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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産整頓!10起煤礦違法違規典型案例曝光

作者:中國能源報
停産整頓!10起煤礦違法違規典型案例曝光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網站3月25日消息,為充分發揮典型執法案例警示教育和強力震懾作用,近日,山西省安委會辦公室集中曝光了10起違法違規典型案例。

以下為原文

停産整頓!10起煤礦違法違規典型案例曝光

國務院安委辦山西省礦山安全生産督導組

第二階段檢查發現的部分礦山違法違規典型案例

經國務院主要上司準許同意,國務院安全生産委員會辦公室自2023年11月底至2024年5月對山西礦山安全生産工作進行全面督導,目前正在開展“堅持問題導向,進行集中督導”第二階段督導工作。督導組和山西省同向發力,緊盯重點地區重點礦山,紮實開展督導檢查、幫扶服務、整改落實等工作。同時,加強典型案例通報曝光,着力提升督導效能,前期對第一階段督導檢查發現的12起典型案例進行了集中曝光。按照督導組要求,為充分發揮典型執法案例警示教育和強力震懾作用,近日山西省安委會辦公室再次集中曝光了10起違法違規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4年1月11日,督導組對山西煤炭運銷集團金達煤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礦存在2條重大事故隐患:一是超能力生産,該礦核定年生産能力為180萬噸/年,2022年6月、8月、9月、11月實際原煤産量均超過核定年生産能力的10%。二是“三量”不平衡,該礦《10403綜放工作面水文地質情況評價及水害隐患治理情況分析報告》于2023年2月8日送出,2月10日經上級公司批複,但礦井1月底便将10403采煤工作面煤量計入回采煤量,1月底實際剩餘回采煤量為10208采煤工作面的5.3萬噸,實際可采期0.42個月。

依據《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産安全事故的特别規定》(國務院令第446号)第八條第二款第(一)項、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該企業實施“一案雙罰”,責令停産整頓,企業罰款273萬元,企業主要負責人罰款14.1萬元。

案例二

2024年1月18日,督導組對河曲晉神磁窯溝煤業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礦存在2條重大事故隐患:一是未按規定配備“五職礦長”,煤礦在2021年12月7日-2023年10月20日期間未設定專職安全副礦長,由副總工程師代替履職。二是煤礦未采取綜合防滅火措施,未制定專門的密閉管理制度,未編制和采取防止采空區自然發火的封閉及管理專項措施。

依據《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産安全事故的特别規定》(國務院令第446号)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該企業實施“一案雙罰”,責令停産整頓,對煤礦企業罰款65萬元,企業主要負責人罰款10萬元。

案例三

2023年12月22日,督導組對山西煤炭運銷集團古交福昌煤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礦存在2條重大事故隐患:一是甲烷傳感器故障未斷電,人為删除甲烷傳感器測點資訊。二是煤礦采煤、掘進2個專業隻配備了1 名專業技術人員。

依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礦安〔2023〕61号)第一百零八條第四款第三項、第一百零三條第四款第一項的規定,對該企業實施“一案雙罰”,責令停産整頓,對企業罰款200萬元,企業主要負責人罰款15萬元。

案例四

2024年1月27日,督導組對山西長治羊頭嶺南窯溝煤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礦存在3條重大事故隐患:一是隐瞞150202采煤工作面。二是該礦為基建礦井,基建期間超出安全設施設計規定的範圍組織生産。三是圖紙造假,《15#煤層施工進度圖》标注150101采煤工作面回風順槽長度218 m、切眼長度151m;現場實測150101采煤工作面回風順槽長度311.6m、運輸順槽長度311.6m、切眼長度146m。

依據《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産安全事故的特别規定》(國務院令第446号)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五)項、第(十二)項和《煤礦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準》(應急管理部令第4号)第十八條第(五)項、第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實施“一案雙罰”,責令停産整頓,煤礦、施工機關、監理機關有關責任機關和責任人罰款共計1518.39萬元,該礦礦長、基建礦長涉嫌安全生産犯罪,已被移送司法機關。

