,宋人也稱說《東坡前集》内詩文大體依時間編排。如《歐陽修全集》卷九六末有南宋人注釋曰:“今用蘇文忠手編《東坡前集》法,凡表狀,悉以遷拜為序。”[74]檢宋孝宗時所刊(有孝宗乾道九年閏正月撰序,即王文所稱之日本内閣文庫藏本)的《東坡集》卷二九收文計十篇,即:《上韓丞相論災傷手實書》、《上文侍中論強盜賞錢書》、《上文侍中論榷鹽書》、《答舒煥書》、《答黃魯直書》、《答宋寺丞書》、《黃州上文潞公書》、《謝張太保撰先人墓碣書》、《與章子厚書》與《答李端叔書》。

其《上韓丞相論災傷手實書》乃上書宰相韓绛,有“史館相公執事:轼到郡二十餘日矣”語,韓绛于熙甯七年四月以吏部侍郎為同平章事、監修國史,八年八月罷;[75]而蘇轼于七年九月自杭州移知密州,十二月三日抵密州。[76]又,《上文侍中論強盜賞錢書》、《上文侍中論榷鹽書》二書,皆在密州任上書文彥博,時文彥博以河東節度使、守司徒兼侍中判大名府、兼北京留守。[77]又,《答舒煥書》、《答黃魯直書》作于徐州;《答宋寺丞書》有“轼自假守彭城,即欲為一書以問左右,久苦多事,竟為足下所先,慚悚不可言也”雲雲,亦作于其在徐州時。[78]

《黃州上文潞公書》、《與章子厚書》與《答李端叔書》三書,據其内容可知皆在“烏台詩案”以後貶官黃州時所作。因《謝張太保撰先人墓碣書》置于《黃州上文潞公書》之後,依南宋杭本《東坡集》“前後詩文,大緻編年”之例,則《謝書》也當撰作于蘇轼在黃州時,則其系之于元豐元年似不妥。又稍後劉安世嘗言及“元豐二年秋冬之交,東坡下禦史獄,天下之士痛之,環視而不敢救。時張安道緻仕在南京,乃憤然上書,欲附南京遞,府官不敢受,乃令其子恕持至登聞鼔院投進,恕素愚懦,徘徊不敢投。久之,東坡出獄。其後東坡見其副本,因吐舌色動久之,人問其故,東坡不答。其後子由亦見之,雲:‘宜吾兄之吐舌也。此時正得張恕力。’或問其故,子由曰:‘獨不見鄭昌之救蓋寬饒乎?其疏有雲 “上無許、史之屬,下無金、張之托”,此語正是激宣帝之怒爾。且寬饒正以犯許、史輩有此禍,今乃再讦之,是益其怒也。’且東坡何罪,獨以名太高,與朝廷争勝耳。今安道之疏乃雲‘其實天下之奇材也’,獨不激人主之怒?時急救之,故為此言矣”。[79]故蘇轼自出诏獄、貶官黃州以後,甚為謹慎,以免肇禍,如其《答李端叔書》有雲“自得罪後,不敢作文字”;[80]《黃州上文潞公書》中甚至有“公一讀訖,即燒之而已”之語。[81]可見一斑。因《墓表》、《謝書》中文字涉及《辨奸論》,正唯恐避禍不及的蘇轼當不願以此惹事,而張方平大概也不會于此時撰作如此攻擊王安石為“奸慝”、禍亂天下的文章,以增蘇轼之危機。

(2)因神、哲時期黨争日趨激烈,“烏台詩案”以後的蘇轼在詩文撰作上謹慎許多。元祐初,“司馬文正公薨,範蜀公取蘇翰林《行狀》作志,系之以銘。翰林當書石,以非《春秋》微婉之義,為公休谏議雲:‘轼不辭書,恐非三家之福。’就易名銘”。[82]對此,南宋朱熹評議雲:“範蜀公作《溫公墓志》,乃是全用東坡《行狀》,而後面所作銘,多記當時奸黨事。東坡令改之,蜀公因令東坡自作,因皆出蜀公名,其後卻無事。若範所作,恐不免被小人掘了。”[83]然至哲宗親政以後,蘇轼仍屢遭貶責,身後更是入“元祐黨籍”。至徽宗崇甯二年四月“乙亥,毀《東坡文集》、《唐鑒》、《馮子才文集》、《秦學士》《豫章》《三蘇文集》、《東齋記事》、《豫章書簡》、《湘山錄》、《眉山集》《别集》《坡詞》、《劉貢父詩話》、《晁》《張》《黃先生文集》、《秦學士文》”。[84]當時并“有旨,應天下碑碣牓額,系東坡書撰者,并一例除毀。蓋本于淮南西路提點刑獄霍英所請”。[85]故時人王庭珪曾雲:“是時書肆畏罪,坡、谷二書,皆毀其印。”[86]此後政和時,禁令稍緩。然至宣和五年禁令再趨嚴厲,于是年“七月十三日,中書省言:勘會福建等路近印造蘇轼、司馬光文集等。诏:今後舉人傳習元祐學術,以違制論,印造及出賣者與同罪,著為令。見印賣文集,在京令開封府,四川路、福建路令諸州軍毀闆”。[87]六年十月庚午,又诏令“有收藏習用蘇、黃之文者并令焚毀,犯者以大不恭論”。[88]宣和六年冬又下诏“申嚴”禁書之令:“朕自初服,廢元祐學術。比歲,至複尊事蘇轼、黃廷堅。轼、廷堅獲罪宗廟,義不戴天,片文隻字,并令焚毀勿存,違者以大不恭論。”至欽宗“靖康初罷之”。[89]

與此同時,王安石的地位則如日中天:崇甯三年六月“癸酉,以王安石配飨孔子廟”。政和三年正月“癸酉,追封王安石為舒王,子雱為臨川伯,配飨文宣王廟”。[90]由此,邵博《邵氏聞見後錄》有言:

紹聖以來,權臣挾繼述神宗為變者,必先挾王荊公。蔡氏至以荊公為聖人。天下正論一貶荊公,則曰:“非貶荊公也,诋神宗也,不忠于繼述也。”正論盡廢,鈎黨牢不可解,仁人君子知必為異日之禍,其烈不可向,無計策以救。陳瓘瑩中流涕以問谏大夫劉安世器之曰:“叵奈何?”器之親受司馬文正公之學,膽智絕人,曰:“不自神宗,不自荊公,不可救。”故瑩中反疏蔡氏所出荊公《日錄》語中诋神宗事,曰《尊堯集》雲。意上心不平于荊公,則蔡氏可伐,正論可出,鈎黨可解,異日之禍可救也。瑩中坐以流竄抵死。[91]

是以,如若蘇轼手自編本乃至北宋時刊行本《東坡集》中确已收錄此《謝書》,并還雲及“伏蒙再示先人《墓表》,特載《辨奸》一篇”,“然使斯人用區區小數以欺天下,天下莫覺莫知,恐後世必有秦無人之歎”者,哲、徽時期對蘇轼文字極盡吹毛求疵以尋找罪證者,大概不至于對此熟視無睹,而未見有隻言片語論及之。

(3)對于蘇洵《辨奸論》、張方平《墓表》與蘇轼《謝書》三文之聯系,胡适嘗撰短文解釋葉夢得《避暑錄話》雲“明允作《辨奸》一篇,密獻安道,……而不以示歐文忠”,乃是因為歐陽修嘗為蘇洵作《墓志》,并不曾提及《辨奸論》,故于此特申明之,以釋後人之疑。[92]即此三文實“各有互證之關系”,但就史料考析而言,現今論辯雙方争議甚烈而又頗難以定論者卻在于蘇轼《謝書》。即認為蘇轼《謝書》非僞托者所憑依的關鍵點及其重要前提,即主張“世傳《前集》(即《東坡集》)乃東坡手自編者,随其出處,古律詩相間,謬誤絕少”,而“杭本當坡公無恙時已行于世”,兩者之集名、卷數“悉同。更可證明杭本的編次實出于蘇氏之意”,故“其中絕不容有僞作竄入”。簡言之,即其認為南宋孝宗時所刊的南宋殘本(即内庫本)乃屬杭本系統,而“當坡公無恙時已行于世”的杭本“編次實出于蘇氏之意”,而蘇轼手自編本當然“絕不容有僞作竄入”,故而收入于南宋刊殘本的蘇轼《謝書》自然為真非僞。但是,雖然“宋刊杭本蘇轼集今不可得見”,今日所見涉及《東坡集》早期版本史料也頗少,且一些史料間尚存有抵牾處,不過經詳細辨析其相關史料,仍可發現此一幾乎被學者預設而視作可不辨自證的《東坡集》早期版本源流之解說,實頗存疑問。

按其一,宋人所稱譽的據“世傳《前集》乃東坡手自編者”而刊印的“最為善本”,所指的乃是姑蘇居世英家刊本,而非指而“當坡公無恙時已行于世”的杭本。《苕溪漁隐叢話》雲:

東坡文集行于世者,其名不一,惟《大全》《備成》二集詩文最多,誠如所言,真僞相半。其後居世英家刊大字《東坡前後集》,最為善本。世傳《前集》乃東坡手自編者,随其出處,古律詩相間,謬誤絕少。如禦史府諸詩,不欲傳之于世,《老人行》《題申王畫馬圖》非其所作,故皆無之。[93]

又《西塘集耆舊續聞》卷三也稱譽“姑胥居世英刊《東坡全集》殊有叙,又絕少舛謬,極可賞也”。[94]居世英字彥實,蘇州人,嘗官樞密院編修官。[95]史載盛章于政和年間三知蘇州(平江府),又“宣和元年七月,臣僚言章守平江日,于豪民居世英家借貸,動數千百缗,請求囑托,悉出其手,物論喧騰。章遂以女妻之,以弭外議”。[96]《吳郡志》卷二八載居世英于宣和六年沈晦牓進士登第。[97]故居世英家所刊之《東坡集》雖未傳于後世,然仍可推知其刊印《東坡前後集》約在南宋初年,而在“當坡公無恙時已行于世”的杭本之後。是以,稱譽據“世傳《前集》乃東坡手自編者”而刊印的居世英家本《東坡前集》“最為善本”,似不能順便移來稱譽杭本。至于杭本,陳振孫《直齋書錄解題》稱其“當坡公無恙時已行于世”,乃指刊印時間遠早于南宋時所刊印的諸本,而暗含其編次品質較為可靠,卻并無以“證明杭本的編次實出于蘇氏之意”。

其二,蘇轼所作詩文,當其生前便在社會上廣為傳布,且多有為其編纂集子者,[98]但内中頗有錯訛及誤收他人之作。蘇轼嘗自言:“然世之蓄轼詩文者多矣,率真僞相半,又多為俗子所改竄,讀之使人不平”。[99]據蘇轼《答陳傳道五首之二》有雲:

錢塘詩皆率然信筆,一一煩收錄,祗以暴其短耳。某方病市人逐利,好刊某拙文,欲毀其闆,矧欲更令人刊耶?當俟稍暇,盡取舊詩文,存其不甚惡者為一集。以公過取其言,當令錄一本奉寄。今所示者,不惟有脫悞,其間亦有他人文也。[100]

又《答陳傳道五首之三》雲:

頃作神道碑、墓志數篇,碑蓋被旨作,而志文以景仁丈世契不得辭。欲寫呈,又未無暇,聞都下已開闆,想即見之也。[101]

