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試析“違背公序良俗”認定标準問題

作者:京窗法雨

前言

請尊重知識成果,期待您的留言,您的加入,會讓法、理越辯越明。閱讀的終極意義,就是讓你成為一個自由的人。

試析“違背公序良俗”認定标準問題

【引言】

大陸《民法典》第153條第2款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活動過程中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性問題是民事審判活動中非常重要的問題,有效與無效的法律後果也截然不同,甚至會産生一系列的糾紛問題。而“公序良俗”也是首次在大陸《民法典》具體條文中引用,并将是否違背公序良俗作為判斷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一個重要要件。但是,是否違背公序良俗卻是明顯帶有主觀色彩和自由裁量意味,也就導緻司法實踐中很難形成統一的客觀标準,而如果該條款想要實作其規範大衆日常民事活動并指導大衆生活的立法目的,就必須讓大衆明确知悉該條款項下規則的适用标準,進而對其民事行為效力問題有明确的預期。本篇文章就是以解剖“公序良俗”這一核心法律概念,尋求“違背公序良俗”條文司法适用規則和邊界,并最終達到司法裁判能統一、群眾生活有預期的目的。

試析“違背公序良俗”認定标準問題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适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緻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合同雖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合同無效:(一)合同影響政治安全、經濟安全、軍事安全等國家安全的;(二)合同影響社會穩定、公平競争秩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違背社會公共秩序的;(三)合同背離社會公德、家庭倫理或者有損人格尊嚴等違背善良風俗的。人民法院在認定合同是否違背公序良俗時,應當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導向,綜合考慮當事人的主觀動機和交易目的、政府部門的監管強度、一定期限内當事人從事類似交易的頻次、行為的社會後果等因素,并在裁判文書中充分說理。當事人确因生活需要進行交易,未給社會公共秩序造成重大影響,且不影響國家安全,也不違背善良風俗的,人民法院不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試析“違背公序良俗”認定标準問題

一、違法無效優先于悖俗無效,悖俗無效系違法無效規則的補充

大陸《民法典》第153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緻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同時,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也無效。”該條文将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情形歸結為兩類:一類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無效,簡稱“違法無效”;一類是違背公序良俗者無效,簡稱“悖俗無效”。

試析“違背公序良俗”認定标準問題

在對于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認定時應當首先判斷是否屬于“違法無效”,原因在于法律、行政法規更具有規則的客觀性,而且法律、行政法規已經将嚴重悖俗無效行為進行了明确的規則規制,正如常言道,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如果法律條文對于某民事行為已經明确規定為違法行為,那麼就不需要也沒有必要去評價該行為是否違背公序良俗問題。此外,如前所述,悖俗無效相較于違法無效适用時更具有抽象性,甚至是法外道德,更具有不确定性。

綜上所述,對于民事法律行為是否屬于無效的行為,首先應當判斷的是否違法,而後在判斷是否悖俗,适用“悖俗無效”的前提肯定是不存在“違法無效”情形。可以說悖俗無效規則是對違法無效規則的補充。

試析“違背公序良俗”認定标準問題

二、悖俗無效規則應當明确何時為行為評價基點

如同法律釋出後實施前、法律釋出前、法律釋出實施後行為的評價标準和适用規則截然不同,無論是法律還是道德,都是在不斷的演變發展的,換句話說,是動态的。如法諺“法不溯及既往”,對于民事行為是否悖俗無效,選擇不同的時間作為評價基點,可能得出不同的法律後果。而最常見的就是行為實施時和行為生效時的差別。

采用“行為實施時”作為評價基點,是最常見的民事行為效力評價時間基點。例如,為了讓孩子取得北京市戶口,劉女士就與李先生協商“假結婚”,并簽署了《婚姻締結協定書》,約定劉女士一次性支付李先生20萬元,後李先生違約孩子落戶未成,此種情況下應當以簽署《婚姻締結協定書》這個行為實施時間點作為評價基點。

試析“違背公序良俗”認定标準問題

對于某些民事行為在實施時可能并未生效,就無法以行為實施時作為評價基點,而應當以“行為生效時”作為評價基點,最具代表性的就是遺囑。我們都知道,遺囑在立遺囑人去世後正式生效,老吳生前立遺囑将個人财産全部給黃女士,此時黃女士是老吳婚内出軌的對象,但是老吳後來又跟黃女士結了婚,婚後老吳去世了,如果按照行為實施時來評價那麼對于老吳遺囑行為的效力恐怕就會産生很多争議。

故而,悖俗無效規則應當明确何時為行為評價基點。

三、悖俗無效規則應當明确悖俗的類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第17條将違背公序良俗的細化為“三類型、一導向、四因素、一例外”。