案例五

2024年1月22日,督導組對山西挖金灣煤業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礦存在3條重大事故隐患:一是超過煤礦核定(設計)生産能力下達生産計劃,礦井核定生産能力為70萬t/a,晉能控股煤業集團有限公司2023年對該礦下達生産商品煤計劃320萬t/a。二是超能力生産,2023年礦井原煤産量441萬t,超過全年原煤産量核定生産能力的630%。三是挖金灣煤業有限責任公司所采4#煤層為自燃煤層,未采取綜合防滅火措施。

依據《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産安全事故的特别規定》(國務院令第446号)第十條第一款,《煤礦安全監管監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礦安〔2023〕61号)第八十七條、第九十七條,對該企業實施“一案雙罰”,責令停産整頓,企業罰款175萬元,企業主要負責人罰款10萬元。

案例六

2024年1月24日,督導組對山西煤炭運銷集團炭窯峪煤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礦存在2條重大事故隐患:一是超能力生産,2023年礦井原煤産量315.6萬t,年度原煤産量超過礦井核定生産能力的163%。二是風量不足,8206綜放工作面設計需要風量為1316.3m3/min,2024年1月24日現場檢查發現,工作面實際供風量891m3/min。

依據《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産安全事故的特别規定》(國務院令第446号)第十條第一款,《煤礦安全監管監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礦安〔2023〕61号)第八十七條、第九十三條,對該企業實施“一案雙罰”,責令停産整頓,企業罰款404萬元,企業主要負責人罰款33萬元。

案例七

2024年1月21日,督導組對山西保利平山煤業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礦存在1條重大事故隐患:該礦停産整頓期間未經檢查驗收,擅自組織生産。

晉城市應急管理局已立案,正在開展調查,已責令停産整頓,拟對該企業實施“一案雙罰”,并沒收企業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

案例八

2024年1月23日,督導組對蒲縣宏源集團北峪煤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礦存在2條重大事故隐患:一是擅自開采(破壞)安全煤柱。二是1106切眼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無法實作風電閉鎖。

依據《煤礦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準》(應急管理部令第4号)第十條第三項、第八條第八項、《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産安全事故的特别規定》(國務院令第446号)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的規定,對該企業實施“一案雙罰”,責令停産整頓,企業罰款150萬元,企業主要負責人罰款10萬元。

案例九

2024年1月12日,督導組對五台縣高洪口鄉中興石料廠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礦存在6條重大事故隐患:一是采用“一面牆”開采,未采用自上而下的開采順序分台階或者分層開采。二是采場工作幫坡角大于設計工作幫坡角。三是未提供邊坡安全管理和檢查制度,未開展邊坡穩定性分析。四是露天礦山邊坡出現橫向及縱向放射狀裂縫。五是礦山自主運輸道進入最上部台階的道路坡度,超過設計坡度10%以上。六是礦山未設定安全平台和清掃平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和五台縣人民政府制定的《五台縣市縣發證礦山資源整合實施方案》,由五台縣自然資源局依法公告關閉。

案例十

2024年1月23日,督導組對太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礦業分公司峨口鐵礦進行檢查,發現該礦存在7條重大事故隐患:一是南西采區1756m分段敷設的JB/T 8735.2-2016 YZ電纜為非阻燃電纜。二是井上、井下對照圖與實際不符。三是南西采區1810m分段B10#進路距岩脈巷小于5米處存在高懸頂采空區,未及時處理。四是礦山安全監測系統顯示井下主通風機故障停機,從業人員未立即向排程室和企業主要負責人報告。五是南西采區北翼1846m分段設有主通風機,但該分層通往主通風機的巷道坍塌、封閉,導緻無法迅速調換主通風機備用電機。六是未按《動火票》要求對作業危害進行分析和采用攝錄裝置錄像等措施。七是牛圈溝第一尾礦庫線上監測系統運作不正常未及時修複,監測預警隻有3級,缺少藍色預警;水位監測2023年5月16日後無資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責令繼續停産整治,對企業和企業主要負責人合并處罰30萬元。

消息來源: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網站

End編輯 | 闫志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