此二書皆作于元祐四年五月蘇轼離京師出知杭州時。世稱《東坡七集》中之《前集》為蘇轼“手自編者”,但由《答陳傳道五首之二》“當俟稍暇,盡取舊詩文,存其不甚惡者為一集”雲雲,知蘇轼此時尚未彙編自己詩文成一集。又,景仁乃範鎮字,卒于元祐二年閏十二月,葬于元祐四年八月。[102]然《答陳傳道五首之三》乃稱其“欲寫呈(《範景仁墓志銘》),又未無暇,聞都下已開闆,想即見之也”。當指京師此時已“開闆”刊印的他人所編纂、已收錄此《墓志銘》的蘇轼詩文集子。又,《邵氏聞見後錄》所說的“誤以‘春醪’為‘香醪’”之“京師印本《東坡集》”,[103]此詩全句曰“邊城歲暮多風雪,強壓春醪與君别”,出自蘇轼《送曾仲錫通判如京師》之首聯,當撰于元祐八年末蘇轼知定州時,[104]載錄于今傳本《東坡後集》卷三,則知邵氏所雲之“京師印本《東坡集》”,當在元祐間京師所刊印的蘇轼文集基礎上又有所增益。

然則蘇轼“手自編”的《前集》編成于何時?檢《東坡集·前集》收錄有蘇轼知杭州時的詩文,更精确而言,下迄于元祐五年、六年之際,如《賀坤成節表》撰于元祐五年七月,《祭英烈王文》撰于是年中。[105]又《宸奎閣碑》書寫于元祐六年正月三日,其撰成當在此前不久。[106]而《蘇轼年譜》稱“今傳四十卷本《東坡集》,收詩止于《渾令公燕魚朝恩圖》,元祐六年春在杭作”。[107]蘇轼于元祐六年正月二十六日除吏部尚書,二月四日改翰林學士承旨,累上奏狀辭免,天子不允;故于三月上旬離杭州北上入京。[108]然檢《前集》中并未收錄蘇轼辭免吏部尚書、翰林學士承旨奏狀等在元祐六年及以後所撰的詩文,故而推知此《前集》當即編成于元祐六年初。

至于《東坡後集》,宋人也有稱其為蘇轼自編者,如周必大嘗雲“本朝蘇氏自編《東坡前後集》,亦先列詩篇”。[109]兩宋之際孫觌《與蘇守季文》雲及“《栾城三集》,黃門手自編次,固無遺矣。《東坡後集》,或雲即劉元忠所集二十卷,則容有未盡也。《奏議》《制诰》,世間所傳初無定本,公家集可以一見乎?”[110]此劉元忠,當即與蘇轼有書劄往來的都漕劉沔。[111]蘇轼于《答劉沔都曹書》略雲:

蒙示書教及編錄拙詩文二十卷。轼平生以言國文字見知于世,亦以此取疾于人,得失相補,不如不作之安也。以此常欲焚棄筆硯,為瘖默人,而習氣宿業,未能盡去,亦謂随手雲散鳥沒矣。不知足下默随其後,掇拾編綴,略無遺者。覽之慚汗,可為多言之戒。……今足下所示二十卷,無一篇僞者,又少謬誤。[112]

即劉沔所編撰的《東坡後集》二十卷也曾經蘇轼審訂,“無一篇僞者,又少謬誤”,周必大或許就此意義上雲及“蘇氏自編《東坡前後集》”。而《東坡後集》卷八收載有《天慶觀乳泉賦》,四庫本《東坡全集》卷三三于《天慶觀乳泉賦》末注曰:“某在海南作此賦,未嘗示人,既渡海,親寫二本,一以示秦少遊,一以示劉元忠。建中靖國元年三月二十一日。”[113]則推知蘇轼此賦當與《答劉沔都曹書》同時寄與劉沔。

蘇轼卒于建中靖國元年七月二十八日。檢今傳《東坡後集》中,有數篇詩文作于是年三月至七月間,如卷十五《順濟王廟新獲石砮記》撰于“建中靖國元年四月甲午”以後,卷二〇《觀世音菩薩頌》撰于“建中靖國元年五月日,自海南歸至金陵”;卷四《答徑山琳長老》作于七月二十六日,屬絕筆。[114]顯然出于此後補入者。[115]史載崇甯二年四月,宋徽宗“诏焚毀蘇轼《東坡集》并《後集》印闆”。[116]則此《後集》當編成于崇甯二年四月之前。

據宋人所雲,《東坡集》實存在增補現象,且所補入的詩文中還存在誤收僞作者。如南宋胡仔《苕溪漁隐叢話》嘗雲:“《東坡集》中有《申王畫馬圖》詩,即天啟作,氣格有類東坡,世因悞收入。其後姑蘇居世英家刊《東坡前後集》,遂删去。”[117]則居世英家刊刻《東坡前後集》時,所據的底本中誤收有蔡天啟所撰的《申王畫馬圖》詩。胡仔又雲:

《東坡後集》有《題織錦圖上回文三首》,其一雲:“春晩落花餘碧草,夜涼低月半枯桐。人随遠雁邊城暮,雨映疏簾繡閣空。”其二雲:“紅手素絲千字錦,故人新曲九回腸。風吹絮雪愁萦骨,淚灑缣書恨見郎。”其三雲:“羞看一首回文錦,錦似文君别恨深。頭白自吟悲賦客,斷膓愁是斷弦琴。”《淮海集》載東坡跋雲:“餘少時見一江南本,其後有人題詩十餘首,皆奇絕,今記其三首。”然則此詩非東坡所作也。少遊又雲:“子瞻記江南所題詩本不全,餘嘗見之,記其五絕,今以補子瞻之遺。”即《叢話前集》所載《回文詩五首》是也。世以為少遊所作,亦非也。[118]

檢今傳本《東坡前集》卷十二收錄此《題織錦圖上回文三首》,又檢南宋孝宗時刊印的《東坡集》殘本卷十二也收錄此詩。按,胡仔所雲“東坡後集”,或當為“前集”之訛。秦觀雲雲,載于《淮海集》後集卷二,題《蘇子瞻記江南所題詩本不全餘嘗見之記其五絕今以補子瞻之遺》。據後人考證,秦觀所記錄之五首詩“系孔毅父詩,見《清江三孔集》,題作《題織錦璇玑圖》”。[119]顯然此詩不可能是“東坡手自編者”所誤收,而當是在流傳抄刊時所竄入。是以,“當坡公無恙時已行于世”的杭本是否“羼入僞作”,“與杭本均屬同一版本系統”的南宋孝宗時所刊之《東坡集》殘本是否與杭本一緻,今日似已無從證明或證僞,但此被譽稱為今日“最為善本”的南宋殘本,卻确實存在至少“一篇僞作羼入”,由此所謂“至今無人能指出其中有任何一篇僞作羼入”,而作為證明其書卷二九所收《謝書》為真非僞的前提條件,顯然就無以成立了。

此外,前文所引《直齋書錄解題》有雲《東坡集》“杭、蜀本同,但杭無《應诏集》”。又著錄《東坡别集》四十六卷,雲“坡之曾孫給事峤季真刊家集于建安,大略與杭本同”,而“麻沙書坊又有《大全集》,兼載《志林》、雜說之類,亦雜以颍濱及小坡之文,且間有訛僞剿入者。有張某為吉州,取建安本所遺盡刊之,而不加考訂,中載應诏、策論。蓋建安本亦無《應诏集》也”。而《苕溪漁隐叢話》後集卷二八《東坡三》也雲居世英家刊《東坡前後集》之前,有“《大全》《備成》二集詩文最多”,然其間“真僞相半”。

又,南宋謝谔于淳熙四年九月朔所作的《黃禦史集序》雲及“餘嘗得眉山旌善院《東坡》《大全》兩集,乃其孫蜀守仲虎與弟季文所較而刊者,比之他處,最為無誤,今之所傳,皆以此本為準的”。[120]按,仲虎乃蘇符字。據史載紹興十四年五月己巳,“右正言詹大方言:‘左朝散郎、新知遂甯府蘇符居論思之地,識慮暗淺,朝廷畀之便郡,而踰年不行,徘徊近地,窺伺時事,人為切齒。’诏降符二官,趣之任”。[121]紹興十六年十月,“朝奉郎知遂甯府蘇符複敷文閣待制”。[122]紹興二十五年正月,“敷文閣待制新知饒州蘇符乞奉祠。上曰:‘頃朝廷初議休兵,符頗以為然。及王倫被留,遂複二三,今不複肯出蜀矣。’乃以符提舉台州崇道觀”。[123]紹興二十六年五月,敷文閣直學士、提舉台州崇道觀蘇符知邛州。十月,新知邛州蘇符卒。[124]則推知其刊印《東坡集》約在紹興十六年前後知遂甯府時。

洪邁《容齋五筆》嘗記《東坡集》有“今蘇氏眉山功德寺所刻大小二本,及季真給事在臨安所刻,并江州本、麻沙書坊《大全集》”。[125]按,季真乃蘇峤字。餘嘉錫據《容齋随筆》所雲,指出蘇峤所刊《東坡集》,“自建安本外,又嘗刻于臨安”。[126]《日本漢籍考》雲日本内閣文庫藏本有“乾道九年閏正月望選德殿書賜蘇峤題記”,[127]似即此本。此外,《(雍正)福建通志》卷二五,蘇峤于孝宗淳熙年間知建州。則建安本當刻于此時。洪邁所雲“蘇氏眉山功德寺所刻大小二本”,今存殘卷,乃南宋甯宗時刊印。[128]

由上知姑蘇居氏《東坡前後集》乃刊印于麻沙書坊《大全集》、《備成》之後,蘇符兄弟所刊印本在紹興中後期,皆在今存“最為善本”的孝宗時所刊之《東坡集》殘本以前;而蘇峤所刻建安本在稍後。江州本情況不明,傅增湘《藏園群書經眼錄》卷十三著錄《東坡集》10卷(卷六至十五)、《後集》9卷(卷一至三、卷五至十),“避宋諱至‘慎’字止,審其字型,疑江西刻本”。[129]未詳可即此本。張氏所刊之吉州本,即趙希弁《讀書附志》所雲“淳祐甲辰廬陵郡庠刻”者,乃補建安本“删略”者,實則建安本之“補遺耳”。[130]是以,或認為現存明成化刊本《東坡七集》前六集出自南宋曹訓刊本,曹本“當即據蜀本覆刻”,而“蜀本除多《應诏集》外,其他六集(包括《東坡集》在内)都與杭本同”的說法,其依據并不充分。

欽宗即位以後,解除針對元祐黨人的諸禁令,故入南宋以後,世人頗有收集蘇轼散佚詩文編纂入集,并予刊印者,其間往往誤收入“僞作”者。如南宋初王铚《四六話》“上卷之末,載其父素為滕甫辨謗乞郡劄子誤刻蘇轼集中。铚據素手迹,殆必不誣。今轼集仍載此文,蓋失于厘正”。[131]按王铚雲:“先子為滕作陳情表,手簡尚在,今乃誤印在東坡市本文内。”[132]此文載于今傳本《東坡七集》之《奏議集》卷十五,題曰《代滕甫辨謗乞郡狀》。又陳善《扪虱新話》也曾記載:“《東坡集》有《葉嘉傳》,此吾邑陳表民作也。……予嘗恨荊公、東坡文字至今無全集。……予觀《坡集》中如《醉鄉》《睡鄉記》之類,鄙俚淺近,決非坡作。或雲坡隻有《江搖柱傳》,它皆非是。今市肆往往逐時增添改換,以求速售,而官不之禁也。雖《歐公集》已經東坡纂類,至今猶有續添之文,況未編者乎?”[133]可見一斑。但此一現象不僅存在于《東坡集》,在南宋初年編纂、刊印的歐陽修、王安石、司馬光等文集中也同樣存在。此乃宋代社會文化需求頗盛,圖書刊印技術普及,故文人文集一編再編,并于傳抄刊印中往往“續添”詩文篇什,也實屬普遍之事,宋人對此多有記錄。

綜上可知,蘇轼“手自編本”與杭本之關系,杭本久已亡佚,宋人除陳振孫《直齋書錄解題》雲及“蓋杭本,當坡公無恙時已行于世矣”外,并未留下多少記載。由于杭本包括《東坡集》前集、後集,而今傳本包括南宋孝宗時刊本《東坡後集》收入蘇轼卒前不久之文,故知其成編當在其身後,也是以可推斷所謂杭本不可能“當坡公無恙時已行于世”。是以,若因蘇轍《(蘇轼)墓志銘》所列舉的蘇轼文集之“集名、卷數,與杭本悉同。更可證明杭本的編次實出于蘇氏之意。《東坡集》且系轼手自編定”,故“當坡公無恙時已行于世”的杭本“就不可能羼入僞作”的斷語就頗有疑問。

