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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釋出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

作者:文彙

記者今天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為正确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統一法律适用,依法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障人士的合法權益,維護婚姻家庭和諧穩定,推動家庭家教家風建設,最高人民法院結合審判實踐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征求意見稿)》。為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更好回應人民群衆關切,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寶貴意見,并請在提出意見建議時說明具體理由。書面意見可寄往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張靈若,郵編100745;電子郵件請發送至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本次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4年4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

(征求意見稿)

為正确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重婚原則上不适用效力補正】

以重婚為由請求确認婚姻無效的案件中,被告以提起訴訟時合法婚姻當事人已經離婚或者配偶已經死亡為由主張後一婚姻自此轉為有效的,人民法院對該抗辯主張不予支援,但另一方有理由相信重婚一方的合法婚姻已經解除或者不存在婚姻的除外。

第二條【對當事人主張“假離婚”的處理】

夫妻登記離婚後,一方以雙方意思表示虛假為由請求确認離婚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一方有證據證明雙方意思表示虛假,請求确認離婚協定中有關财産及債務處理條款無效,并主張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産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夫妻一方的債權人有證據證明離婚協定中有關财産及債務處理條款存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第五百三十九條規定情形,請求撤銷相關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第三條【同居析産糾紛的處理】

雙方均無配偶的同居關系析産糾紛案件中,對同居生活期間取得的财産,雙方無協定約定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處理:

(一)同居期間各自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知識産權收益,各自繼承或者受贈的财産以及一方單獨生産、經營、投資的收益等歸各自所有;

(二)雙方共同出資購置的财産或者共同生産、經營、投資的收益以及其他已經混同無法區分的财産,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并綜合考慮各自出資比例、貢獻大小等事實,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分割。

同居生活期間,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而請求另一方給予補償,雙方對此無協定約定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同居生活時間、負擔相應義務投入的精力及對雙方的影響、同居析産情況、雙方經濟狀況以及給付方負擔能力、當地收入水準等事實,确定補償數額。

第四條【基于婚姻贈與房屋的處理】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變更登記至對方名下或者雙方名下,離婚訴訟中,該方請求對方返還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請求,結合贈與房産目的,綜合考慮婚姻關系存續時間、離婚過錯、雙方經濟情況等事實,判決該房屋歸一方所有,并參考房屋市場價格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适當補償,但雙方有特别約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情形下,贈與人有證據證明受贈人存在欺詐、脅迫或者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規定等情形,請求撤銷該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第五條【未成年人及夫妻一方直播打賞款項的處理】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通過網絡直播平台實施打賞行為,其法定代理人主張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請求返還已打賞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八周歲以上不滿十六周歲或者十六周歲以上不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通過網絡直播平台實施與其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适應的打賞行為,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并主張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請求網絡直播平台返還已打賞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夫妻一方通過網絡直播平台實施打賞行為,有證據證明直播内容含有淫穢、色情等低俗資訊引誘使用者打賞,另一方主張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請求網絡直播平台返還已打賞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明顯超出家庭一般消費水準打賞,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财産利益,另一方以對方存在揮霍夫妻共同财産為由,請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共同财産的,或者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财産時對打賞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第六條【違反公序良俗的贈與】

夫妻一方因重婚、與他人同居等違背公序良俗情形,将夫妻共同财産贈與或者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他人,另一方主張合同無效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第七條【父母在子女婚後為其購房出資的認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為夫妻購置房屋,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财産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屋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離婚過錯、房屋價值等事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适當補償。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父母出資或者一方父母部分出資為夫妻購置房屋,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财産時,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且一方不同意競價取得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出資來源及比例、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離婚過錯、房屋産權登記情況等事實,判決房屋歸一方所有,并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折價補償。

第八條【夫妻一方轉讓自己名下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效力】

夫妻一方轉讓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另一方以未經其同意侵犯夫妻共同财産權為由請求确認轉讓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證據證明轉讓人與受讓人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合法權益的除外。

第九條【企業登記的持股比例不是夫妻财産約定】

夫妻以共同财産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并均登記為股東,雙方對該部分共同财産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離婚時,一方請求按照企業登記的持股比例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并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處理。

第十條【夫妻一方放棄繼承的效力】

夫妻一方以對方可繼承的财産為夫妻共同财産、放棄繼承損害夫妻共同财産利益為由主張對方放棄繼承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證據證明放棄繼承導緻放棄一方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除外。

第十一條【人身安全保護令或人格權行為禁令可适用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情形】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參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的規定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第十二條【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民事責任及抗辯事由處理】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以履行監護職責産生的權利受到侵害為由,請求行為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搶奪、藏匿子女一方以對方存在賭博、吸毒、家庭暴力等嚴重侵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情形,主張其搶奪、藏匿子女有合法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可通過申請撤銷監護權、中止探望或者變更撫養關系等途徑解決。

第十三條【優先由另一方直接撫養的情形】

離婚訴訟中,父母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優先考慮由另一方直接撫養:

(一)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二)有賭博、吸毒等惡習;

(三)其他嚴重損害未成年子女權益的情形。

第十四條【處分未成年子女名下房産的效力】

父母以法定代理人身份處分用夫妻共同财産購買并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産後,又以該處分行為損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為由向合同相對人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十五條【不負擔撫養費約定的效力】

離婚協定中約定一方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負擔撫養費,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經濟狀況發生變化導緻原生活水準顯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醫療等必要合理費用确有顯著增加,未成年子女起訴請求另一方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第十六條【子女成年後欠付撫養費的處理】

能夠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父或者母給付其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期間撫養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離婚協定已對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明确約定或者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通過其他方式承諾給付撫養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未按照約定或者承諾履行給付義務,如果子女尚未成年或者仍不能獨立生活,子女起訴請求其支付欠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如果子女已經成年并能夠獨立生活,直接撫養子女一方起訴請求對方支付欠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第十七條【“受其撫養教育”的認定】

對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中繼子女受繼父或者繼母撫養教育的事實,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時間長短、繼父母是否承擔撫養費、是否實際進行生活上的照顧撫育等因素予以認定。

第十八條【離婚協定約定财産給予子女】

離婚協定約定将特定财産給予子女,離婚後,一方在财産權利轉移之前請求撤銷該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離婚協定約定的義務,另一方請求其承擔繼續履行或者因無法履行而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離婚協定約定将特定财産給予子女,離婚後,一方有證據證明簽訂離婚協定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請求撤銷離婚協定中相關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第十九條【離婚經濟補償的認定和處理】

離婚時,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夫妻一方請求另一方給予補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負擔相應義務投入的精力及對雙方的影響、對家庭所做貢獻程度、雙方離婚時經濟狀況以及給付方負擔能力、當地收入水準等事實,确定補償數額。

第二十條【離婚經濟幫助的處理】

離婚時,夫妻一方依靠個人财産和離婚時分得的财産仍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準,請求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給予适當幫助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一方因經濟困難無房居住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請求,判決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采用下列方式予以幫助:

(一)一定期限的房屋無償使用權;

(二)适當數額的房屋租金;

(三)通過判決設立一定期限的居住權;

(四)其他符合實際的方式。

第二十一條【附則】

本解釋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民法典施行後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案件,本解釋施行後尚未終審的,适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不适用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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