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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解讀!個稅退稅、補稅,3月~6月期間需辦理的重要事項

作者:稅海濤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2号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現就辦理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以下簡稱彙算)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彙算的主要内容

2023年度終了後,居民個人(以下稱納稅人)需要彙總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綜合所得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後,适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并減去速算扣除數(稅率表見附件1),計算最終應納稅額,再減去2023年已預繳稅額,得出應退或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并辦理退稅或補稅。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适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已預繳稅額

彙算不涉及納稅人的财産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按規定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所得。

二、無需辦理彙算的情形

納稅人在2023年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辦理彙算:

(一)彙算需補稅但綜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過12萬元的;

(二)彙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三)已預繳稅額與彙算應納稅額一緻的;

(四)符合彙算退稅條件但不申請退稅的。

三、需要辦理彙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需辦理彙算:

(一)已預繳稅額大于彙算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

(二)2023年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且彙算需要補稅金額超過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項目錯誤或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履行扣繳義務,造成2023年少申報或者未申報綜合所得的,納稅人應當依法據實辦理彙算。

四、可享受的稅前扣除

下列在2023年發生的稅前扣除,納稅人可在彙算期間填報或補充扣除:

(一) 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符合條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扣除;

(二) 符合條件的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

(三) 符合條件的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商業健康保險、個人養老金等其他扣除;

(四)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

同時取得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的納稅人,可在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中申報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複申報減除。

納稅人與其配偶共同填報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子女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及住房租金等專項附加扣除的,以及與兄弟姐妹共同填報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需要與其他填報人溝通填報扣除金額,避免超過規定額度或比例填報專項附加扣除。納稅人填報不符合規定的,一經發現,稅務機關将通過手機個人所得稅APP、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站或者扣繳義務人等管道進行提示提醒。根據《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關規定,對于拒不更正或者不說明情況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将暫停其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納稅人按規定更正相關資訊或者說明情況後,可繼續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五、辦理時間

2023年度彙算辦理時間為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國境内無住所的納稅人在3月1日前離境的,可以在離境前辦理。

六、辦理方式

納稅人可自主選擇下列辦理方式:

(一)自行辦理。

(二)通過任職受雇機關(含按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其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機關)代為辦理。

納稅人提出代辦要求的,機關應當代為辦理,或者教育訓練、輔導納稅人完成彙算申報和退(補)稅。

由機關代為辦理的,納稅人應提前與機關以書面或者電子等方式進行确認,補充提供2023年在本機關以外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相關扣除、享受稅收優惠等資訊資料,并對所送出資訊的真實性、準确性、完整性負責。納稅人未與機關确認請其代為辦理的,機關不得代辦。

(三)委托受托人(含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機關及個人)辦理,納稅人需與受托人簽訂授權書。

機關或受托人為納稅人辦理彙算後,應當及時将辦理情況告知納稅人。納稅人發現彙算申報資訊存在錯誤的,可以要求機關或受托人更正申報,也可自行更正申報。

七、辦理管道

為便利納稅人,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網絡辦稅管道。納稅人可優先通過個稅APP及網站辦理彙算,稅務機關将為納稅人提供申報表項目預填服務;不友善通過上述方式辦理的,也可以通過郵寄方式或到辦稅服務廳辦理。

選擇郵寄申報的,納稅人需将申報表寄送至按本公告第九條确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公告的位址。

八、申報資訊及資料留存

納稅人辦理彙算,适用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附件2、3),如需修改本人相關基礎資訊,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稅收優惠的,還應按規定一并填報相關資訊、提供佐證材料。納稅人需仔細核對,確定所填資訊真實、準确、完整。

納稅人、代辦彙算的機關,需各自将專項附加扣除、稅收優惠材料等彙算相關資料,自彙算期結束之日起留存5年。

存在股權(股票)激勵(含境内企業以境外企業股權為标的對員工進行的股權激勵)、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等情況的機關,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報告、備案。同時,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内從同一機關多次取得股權激勵的,由該機關合并計算扣繳稅款。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内從不同機關取得股權激勵的,可将之前機關取得的股權激勵有關資訊提供給現機關并由其合并計算扣繳稅款,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向稅務機關辦理合并申報。

九、受理申報的稅務機關

按照友善就近原則,納稅人自行辦理或受托人為納稅人代為辦理的,向納稅人任職受雇機關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有兩處及以上任職受雇機關的,可自主選擇向其中一處申報。

納稅人沒有任職受雇機關的,向其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來源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主要收入來源地,是指2023年向納稅人累計發放勞務報酬、稿酬及特許權使用費金額最大的扣繳義務人所在地。

機關為納稅人代辦彙算的,向機關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為友善納稅服務和征收管理,彙算期結束後,稅務部門将為尚未辦理彙算申報、多次股權激勵合并申報的納稅人确定其主管稅務機關。

