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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公開征求對電動自行車行業規範條件及公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意見

作者:經濟觀察報
工信部公開征求對電動自行車行業規範條件及公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意見

産業行業

經濟觀察網訊據工信部網站4月7日消息,為加強電動自行車行業管理,促進電動自行車企業規範化生産,強化電動自行車産品品質安全,推動大陸電動自行車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工業和資訊化部消費品工業司研究起草了《電動自行車行業規範條件》《電動自行車行業規範公告管理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工信部公開征求對電動自行車行業規範條件及公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意見

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電動自行車行業規範條件

(征求意見稿)

為加強電動自行車行業管理,促進電動自行車企業規範化生産,強化電動自行車産品品質安全,推動大陸電動自行車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産業政策,按照合理布局、保障品質、創新更新、安全生産的原則,制定本規範條件。本規範條件為引導性檔案,不具有行政審批的前置性和強制性。

一、企業布局

(一)建立生産企業和建立、改擴建項目選址應符合本地區國土空間規劃和用地标準。在永久基本農田、生态環保紅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等依法實行特殊保護的區域内不得建設電動自行車生産企業。

(二)建立生産企業和建立、改擴建項目應符合生态環境要求,落實生态環境分區管控和所在地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求。

(三)建立生産企業和建立、改擴建項目應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規定。企業應加強技術創新、提高産品品質,鼓勵對現有生産線進行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改造更新,減少單純擴大産能的建設項目。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推動電動自行車産業園區化、集約化發展。

二、工藝裝備

(四)企業應具有與電動自行車整車産能相比對的金屬料件切割、彎曲、焊接、電泳裝置或生産線,焊接自動化率達到70%以上,鼓勵采用自動焊接機器人。

(五)企業應具有與電動自行車整車産能相比對的塑膠、金屬零部件自動化噴塗、烘幹生産線,所有噴塗及烘幹工序應設在獨立的封閉工廠中的房間内,排放達到法律法規要求。确實無法自建噴塗、烘幹生産線的企業,應在集團内部具有噴塗、烘幹生産線的工廠生産。

(六)企業應具有與電動自行車整車産能相比對的裝配生産線,工序設定應滿足規模生産要求,應有車架上下碗組裝機等裝配裝置,電動或氣動裝配工具應達到流水線上産品工藝設計總工位的70%。

(七)企業應具有電動自行車整車産能相比對的底盤測功機、車架振動試驗機、步入式環境試驗箱、磁粉測功機、絕緣耐壓測試儀、充電器測試儀、控制器測試儀等必要的檢驗檢測裝置,裝置原值不少于100萬元。企業或所屬集團應具有循環充放電測試儀、涉水試驗池裝置、針焰試驗機、水準垂直燃燒測試儀、灼熱絲測試儀等必要的檢驗檢測裝置,應具有電動自行車用锂離子蓄電池過充切斷、互認協同充電等必要檢測能力。

三、産品品質與管理

(八)企業生産的電動自行車整車産品應當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 17761)等強制性國家标準要求,在出廠、銷售前應通過強制性産品認證。企業應加強電動自行車産品速度、功率、電壓等防篡改軟硬體設計,鼓勵通過物聯網技術加強篡改行為監控。

(九)企業生産或采購的充電器産品應當符合《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安全技術要求》(GB 42296)要求,并通過産品認證。

(十)企業生産或采購的锂離子蓄電池産品應符合強制性國家标準《電動自行車用锂離子蓄電池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其生産企業應符合《锂離子電池行業規範條件》要求。企業生産或采購的鉛蓄電池産品的制造商應當符合《鉛蓄電池行業規範條件》要求。

(十一)企業生産或采購的電動機、控制器産品應符合《電動自行車用電動機及控制器》(QB/T 2946)或高于該标準相關技術要求的團體标準、企業标準。

(十二)企業生産或采購的電線束産品應符合《電動自行車用電線束》(QB/T 5242)或高于該标準相關技術要求的團體标準、企業标準。

(十三)鼓勵企業或所屬集團加大研發投入,針對消費者更新需求,發展輕量化、智能化、網聯化電動自行車産品,開展北鬥高精度定位推廣應用。企業或所屬集團每年自主開發車型不少于10款、研發投入不少于上一年主營業務收入的2%。企業主要電動自行車産品具有技術發明專利。

