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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正慶:公司法實繳制來襲 涉稅風險不可小觑

作者:大成律動
李正慶:公司法實繳制來襲 涉稅風險不可小觑

引 言

新《公司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新法第四十七條明确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繳足。這一規定猶如重磅炸彈,瞬間刷爆企業及法律界,各大媒體争相報道,随之掀起了一波波減持潮,從近期紙媒端整版減資公告消息釋出中可見一斑。變認繳制為實繳制是否對已注冊的存量公司有溯及力,新公司法也做了明文規定,即施行前已設立的公司,出資期限超過規定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逐漸調整至本法規定的期限以内[1]。這意味着新公司法已确立實繳制溯及既往的原則,對此企業确需采取積極的應對措施,筆者特别提醒廣大企業家朋友,采取應對措施時僥幸心理要不得,對其中隐含的稅務風險因素必須予以關注。

一、實繳制應對措施涉稅風險概述

企業對實繳制的應對措施更确切的說應該是企業股東對實繳制應該如何應對的問題。

筆者以為,實繳制不是洪水猛獸,企業股東在過渡期内完全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從容應對。一是登出清算,對于當下沒有實際經營業務,未來也沒有業務規劃的公司,建議登出清算;二是充實資本,對于投資人名下經營狀況良好的公司,建議投資人在過渡期内逐漸分批充實注冊資本。投資時可以采用貨币性投資,也可以采用非貨币性投資方式。比如可以用房産土地、機器裝置等資産或無形資産進行投資;三是減資或撤資,對于注冊資本較高,投資人無力補充實收資本的,可采取減資或撤資的方式,但減資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式;四是股權讓渡,對于無力或不願意承擔實繳義務的股東,建議将股權讓渡給其他股東或股東之外的第三人。

總之,在過渡期内采用實繳出資、減資撤資等方式應對實繳制時,可能引發漏繳稅、早繳稅、晚繳稅、多繳稅及錯失或錯用稅收優惠政策的風險,稍有不慎還将面臨補稅、滞納金及罰款的嚴重後果。本文嘗試從稅收原理切入,簡要分析實繳出資及減資撤資當中的涉稅風險點。

二、企業實繳出資涉稅風險分析

實繳資本是由股東完成的,而股東主體[2]身份的不同以及實繳方式的不同,适用的稅收法律政策及結果也會産生差異,容易觸碰稅務風險紅線。為了友善了解,我們嘗試按照實繳方式分析實繳過程中會發生哪些稅務風險(印花稅忽略不計)。

(一)貨币性資産實繳涉稅風險分析

實繳方式總的看有兩大類,分别是貨币性資産實繳和非貨币性資産實繳(投資)。從稅收角度看,個人貨币性資産與公司股東貨币性資産的界定确有稍許的差異。個人貨币性資産專指現金和銀行存款[3],而公司貨币性資産除了現金和銀行存款之外還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以及到期的債券投資等[4],照比個人貨币性資産範圍更加寬泛。其實,實繳資本本質上是投資行為,通常情況下股東以貨币性資産投資均無需承擔納稅義務。但若個人以債權進行投資,因其不屬于貨币性資産投資,需要按照評估值入賬,對于超出債權本金的部分,依據《個人所得稅法》[5]的規定,有可能存在漏繳個人所得稅的風險。

(二)非貨币性資産實繳涉稅風險分析

上文所述貨币性資産之外的資産屬于非貨币性資産,各類股東主體以非貨币性資産實繳(投資),涉及稅種較多,情況比較複雜。許多人也會産生疑惑,為什麼拿着自己擁有的資産投資還要繳稅呢?其實稅收上所謂非貨币性資産投資始終遵循一條極為重要的原則即先變現後投資。用實物資産(非貨币性資産)投資等同于先以市場公允價值(通常為專業評估機構的評估值)出售資産,再用變現換回的貨币性資産進行投資,投資本身不會産生稅收風險,但在出售資産的環節則會随時發生納稅義務,稅務風險如影随形。以房産土地實繳為例,往往在實繳的過程中會涉及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印花稅的繳納義務。其中,對于實繳(投資)過程中産生的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從稅收政策層面給予了5年遞延納稅的優惠政策[6]。倘若在合理商業目的下,采取合并、重組等應對措施,其中涉及到的多個稅種優惠力度很大,甚至可以享受不征、免征或緩征的政策。是以,在以房産土地等資産充實實收資本的過程中,因不熟悉相關稅收政策,漏繳稅風險往往與早繳稅、晚繳稅或多繳稅風險同時發生。實踐中,因現金緊張且實物資産不足的企業股東為了充實資本而饑不擇食,還有可能存在錯失某些特定稅收優惠政策的風險。比如企業股東無法進行貨币或實物實繳的情況下,可以使用技術成果等無形資産進行實繳(投資)方式,以股東擁有的專利及技術成果評估作價投資,完成實繳的同時還可以享受增值稅及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7]。

三、企業減資、撤資涉稅風險分析

減資或撤資大機率會成為多數企業股東應對實繳制的常态化操作手段。在具體操作過程中要識别稅務風險,首先要從稅收上正确了解減資與撤資基本含義。減資是部分的減資,而撤資為全部的減資且股東退出,二者本質上相同。

就個人所得稅而言,撤資雖然也是一種減資行為,但因股權比例可能發生變化,一般可視同為股權轉讓[8],而減資不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号》[9]規定股權轉讓範圍之内,也不一定會發生股權變動,是以不認為是股權轉讓(目前,各地稅務機關執行口徑不一)。做這樣的區分,就意味着股東為個人時,減資隻要在納稅義務發生時申報納稅即可,不存在所謂納稅前置的風險;而撤資則需要留意納稅前置的風險因素,提前做好納稅申報的準備。個人股東減資或撤資的稅務處理并不複雜,一般按照減資或撤資收入[10]扣除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确定應納稅所得額,并按照财産轉讓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就企業所得稅而言,法人股東減資或撤資不存在納稅前置的風險,且稅務處理基本一緻。依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号[11]之規定,确定減資或撤資收入後,先扣除初始投資部分,次扣除(累積盈餘+未配置設定利潤)*減少實收資本的比例部分,若有餘額則按照投資資産轉讓所得計繳企業所得稅。

綜上,對于企業應對實繳制措施的涉稅風險,筆者隻是從稅收原理上做了簡要分析。實踐中,企業應對實繳制措施會受到不同股東主體、減資方式、不同地域、經營狀況及稅收政策等多重因素交織影響,其背後的涉稅風險點難以詳述。在此,提示廣大企業股東在做出實繳資本、減資撤資、股權轉讓及登出清算等重大決策前,應咨詢相關專業律師的意見和建議,在依法合規操作剔除法律及稅務風險的同時,合理合法的降低稅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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