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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萬算“天價彩禮”嗎?離婚後彩禮要退嗎?權威解答來了→

作者:青春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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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

來源于大陸古代

婚姻習俗中的“六禮”

蘊含着兩個家庭

對“宜其室家”的美好願望

有人也許會感到疑惑

“一個願打,一個願挨”的彩禮

為何需要司法部門立規矩?

近年來,多地彩禮數額持續走高,涉彩禮糾紛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扭曲的“彩禮觀”,給年輕人造成經濟壓力,甚至滋生違法犯罪。最高人民法院釋出審理涉彩禮案件司法解釋,于202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治理高額彩禮陋習,助力移風易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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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金額算“高額”?

彩禮數額是否過高,應當綜合考慮彩禮給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給付方家庭經濟情況以及當地習俗等因素。

彩禮不能成為婚姻的負擔,婚姻也不能靠彩禮來“成全”。司法部門統一裁判尺度,明确标準、定分止争,對于治理“天價彩禮”有特别意義。

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違反了婚姻自由原則,應當堅決予以打擊。《規定》明确,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明确彩禮與戀愛期間一般贈與的差別

彩禮與戀愛期間的一般贈與相比,雖然當事人的目的和動機相似,但是彩禮的給付一般是基于當地風俗習慣,直接目的是締結婚姻關系,有其相對特定的外延範圍。為此,《規定》明确,在認定某一項給付是否屬于彩禮時,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财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财物價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認定。比如,可以考察給付的時間是否在雙方談婚論嫁階段、是否有雙方父母或介紹人商談,财物價值大小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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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幾類不屬于彩禮的财物

《規定》同時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幾類不屬于彩禮的财物,包括:一方在節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等。此類财物或支出,金額較小,主要是為了增進感情的需要,在婚約解除或離婚時,可以不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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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約雙方父母可作為

婚約财産糾紛訴訟當事人

明确涉彩禮糾紛的訴訟主體。彩禮返還糾紛中,程式上存在的主要争議問題是婚約雙方的父母能否作為訴訟當事人。在中國的傳統習俗中,兒女的婚姻一般由父母操辦,接、送彩禮也大都有雙方父母參與。《規定》充分考慮上述習俗,區分兩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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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婚約财産糾紛。

此類案件原則上以婚約雙方當事人作為訴訟主體,但考慮到實踐中,彩禮的給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約當事人,雙方父母也可能參與其中,為尊重習俗,同時也有利于查明彩禮數額、彩禮實際使用情況等案件事實,确定責任承擔主體,《規定》明确,婚約财産糾紛中,婚約一方及其實際給付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原告;婚約另一方及其實際接收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被告。

【基本案情】

張某某與趙某某(女)經人介紹認識,雙方于2022年4月定親。張某某給付趙某某父母趙某和王某定親禮36600元;2022年9月張某某向趙某某銀行賬戶轉賬彩禮136600元。趙某某等購置價值1120元的嫁妝并放置在張某某處。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未舉行結婚儀式。2022年9月,雙方解除婚約後因彩禮返還問題發生争議,張某某起訴請求趙某某及其父母趙某、王某共同返還彩禮173200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張某某與趙某某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張某某不存在明顯過錯,但在案證據也能證明趙某某為締結婚姻亦有付出的事實,故案涉定親禮、彩禮在扣除嫁妝後應予适當返還。關于趙某、王某是否系本案适格被告的問題,審理法院認為,關于案涉彩禮136600元,系張某某以轉賬方式直接給付給趙某某,應由趙某某承擔返還責任,扣除嫁妝後,酌定返還121820元;關于案涉定親禮36600元,系趙某某與其父母共同接收,應由趙某某、趙某、王某承擔返還責任,酌定返還32940元。

二是離婚糾紛。

考慮到離婚糾紛的訴訟标的主要是解除婚姻關系,不宜将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為當事人,故《規定》明确,在離婚糾紛中一方提出返還彩禮訴訟請求的,當事人仍為夫妻雙方。