(十四)企業應設定品質管理部門,配備品質安全總監和品質安全員,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排程工作制度和産品可追溯、責任可追究的品質保障機制,按照《品質管理體系 要求》(GB/T 19001)要求進行品質管理體系認證。

四、智能制造和綠色制造

(十五)鼓勵企業大力推動智能制造,提升現代化管理水準、安全生産保障能力和資源配置效率,推動産品研發、生産營運、營銷管理、售後服務等環節數字化更新。企業應采用三維軟體進行造型設計,配備并使用ERP(企業資源計劃)、MES(生産執行系統)。鼓勵企業對生産或采購的電動自行車蓄電池進行編碼辨別,推動電池資訊溯源管理。

(十六)鼓勵企業參與電動自行車行業綠色制造相關标準制修訂工作,建設綠色工廠,生産綠色設計産品,打造綠色供應鍊。鼓勵企業按照《環境管理體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4001)建立環境管理體系并獲得第三方認證。

(十七)企業應落實生産者責任延伸制度,通過自建、委托、合作等方式提供老舊蓄電池更換、回收服務。加強廢锂離子蓄電池規範回收利用宣傳,引導消費者規範安全移交廢锂電池。鼓勵開展對電動自行車及蓄電池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監控管理。

五、安全生産

(十八)企業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安全生産、消防相關法律法規和标準,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産防護條件和消防安全條件;依法設定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建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嚴格焊接、切割、消防控制室等特殊崗位人員持證上崗管理;應開展安全生産标準化建設,并達到三級(含)以上。

(十九)企業應在醒目位置設定公告欄,公布安全事故防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安全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制定針對性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開展事故應對、火災逃生等應急演練。機械加工、焊接、噴塗、烘房、塗料及稀釋劑儲存庫、锂離子電池儲存庫等易産生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設定相應警示辨別和中文警示說明。

(二十)建立、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産和使用。锂離子電池存儲倉庫應單獨設立,設定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設施、視訊監控裝置以及消火栓、通風排煙設施和缺陷電池安全隔離裝置。存在抛光、打磨、抛丸等産生可燃性粉塵工藝的裝置設施、除塵系統要符合《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及《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 15577)等相關法規标準要求。

六、勞動者權益保障

(二十一)企業用工制度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員工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二十二)企業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開展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設定完善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確定工作場所各種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強度)符合國家規定的标準,并做好職業健康監護及管理工作。鼓勵企業按照《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45001)建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并獲得第三方認證。

(二十三)鼓勵企業加強操作人員技能水準素養的提升,開展技能等級認定工作,引導符合條件的勞工考取相應崗位的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七、消費者權益保障

(二十四)企業應建有完善的産品銷售和售後服務體系,售後服務應符合相關國家标準。鼓勵企業建立完善國際銷售管道。企業應将锂離子蓄電池使用及回收風險在整車産品說明書顯著位置予以說明。

(二十五)企業應加強經銷商管理,督促經銷商抵制提高蓄電池電壓容量、解除限速等違規篡改行為,為消費者提供規範使用和維護保養知識,并提醒消費者安全使用锂離子蓄電池。企業搭配電動自行車整車銷售或贈送的乘員頭盔應符合《機車、電動自行車乘員頭盔》(GB 811)要求。

八、監督和管理

(二十六)經企業自願申請,省級電動自行車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核實推薦,工業和資訊化部組織進行材料複核和現場查驗,對符合規範條件的電動自行車生産企業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并實行動态管理。

規範公告名單向社會公布,并抄送市場監管、公安、應急管理、生态環境、發展改革委、金融監管等有關部門。

(二十七)省級電動自行車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電動自行車行業的管理,指導企業按照規範條件要求,加快技術改造,規範各項管理。

(二十八)行業協會應組織企業加強行業自律,引導企業依法從事生産經營活動,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做好本規範條件的實施和跟蹤監督工作。