五、《邵氏聞見錄》是否最早述及《辨奸論》

成書于兩宋之交的邵伯溫《邵氏聞見錄》,其卷十二收載蘇洵《辨奸論》一文,稱《辨奸論》“獨張文定公表先生墓具載之”,并述及蘇洵撰作《辨奸論》的緣起與其文之影響。[134]然辨析《邵氏聞見錄》文字,可見其也非全錄自張方平《文安先生墓表》,如《墓表》稱蘇洵撰《辨奸論》在嘉祐八年王安石之母死後不久,而邵伯溫則改在嘉祐初王安石、蘇洵初識之時;又如其中“雖其二子,亦有嘻其甚矣之歎”一語,顯然自蘇轼《謝書》之“《辨奸》之始作也,自轼與舍弟皆有‘嘻其甚矣’之谏”而來。

因邵伯溫此條記錄中存在疑問頗夥,故清人李绂遂稱《辨奸論》一文“始見于《邵氏聞見錄》中。《聞見錄》編于紹興二年,至十七年,婺州學教授沈斐編老蘇文集,附錄二卷,有載張文定公方平所為《老泉墓表》,中及《辨奸》。又有東坡《謝張公作墓表書》一通,專序《辨奸》事。竊意此三文皆赝作,以當日情事求之,固參差而不合也”,故而“疑《墓表》與《辨奸》皆邵氏于事後補作也”。[135]蔡上翔并根據邵伯溫此書中多诋毀王安石之語,進而推斷此三文皆邵氏僞作。但李、蔡二人之說,論斷并不充分,且頗有空發議論,或僅從文辭語氣有相類似處斷言,故疑窦也夥。但卻由此開啟後人對《辨奸論》著者真僞之論争,因李绂、蔡上翔以下持僞作說者,大多以為蘇洵《辨奸論》、張方平《墓表》與蘇轼《謝書》三文皆出自邵伯溫所為,因而在相當程度上,遂将《辨奸論》是否僞作之論辯轉移為《辨奸論》是否為邵伯溫所僞作之讨論。

早在1908年,梁啟超撰《王荊公》(後名《王安石傳》),其論述《辨奸論》之真僞問題,基本祖述李绂、蔡上翔之說,稱其為邵伯溫之僞作:“夫明允非聖人,就令其嘗為此文以诋荊公,亦何足為荊公病!然僞者自僞,不得以為真也。邵氏之流,以誣荊公并誣明允”而已。[136]胡适也說“《辨奸論》之為僞作,李绂辨的最為明白”。[137]此後,鄧廣銘于《王安石》“前記”中指出:“《辨奸論》冒稱是北宋蘇洵的作品,實際卻是南宋初年的一個文人捏造的。南宋初年,在政治方面正充滿了反對新黨和新法的空氣,而一般文人學士又正對蘇洵、蘇轼的作品極其崇拜”,于是“北宋時代守舊黨徒邵雍的兒子邵伯溫,便假借蘇洵的名義,裝扮成預言家的模樣,捕風捉影地羅列了一些事件”,撰作《辨奸論》,“斷定王安石如一旦當政,必然要為禍天下”。故此《辨奸論》乃是代替反對王安石變法的“豪紳大地主們”的“洩憤而作,是以在僞造成功之後,立即普遍哄傳起來”。[138]于是有章培恒、王水照等學者撰文強調,早在邵伯溫撰作《邵氏聞見錄》之前,已有方勺所撰之《泊宅編》述及《辨奸論》:

溫公在翰苑時,嘗飯客,客去,獨老蘇少留,謂公曰:“适坐有囚首喪面者何人?”公曰:“王介甫也,文行之士,子不聞之乎?”(原注:介甫不修飾,故目之囚首喪面。)洵曰:“以某觀之,此人異時必亂天下,使其得志立朝,雖聰明之主,亦将為其诳惑。内翰何為與之遊乎?”洵退,于是作《辨奸論》行于世。是時介甫方作館職,而明允猶布衣也。[139]

方勺《泊宅編》分三卷本、十卷本兩個系統。述及《辨奸論》之文字僅載于三卷本。《宋史·藝文志》“子部·小說類”、陳振孫《直齋書錄解題》卷十一所著錄的僅有十卷本,且現見南宋諸書所引述《泊宅編》者皆出自十卷本。“其三卷本記事一一〇條,雖較十卷本少八十一條,然亦有二十六條為十卷本所不載”,故有學者推斷此三卷本“可能是方勺勒成此編前的初稿本,當時并未付梓,明萬曆年間”刻入《稗海》以後,“才廣泛流布開來”。[140]章培恒指出“十卷本實為三卷本之增訂本,既有所補充,也有所删訂”;考證其“三卷本成書當宣和七年”,而“十卷本之成書當在紹興八年以後”。至于邵伯溫乃“于紹興二年開始作《聞見錄》”,大抵據張方平《墓志》述及《辨奸論》一文。可見“宋人筆記中述及《辨奸》的,當以此為最早”。[141]

章文認定邵伯溫于紹興二年撰作《聞見錄》,乃基于邵伯溫《聞見錄自序》與其子邵博之《序》。邵伯溫《自序》有雲:

伯溫蚤以先君子之故,親接前輩,與夫侍家庭,居鄉黨,遊宦學,得前言往行為多。以畜其德則不敢當,而老景侵尋,偶負後死者之責,類之為書,曰《聞見錄》,尚庶幾焉。紹興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壬申,河南邵伯溫書。[142]

邵博《序》乃雲“先君……此書獨晚出,雖客寓疾病中,筆削不置,其心可悲矣。先君既不幸,上得其平生之言,有制褒揚甚備。博不肖,終無以顯先君之令德。類次其遺書既成,于絕編斷簡之中得《聞見錄》,為次第二十卷,并傳于代”。[143]又《聞見錄》卷五有載“(元祐)後于艱難中輔成上聖德為多。後崩,上哀悼甚,不能視朝者累日,下诏服齊衰,谥曰昭慈聖獻”。[144]因元祐皇後崩于紹興元年四月,谥曰昭慈獻烈,至紹興三年四月改谥曰昭慈聖獻。[145]故章文認為“邵伯溫的《聞見錄》當于紹興二年十一月開始寫作,至紹興四年伯溫死時尚未定稿,後由其子邵博為之分卷編次,遂行于世”;而“紹興二年之序當非成書後所撰,而為着手著書時之作”。[146]

鄧廣銘同意章文有關《泊宅編》三卷本成書于宣和七年的觀點,但認為邵伯溫《聞見錄自序》中“類之為書曰《聞見錄》”之“類”字乃“編次之意”,而“‘之’字則必指已經寫成的若幹條記事而言”,指出“倘非已經積累了許多條目,邵伯溫将要把什麼編類為書呢?而今硬要把‘類之為書’解釋為‘着手著書’之時,豈非有意改變其語義嗎?”進而推測“如有關《辨奸論》等條乃是紹興二年的七八年前乃至十來年前,亦即早于三卷本《泊宅編》中那條記事兩三年所寫成,而且在寫成之後,為求擴大其影響而廣為散布、宣揚,緻使方勺在聞悉之後立即筆之于《泊宅編》中,這不是極為順理成章的事嗎?如邵博《序》中所說,《聞見錄》的刊行乃是邵伯溫逝世以後的事,但未印全書之前,并不排除有某些條目先已采用了傳抄或刻印的辦法而流行于世”。并舉王安石《與孫子高書》雲雲為例,證明宋代“刊印篇頁不多的文章或文獻資料,乃是極容易、極常見的事。是以,不能把《聞見錄》印行于紹興四年以後,用來反證邵伯溫關于《辨奸論》的那篇記事并非在宣和七年之前早已流傳于世”。并進而認定“張方平撰作老蘇《墓表》和蘇轼函謝張方平撰《墓表》的資訊,既然也都是在邵伯溫這同篇記事中第一次透露出來,當然也就可以斷言其為邵伯溫所僞為了”。[147]但王水照撰文支援章氏之說,認為鄧文所雲“邵氏僞造《辨奸論》後,先單篇流傳,此說惜無證據”。[148]稍後,鄧廣銘再撰文重申己說,即認為将“類之為書”曲解為“着手著書”是“完全錯誤的”。[149]王水照也再撰文申述己說,并舉例雲南宋建炎元年朱弁奉使金朝被羁留十七年,直至紹興十三年始南歸,次年卒。《四庫全書總目》卷一二一考定朱弁于“留金時”撰寫筆記《曲洧舊聞》“追述北宋遺事,無一語及金,故曰‘舊聞’”,于卷十述及蘇洵撰《辨奸論》事,因當時朱弁“在北方也很難能看到紹興四年以後才刊行的《邵氏聞見錄》”,故而其“關于蘇洵作《辨奸論》的記述,當是使金前所得之‘舊聞’,亦與邵書無涉”。[150]

綜上諸說,章文以為“類之為書”一語乃指邵伯溫于“紹興二年十一月開始寫作”《聞見錄》,似失之拘泥。而鄧文關于《邵氏聞見錄》成書經過以及《泊宅編》涉及《辨奸論》文字抄錄自邵伯溫的解釋則顯見勉強。從現見史料及宋人撰寫筆記的一般情況來看,大抵可認定方勺《泊宅編》三卷本成書在《邵氏聞見錄》之前,即《邵氏聞見錄》并非最早述及《辨奸論》之宋人筆記。

另外,方健又因三卷本《泊宅編》卷上有一條記事雲及宗澤“靖康中為副元帥,後尹開封卒”,稱宗澤卒于建炎二年,故“方勺是編,最早定稿于南宋初無疑”,則章培恒考訂三卷本《泊宅編》成書于宣和七年“不無小誤”。[151]然方健此說實有疑問。檢《泊宅編》點校本,是以《讀書齋叢書》本為底本,于“澤靖康中為副元帥,後尹開封卒”一句下出校記雲:“按《稗海》本、《金華叢書》三卷本無此十三字。”[152]章文亦舉書中七條證據以證明三卷本《泊宅編》成書于宣和七年,并強調:“三卷本以明《稗海》本為依據;四庫本及《讀書齋叢書》等清刊三卷本《泊宅編》,已據十卷本作過增改,非三卷本原貌,不可從。”[153]按,經對勘三卷本、十卷本諸相關文字,章氏之說可從,即上述“澤靖康中為副元帥,後尹開封卒”十三字,當自十卷本補入。

六、《辨奸論》撰寫時間、動機及蘇氏、王氏之關系

關于《辨奸論》的撰作時間,據諸書所雲,大抵有嘉祐初與嘉祐末之不同。

張方平《文安先生墓表》雲:

嘉祐初,王安石名始盛,黨友傾一時,其命相制曰:“生民以來,數人而已。”造作言語,至以為幾于聖人。歐陽修亦善之,勸先生與之遊,而安石亦願交于先生。先生曰:“吾知其人矣,是不近人情者,鮮不為天下患。”安石之母死,士大夫皆吊之,先生獨不往,作《辨奸論》一篇。

并稱“先生既沒三年而安石用事,其言乃信”。[154]按,王安石母吳氏嘉祐八年八月卒于京師。[155]然如若《辨奸論》撰于嘉祐八年,因蘇轼、王安石初識于嘉祐元年,如此則頗失蘇洵“能見微而知著”即一見王安石便能識别其為“大奸慝”的“先見”之明,而且更為關鍵的是,如後人所指出者,蘇洵“此舉未免不合情理,交遊之母喪,不僅不往吊,反作《辨奸》一文惡攻之,除非兩人有深仇大恨或作者心理變态,常人決不會有此出格得匪夷所思之舉”。[156]确實,據《默記》記載,王安石“丁母憂,已五十矣,哀毀過甚,不宿于家,以藁稭為薦,就廳上寝于地”。[157]此類行為即是世俗傳統大加稱譽之孝德。是以,《辨奸論》中強調“凡事之不近人情者,鮮不為大奸慝”,而蘇洵如此之行為也顯屬“事之不近人情者”,則亦當歸入“大奸慝”之列?似有鑒于此,宋人著述中頗有将撰作《辨奸論》之時間提前至嘉祐初年者。方勺《泊宅編》述雲:

溫公在翰苑時,嘗飯客,客去,獨老蘇少留,謂公曰:“适坐有囚首喪面者何人?”公曰:“王介甫也,文行之士,子不聞之乎?”洵曰:“以某觀之,此人異時必亂天下,使其得志立朝,雖聰明之主,亦将為其诳惑。内翰何為與之遊乎?”洵退,于是作《辨奸論》行于世。是時介甫方作館職,而明允猶布衣也。[158]

按,《泊宅編》所載頗有舛誤。如其一,溫公即司馬光,至神宗治平四年三月方拜翰林學士,四月除禦史中丞,九月複為翰林學士,至熙甯三年九月出知永興軍。[159]而歐陽修乃于至和元年九月除翰林學士,嘉祐五年十一月拜樞密副使。[160]可見《泊宅編》之“溫公”當作“歐公”。其二,蘇洵于嘉祐初确為布衣,然王安石雖嘗于至和二年三月特授集賢校理,然王安石“固辭不拜”;至嘉祐四年五月,“度支判官、祠部員外郎王安石累除館職,并辭不受,中書門下具以聞,诏令直集賢院。安石猶累辭乃拜”。[161]可證嘉祐初王安石尚未為館職。

稍後邵伯溫撰《邵氏聞見錄》,據張方平《墓志》引錄《辨奸論》全文,并述及其撰寫時間,雲:

眉山蘇明允先生,嘉祐初遊京師,時王荊公名始盛,黨與傾一時,歐陽文忠公亦善之。先生,文忠客也,文忠勸先生見荊公,荊公亦願交于先生。先生曰:“吾知其人矣,是不近人情者,鮮不為天下患。”作《辯奸論》一篇,為荊公發也。……後十餘年,荊公始得位為奸,無一不如先生言者。[162]

按,邵氏不取張方平《墓表》所雲《辨奸論》撰于嘉祐末之說,而改稱此文作于嘉祐初,疑是參考方勺之說;并顯言“後十餘年,荊公始得位為奸”,則是為遮掩《墓表》雲雲之失。

又《墓表》稱《辨奸論》成,“當時見者多不謂然”,《泊宅編》雲此文成于嘉祐初,“行于世”,又《邵氏聞見錄》也說“斯文出,一時論者多以為不然”。說法雖不盡同,但皆稱《辨奸論》撰成後曾傳于世。然而考諸當時或稍後之人的文章、議論,全未及引錄、論議其文字者(《墓表》、《謝書》二文除外),甚至連以搜集當代史料聞名一時的司馬光,人稱其“聞新事,即錄于冊,且記所言之人”,故當時民諺有“今事勿告君實”之語,[163]其所撰之《涑水記聞》就載錄不少當時士大夫(包括蘇洵)的言行,卻無隻言片語述及《辨奸論》一文。為此,針對司馬光“呂獻可之先見,餘不及也”之語,邵伯溫頗為不解道:“若明允先生,其知荊公又在獻可之前十餘年矣,豈溫公不見《辨奸》耶?”[164]此也可作為《辨奸論》不當撰于嘉祐年間乃至英宗、神宗朝之一證。

如《泊宅編》、《邵氏聞見錄》等所載,蘇洵初識王安石,即斷定其為“大奸慝”,并專撰一文攻讦之,自然緻人疑慮叢生。為此,衆人紛紛尋找其中緣由。如葉夢得《避暑錄話》卷上有雲:

(蘇洵)嘉祐初來京師,一時推其文章。王荊公為知制诰,方談經術,獨不嘉之,屢诋于衆,以故明允惡荊公甚于仇雠。會張安道亦為荊公所排,二人素相善,明允作《辨奸》一篇,密獻安道。[165]

然葉夢得所雲大概也出自傳言,并加以自己之推測:如王安石為知制诰在嘉祐六年六月,[166]而“會張安道亦為荊公所排”,據方勺《泊宅編》“王荊公當國,欲逐張方平”雲雲,[167]時在熙甯間。而其言“明允作《辨奸》一篇,密獻安道”,乃為與下文“《辨奸》久不出”之語相呼應。

又如龔頤正《芥隐筆記》雲:

荊公在歐公坐,分韻送裴如晦知吳江,以“黯然消魂,唯别而已”分韻。時客與公八人,荊公、子美、聖俞、平甫、老蘇、姚子張、焦伯強也。時老蘇得“而”字押“談詩究乎而”。荊公乃又作“而”字二詩:“采鲸抗波濤,風作鱗之而。”蓋用《周禮·考工記》:“梓人深其爪,出其目,作其鱗之而。”(原注:之而,頰颔也。)又雲:“春風垂虹亭,一杯湖上持。傲兀何賓客,兩忘我與而。”最為工。君子不欲多上人,王、蘇之憾,未必不稔于此也。[168]

按,蘇洵于嘉祐元年五、六月間抵京師,十月中裴煜(字如晦)出知吳江縣。[169]時王安石在京任群牧判官,王、蘇之初識當在是年。

宋時,文人雅士于酒宴上分韻作詩乃是當時士大夫間交遊之常态,約在是年,衆人嘗于席上賦《虎圖》詩,“或言王介甫、歐陽永叔、梅聖俞與一時聞人,坐上分題賦虎圖。介甫先成,衆服其妙,永叔乃袖手”。[170]如此雅量,允為文壇佳話。方健并考證在嘉祐元年,王安石、蘇洵同時參與的聚會酬唱至少尚有另外兩次:一為以歐陽修家中白兔為題的唱酬,參與者于歐陽、王、蘇之外,尚有梅堯臣、劉敞、劉攽、韓維,凡七人;另一次是李大臨知邛州離京之際的餞行宴集詩會,與會者除王安石、梅堯臣外,尚有蘇洵、蘇頌等人。則蘇洵在初至汴京的嘉祐元年中,其與王安石在如此宴集唱酬活動中至少有三次交遊的經曆,“如初識即已結怨,就不可能有一而再、再而三的交往。在汴京官場社會的文人交友圈中,二人堪稱常客,如因詩而交惡,實乃不可想象”。[171]确實,餞别李大臨的那次詩會,據蘇頌《即席分韻送李才元學士守臨邛》詩有“歲晏風慘慘,行役心欣欣”句,推知其宴集時在是年末。[172]又,方健又嘗據蘇洵嘉祐四年《自尤》詩《叙》有雲“予生而與物無害。幼居鄉闾,長适四方,萬裡所至,與其君子而遠其不義。是以年五十有一,而未始有尤于人,而人亦無以我尤者”,以為蘇洵當不至于初識王安石,即因詩會雅集而産生不快乃至怨尤,甚而撰作《辨奸論》以刺之。且至嘉祐八年吳中複出知潭州,王安石、蘇洵等皆有送行之詩,似可見至此時王、蘇之間并未絕交。[173]

顯然,将蘇洵撰作《辨奸論》系于嘉祐元年其與王安石初識之時仍然頗不合情理,為此,朱熹對蘇洵撰作《辨奸論》的動機提出另一解釋,曰:

老蘇《辨奸》,初間隻是私意如此,後來荊公做不著,遂中他說。然荊公氣習,自是一個要遺形骸、離世俗底模様,吃物不知饑飽。嘗記一書,載公于飲食,絕無所嗜,惟近者必盡。左右疑其為好也,明日易以他物,而置此品于遠,則不食矣。往往于食未嘗知味也。……近世呂伯恭亦然,面垢身污,似所不䘏,飲食亦不知多寡。要之,即此便是放心。《辨奸》以此等為奸,恐不然也。老蘇之出,當時甚敬崇之,惟荊公不以為然,故其父子皆切齒之。[174]

然朱熹所言,顯然是因為看出世人所傳的蘇洵撰作《辨奸論》時間與動機之不合情理,但其言“老蘇《辨奸》,初間隻是私意如此,後來荊公做不著,遂中他說”,仍似不然。稍早于朱熹的朱弁,即于《曲洧舊聞》中記載道:

王荊公性簡率,不事修飾奉養,衣服垢污,飲食麄惡,一無所擇,自少時則然。蘇明允著《辨奸》,其言衣臣虜之衣、食犬彘之食、囚首喪面而談詩書,以為不近人情者,蓋謂是也。然少喜與呂惠穆、韓獻肅兄弟遊。為館職時,玉汝常率與同浴于僧寺,潛備新衣一襲,易其敝衣,俟其浴出,俾其從者舉以衣之,而不以告,荊公服之如固有,初不以為異也。及為執政,或言其喜食獐脯者,其夫人聞而疑之,曰:“公平日未嘗有擇于飲食,何忽獨嗜此?”因令問左右執事者曰:“何以知公之嗜獐脯耶?”曰:“每食不顧他物,而獐獨盡,是以知之。”複問:“食時,置獐脯何所?”曰:“在近匕筯處。”夫人曰:“明日姑易他物近匕筯。”既而果食他物盡,而獐脯固在,而後人知其特以其近故食之,而初非有所嗜也。人見其太甚,或者多疑其偽雲。[175]

可見朱熹所謂“嘗記一書”,似即指朱弁此書。不過,朱熹此一說法,世人少有呼應者。宋末周密就曾針對朱熹此說指出:

蘇明允《辨奸》,嘗見直齋陳先生言此雖為介甫發,然間亦似及二程,是以後來朱晦庵極力回護雲:“老蘇《辨奸》初間隻是私意,後來荊公做不著,遂中他說。然荊公氣習,自是要遺形骸、離世俗的規模,要知此便是放心。《辨奸》以此為奸,恐不然也。”[176]

周密雲雲,後世卻頗有應和者。如1961年,張家駒嘗撰文指出在北宋後期激烈的黨争背景下,屬于洛黨的邵伯溫“在《辨奸論》文中,還用‘收召好名之士’和‘以為顔淵、孟轲複出’等句語,裝成蘇氏口吻來影射二程”,其“不但假造了一篇《辨奸論》,更假造了蘇轼《謝張方平書》,作為蘇洵著《辨奸論》的僞證。說明他之是以假借名義攻讦王安石,固然是想借重這位文人的大名,更重要的是含有中傷蘇氏父子之意”。[177]其雲《辨奸論》“影射二程”,似源出于《浩然齋雅談》雲雲,但進而以為邵伯溫僞托蘇洵作《辨奸論》,“固然是想借重這位文人的大名,更重要的是含有中傷蘇氏父子之意”,卻是發前人所未言。此後,吳孟複、詹亞園也認為《辨奸論》不似專門針對王安石,“如果說它是針對北宋理學家而言,似更惬當”。[178]按,如上諸說法大抵皆出自猜度,無以信從。

此外,劉少泉《蘇老泉年譜》[179]将《辨奸論》作年系于嘉祐五年,雲“是時,王安石的名聲始盛,歐陽修勸蘇洵與之交遊,洵則說:‘是不近人情者,鮮不為天下患。’乃作《辨奸論》”。按,劉少泉之說顯然缺少依據,乃要附會“黨友傾一時”之說。故曾棗莊嘗撰文批評此說。[180]