十、退(補)稅

(一)辦理退稅

納稅人申請彙算退稅,應當提供其在中國境内開設的符合條件的銀行賬戶。稅務機關按規定稽核後,按照國庫管理有關規定辦理稅款退庫。納稅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銀行賬戶,或者提供的資訊資料有誤的,稅務機關将通知納稅人更正,納稅人按要求更正後依法辦理退稅。

為友善辦理退稅,2023年綜合所得全年收入額不超過6萬元且已預繳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可選擇使用個稅APP或網站提供的簡易申報功能,便捷辦理彙算退稅。

申請2023年度彙算退稅及其他退稅的納稅人,如存在應當辦理2022年及以前年度彙算補稅但未辦理,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2022年及以前年度彙算申報存在疑點但未更正或說明情況的,需在辦理2022年及以前年度彙算申報補稅、更正申報或者說明有關情況後依法申請退稅。

(二)辦理補稅

納稅人辦理彙算補稅的,可以通過網上銀行、辦稅服務廳POS機刷卡、銀行櫃台、非銀行支付機構等方式繳納。郵寄申報并補稅的,納稅人需通過個稅APP及網站或者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及時關注申報進度并繳納稅款。

彙算需補稅的納稅人,彙算期結束後未申報補稅或未足額補稅的,一經發現,稅務機關将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并向納稅人送達有關稅務文書,對已簽訂《稅務文書電子送達确認書》的,通過個稅APP及網站等管道進行電子文書送達;對未簽訂《稅務文書電子送達确認書》的,以其他方式送達。同時,稅務機關将依法加收滞納金,并在其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中予以标注。

納稅人因申報資訊填寫錯誤造成彙算多退或少繳稅款的,納稅人主動或經稅務機關提醒後及時改正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首違不罰”原則免予處罰。

十一、彙算服務

稅務機關推出系列優化服務措施,加強彙算的政策解讀和操作輔導力度,分類編制辦稅指引,通俗解釋政策口徑、專業術語和操作流程,多管道、多形式開展提示提醒服務,并通過個稅APP及網站、12366納稅繳費服務平台等管道提供涉稅咨詢,幫助納稅人解決疑難問題,積極回應納稅人訴求。

彙算開始前,納稅人可登入個稅APP及網站,檢視自己的綜合所得和納稅情況,核對銀行卡、專項附加扣除涉及人員身份資訊等基礎資料,為彙算做好準備。

為合理有序引導納稅人辦理彙算,提升納稅人辦理體驗,主管稅務機關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納稅人在确定的時間段内辦理。同時,稅務部門推出預約辦理服務,有彙算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辦理需求的納稅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在2月21日後通過個稅APP預約上述時間段中的任意一天辦理。3月21日至6月30日,納稅人無需預約,可以随時辦理。

對符合彙算退稅條件且生活負擔較重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提供優先退稅服務。獨立完成彙算存在困難的年長、行動不便等特殊人群提出申請,稅務機關可提供個性化便民服務。

十二、其他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條、第四條與本公告不一緻的,依照本公告執行。

根據《财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延續實施支援居民換購住房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8号)規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納稅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現住房出售後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購買住房的,可按規定申請退還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具體服務與征管規定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援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21号)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4年1月31日

附件1.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綜合所得适用)

權威解讀!個稅退稅、補稅,3月~6月期間需辦理的重要事項

附件2.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簡易版、問答版)

權威解讀!個稅退稅、補稅,3月~6月期間需辦理的重要事項
權威解讀!個稅退稅、補稅,3月~6月期間需辦理的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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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B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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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所得稅司 2024-01-31

為認真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部署,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幫助納稅人順利規範完成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以下簡稱彙算),稅務總局在充分聽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專家學者和社會公衆的意見建議基礎上,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的基本架構和主要内容是什麼?

2019年新個人所得稅法施行,标志着大陸建立了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新稅法要求年度終了後,納稅人需彙總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綜合所得合并計稅,向稅務機關辦理彙算并結清應退或應補稅款。得益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中介機構、相關部門等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前四次彙算平穩有序,彙算制度的穩定性和便利性不斷提高。是以,《公告》在總體延續前四次彙算公告的基本架構和主要内容的基礎上,進一步優化了納稅服務舉措,并對彙算中的易錯點提示提醒,便于納稅人更便捷、更準确地完成彙算。

《公告》共有十二條。第一條至第四條,主要明确彙算的内容、無需辦理彙算的情形、需要辦理彙算的情形以及納稅人可享受的專項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等稅前扣除;第五條至第九條,主要明确了彙算的辦理時間、方式、管道、申報資訊及資料留存、受理稅務機關等内容;第十條,主要對辦理彙算退(補)稅的流程和要求作出具體規定;第十一條,主要圍繞稅務機關提供的納稅服務、預約辦稅、優先退稅等事項進行說明;第十二條,主要明确有關條款的适用關系。

二、與以前年度相比,《公告》的主要變化有哪些?