九、附則

(二十九)本規範條件适用于電動自行車(不含電助力自行車)生産企業。

(三十)本規範條件涉及的标準和産業政策若進行修訂,按修訂後執行。

(三十一)本規範條件自****年**月**日起實施,由工業和資訊化部負責解釋。

電動自行車行業規範公告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順利實施《電動自行車行業規範條件》(以下簡稱《規範條件》),開展電動自行車行業規範公告管理工作,促進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電動自行車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電動自行車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電動自行車企業規範公告申請的受理、核實和報送工作,監督檢查本地區已進入公告名單企業《規範條件》執行情況。

第三條工業和資訊化部負責全國電動自行車行業規範公告管理工作,組織對省級電動自行車行業主管部門報送的企業及相關材料進行複核、現場查驗等工作,公告并動态管理符合《規範條件》電動自行車企業名單。

第四條未進入公告名單電動自行車企業的公告申請、受理、稽核、公告等工作每年開展1次。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五條申請規範公告的電動自行車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登記注冊。

(二)符合《規範條件》要求。

(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無重大違法行為。

(四)三年内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産安全事故。

第六條集團公司旗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需要單獨申請。同一企業擁有多個位于不同位址的生産廠區的,每個生産廠區需要單獨申請。

第三章 申請、稽核及公告程式

第七條滿足第五條要求的電動自行車企業按自願原則向本地區省級電動自行車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公告申請,如實填寫《電動自行車企業規範公告申請書》(見附件),并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電動自行車産品CCC認證情況、檢驗檢測裝置清單、發明專利、品質管理制度、售後服務制度等必要證明材料。

第八條省級電動自行車行業主管部門依據《規範條件》,會同省級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對申請規範公告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核實,将初步認定符合《規範條件》企業的申請材料及稽核意見報送工業和資訊化部。

第九條 工業和資訊化部收到省級電動自行車行業主管部門報送的申請材料及稽核意見後,組織有關專家采用材料審查和現場查驗的方式完成複核。

經複核符合《規範條件》要求的企業,在工業和資訊化部網站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企業,以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告方式予以釋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進入公告名單的電動自行車企業(以下簡稱公告企業)要嚴格按照《規範條件》的要求組織生産經營活動,并對照《規範條件》要求開展自查,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級電動自行車行業主管部門送出上年度自查報告。自查報告應包括但不限于:企業生産經營情況,産能産量和産品進出口情況,品質管理、安全生産等制度建立及落實情況,數字化和綠色制造情況,生産者責任延伸制度落實情況等。

第十一條 公告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及時提出變更申請,經省級電動自行車行業主管部門核實後,報送工業和資訊化部:

(一)企業名稱變化。

(二)企業合并、分立或兼并重組。

(三)企業搬遷新址。

(四)其他重大變化。

第十二條 省級電動自行車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對公告企業保持《規範條件》情況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審查企業自查報告。每年4月30日前将上年度本地區《規範條件》執行情況及公告企業上年度自查報告報送工業和資訊化部。

第十三條 工業和資訊化部組織有關專家組對公告企業進行不定期抽查,對公告的符合《規範條件》電動自行車企業名單實行動态管理。

第十四條 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級電動自行車行業主管部門要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工業和資訊化部将其從公告名單中撤銷:

1.填報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

2.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經檢查不再符合規範條件要求;

3.不按要求送出年度自查報告;

4.連續兩次省級以上産品品質監督抽查不合格;

5.發生品質、生産安全或環境污染事故;

6.隐瞞産品缺陷,不依法主動報告重大産品安全事故,不按召回計劃實施缺陷産品召回;

7.生産者責任延伸制度落實不力;

8.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産業政策規定;

9.其他不能保持《規範條件》要求的。

第十五條 工業和資訊化部拟從公告名單中撤銷企業的,提前告知有關企業,聽取相關企業陳述和申辯。

第十六條 被撤銷公告的企業,自被撤銷公告之日起,其公告申請材料兩年内不予受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由工業和資訊化部負責解釋。

編輯:劉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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