雖然蘇洵自稱年過半百而從未與人有過怨尤,但因《辨奸論》一文,宋人文獻中即多有述及王安石與蘇洵交往乃至交惡的記載。如上引張方平《墓表》、方勺《泊宅編》、邵伯溫《邵氏聞見錄》雖未直接記載蘇洵嘗與王安石交惡,但卻稱二人于嘉祐元年初識時,蘇洵便“吾知其人矣,是不近人情者,鮮不為天下患”,隻是《墓表》稱二人雖初識于嘉祐初,但蘇洵撰作《辨奸論》卻在嘉祐末王安石母死之際。至于龔頤正《芥隐筆記》推斷王、蘇二人乃因宴會賦詩不相下而交惡;葉夢得《避暑錄話》乃稱蘇洵“本好言兵,見元昊叛西方,用兵久無功,天下事有當改作,因挾其所著書,嘉祐初來京師,一時推其文章。王荊公為知制诰,方談經術,獨不嘉之,屢诋于衆,以故明允惡荊公甚于仇雠”。[181]所言雖各異,然大都還是出于推測。

對于蘇洵于初識王安石之時,即斷定其為“奸慝”,并預言若幹年後其将“為天下患”的原因,曾棗莊認為兩人在嘉祐元年以前,“由于觀點的分歧和友人的影響,蘇洵對王安石就形成了不好的看法”,其所撰的《衡論》、《權書》等,其議論“似乎是專門針對王安石而發的”,其《田制》所批評的“天下之士”恢複井田的“迂”論,無疑包括主張恢複井田制的王安石在内的。故曾文據張方平《墓表》、方勺《泊宅編》所載,直稱王、蘇初次會面時,“就互相鄙視、诋毀”。而王、蘇二人沖突如此“深沉”,絕非“僅僅是由作詩引起”,而與二人“政治、學術主張的不同是分不開的”:主要在于蘇洵“本好言兵”,其“《機論》《衡策》文甚美,然大抵兵謀權利機變之言也”,[182]而王安石則“方談經術”,故對蘇洵“獨不嘉之”。于嘉祐三年,兩人皆嘗向宋仁宗上書言法治之事,但其持論乃相反。至嘉祐六年,蘇轼應制科試所作《進策》,内有反駁王安石論議之說,故王安石有蘇轼策文“全類戰國文章,若安石為考官,必黜之”之語,其後于撰作授蘇轼大理評事制詞中隐含教訓之詞,且不願撰寫授蘇轍商州軍事推官制詞,即王安石認為蘇轍策文之意在“右宰相,專攻人主,比之谷永,不肯撰詞”。曾文并稱蘇轍由此“隻好請求在家侍父,未能赴任”。是以,随着沖突尖銳化,王安石“聲望又越來越高”,而士大夫且不能“辨奸”,故而蘇洵“最終産生寫作《辨奸論》的沖動”。[183]對于曾氏此說,徐文明發表《蘇洵與王安石思想異同論》一文,通過引證大量材料證明蘇洵與王安石思想中的相同處,指出二人“基本立場和政治主張是非常接近的,假造蘇、王思想沖突以說明《辨奸論》成立的根據是不能成立的”,并稱“為了攻擊王安石和變法運動,為了說明《辨奸論》為真,蘇洵總是被後人刻意打扮成保守派的代言人,這與真實的蘇洵相去甚遠”。[184]

确實,宋人也有《辨奸論》乃“蘇氏宿憾之言也”[185]的說法,但曾文為論證蘇洵、王安石交惡的部分史料,并未辨識其記載失實等情況,且存在随意發揮之處,故而其有關蘇、王于嘉祐元年以前的政見已多有不合,此後沖突日趨尖銳而作《辨奸論》之說,确實頗為牽強。

對于《辨奸論》撰成之後是否為他人所知曉、傳播,衆人對此文的态度如何,其影響蘇、王之關系又如何,諸書所載也頗相異同。

其一,張方平《墓表》雲《辨奸論》成,“當時見者多不謂然,曰‘嘻其甚矣’”。[186]而蘇轼《謝書》有謂“伏蒙再示先人墓表,特載《辨奸》一篇。……《辨奸》之始作也,自轼與舍弟皆有‘嘻其甚矣’之谏,不論他人,獨明公一見,以為與我意合。公固已論之先朝,載之史冊。今雖容有不知,後世決不可沒”。[187]如此則《辨奸論》撰成之初,即已外傳,故有“當時見者多不謂然”之說。邵伯溫《邵氏聞見錄》亦稱“斯文出,一時論者多以為不然,雖其二子,亦有‘嘻其甚矣’之歎”,顯屬據引《謝書》之語。但邵氏又雲:

呂獻可中丞于熙甯初荊公拜參知政事日,力言其奸,每指荊公曰:“亂天下者,必此人也。”……溫公怅然曰:“呂獻可之先見,餘不及也。”若明允先生,其知荊公又在獻可之前十餘年矣,豈溫公不見《辯奸》耶?[188]

确實,除蘇轼此《謝書》外,北宋後期似無人知道還有此《辨奸論》或《墓表》。于是葉夢得《避暑錄話》中遂稱當時“明允作《辨奸》一篇,密獻安道。以荊公比王衍、盧杞,而不以示歐文忠。荊公後微聞之,因不樂子瞻兄弟,兩家之隙遂不可解。《辨奸》久不出,元豐間,子由從安道辟南京,請為明允墓表,特全載之。蘇氏亦不入石,比年少傳于世”。[189]欲以此來解釋直至北宋後期世人尚不知有《辨奸論》、《墓表》二文之惑。然此說卻與邵博《邵氏聞見後錄》所雲有異:

東坡中制科,王荊公問呂申公見蘇轼制策否,申公稱之。荊公曰:“全類戰國文章,若安石為考官,必黜之。”故荊公後修《英宗實錄》,謂蘇明允有戰國縱橫之學雲。

邵博又雲:

《英宗實錄》:“蘇洵卒,其子轼辭所賜銀絹,求贈官,故贈洵光祿寺丞。”與歐陽公之《志》“天子聞而哀之,特贈光祿寺丞”不同。或雲《實錄》,王荊公書也。又書“洵《機論》《衡策》文甚美,然大抵兵謀權利機變之言也”。蓋明允時,荊公名已盛,明允獨不取,作《辨奸》以刺之,故荊公不樂雲。[190]

邵博蓋取其父所稱《辨奸論》作于嘉祐初年之說,故王安石因“不樂”蘇洵作《辨奸論》,遂不取蘇轼之策文,并于《英宗實錄》中貶低蘇洵之學為“戰國縱橫之學”。然據前文辨析,《辨奸論》撰于嘉祐元年之說并不成立,故所謂王安石因聞知蘇洵嘗作《辨奸論》而“不樂”蘇氏父子,于嘉祐六年不取蘇轼策文及于撰作授蘇轼大理評事制詞中隐含教訓之詞,且不願撰寫授蘇轍商州軍事推官制詞諸說,皆不論可矣。

因王安石于嘉祐八年丁母憂而居于金陵,至治平四年方起用為翰林學士,熙甯二年二月參知政事。而蘇洵卒于治平三年,蘇轼兄弟扶柩歸蜀,約熙甯二年二月初抵汴京。二月中,蘇轼以殿中丞、直史館判官告院,兼判尚書祠部;三月中,蘇轍為制置三司條例司檢詳文字。[191]史載當時“王安石以執政與陳升之領三司條例,命轍為之屬”。[192]《宋史·職官志》雲“制置三司條例司,掌經畫邦計,議變舊法以通天下之利。熙甯二年置,以知樞密院陳升之、參知政事王安石為之,而蘇轍、程颢等亦皆為屬官”。[193]蘇轍以大名府推官丁憂“服除”授任此官,顯屬重用。而《宋史·蘇轼傳》稱蘇轼“熙甯二年還朝,王安石執政,素惡其議論異己,以判官告院。四年,安石欲變科舉,興學校,诏兩制三館議,轼上議。……安石不悅,命權開封府推官,将困之以事”。[194]按《宋史·蘇轼傳》雲雲,乃源自蘇轍《亡兄子瞻端明墓志銘》:

(蘇轼)服除,時熙甯二年也。王介甫用事,多所建立。公與介甫議論素異,既還朝,寘之官告院。四年,介甫欲變更科舉,上疑焉,使兩制三館議之。公議上,……介甫之黨皆不悅,命攝開封推官,意以多事困之。[195]

後世學者時有據上引文字論稱王安石因《辨奸論》而“不樂子瞻兄弟”,故斥而冷落之。然《宋史·職官志》載,官告院“舊制,提舉一人,以知制诰充;判院一人,以帶職京朝官充”。[196]據載嘉祐六年正月,“诏判尚書考功、祠部、官告院,自今并降敕差人理合入資序,仍給添支十千。故事,尚書省諸曹,惟判刑、吏部南曹許理資序,餘遇有阙,即申中書,中書判送某官,謂之送印。時以堂除差遣者衆,又三曹皆有事守,故以敕差之”。[197]可見官告院也屬朝廷重要職事機構,而蘇轼此時官殿中丞、直史館,正是“帶職京朝官”,則蘇轼判官告院,在一定程度上也可稱之重用。至于命蘇轼為開封府推官,其起因也與《辨奸論》無關,且開封府推官也屬重要職事官。至元豐二年蘇轼陷“烏台詩案”時,“舊傳元豐間,朝廷以群言論公,獨神廟惜其才,不忍殺。丞相王文公曰:‘豈有聖世而殺才士者乎!’當時谳議,以公一言而決”。[198]王安石此言之有無雖存疑問,但由此可知宋人認為王安石嘗發聲以救陷于危機中的蘇轼。[199]至元豐七年中,王安石、蘇轼相會于金陵,留連唱和,“誦詩說佛”,“盡論古昔文字”,相得甚歡,王安石甚至有“不知更幾百年,方有如此人物”之歎。不過,此類交往唱和當偏于應酬性質,遠未能消弭兩人在政治上的嚴重分歧。[200]但如此交往,似可證王安石因“微聞”有《辨奸論》而“不樂子瞻兄弟,兩家之隙遂不可解”的成說不能成立。

此外,上引邵博《邵氏聞見後錄》又稱因蘇洵作《辨奸論》,故王安石“不樂”,遂于《英宗實錄》“謂蘇明允有戰國縱橫之學雲”;又稱“或雲《實錄》,王荊公書也”。故有人以此而證明王、蘇“兩家之隙遂不可解”。此處需加辨析者有三,其一,《英宗實錄》中涉及蘇洵之文字是否為王安石所撰;其二,評議蘇洵“有戰國縱橫之學”是否公允;其三,《英宗實錄》所載“蘇洵卒,其子轼辭所賜銀絹,求贈官,故贈洵光祿寺丞”是否事實。

