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來唠家常#
最近春節檔的幾部電影可以說是如火如荼,除了賈玲暴瘦100斤帶動的《熱辣滾燙》的火爆,還有沈騰的《飛馳人生2》與之媲美。
趙麗穎的《第二十條》,小朋友喜歡的《熊出沒》也都是各大影院的香饽饽。
隻是可惜了劉德華的《紅毯先生》,它的排片量稍差一些,票房也不如其他幾部電影。
現已退出春節檔,這甚至讓網友們懷疑起劉德華的票房号召力了。
賈玲作為劉德華的忠實粉絲,隻顧着為自己電影宣傳,也沒幫劉天王宣傳一下,看來在利益面前,偶像也隻能先往後放放了。
各大電影的熱播,各社交媒體上自然少不了人們觀影後的拍照,讨論劇情。
其他網友發發片段,曬曬劇照,倒也沒引起什麼轟動。
隻不過一個歌手觀影時随拍的幾張劇照,卻被電影頻道融媒體暗指是在“盜攝”。
薛之謙陷入“盜攝門”
2月15日歌手薛之謙在微網誌發了一條自己觀看電影《飛馳人生2》的觀後感,長長的一大篇,還配了幾張電影的劇照。
像我這歲數的人我基本是不追星的,對薛之謙也隻是聽說過,知道有這麼個人,但了解的并不深。
直到我看到他寫的這一長篇觀後感,我對他有了新的認識。
從他的文字中看得出來他是一個真誠,不虛僞的人。
開篇就解釋說自己因為其他原因錯過了《飛馳2》的首映禮,接着又調侃說也可能是怕去了尴尬。
怕電影拍的太爛,他還要尬吹做出一些違心行為。
簡簡單單幾句話,透露出了薛之謙直爽的性格。幾乎沒有第二個明星敢在社交平台這樣發文。
明星圈子裡的朋友關系更多是互相利用,你幫我轉發宣傳一下,我幫你轉發宣傳一下,隻說好聽的,不說真話。面子工程做的特别到位,演繹“朋友情深”時的演技比拍戲的時候更出色。
但薛之謙不一樣,他敢于說真話,電影好就是好,不好就是不好。
遇見不好的爛片他也會吐槽,會口吐芬芳。
可回看薛之謙寫的這篇《飛馳2》的觀後感,句句真情流露。
寫出了他内心的真實感受,看着他描述的出來的觀影感覺,我都想買張票去看看了。
我想體驗一下他說的“被熱血哭了”是怎樣的一種感覺?
我想體驗一下看完這部電影後會不會像他說的那樣激動到腳趾都跟着用力摳?
我也想看看沒有讓他罵罵咧咧走出電影院的電影到底有多好看?
《飛馳1》我看了,我覺得還可以,能看。薛之謙說這部電影比《飛馳1》更好看,更過瘾,他還說他的“狗嘴”是用冥币都很難收買的,他不喜歡奉承,我信。
是以我決定去信他去看看這部電影。
正是因為這麼真情實感的一篇觀後感,把薛之謙推向了“盜攝門”。
薛之謙連發兩篇微網誌“嘲諷”盜攝一說。
正如薛之謙說的:文字,乃兇器也!可傳善,可滋惡。
别小看這小小的文字,殺傷力是極大的!
電影頻道融媒體中心暗指薛之謙公開釋出在映電影螢幕照片為“盜攝”行為。
并配了多年前《今日影評》的節目,稱影院普法很有必要。
視訊中主持人四連問:
- 在電影院拍攝電影正片是不是盜攝?
- 在電影院拍攝電影彩蛋是不是盜攝?
- 觀看電影時拍攝照片并發朋友圈是不是盜攝?
- 我隻在電影院拍攝上述内容不傳播是不是盜攝?
毫無疑問這些都屬于盜攝!
并指出《電影産業促進法》第三十一條明确規定了: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對正在放映的電影進行錄音錄像。發現進行錄音錄像的,電影院從業人員有權予以阻止,并要求其删除:對拒不聽從的,有權要求其離場。
主持人說其實在龍标亮起的時候我們就不可以再拿出手機來拍攝了。
并稱我們購買的電影票隻是購買的單人的觀影體驗服務,而不是說買了電影票就可以去拍電影的内容,并進行傳播。
如果隻是喜愛電影或者想幫忙宣傳電影,可以發官方發的宣傳物料,這樣不會涉及到侵權問題。
還指出如果大家認為隻拍攝了一幀的圖檔不會影響整部電影的,那麼如果是一人拍攝一幀呢?
照片足夠多的話其實也已經構成了影片内容的洩露。
央視新聞就“盜攝”問題請教專家解答
專家稱法律上沒有盜攝的說法,應當是屬于侵犯著作權的一種叫法。
薛之謙觀影時拍的照片實際上是在評價作品,是觀後感,應當屬于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範圍。
意思就是說如果我們合理使用就不構成侵權,但這個合理使用該怎麼鑒定呢?
專家解釋稱個人欣賞研究或者教學都屬于合理使用範圍。
對于評價或評論也都屬于合理使用的範圍。
但不能整個拷貝拍攝傳播影片,或者說超過了合理使用的篇幅,比如超過50%以上就不屬于合理使用範圍了。
如果隻是把精彩片段拷貝拍攝傳播,沒有經過權利人許可,這樣的也不屬于合理使用範圍。
現在大家都明白了吧?
總而言之,言而總之,如果他不是薛之謙發的,那就什麼事都沒有。可偏偏他是薛之謙,是公衆人物,是以他的任何圖檔内容都會引起争議。
對于“盜攝”一說,隻是拍幾張照片而已,罪名有點大了。
如果拍個照片都屬于盜攝,那建議影院規定以後觀影時都不要帶手機等裝置,拒不上交的禁止觀影。
對于“盜攝”一說大家都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