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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耳店收入2000元被罰22萬 專家:首違可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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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資料來源于中國政府網、司法部、紅星新聞、中國之聲、澎湃新聞】

近日,四川宜賓翠屏區一家耳部護理店因被當地監管部門認定為“擅自開展診療活動”被處罰款11萬元,由于店主未按時繳納罰款又被加罰11萬,合計超22萬的“天價罰款”再次引發大家對“小過重罰”的讨論。

3月31日,媒體從宜賓市翠屏區衛生健康局獲悉,此案經會審後,針對網友關注的“宜賓市運康堂健康管理中心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被處罰”一案,該局已向區人民法院撤回強制執行申請。同時,該局已對該案啟動内部複查,下一步,将根據複查情況作出妥善處理。

被認定“非法行醫”!官方撤回強執申請 當事人表示換個營生

據報道,當事人李女士稱“采耳店”運康堂從加盟到租店裝修,投入的10餘萬都是借來的,2023年3月9日正式開業。店内除了她,還有兩人,業務是為顧客“掏耳朵,疏通經絡和按摩”,還有體驗式銷售醫療器械。李女士記得,3月21日有人到店稱他們非法行醫後,第二天早上,宜賓市翠屏區衛健和市場監管部門上門調查。對此,翠屏區衛生執法監督大隊大隊長陳敏稱,這是因為接到了匿名舉報電話。随即,運康堂關了門,李女士在3個月後退租。她記不清營運期間的營業額具體數額,稱“估計有一兩千元”。

2023年6月19日,翠屏區衛健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運康堂自2023年3月20日至3月22日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診療活動,并對運康堂處以沒收違法所得2000元、罰款11萬元的行政處罰。處罰決定書還表示,罰款需在15日内繳納,如逾期不繳納,每日将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如不服處罰決定,可在規定期限内申請行政複議或起訴。但李女士既未按期繳納罰款,也未申請行政複議或起訴。2023年12月19日,翠屏區衛健局發出《催告書》,除催繳此前的11.2萬元罰沒款外,加處罰款11萬元,理由是運康堂未履行此前的處罰決定。(附事件詳情報道)

2024年3月31日,此案有了最新進展。紅星新聞記者從宜賓市翠屏區衛生健康局獲悉,此案經會審後,針對網友關注的“宜賓市運康堂健康管理中心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被處罰”一案,該局已向區人民法院撤回強制執行申請。同時,該局已對該案啟動内部複查,下一步,将根據複查情況作出妥善處理。

該局通報之後,涉事耳部護理店老闆李女士告訴澎湃新聞,她是從代理律師處獲知該消息的,相關部門還未正式通知她。李家英說,目前她對這個結果還是很滿意。其表示,希望衛生執法部門看在她社會危害性不大,堅持“首犯不罰”原則,能重新作出對她的處罰決定。李女士在開采耳店之前是賣菜攤販,因生意不好,轉行開了耳部護理店,沒想到又遇到這樣的情況,其還表示,接下來她會再去找個别的營生,不再從事采耳護理了。

事件發酵後,宜賓市翠屏區獨家回應媒體中國之聲稱這張罰單有法可依。那麼,這張罰單的依據是什麼?“過罰相當”的邊界又在哪裡?

宜賓市翠屏區衛生健康局黨組成員孫靜告訴中國之聲記者,執法當日,該店正在使用“小可視”内窺鏡儀器對一顧客進行檢查,檢查後制定“外用+口服+古方+穴位”治療方案,進行雲刀摩擦耳道等手法。上述行為屬于診療活動,而非大衆了解的一般性普通“采耳”行為。

李女士的代理律師胡磊表示,法庭上雙方争議的焦點主要集中在法律适用和事實認定問題上。雖然認定2000元為非法所得,但也不應該施加22萬元的處罰,而應以教育為主,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孔祥穩表示,當地執法部門的處罰依據是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九條。但是行政處罰還需要遵守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過罰相當”是行政處罰法明确規定的一項基本原則,要求我們在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通俗來說,有多大錯,承擔多大的責任。”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孔祥穩認為,李女士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長且獲利不多,她的主觀惡性也不大,社會危害程度較小,該案可以考慮從輕減輕處罰,或者“首違不罰”。