關于《英宗實錄》,據《宋史·神宗紀》,熙甯元年正月“丁酉,诏修《英宗實錄》”;二年二月“庚子,以王安石參知政事,命翰林學士呂公著修《英宗實錄》”;七月“己醜,韓琦上《仁宗實錄》,曾公亮上《英宗實錄》”。[201]晁公武《郡齋讀書志》載曾公亮等撰《英宗實錄》三十卷,雲:“熙甯元年正月,诏公亮提舉,呂公著、韓維修撰,孫覺、曾鞏檢讨。三月,又以錢藻檢讨。四月,又以王安石、吳充為修撰。二年七月,書成上之。”[202]陳振孫《直齋書錄解題》稱《英宗實錄》乃“學士壽春呂公著晦叔、長社韓維持國、知制诰浦城吳充沖卿撰”。[203]除上述曾公亮提舉,呂公著、韓維、王安石、吳充為修撰,孫覺、曾鞏、錢藻檢讨外,參與編纂《英宗實錄》者尚有賈黯、[204]王珪等。[205]有關《英宗實錄》的編纂過程,王明清嘗據“先人手記”記雲:“《英宗實錄》,熙甯元年曾宣靖提舉,王荊公時已入翰林,請自為之,兼實錄修撰,不置官屬,成書三十卷,出于一手。東坡先生嘗語劉壯輿羲仲雲:‘此書詞簡而事備,文古而意明,為國朝諸史之冠。’”[206]邵博《邵氏聞見後錄》“或雲《實錄》,王荊公書也”之“或雲”,大概即指《揮麈錄》而言。然馬端臨《文獻通考·經籍考》引錄《揮麈錄》時,于“請自為之”之“請”作“宣靖”,即“宣靖自為之”。[207]按,宣靖乃曾公亮谥号,時拜昭文相,故提舉《英宗實錄》,書成,乃由其上進朝廷。而王安石于治平四年九月除翰林學士,熙甯元年三月底抵京師,遂與吳充同差修《英宗實錄》。[208]然當時王安石嘗上劄子乞免:“臣準閤門報,敕差臣與吳充同修《英宗皇帝實錄》。竊緣臣于吳充為正親家,慮有共事之嫌。今來實錄院止阙呂公著一人,臣于讨論綴緝,不如吳充精密,若止差吳充一人以代公著,自足辦事。伏望聖恩詳酌指揮,所有敕牒,臣未敢受。”[209]時呂公著自翰林學士權知開封府,故王安石有“實錄院止阙呂公著一人”之語。因辭而未允,故史載王安石“在翰林,兼修實錄,一日,以詩題實錄院壁雲,……不數日,遂參知政事”,[210]時在熙甯二年二月間。王安石執政,遂又命翰林學士呂公著修《英宗實錄》。至七月,《實錄》成。是以,将前引“熙甯元年曾宣靖提舉,王荊公時已入翰林,請自為之,兼實錄修撰,不置官屬,成書三十卷,出于一手”之文,視作《英宗實錄》三十卷出自王安石“一手”的說法實不确切,且王安石僅為實錄院修撰,當也無自行決定“不置官屬”之權力,故“宣靖自為之”的說法似不當簡單否定。而且,邵博《邵氏聞見後錄》有鑒于《英宗實錄》所載蘇洵之事與歐陽修《墓志》中“天子聞而哀之,特贈光祿寺丞”之語存在不同,聲稱“或雲《實錄》,王荊公書也”,蓋疑似之詞也;至《實錄》中又書“洵《機論》《衡策》文甚美,然大抵兵謀權利機變之言也”,則言之鑿鑿聲稱“蓋明允時,荊公名已盛,明允獨不取,作《辨奸》以刺之,故荊公不樂雲”,并于另一處記事中明言“故荊公後修《英宗實錄》,謂蘇明允有戰國縱橫之學雲”,[211]予以坐實之。《太平治迹統類》卷二五所引《丁未錄》雲蘇洵“來遊京師,翰林歐陽修一見大稱歎,以其所獻文著于朝,由是名動京師,士争誦其文。時王安石名始盛,黨與傾一時,修亦善之,勸洵與安石遊,安石亦願交于洵。洵曰:‘吾知其人矣,是不近人情,鮮不為天下患。’作《辨奸論》以刺之。文既出,安石始銜洵。至是,轼中制科,安石問呂公著:‘見蘇轼制策否?’公著稱之,安石曰:‘全類戰國文章,若安石為考官,必黜之。’故安石修《英宗實錄》,亦言洵有戰國縱橫之學”雲雲,[212]乃抄錄自《邵氏聞見錄》《後錄》而成。可見,世人以為《英宗實錄》中涉及蘇洵文字乃王安石所撰之說,尚缺史證,多屬推測之詞。

關于《英宗實錄》“洵有戰國縱橫之學”雲雲,也屬當時人們對蘇洵之學的一般看法。如楊時“因論蘇明允《權書》、《衡論》曰:‘觀其著書之名已非,豈有山林逸民立言垂世,乃汲汲于用兵?如此所見,安得不為荊公所薄?’”[213]又佚名《道山清話》也稱:

老蘇初出蜀,以兵書徧見諸公貴人,皆不甚領略。後有人言其姓名于富韓公,公曰:“此君專勸人行殺戮以立威,豈得直如此要官職做!”[214]

而葉夢得也嘗雲:

蘇明允本好言兵,見元昊叛,西方用兵久無功,天下事有當改作,因挾其所著書,嘉祐初來京師,一時推其文章。……韓魏公至和中還朝為樞密使,時軍政久弛,士卒驕惰,欲稍裁制,恐其忤怨而生變,方陰圖以計為之。會明允自蜀來,乃探公意,遽為書,顯載其說,且聲言教公先誅斬。公覽之大駭,謝不敢再見,微以咎歐文忠,而富鄭公當國,亦不樂之,故明允久之無成而歸。[215]

可見邵博将“洵有戰國縱橫之學”一語視作王安石的怨怼之詞,也當出其臆測。

關于《英宗實錄》所載“蘇洵卒,其子轼辭所賜銀絹,求贈官,故贈洵光祿寺丞”雲雲,也載錄于《長編》卷二〇八、[216]宋《國史·老蘇本傳》、[217]《宋史·蘇洵傳》[218]及《宋會要輯稿·選舉》三四之三九等,當屬實錄。而歐陽修《故霸州文安縣主簿蘇君墓志銘》中“天子聞而哀之,特贈光祿寺丞”之語,不過屬于古人撰作碑傳墓銘時常見之飾辭,故邵博雲雲,實是别具微意而已。

是以,雖《英宗實錄》所述及蘇洵之事被後人如邵博等視作王安石攻讦、嫉恨蘇洵之語,但經核驗其他當時文獻,可見其乃實錄而已,且有鑒于《英宗實錄》三十卷“出于一手”,具有頗高之學術價值,故蘇轼當時也嘗譽稱“此書詞簡而事備,文古而意明,為國朝諸史之冠”,并未因《蘇洵附傳》中有“洵有戰國縱橫之學”雲雲而生異辭。

注 釋

[1] (明)王世貞:《讀書後》卷四《書老蘇文後》,台北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285冊,第48頁。

[2] (清)李绂:《穆堂初稿·書辨奸論後二則》,轉引自(清)蔡上翔撰,裴汝誠點校:《王荊公年譜考略》卷十,中華書局1994年《王安石年譜三種》本,第376—379頁。

[3] 《王荊公年譜考略》卷十,第363—376頁。

[4] 章培恒:《<辨奸論>非邵伯溫僞作——兼論〈王荊公年譜考略〉中的有關問題》,載《複旦大學學報》增刊《古典文學論叢》,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後收入氏著:《獻疑集》,嶽麓書院1993年版,文字略有修改,并附入《張方平與歐陽修、韓琦、司馬光的關系》一文;又收入氏著:《不京不海集》,複旦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鄧廣銘:《<辨奸論>真僞問題的重提與再判》,載《國學研究》第3卷,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後收入氏著:《鄧廣銘全集》第九卷,河北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王水照:《<辨奸論>真僞之争》,載《新民晚報》1997年2月15日;收入氏著:《王水照自選集》,2000年版。鄧廣銘:《再論〈辨奸論〉非蘇洵所作――兼答王水照教授》,載《學術集林》第13輯,上海遠東出版社1998年版;後收入氏著:《鄧廣銘全集》第九卷。按,此論文發表時,鄧廣銘先生已辭世。王水照:《再論<辨奸論>真僞之争——讀鄧廣銘先生<再論《辨奸論》非蘇洵所作>》,載《學術集林》第15輯,上海遠東出版社1999年版;後收入氏著:《王水照自選集》。

[5] (宋)歐陽修撰,李逸安點校:《歐陽修全集》卷三五《故霸州文安縣主簿蘇君墓志銘》,中華書局2001年版,第513頁。

[6] (宋)曾鞏撰,陳杏珍、晁繼周點校:《曾鞏集》卷四一《蘇明允哀辭》,中華書局1984年版,第561頁。

[7] (宋)蘇洵:《嘉祐集》附錄卷上引《國史·老蘇本傳》,台北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104冊,第978頁。

[8] (宋)王稱:《東都事略》卷一一四《蘇洵傳》,台北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382冊,第745頁。

[9] (元)脫脫等:《宋史》卷四四三《蘇洵傳》,中華書局1985年版,第13097頁。

[10] (宋)晁公武撰,孫猛校證:《郡齋讀書志校證》卷十九,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996頁。

[11] (宋)陳振孫撰,徐小蠻、顧美華點校:《直齋書錄解題》卷十七,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502頁。

[12] 《宋史》卷二〇八《藝文志七》,第5365頁。

[13] (宋)鄭樵:《通志》卷七〇《藝文略》,台北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374冊,第398頁。按,“三十卷”,疑是分十五卷之一卷為二而然,或“三十卷”為“二十卷”之訛。

[14] 見祝尚書:《宋人别集叙錄》卷五《嘉祐集》,中華書局1999年版,第215頁。

[15] (清)永瑢等:《四庫全書總目》卷一五三,中華書局1965年版,第1324—1325頁。

[16] 《王荊公年譜考略》卷十,第378—379頁。按,吳小如:《說<辨奸論>真僞問題》贊同此說,載《文彙報》1957年3月28日;又載氏著:《讀人所常見書日劄》,中華書局1958年版,第133頁。

[17] 周本淳:《〈辨奸論〉并非僞作》,載《南京大學學報》1979年第1期;又收入氏著:《讀常見書劄記》,江蘇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12—13頁。

[18] 章培恒:《<辨奸論>非邵伯溫僞作——兼論〈王荊公年譜考略〉中的有關問題》,載《不京不海集》,第38—39頁。

[19] 鄧廣銘:《<辨奸論>真僞問題的重提與再判》,載《國學研究》第3卷,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436頁。

[20] 裴汝誠:《蘇洵文集與<辨奸論>》,載氏著:《半粟集》,河北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64頁。

[21] 曾棗莊:《<辨奸論>真僞考》,載《四川大學學報)叢刊《古典文學論叢》第15輯,四川大學出版社1982年版。按,此後略作修改,收入氏著:《三蘇研究·曾棗莊文存之一》,巴蜀書社1999年版,第124—126頁。

[22] 鄧廣銘:《<辨奸論>真僞問題的重提與再判》,載《國學研究》第3卷,第435—436頁。

[23] 鄧廣銘:《再論〈辨奸論〉非蘇洵所作――兼答王水照教授》,載《學術集林》第13輯,第83頁。

[24] (宋)葉夢得撰,徐時儀整理:《避暑錄話》卷上,大象出版社2006年《全宋筆記》(第二編)本,第247頁。

[25] (宋)胡仔:《苕溪漁隐叢話》後集卷二七《東坡二》,上海商務印書館1937年《萬有文庫》本,第617頁。

[26] 劉尚榮:《<類編老蘇大全文集>初探》,載《社會科學戰線》1983年第1期。

[27] (清)瞿氏:《鐵琴銅劍樓藏宋元本書目·集部》,清光緒丁酉元和江氏輯刻《江刻書目三種》本,第5頁上。

[28] 王水照:《<辨奸論>真僞之争》,載《新民晚報》“夜光杯”副刊,1997年2月15日;又載氏著:《王水照自選集》,上海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29] 鄧廣銘:《再論〈辨奸論〉非蘇洵所作――兼答王水照教授》,載《學術集林》第13輯,上海遠東出版社1998年版,第84—86頁。

[30] 王水照:《再論<辨奸論>真僞之争——讀鄧廣銘先生<再論《辨奸論》非蘇洵所作>》,載《學術集林》第15輯,上海遠東出版社1999年版,第255頁。

[31] (宋)王應麟撰,(清)閻若璩、何焯、全祖望注,栾保群、田松青校點:《困學紀聞》卷十七《評文》,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第496頁。

[32] (宋)楊傑:《無為集》卷十五《上言大樂七事》,台北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099冊,第777頁。

[33] (宋)張方平:《樂全集》卷三九《文安先生墓表》,台北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104冊,第486頁。

[34] 《王荊公年譜考略》卷十,第377頁。

[35] 《王荊公年譜考略》卷十,第374頁。

[36] 李清怡:《試論<辨奸論>的真僞問題》,載《光明日報》1957年3月17日“文學遺産”專欄。

[37] 周本淳:《〈辨奸論〉并非僞作》,載《讀常見書劄記》,第13頁。

[38] 章培恒:《<辨奸論>非邵伯溫僞作——兼論〈王荊公年譜考略〉中的有關問題》,載《不京不海集》,第34—35頁。

[39] 劉乃昌:《蘇轼同王安石的交往》,載《東北師範大學學報》1981年第3期。

[40] 《樂全集》附錄王鞏《行狀》,台北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104冊,第540頁。

