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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中國康複醫學會科普教育基地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作者:中國康複醫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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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中國康複醫學會科普教育基地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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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支機構,各有關機關,各科普教育基地 :

《中國康複醫學會科普教育基地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經中國康複醫學會第七屆理事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施行。

中國康複醫學會

2024年4月2日

中國康複醫學會科普教育基地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充分發掘利用社會科普資源,不斷拓展科普工作平台,動員鼓勵康複醫學領域相關機關廣泛參與,全面提升科普公共服務品質和水準,推動康複科普事業高品質發展,依據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全國科普教育基地認定與管理試行辦法》和《中國康複醫學會科普工作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國康複醫學會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簡稱科普教育基地),指經中國康複醫學會準許認定的,面向社會和公衆開放,具有康複醫學教育、傳播與普及功能的場館、設施或場所。

第三條 科普教育基地是開展社會性、群衆性、經常性科普活動的重要陣地,是普及科學知識、推廣科學技術、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家精神的重要載體,是科普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四條 中國康複醫學會科普部負責科普教育基地建設管理的組織計劃和協調,科普工作委員會負責技術指導、咨詢、評審和評估等。

第五條 本辦法适用于中國康複醫學會科普教育基地建立、評定以及管理。

第二章 建立與條件

第六條 建立科普教育基地旨在促進全民科學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提升,通過深化科普供給側改革,利用各地區、各領域、各專業的資源要素,引導社會力量共同打造高品質的科普公共服務體系,提高科普公共服務水準和品質,為樹立大科普理念、建構大科普格局提供有力支撐。

第七條 科普教育基地應是中國康複醫學會機關會員,機關上司重視科普工作,成立專門科普工作機構,設立科普專項經費,保障科普工作正常開展。

第八條 科普教育基地應制定科普工作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具有開展科普工作所需的專兼職科普工作隊伍和志願者隊伍,設有科普教育網站或在主管機關網站設有科普欄目,并及時更新内容。

第九條 科普教育基地應建有相對固定的科普活動場所,配備相應裝置設施,包括科普館(展廳)、科普畫廊(欄)、科普示範等,能夠展示主題明确的康複專業科普内容,發揮向公衆開展科普教育、宣傳和示範的作用。

第三章 申報與評定

第十條 中國康複醫學會每年組織開展一次科普教育基評選工作,堅持“成熟一個發展一個”的原則。

第十一條 科普教育基地申報工作需由申報機關填寫《中國康複醫學會科普教育基地申報書》,負責人簽字,加蓋機關公章,并将本機關近兩年科普榮譽獎項等材料一并報學會科普部。學會組織專家對申報機關進行評審并向社會公示,通過後由學會授予“中國康複醫學會科普教育基地”,頒發證書和牌匾,在學會公衆号、網站公布。

第十二條科普教育基地有效期4年,期滿後須進行複評。

第四章 職責與任務

第十三條 科普教育基地應堅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提高專兼職科普人才的政治覺悟和社會責任感,傳播科普正能量。

第十四條 科普教育基地在中國康複醫學會指導下,緊密協同并配合學會開展科普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援與服務。積極參加每年學會組織的“全國科技周”“全國科技工作者日”“全國科普日”等重點科普活動,并結合基地實際組織開展特色科普活動。

第十五條 科普教育基地應結合自身特點和社會需求,做好科普活動規劃設計,注重科普教育的科學性、通俗性和趣味性,探索産學研活動和科學普及的融合,開展形式多樣的科普活動和科普宣傳,以提高公衆對康複醫學知識的了解和認知。

第十六條 科普教育基地應加強自身建設,有計劃地組織專(兼)職科普從業人員參加專業教育訓練,提高業務水準和宣傳推廣能力。

第十七條 科普教育基地應廣泛利用社會力量,積極動員專兼職人員加入中國康複醫學會科技志願服務總隊,做好與所屬地方區縣的對接幫扶,組織知名專家和廣大康複科技工作者深入鄉村、社群等開展科技志願服務。

第五章 管理與服務

第十八條 學會通過推薦康複科普專家、提供資料資訊、開展工作經驗交流會、組織科普人員教育訓練等方式,支援幫助科普教育基地提升工作品質。

第十九條 對科普業績突出、社會影響力較大、科普活動特色鮮明、科普工作成效顯著,具有示範引領作用的科普教育基地,中國康複醫學會将向中國科協推薦其作為“全國科普教育基地”候選對象。

第二十條 學會不定期組織專家對科普教育基地進行檢查與指導。科普教育基地每年12月底之前向學會報送年度科普工作計劃、總結以及科普活動開展情況等資料資訊。

第二十一條 科普教育基地舉辦的各類科普活動要及時向學會送出活動總結或新聞稿、影像資料以及公衆參與人數等有關資料,學會收集整理後在學會網站、微信号等有關媒體上進行宣傳。

第二十二條 取得科普教育基地資格的機關發生調整、分立、合并、重組等變更時,須在變更後三個月内, 向中國康複醫學會通報有關情況,辦理變更或重新申報手續,否則将被認為自動放棄科普教育基地資格。

第二十三條 科普教育基地實行動态管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消中國康複醫學會科普教育基地的資格:

(一)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的;

(二)有宣傳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學、僞科學活動的;

(三)有損害公衆利益的行為,經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不領受學會業務下達的科普工作任務的;

(五)已不具備科普基地準許條件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釋出之日起試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中國康複醫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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