《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第17條第1款規定:“合同雖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合同無效:(一)合同影響政治安全、經濟安全、軍事安全等國家安全的;(二)合同影響社會穩定、公平競争秩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違背社會公共秩序的;(三)合同背離社會公德、家庭倫理或者有損人格尊嚴等違背善良風俗的。”這裡主要涉及的國家安全、社會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三個方面,但這是三個大的方面,可以說是公序良俗規則主要保護的法益,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也就是從行為上禁止任何影響國家安全、社會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行為。

試析“違背公序良俗”認定标準問題

《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第17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在認定合同是否違背公序良俗時,應當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導向,綜合考慮當事人的主觀動機和交易目的、政府部門的監管強度、一定期限内當事人從事類似交易的頻次、行為的社會後果等因素,并在裁判文書中充分說理。當事人确因生活需要進行交易,未給社會公共秩序造成重大影響,且不影響國家安全,也不違背善良風俗的,人民法院不應當認定合同無效。”司法審判認定是否構成違背公序良俗應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導向,應綜合考慮主觀動機或交易目的、政府監管、交易頻次、行為後果等四因素,并以是否生活所迫影響不大為例外來綜合考量。

理論界也曾對于違背公序良俗的情況進行過概括性的研究和論述,從行為本身考慮是否屬于違背性道德、違背家庭倫理、違背職業道德、過度限制自由、違背行政規章、地方性法規中蘊含的公序良俗等行為;抑或是從交易動機或者交易目的考慮是否服務于犯罪或違法行為的法律行為、旨在幹擾公權力行使或破壞公平競争秩序之交易。

試析“違背公序良俗”認定标準問題

但是,從司法實務的角度,判斷主觀動機、交易目的、社會後果等抽象意義上的标準不如針對民事行為及其客觀表象去分析、歸納判斷:

  • 1、行為或者協定内容本身是否為公序良俗所禁止,比如包情婦等;
  • 2、行為或者協定内容本身不為公序良俗所禁止,但是協定權利義務加以強制,則為公序良俗所禁止,如兒子死後,公公遺囑兒媳不得改嫁為繼承遺産的前提等;
  • 3、民事法律行為的内容本身不違背公序良俗,但是一旦涉及到金錢交易,即變成違背公序良俗。如請托送禮。
試析“違背公序良俗”認定标準問題

四、當事人認知不在悖俗無效規則考慮範圍内

所謂當事人認知是指,當事人在行為實施時是否知道其行為違背公序良俗或者說是否認識到該行為本身屬于對國家安全、社會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侵害,隻要行為客觀上具備了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社會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結果,在本質上都屬于有害行為,就應當予以否定,至于當事人是否知道違背公序良俗的事實,并非決定性因素。隻有當單從行為或者協定内容上無法判斷是否違背公序良俗時才會将當事人的主觀動機或者交易目的納入考量因素。

試析“違背公序良俗”認定标準問題

【結語】

悖俗無效規則系違法無效規則的補充,在适用悖俗無效規則時除了應當把控《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第17條規定的“三類型、一導向、四因素、一例外”,更重要的是審視行為或者合同的内容本身是否悖俗無效,當内容本身無法判斷悖俗時應當結合當事人的主觀動機及交易目的來判斷是否悖俗無效。

試析“違背公序良俗”認定标準問題

【引申事例】

為了省過戶稅費,用網友的評論就是毀三觀,事件發生在上海。一對父母為了把800萬的房子過戶給兒子,為了省錢他們進行了一系列的神操作:先是父親母親離婚,房産證上隻剩下了父親一個人的名字;接下來兒子兒媳離婚,兒媳嫁給了公公,房産證上順利的留下了兒媳的名字;兒媳和公公離婚,和兒子複婚,父親和母親複婚;折騰下來,房産證上有了兒子的名字;前後一共花了300多元錢,但是節約了50萬左右的各種稅費。關鍵,這不是個例,利用假離婚、再婚操作來避稅或逃避限購早已屢見不鮮。有人說,房子本來就是家庭一個載體,如今本末倒置,大量家庭抛棄婚姻,為房子讓路,傳統人倫道德被随意擯棄,這樣的價值觀如果橫行于世,不覺得可悲嗎?

試析“違背公序良俗”認定标準問題

您有不同意見嗎?“公序良俗”您又知道多少呢?歡迎下方留言,敬請關注。

請尊重知識成果,期待您的留言,您的加入,會讓法、理越辯越明。

閱讀的終極意義,就是讓你成為一個自由的人。

贈人玫瑰,手有餘香。點贊加關注,順手點個收藏,您的鼓勵是我們繼續創作的源源動力。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