[41] (宋)蘇轼撰,張志烈、馬德富、周裕锴主編:《蘇轼全集校注》卷一四《張文定公墓志銘》,河北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496頁;《東都事略》卷七四《張方平傳》,台北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382冊,第479頁。

[42] 《郡齋讀書志校證》趙希弁:《讀書附志》卷下,第1177頁。

[43] 《直齋書錄解題》卷十七,第497頁。

[44] 《宋史》卷二〇八《藝文志七》,第5354、5367頁。

[45] 《樂全集》卷三四《謝蘇子瞻寄樂全集序》,台北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104冊,第381頁。

[46] 《蘇轼全集校注》卷一〇《樂全先生集叙》,第972—973頁。

[47] 《樂全集》卷三四《謝劉莘老寄玉堂集序》,台北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104冊,第380頁。

[48] 曾棗莊、劉琳主編:《全宋文》卷一六七七劉摯《玉堂集序》,上海辭書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77冊,第97頁。

[49] 《蘇轼全集校注》卷一四《張文定公墓志銘》,第1495頁。

[50] 《全宋文》卷一六七七劉摯《玉堂集序》,第77冊,第97頁。

[51] 《四庫全書總目》卷一五三《樂全集》,第1324頁。按,據《四庫全書》書前《提要》,“種谔”作“宗谔”,是;又自“考王鞏作”至“故集中不載耳”,書前《提要》作“知當在《玉堂集》中,而今已亡佚,所存惟此集而已”。又,瞿啟甲輯:《鐵琴銅劍樓藏書題跋集錄》卷四著錄張方平《樂全先生文集》四十卷,雲“郡中席初白以汪氏所藏宋本來。始十七,止三十四卷,版刻清朗,字勁紙堅,尚是初印佳本。每葉二十四行,行二十二字,‘構’字注‘太上禦名’,‘慎’字注‘今上禦名’,是為淳熙初年刻本無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年版,第233頁。

[52] 見張固也、李秋實:《鄭樵所引<四庫書目>考》,載《圖書館》2009年第6期。

[53] 《避暑錄話》卷上,第247頁。

[54] 《蘇轼全集校注》卷四九《謝張太保撰先人墓碣書》,第5319頁。

[55] 《王荊公年譜考略》卷十,第378頁。

[56] 《王荊公年譜考略》卷十,第370頁。

[57] 《直齋書錄解題》卷十七,第502—503頁。

[58] 章培恒:《<辨奸論>非邵伯溫僞作——兼論〈王荊公年譜考略〉中的有關問題》,載《獻疑集》,第32—34頁。

[59] 鄧廣銘:《<辨奸論>真僞問題的重提與再判》,載《國學研究》第3卷,第441頁。

[60] 王水照:《<辨奸論>真僞之争》,載《王水照自選集》,第741頁。按,今國家圖書館藏南宋孝宗時刊大字本《東坡集》,行十八字,存30卷。日本宮内廳書陵部藏南宋孝宗時刊大字本《東坡集》存37卷、《後集》8卷,亦行十八字,與國家圖書館所藏本當“系同一雕闆所印”。日本内閣文庫藏南宋孝宗時刊《東坡集》,行二十字,存23卷,“前有乾道九年禦制序”,傅增湘後記雲此本行款版式“自是南渡以後浙杭風度”。見祝尚書:《宋人别集叙錄》卷九《東坡集》,第413—418頁。

[61] 鄧廣銘:《再論〈辨奸論〉非蘇洵所作――兼答王水照教授》,載《學術集林》第13輯,第80—81頁。

[62] 王水照:《再論<辨奸論>真僞之争——讀鄧廣銘先生<再論《辨奸論》非蘇洵所作>》,載《學術集林》第15輯,第246—247頁。

[63] 王水照:《再論<辨奸論>真僞之争——讀鄧廣銘先生<再論《辨奸論》非蘇洵所作>》,載《學術集林》第15輯,第242頁。

[64] 《蘇轼全集校注》卷一四《張文定公墓志銘》,第1494、1495頁。

[65] (宋)李焘撰,上海師範大學古籍整理研究所、華東師範大學古籍研究所點校:《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九九元豐二年七月甲戌條,中華書局2004年版,第7267頁。按,以下簡稱《長編》。

[66] 《宋史》卷三一八《張方平傳》,第10358頁。

[67] 《樂全集》卷三五《祭蔡資政文》、《祭趙少師文》,台北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104冊,第391、392頁。

[68] (宋)嶽珂:《寶真齋法書贊》卷十二《蘇文忠金丹帖》,台北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813冊,第701頁。按,此帖也收入《蘇轼全集校注·蘇轼佚文彙編》卷二,題《與張安道二首》,第8527頁。

[69] (宋)範祖禹:《範太史集》卷二八《賜新除宣徽南院使檢校太傅依前太子太保緻仕張方平辭免恩命不許诏》,台北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100冊,第321頁。

[70] 《樂全集》附錄王鞏《行狀》,台北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104冊,第539頁。

[71] 《長編》卷二六九熙甯八年冬十月壬辰條,第6591頁。

[72] 《蘇轼全集校注》卷四九《與張太保安道書一首》,第5389頁。

[73] 王水照:《再論<辨奸論>真僞之争——讀鄧廣銘先生<再論《辨奸論》非蘇洵所作>》,載《學術集林》第15輯,第242頁。按,孔凡禮:《蘇轍年譜》卷七也系蘇轼《謝書》于元豐元年。學苑出版社2001年版,第182頁。

[74] 《歐陽修全集》卷九六末附注,第1487頁。

[75] 《宋史》卷二一一《宰輔表二》,第5488頁。

[76] 孔凡禮:《蘇轼年譜》卷十三,中華書局1998年版,第284、302頁。

[77] 孔凡禮:《蘇轼年譜》卷十三,第320、321頁。

[78] 孔凡禮:《蘇轼年譜》卷十三,第380—381頁。

[79] (宋)馬永卿撰,常爽爽校點:《元城先生語錄》卷下,上海古籍出版社2022年版,第47頁。

[80] 《蘇轼全集校注》卷四九《答李端叔書》,第5345頁。

[81] 《蘇轼全集校注》卷四八《黃州上文潞公書》,第5203頁。

[82] (宋)邵博撰,劉德權、李劍雄點校:《邵氏聞見後錄》卷十五,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117頁。

[83] (宋)黎靖德編,王星賢點校:《朱子語類》卷一三〇,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3104頁。

[84] (宋)佚名:《宋史全文》卷十四,台北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330冊,第455頁。按,《宋史》卷十九《徽宗紀一》(第367頁)雲“乙亥,诏毀刊行《唐鑒》并三蘇、秦、黃等文集”。

[85] (宋)吳曾:《能改齋漫錄》卷十一《除東坡書撰碑額》,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新1版,第327頁。

[86] (宋)楊萬裡撰,辛更儒箋校:《楊萬裡集箋校》卷八三《杉溪居士集後序》,中華書局2007年版,第3352頁。

[87] (清)徐松撰,劉琳等點校:《宋會要輯稿·刑法》二之八八,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8330頁。

[88] 《宋史》卷二二《徽宗紀四》,第414頁。

[89] (宋)陳均:《九朝編年備要》二九,台北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328冊,第799頁。

[90] 《宋史》卷十九《徽宗紀一》,第369頁;卷二一《徽宗紀三》,第390頁。

[91] 《邵氏聞見後錄》卷二三,第179頁。

[92] 胡适:《蘇洵的辨奸》,載《吳淞月刊》第1期,1929年4月。又收入氏著:《胡适文存》三集,上海亞東圖書館1930年版;《胡适全集》第3卷,安徽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93] 《苕溪漁隐叢話》後集卷二八《東坡三》,第624頁。

[94] (宋)陳鹄撰,孔凡禮點校:《西塘集耆舊續聞》卷三《洪玉父所編豫章集前後抵牾》,中華書局2002年版,第313頁。

[95] (宋)何薳撰,張明華點校:《春渚紀聞》卷三《居四郎丹》,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42頁。

[96] (明)王鏊:《姑蘇志》卷三九,台北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493冊,第637頁。

[97] (宋)範成大撰,陳振嶽點校:《吳郡志》卷二八《進士題名》,江蘇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411頁。

[98] 參見祝尚書:《宋人别集叙錄》卷九《東坡集》條,第402—403頁。

[99] 《蘇轼全集校注》卷四九《答劉沔都漕書》,第5330—5331頁。

[100] 《蘇轼全集校注》卷五三《答陳傳道五首之二》,第5905頁。

[101] 《蘇轼全集校注》卷五三《答陳傳道五首之三》,第5907頁。

[102] 《蘇轼全集校注》卷一四《範景仁墓志銘》,第1445、1447頁。

[103] (宋)邵博撰,劉德權、李劍雄點校:《邵氏聞見後錄》卷一九,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148頁。

[104] 《蘇轼年譜》卷三二,第1123頁。

[105] 《蘇轼年譜》卷二九,第923、944頁。

[106] 《蘇轼年譜》卷三〇,第947—948頁。

[107] 《蘇轼年譜》卷三九,第1373頁。

[108] 《蘇轼年譜》卷三〇,第951—952、965頁。

[109] (宋)周必大撰,王瑞來校證:《周必大集校證》卷五四《杉溪居士文集序》,上海古籍出版社2020年版,第796頁。

[110] (宋)孫觌撰,(宋)李祖堯注:《内簡尺牍》卷七《與蘇守季文》,台北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135冊,第536頁。

[111] 按,《蘇轼全集校注》之校注據郎晔注雲劉沔“字沔之”,并據呂陶《樞密劉公墓志銘》稱劉沔為劉庠子。此說不确。檢呂陶《淨德集》卷二一《樞密劉公墓志銘》,劉沔乃劉庠之孫,而劉庠卒于元祐元年三月,官樞密直學士、知渭州。(台北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098冊,第170、176頁。)按宋人習俗,蘇轼當稱劉庠曰“樞密公”,而非如《答劉沔都漕書》中稱“吾同年兄龍圖公”。且呂陶元祐二年撰《樞密劉公墓志銘》時劉沔“假承務郎”,至此僅過十三四年,已升任都轉運使,也似過速。故推斷此劉沔乃屬同名異人,郎晔所注有誤。又,(明)汪砢玉:《珊瑚網》卷四《坡翁九歌卷真迹》雲:“松年自蚤歲尊慕先生,家藏先生之文甚富,近年購先生之書尤多,獨此乃先生舊所書耳,信可寶也。宣和四年二月初八日劉沔書。”台北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818冊,第59頁。則劉沔至北宋末猶在。

[112] 《蘇轼全集校注》卷四九《答劉沔都漕書》,第5330—5332頁。

[113] (宋)蘇轼:《東坡全集》卷三三《天慶觀乳泉賦》注,台北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107冊,第471頁。

[114] 《蘇轼年譜》卷四〇,第1418頁。

[115] 按,祝尚書《宋人别集叙錄》卷九《東坡集》條(第401頁)也雲《東坡後集》二十卷,“即由劉沔編錄本增補而成,收罷杭州知州以後至北歸途中所作詩文”。

[116] (宋)楊仲良:《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一二一《禁元祐黨人上》,江蘇古籍出版社1988年影印《宛委别藏》本,第3774頁。

[117] 《苕溪漁隐叢話》前集卷三七《蔡天啟》,第243頁。

[118] 《苕溪漁隐叢話》後集卷四〇《麗人雜記》,第744頁。

[119] (宋)秦觀撰,徐培均箋注:《淮海集箋注》後集卷二《蘇子瞻記江南所題詩本不全餘嘗見之記其五絕今以補子瞻之遺》,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1404—1405頁。