《公告》總體上延續了前幾次彙算公告的架構與内容。主要的變化有:

一是在第六條“辦理方式”部分,進一步延長彙算代辦确認時間。對納稅人有代辦需求的,不再要求其必須在4月30日前與機關确認委托關系,為納稅人、機關辦理彙算留足更加充分的時間。

二是在第八條“申報資訊及資料留存”部分,根據《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5号)的有關規定,股權激勵單獨計稅政策延期至2027年底。納稅人一個納稅年度内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的,應合并計算納稅,本着便利納稅人操作的原則,《公告》對納稅人取得兩次以上股權激勵的情形,進一步明确了多次股權激勵合并申報的方式、時間和地點。

三是在第十條“退(補)稅”部分,對未足額申報補繳稅款的納稅人,進一步明确了彙算有關文書送達的規定,以督促未申報補稅以及未足額繳稅的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四是在第十一條“彙算服務”部分,進一步完善了預約辦稅制度。考慮到今年春節假期較晚,将彙算預約辦稅起始時間調整為2月21日。

三、今年彙算新推出了哪些優化服務舉措?

今年彙算在持續優化納稅服務的基礎上,又新推出了以下便利化舉措:

(一)進一步擴大優先退稅服務範圍。對年收入額6萬元以下且已預繳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在之前年度提供個人所得稅APP、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站簡易申報快速辦理服務的基礎上,進一步提供優先退稅服務,不斷提升納稅人的獲得感。

(二)進一步拓展彙算申報表項目預填服務。依托國家醫療保障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向稅務部門共享的醫療費用資料、個人養老金資料,為納稅人提供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資訊、個人養老金資訊預填服務,為納稅人提供更好的申報體驗。

(三)進一步優化納稅人個稅APP操作體驗。更新個稅APP版本,重構頻道頁面,重新設計功能圖示,避免業務功能交叉,一體化展示辦(理)查(詢)事項,更加突出“待辦”提示,納稅人體驗将更加友好。

四、今年對未依法辦理彙算的納稅人有哪些監管措施?

從近幾年彙算情況看,大多數納稅人能夠如實填報收入和扣除資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但稅務部門在核查中也發現,小部分納稅人通過虛假、錯誤填報收入或扣除,以達到多退稅款或少繳稅款的目的。在今年彙算中,将從以下幾方面加強監管提醒:

(一)加強對錯誤填報專項附加扣除納稅人的監管提醒。對于不按照規定填報專項附加扣除的情形,比如存在夫妻雙方各自按照100%比例填報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或者篡改證明資料享受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等,一經發現,稅務機關将通過個稅APP、網站或扣繳義務人等管道進行提示提醒。納稅人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稅收優惠的,應當一并填報相關資訊、提供佐證材料。納稅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說明情況的,稅務機關将按照《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94号)規定暫停其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納稅人按規定更正相關資訊或者說明情況後,可繼續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二)加強對未申報補稅或未足額補稅納稅人的監管提醒。對于彙算需補稅的納稅人,在彙算期結束後未申報補稅或未足額補稅的,一經發現,稅務機關将依法通過手機個稅APP、網站等電子管道及其他方式向納稅人送達稅務文書,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加收滞納金,同時在其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中予以标注。

請廣大納稅人依法如實辦理個稅彙算,并按照法律規定切實對送出資訊的真實性、準确性、完整性負責。對于存在虛假填報、篡改證明材料等嚴重情節的,稅務部門将依法嚴肅處理,并納入稅收監管重點人員名單,對其以後3個納稅年度申報情況加強稽核;情節惡劣的,稅務機關将依法依規立案稽查。

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

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為貫徹落實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進一步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現就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公告如下: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彙算清繳補稅的,或者年度彙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居民個人可免于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除外。

  二、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綜合所得辦理彙算清繳時,彙算清繳地與預扣預繳地規定不一緻的,用預扣預繳地規定計算的減免稅額與用彙算清繳地規定計算的減免稅額相比較,按照孰高值确定減免稅額。

  三、居民個人填報專項附加扣除資訊存在明顯錯誤,經稅務機關通知,居民個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說明情況的,稅務機關可暫停納稅人享受專項附加扣除。居民個人按規定更正相關資訊或者說明情況後,經稅務機關确認,居民個人可繼續享受專項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規定追補扣除。

  四、本公告第一條适用于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綜合所得年度彙算清繳。其他事項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後年度的綜合所得年度彙算清繳。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稅務總局

2019年12月7日

新規:補繳個稅400元以下可免于彙繳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