對此,翠屏區衛生健康局對中國之聲表示,根據《四川省衛生健康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2023年版)》,李女士門店的非法行醫行為不在其列。

孔祥穩表示,執法機關要確定做到“過罰相當,法理相容”。在上位法的架構下,進一步明确從輕、減輕處罰和不予處罰的具體使用情形,通過從輕、減輕處罰、不予處罰這樣的制度,對罰款實作有效調節,實作個案的正義。

老農賣菜賺14元被罰10萬等多起類似事件 法學專家分析原因

近年來,類似上述的“小過重罰”事件屢有報道,也多次引發争議。這類案件的共性,往往是涉案金額少,涉案人大多屬于無心之失,但收到的罰單卻數字驚人。

1、大爺賣菜獲利21元被罰款11萬。河南洛陽市西工區一位三輪車賣菜大爺因銷售不合格蔬菜,領了“天價”罰單。2023年6月,該起行政非訴案件已生效,法院裁定不準予強制執行。

2、榆林夫妻店賣5斤芹菜被罰6.6萬。2022年8月,國務院督查組接到群衆在“國務院網際網路+督查平台”反映:陝西榆林一家個體戶賣了5斤芹菜,被市場監管部門罰了6.6萬,相關處罰決定書認定,因涉案芹菜已售出,無購買者資訊無法召回,羅某夫婦不能提供供貨方許可證明及票據,不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涉嫌經營超過食品安全标準限量食品的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

3、老農賣芹菜賺14元被罰10萬。2023年6月,福州當地媒體披露,福州市閩侯縣一名老農幾年前因銷售不合格芹菜,被當地市場監管部門累計處罰10萬元。

4、商販洋芋每斤漲6毛被罰30萬。2022年8月底,黑龍江大慶一經營者進價1.2元/斤的洋芋,銷售價格從1.4元/斤漲至2元/斤被罰30萬元,引發廣泛關注。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張力分析稱,“小過重罰”之是以屢次發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一、因為有些法律規範過于“一刀切”,沒有區分企業等市場主體和普通個人偶發的違法行為,以前者(企業)為對象制定的規則,不免處罰過嚴。二、個别執法部門機械執法,狹隘了解裁量基準,沒有統籌考慮本領域法律法規與行政處罰法的适用關系,導緻部分執法活動有悖法理,更無視情理。三、個别執法部門隻執法不普法,以執法代替普法,沒有充分引導企業和群衆合法合規經營,重事後處罰,卻忽視了事前、事中的監管和社會公衆感受。

國務院最新訓示罰款要符合法理 司法部:要考慮公衆切身感受

2024年2月19日,國務院釋出《關于進一步規範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檔案稱罰款是較為常見的行政執法行為。為進一步提高罰款規定的立法、執法品質,規範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現就行政法規、規章中罰款設定與實施提出以下意見。

采耳店收入2000元被罰22萬 專家:首違可不罰

意見要求依法科學設定罰款。要科學适用過罰相當原則,行政法規、規章新設罰款和确定罰款數額時,要堅持過罰相當,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避免失衡。要綜合運用各種管理手段,能夠通過教育勸導、責令改正、資訊披露等方式管理的,一般不設定罰款。意見要求合理确定罰款數額。拟規定較高起罰數額的,要充分聽取專家學者等各方面意見,參考不同領域的相似違法行為或者同一領域的不同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同時,定期評估清理罰款規定。

意見要求堅持嚴格規範執法。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違法事實實施罰款,不得随意給予頂格罰款或者高額罰款,不得随意降低對違法行為的認定門檻,不得随意擴大違法行為的範圍。加大對重點領域的執法力度,對嚴重違法行為,要依法落實“處罰到人”要求,堅決維護企業和群衆合法權益。

意見還要求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認真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将普法教育貫穿于行政處罰全過程,引導企業和群衆依法經營、自覺守法,努力預防和化解違法風險。要充分考慮社會公衆的切身感受,確定罰款決定符合法理,并考慮相關事理和情理,優化罰款決定延期、分期履行制度。要依法廣泛綜合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範、指導約談等方式,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

3月29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司法部法治調研局負責人梁尚華表示,地方行政執法罰款決定要充分考慮社會公衆的切身感受,確定罰款決定符合法理,并考慮相關事理和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