[120] (唐)黃滔:《黃禦史集》卷首謝谔《序》,台北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084冊,第90頁。

[121] (宋)李心傳撰,辛更儒點校:《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五一紹興十四年五月己巳條,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版,第2581頁。

[122] 《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五五紹興十六年十月己酉條,第2667頁。

[123] 《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六八紹興二十五年正月甲戌條,第2902頁。

[124] 《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七二紹興二十六年五月辛醜朔條,第3007頁;卷一七五紹興二十六年十月乙亥條,第3057頁。

[125] (宋)洪邁:《容齋随筆·五筆》卷九《擒鬼章祝文》,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第909頁。

[126] 餘嘉錫:《四庫提要辨證》卷二二《東坡全集一百十五卷》,中華書局1980年版,第1361頁。

[127] 轉引自祝尚書:《宋人别集叙錄》卷九《東坡集》條,第417頁。

[128] 見祝尚書:《宋人别集叙錄》卷九《東坡集》條,第419—421頁。按,蘇轼文集尚有黃州本,“北宋末刻、南宋遞修本”,今存《東坡後集》《奏議集》《外制集》《和陶詩》殘本,“分藏數地”,因《前集》已佚,故本文未加讨論。見《宋人别集叙錄》卷九《東坡集》條,第409—413頁。

[129] 傅增湘:《藏園群書經眼錄》卷十三,中華書局2009年版,第1164頁。

[130] 《四庫提要辨證》卷二二《東坡全集一百十五卷》,第1361頁。

[131] 《四庫全書總目》卷一九五《四六話》,第1783頁。

[132] (宋)王铚:《四六話》卷上,台北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478冊,第950頁。

[133] (宋)陳善撰,查清華整理:《扪虱新話》卷六《陳表民葉嘉傳》,大象出版社2012年《全宋筆記》(第五編)本,第54頁。

[134] (宋)邵伯溫撰,李劍雄、劉德權點校:《邵氏聞見錄》卷十二,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130—131頁。按,張方平字安道,谥文定。

[135] 《王荊公年譜考略》卷十,第376—378頁。

[136] 梁啟超:《王安石傳》,海南出版社1993年版,第61—62頁。

[137] 胡适:《蘇洵的辨奸》,載《吳淞月刊》第1期,1929年4月。又收入氏著:《胡适文存》三集,上海亞東圖書館1930年版;《胡适全集》第3卷,安徽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138] 鄧廣銘:《王安石》,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53年版,“前言”第5頁。按,因受體裁、篇幅等限制,鄧廣銘未就此問題展開進一步論證。

[139] (宋)方勺撰,許沛藻、楊立揚點校:《泊宅編》卷上,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65—66頁。按,“溫公”當為“歐公”之訛,其說見下。

[140] 《泊宅編》書首“點校說明”,第2頁。

[141] 章培恒:《<辨奸論>非邵伯溫僞作——兼論〈王荊公年譜考略〉中的有關問題》,載《獻疑集》,第76—81頁。

[142] 《邵氏聞見錄》卷首《原序》,第1頁。

[143] 《邵氏聞見錄》附錄《邵博河南邵氏聞見錄序》,第231頁。

[144] 《邵氏聞見錄》卷五,第41頁。

[145] 《宋史》卷二六《高宗紀三》、卷二七《高宗紀四》,第487、504頁。

[146] 章培恒:《<辨奸論>非邵伯溫僞作——兼論〈王荊公年譜考略〉中的有關問題》,載《獻疑集》,第30—31頁。

[147] 鄧廣銘:《<辨奸論>真僞問題的重提與再判》,載《國學研究》第3卷,第444—446頁。

[148] 王水照:《<辨奸論>真僞之争》,載《王水照自選集》,第741頁。

[149] 鄧廣銘:《再論〈辨奸論〉非蘇洵所作――兼答王水照教授》,載《學術集林》第13輯,第77頁。

[150] 王水照:《再論<辨奸論>真僞之争——讀鄧廣銘先生<再論《辨奸論》非蘇洵所作>》,載《學術集林》第15輯,第257—258頁。

[151] 方健:《<辨奸論>僞作說新證——紀念徐規先生歸道山一周年而撰》,載《徽音永著:徐規教授紀念文集》,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284頁。

[152] 《泊宅編》卷上,第77頁。

[153] 章培恒:《<辨奸論>非邵伯溫僞作——兼論〈王荊公年譜考略〉中的有關問題》,載《獻疑集》,第76頁。

[154] 《樂全集》卷三九《文安先生墓表》,台北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104冊,第488頁。

[155] 《王荊公年譜考略》卷九,第355頁。

[156] 方健:《<辨奸論>僞作說新證——紀念徐規先生歸道山一周年而撰》,載《徽音永著:徐規教授紀念文集》,第270頁。

[157] (宋)王铚撰,朱傑人點校:《默記》卷下,中華書局1981年版,第48頁。

[158] 《泊宅編》卷上,第65—66頁。

[159] (明)馬巒、(清)顧棟高撰,馮惠民點校:《司馬光年譜》,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106、107、118、158頁。

[160] 劉德清:《歐陽修紀年錄》,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258、349頁。

[161] 《長編》卷一七九至和二年三月己卯條,卷一八九嘉祐四年五月壬子條,第4324、4566頁。

[162] 《邵氏聞見錄》卷十二,第130—131頁。

[163] 《周必大集校證》卷一八二《二老堂雜志·記陸務觀二說》,第2778頁。

[164] 《邵氏聞見錄》卷十二,第131頁。

[165] 《避暑錄話》卷上,第247頁。

[166] 《王荊公年譜考略》卷九,第351頁。

[167] 《泊宅編》卷七,第41頁。

[168] (宋)龔頤正撰,李國強整理:《芥隐筆記·荊公押而字》,大象出版社2012年《全宋筆記》(第五編)本,第92—93頁。

[169] 劉成國:《王安石年譜長編》卷三,中華書局2018年版,第367—368頁。

[170] (宋)王安石著,(宋)李壁箋注,高克勤點校:《王荊文公詩箋注》卷七《虎圖》,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164頁。

[171] 方健:《<辨奸論>僞作說新證——紀念徐規先生歸道山一周年而撰》,載《徽音永著:徐規教授紀念文集》,第269頁。

[172] 參見劉成國:《王安石年譜長編》卷三,第375—376頁。

[173] 方健:《<辨奸論>僞作說新證——紀念徐規先生歸道山一周年而撰》,載《徽音永著:徐規教授紀念文集》,第269—270頁。

[174] 《朱子語類》卷一三〇,第3109頁。

[175] (宋)朱弁撰,孔凡禮點校:《曲洧舊聞》卷十,中華書局2002年版,第230—231頁。

[176] (宋)周密撰,黃寶華整理:《浩然齋雅談》卷上,大象出版社2017年《全宋筆記》(第八編)本,第137頁。

[177] 張家駒:《<辨奸論>的僞造為北宋末年黨争縮影說——并略論邵伯溫及其<聞見錄>》,載《文彙報》1961年4月4日。又載氏著:《張家駒史學文存》,題《<辨奸論>的僞造為北宋末年黨争縮影說》,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31—232頁。

[178] 吳孟複、詹亞園:《蘇洵思想新探》,載《安徽大學學報》1982年第3期。

[179] 劉少泉:《蘇老泉年譜》,四川省中心圖書委員會1981年版。

[180] 曾棗莊:《劉少泉<蘇老泉年譜>商榷》,載《四川圖書館學報》1983年第4期。

[181] 《避暑錄話》卷上,第247頁。

[182] 《聞見後錄》卷十四,第111頁。按,“機論衡策”當作“機策衡論”,蘇洵所撰兩文題名。

[183] 曾棗莊:《<辨奸論>真僞考》,載《三蘇研究·曾棗莊文存之一》,第116—121頁。

[184] 徐文明:《蘇洵與王安石思想異同論》,載《清華大學學報》2002年第2期。

[185] 《扪虱新話》卷六《蘇明允辨奸論》,第50頁。

[186] 《樂全集》卷三九《文安先生墓表》,台北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104冊,第488頁。

[187] 《蘇轼全集校注》卷四九《謝張太保撰先人墓碣書》,第5319頁。

[188] 《邵氏聞見錄》卷十二,第131頁。

[189] 《避暑錄話》卷上,第247頁。

[190] 《邵氏聞見後錄》卷十四,第111頁。

[191] 孔凡禮:《蘇轼年譜》卷八,第158頁。

[192] 《宋史》卷三三九《蘇轍傳》,第10822頁。

[193] 《宋史》卷一六一《職官志一》,第3792頁。

[194] 《宋史》卷三三八《蘇轼傳》,第10802、10804頁。

[195] (宋)蘇轍撰,陳宏天、高秀芳點校:《蘇轍集·栾城後集》卷二三《亡兄子瞻端明墓志銘》,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1118頁。

[196] 《宋史》卷一六三《職官志三》,第3841頁。

[197] 《長編》卷一九三嘉祐正月丁未條,第4662頁。

[198] (宋)周紫芝:《太倉稊米集》卷四九《讀詩谳》,台北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141冊,第347頁。

[199] 參見劉成國:《王安石年譜長編》卷七,第2014頁。

[200] 參見章培恒:《<辨奸論>非邵伯溫僞作——兼論〈王荊公年譜考略〉中的有關問題》,載《獻疑集》,第71—72頁。

[201] 《宋史》卷十四《神宗紀一》,第268、270、271頁。

[202] 《郡齋讀書志校證》卷六《英宗實錄》,第230頁。

[203] 《直齋書錄解題》卷四《英宗實錄》,第129頁。

[204] 《長編》卷三七八元祐元年五月甲申條(第9192頁)雲:“錄故翰林侍讀學士賈黯親孫一名,以黯預修撰《英宗皇帝實錄》,未及推恩而卒也。”

[205] (宋)杜大珪撰,顧宏義、蘇賢校證:《名臣碑傳琬琰集》上卷八李清臣《王文恭公珪神道碑》稱王珪嘗預“修《仁宗》《英宗實錄》及《正史》,多所刊定,意足而無長語。拟稿上,先帝手诏以比班、馬”。上海古籍出版社2021年版,第176頁。

[206] (宋)王明清撰,燕永成整理:《揮麈第三錄》卷一,大象出版社2013年《全宋筆記》(第六編)本,第253頁。

[207] (宋)馬端臨撰,上海師範大學古籍研究所、華東師範大學古籍研究所點校:《文獻通考》卷一九四《經籍考二十一》,中華書局2011年版,第5636頁。

[208] 劉成國:《王安石年譜長編》卷三、卷四,第754、770、785頁。

[209] (宋)王安石撰,劉成國點校:《王安石文集》卷四二《乞免修實錄劄子》,中華書局2021年版,第702頁。

[210] (宋)呂希哲撰,夏廣興整理:《呂氏雜記》卷下,大象出版社2003年《全宋筆記》(第一編)本,第284頁。

[211] 《邵氏聞見後錄》卷十四,第111頁。

[212] (宋)彭百川:《太平治迹統類》卷二五《蘇轼立朝大概》,江蘇廣陵古籍刻印社1990年版,第442頁。

[213] (宋)楊時撰,宋月陽校點:《龜山先生語錄》卷三《餘杭所聞》,上海古籍出版社2022年,第70頁。按,朱熹《五朝名臣言行錄》卷十之五《老蘇先生》亦引錄《龜山語錄》此段文字。

[214] (宋)佚名撰,趙維國整理:《道山清話》,大象出版社2006年《全宋筆記》(第二編)本,第98頁。

[215] 《避暑錄話》卷上,第246—247頁。

[216] 《長編》卷二〇八治平三年六月壬辰條,第5054頁。

[217] 《嘉祐集》附錄卷上《國史·老蘇本傳》,台北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039冊,第283頁。

[218] 《宋史》卷四四三《蘇洵傳》,第1309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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