【基本案情】2020年9月,王某某與李某某(女)登記結婚。王某某家在當地屬于低收入家庭。為與對方順利結婚,王某某給付李某某彩禮18.8萬元。李某某于2021年4月終止妊娠。因雙方家庭沖突加深,王某某于2022年2月起訴離婚,并請求李某某返還彩禮18.8萬元。

【裁判結果】審理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後亦未建立起深厚感情,婚姻已無存續可能,準予離婚。結合當地經濟生活水準及王某某家庭經濟情況,王某某所給付的彩禮款18.8萬元屬于數額過高,事實上造成較重的家庭負擔。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女方曾有終止妊娠等事實,為妥善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化解沖突糾紛,酌定李某某返還彩禮款56400元。

新增兩種情況下彩禮返還規則

近年來,涉彩禮糾紛出現新情況、新問題。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雖規定了彩禮返還問題,但在法律邏輯上,尚有兩種情況未予規定,需要完善相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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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已經結婚并共同生活;

二是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經共同生活。

在第一種情況下,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并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應予以支援。但,給付彩禮的目的除了辦理結婚登記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雙方長期共同生活。是以,在“閃離”的情況下,會使雙方利益明顯失衡,司法應當予以适當調整,确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基本案情】

劉某與朱某(女)2020年7月确立戀愛關系,2020年9月登記結婚。劉某于結婚當月向朱某銀行賬戶轉賬一筆80萬元并附言為“彩禮”,轉賬一筆26萬元并附言為“五金”。雙方分别在不同省份的城市工作生活。後因籌備舉辦婚禮等事宜發生糾紛,雙方于2020年11月協定離婚,婚姻關系存續不到三個月。婚後未生育子女,無共同财産,無共同債權債務。雙方曾短暫同居,并因籌備婚宴、拍婚紗照、共同旅遊、親友互相往來等發生部分費用。離婚後,因彩禮返還問題發生争議,劉某起訴請求朱某返還彩禮106萬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彩禮是男女雙方在締結婚姻時一方依據習俗向另一方給付的錢物。關于案涉款項的性質,除已明确注明為彩禮的80萬元款項外,備注為“五金”的26萬元亦符合婚禮習俗中對于彩禮的一般認知,也應當認定為彩禮。關于共同生活的認定,雙方雖然已經辦理結婚登記,但從後續拍攝婚紗照、籌備婚宴的情況看,雙方仍在按照習俗舉辦婚禮儀式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婚姻關系僅存續不到三個月,期間雙方工作、生活在不同的城市,對于後續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緻的規劃。雙方雖有短暫同居經曆,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體和穩定的生活狀态,不能認定為已經有穩定的共同生活。鑒于雙方已經登記結婚,且劉某支付彩禮後雙方有共同籌備婚禮儀式、共同旅遊、親友互相往來等共同開銷的情況,對該部分費用予以扣減。據此,法院酌情認定返還彩禮80萬元。

在第二種情況下,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原則上彩禮應當予以返還。但亦不應當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實”。如果僅因未辦理結婚登記而要求接受彩禮一方全部返還,有違公平原則,也不利于保護婦女合法權益,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确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基本案情】

張某與趙某(女)于2018年11月經人介紹相識,自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于2020年6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雙方舉行結婚儀式,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趙某收到張某彩禮款160000元。後雙方感情破裂,于2022年8月終止同居關系。張某起訴主張趙某返還80%彩禮,共計128000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雙方自2019年2月起即共同生活并按民間習俗舉行了婚禮,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生育一子,現已年滿2周歲,且共同生活期間必然因日常消費及生育、撫養孩子産生相關費用,若在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數年且已共同養育子女2年後仍要求返還彩禮,對趙某明顯不公平,故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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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本是美好的象征

而非“婚姻買賣”

願“彩禮”回歸“禮”的軌道

你家那邊的彩禮是多少?

身邊是否有人因為彩禮錢争吵過?

他們是怎麼應對的?

請在評論區分享吧

End

編輯:汪欣

審校:鐘玲

稽核:劉昊

來源:青春深圳綜合整理自央視網、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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